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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股实债案件的主流观点——实质大于形式
“
名股实债
”
案件是以
< br>“
名
”
为准还是以
“
实
”
为据,法院的主流观
点是
“
实质大于形式
”
。
一般情
况下,
是从交易实质
来认定双方所涉法律关系为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在此债权之上设立的担
< br>保也属有效。
穿透式审判理念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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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贵祥专委在第九次全国民商事审判会议上讲话(
2019.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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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要竖立穿透式审判思维。
商事交易如融资租赁、
保理、
信托等本来就涉及多方当
事人的多个交易
,在加上当事人有时为了规避监管,采区多层嵌套、循环交易、虚伪意思表
示等模式,<
/p>
人为增加查明事实、
认定法律关系的难度。妥善审理此类案件,<
/p>
要树立穿透式审
判思维,
在准确揭示交易
模式的基础上,探究当事人真实交易目的,根据真实的权利义务
关系认定交易的性质和效
力
”
。
二、民事法律关系与商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
和保护
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
一是合同解
释应从词句、整体、目的、诚实信用方面进行综合认识;
二是应探求合同的真实意思。
借款合
同约定:
如果借款方提供的报表和资料不真实,
出借方可以收回
借款本息。
但在合同
履行中,借款方不是提供报表和资料不真实
,
而是根本没有向出借方提供。
这种情况下,出
借方可以借款方违约为由,主张收回借款本息吗?
商事法律关系
:
指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
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主要包括商事组织关系
和商事交易
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商
人和商行为
商行为:
就是适用商事法
律规范的营利行为
特征:
1.
商事
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至少有一方是商事营业体,即必须是发生在商人之间或商人
与非商
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双方既可以都是商人
,
也可以只有一方是
商人而另一方是非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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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事交易法律关系,其客体仅限于商行为,其行为标的是具有商品
属性的有形体或无形体的商品。
非商行为的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及其标的,
则不是商行为和行
为的标的。商事中的物权,由商事契约订定,仍以债的关系
对待。
3.
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
商事权利
和商事义务,均具有营利的性质,即表现为经营性商事
权利和经营性商事义务。
商事合同的解释
相
对于民事合同,解释商事合同时更应仔细参酌合同之经济目的、交易过程,将非典型合
同
、混合合同,或是合同联立作为单独合同序列,置于特定融资性贸易背景下,作为合同
解
释的基点。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审判长、高级法
官陈克:
《商事审判对交易创新之应有态
度·上——涉融资性贸
易纠纷之合同解释视角展开》
,参见《审判研究》微信公众号)
三、融资性贸易商事合同的识别
(一)概念
融资合同是商事合同中最具创新性
的类型
,
基于投融资双方快速、有效的利益需求
,
在种
类和内容上不断创新。融资合同在外在形式和理
论构造上都与民事合同存在区别
,
所以其效
力认定不宜适用一般民事合同的裁判规则
,
实践中法官容易
陷入沿用传统民事审判的标准和
思维来审判商事合同导致的窘境。
融资性贸易事实构成上的主要类型:
第一大类是“走账、走货型”
。
司法实践中称之为“代垫资
金型”的融资性贸易,又可区分
为连环买卖型与委托代理型两小类。
第二大类是“走单、不走货型”
。主要表现为资金空转,
此类交易中供应链参与各方均无买
卖的真实意图,
对名为买卖实
为借贷的交易性质是明知的,
标的物或存在仓库或根本不存在,
所谓交易过程中办理货权转移不进行实际交付。
具体表现方式有可区分为两类:
一是闭合型
循环买卖,二是准闭合型循环买卖。
商事合同主要与经济交易有关,
供应链中商主体为贸易、
融资、
担保等商事行为之需要订立
相关合同,
遂构成的融资性贸易更是如此。
相较于一般的民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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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贸易的多为法人,皆具较强之谈判能力,
通常情况下信息、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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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较为平等,
除利用合同取得权利负担义务外,
< br>当事人拥有事前评估风险的能力与工具,
并
会设计适当机
制以分散或规避风险。
在这里,
并不
是国家和政府来决定贸易的形式和内容,
而是由市场以经济效益为指向通过商
主体的意思自治,
或者说是自由与自愿来决定的,
由此产生的合意即合同是其中的媒介。
可
以说合意本身也是社会
的合意,那法律就要促进它的发展,而不是阻碍它的发展。
鉴
于此,
应当强调合同基于双方的合意,
强调合同的产生是自由选
择的结果,
没有外部妨碍
的强制性的理由,法律不能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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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商事合同纠纷,应坚持意思自治之下的合同双方真意的探
知、贯彻:
第一,清晰区分合同解释与法律适用
。合同之解释,是实质事实的探知,应以证据为之,
应以了解当事人真意为目
的;
法律适用针对合同而言,
是在明了合同意思前提上规范法律
意
义认定,属于法院权衡判断之事项。
第二,运用经济分析观点进行合同解释,探寻当事人真意。
法院在进行合同解释时也应
回
归到契约之经济实质,
参酌经济学脉络,
运用经济分析观点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
让当事人
获致满意
商业交易结果。
相对于民事合同,解释商事合同时更应仔细参酌合同之经济目的、
交易过程,将非典型合同、混合合同,或是合同联立作为单独合同序列,置于特定融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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