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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附英文)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
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
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
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
成
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
物及其权
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
的货物可视作一
个整批。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
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
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
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3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
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4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
部份损失。
5
、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
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
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
、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
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
避难
港由于
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
、
运输契约订有
“
船舶
互撞责任
”
条款,
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
货方偿还船方的损
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
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
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
造成的部份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
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
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
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
损失。<
/p>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
运输迟延所引
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
)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
和除外责任。<
/p>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
“
仓至仓
”
责任,自
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
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
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
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
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
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
末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
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如在上述六十
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
明的目的地时,
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
止
。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
、重行装载、转载
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
契约,致使
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
保险
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
/p>
止。
1
、
p>
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
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
止,
但
不论任何情况下,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
后满六十天为止。
2
、
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
地
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
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
影响保险人利益时,本公司
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
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
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
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
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
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
或有关当局
(海关、
港务当局等)
索取货损货差证明。
如果货损货差是
由于承运人、
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
要时还
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
)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
抢救措施,防止
或威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
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
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
< br>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
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
被深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
/p>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
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
件。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
“
船舶互携责任
”
条款的实际责任后
,应及时通知
保险人。
五、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认被
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裁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
过二年。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
I . Scope of
Cover:
This insurance is classified
into the following three Conditions-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 P. A.
)
,
With Average (W. A. ) and
All Risks.
Where
the
goods
insured
hereunder
sustain
loss
or
damage
,
the
Company
shall
undertake
to
indemnify
therefor
according
to
the
insured
Condition
specified
in the Policy and the Provisions of
these Clauses :
1.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 P. A. )
This insurance
covers :
1) Total or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of the whole consignment hereby
insured
caused
in
the
course
of
transit
by
natural
calamities:
heavy
weather
,
lightning
,
tsunami
,
earthquake
and
flood.
In
case
a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is
claimed
for
,
the
Insured
shall
abandon
to
the
Company
the
damaged
go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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