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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选举法第六次修正前后对照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的决
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
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
表的选举,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
组织、
个人提供
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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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
候选人名
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四十四条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
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五条,
增加一款,
作为第二款:
“
当
选代表名单由选
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
。”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
< br>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
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
选
举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
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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