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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
共同保密协议
ABC
公司(以下称为
ABC
),其总部设于
—
,与
XYZ
(以下称为
XYZ
),其总部设于
—<
/p>
,鉴于本协
议的共同契约条款,谨达成如下协议:
1.
在协议双方有关策略性联盟
(此后称为
“
主题事项事项
”
)
的磋商问题上,
本协议一方可以在保密的基
础上
向另一方披露其专有资讯(此后称为
“
资讯
”
),披露方可以认为该等资讯具有专有性,因为披露方是
在协议双方内部披露了该资讯,或因为披露方在接受
“
资讯
p>
”
的同时已经承担了为
“
< br>资讯
”
继续保密的义务,
或由于
其它的原因。
2.
当被视为专有的
“
资讯
”
以载体的形式被提供
时,
披露方须以对
“
资讯
”
进行标记的方式,
指出该资讯的
< br>专有性或机密性,或者把该资讯的传布局限在协议所规定的范围里。当
“
资讯
”
被口头提供时,提供方在披
露的同时,应明确声明其专有性或机密性,或者把该资讯的传布限制在协议规定范围里,或者,事后立
即
书面确认该资讯的专有性和机密性。此外,该协议之实体和条款,双方就
“
主题事项事项
”
所进行磋
商的事
实和内容以及相关
“
主题事项事
项
”
的通信都被将认为具有专有性。
3.<
/p>
关于该协议所披露的
“
资讯
”
,获披露
“
资讯
”
的一方,其职员及其附属公司的职员应该做到:
a
.
对该资讯保密,其采取的谨慎程度不少于披露方为保护其不愿披露的专有机密资讯所采
取的谨慎程
度,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以合理的谨慎程度进行保密。
b.
把资讯的披露范围仅仅局限于董事会、公司高级职员、职员和
/
或有必要知道的代理
/
顾问,不得
将资
讯披露给其他任何人。
c.
建议
获披露该
“
资讯
”
之人士履行对该资讯的保密义务。
d.
仅仅
将该资讯用于有关
“
主题事项事项
”<
/p>
的通信和磋商上,除此以外使用该资讯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4.<
/p>
获披露
“
资讯
”
一方想要将
“
资讯
”
披露给非附属的顾问和代理,
必须首先经由
“
资讯
”
原本披露方的书面
认可,并且与该顾问和代理签署有关保密协议,其形式必须为
“
资讯
”
原本披露方所满意。
5.“
资讯
”
应被视为资讯披
露方的财产,
一旦该方要求,
另一方应以载体的形式把所有
p>
“
资讯
”
归还给披
露
方,或者按照资讯披露方的指示销毁该资讯。如另一方丢失了
“
资讯
”
或者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披露
了
“
资
讯
”<
/p>
,应立即通知对方并作合理的努力来追回丢失或错误地泄露了的资讯。
6.
在下述情况下,获披露
“
资讯
p>
”
的一方没有任何义务来保持该资讯的专有性:
a.
此前已为不受保密性义务约束的一方获知,或
b.<
/p>
即便不存在未经授权的披露该资讯也可以或者将可以逐渐为公众所悉,或
< br>
c.
披露或代表该资讯的一方与该协议项下的任何资讯无关,或
d
.
该资讯从第三方获得,其披露不违反任何保密义务,或
e.“
资讯
”
被依法提供或应有司法权的政府
部门的要求根据某项法令被提供,
或者在诉讼的过程中按照法
律
的要求被提供,被要求提供
“
资讯
”<
/p>
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该命令或要求。如果对方为了要用合法的手
段,包括但不限于照相和保护性措施以达到限制和避免资讯被披露的目的而要求(自行承担费用)介入有
关资讯披露的命令或要求事务,该方应按照另一方所要求的任何合理的方式与另一方合作。
p>
7.
该协议、该协议项下资讯的提供以及正在进行的磋商和双方信函往来
都不构成或意指对
“
主题事项
”
的承诺或关于
“
主题事项
”
的约束双方极其相关的下属公司的义务。如果将来双方选择对
“
主题事项
”
达成约
束性的承诺,必须以书面形式单独订立由双方签署的协议以明确说明该义务。双方据此认定无意将他们
的
磋商、往来信函和其它活动被视为形成有关主题事项的合约。在没有另行书面协议的情
况下,也不视为其
他任何的彼此间的交易。
8.<
/p>
任何一方都不必对另一方依据该协议所采取的行动以及依据该协议所提供的资讯而作出的商
业决策
和推断负任何责任。任何一方都不可据此要求另一方改变其经商手法服务方式,任
何一方都不承担其评析
的准确度的义务。任何一方对
“
资讯
”
不作明确的或暗示的担保。任何一方对另
一方因
“
资讯
”
的提供和使用
所遭受的利润损失,业务损失或者间接性、继升性、惩罚性的损害之款项
不承担责任。
9.
本协议对在此所提的双方极其继
承人或受让人均有约束。
10.
本协议将受英国法律的制约并
以英国法律为解释依据,并受到英国法庭的司法管辖。一旦该协议项
下事项引起争议并提
起诉讼,败诉方将承担法庭费用和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
11.
该
协议项下的资讯的披露时期(资讯披露期)可以在以下指定的生效日后的一年内。资讯披露期期
< br>满时,本协议款
3
和款
4
所包含的双方的责任义务在资讯披露期届满后须继续生效三年。
12.
协议各方认同,如果出现未经授权的
“
资讯
”
披露的情况,其结果该资讯原始提供方(权利人)遭受<
/p>
的损害难于或者不可能确定。如果赔偿不足,资讯权利人可以向违反本协议的一方寻求强制
性的救济
/
或履
行本协议以及追索赔偿
金。
13.
只要该项协议没有被违反,对于本协议的解释不应妨碍各
方从事其他商务活动,无论这些商务活动
是否与双方所交换的专年有资讯相关。
14.
本协议构成各方对本协议下提供的
“
资讯
”
的完整理解。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变动应
以书面形式由协
议双方各自正式指定的代表签署,否则均为无效或对双方不产生约束力。
p>
协议各方表示指派各自授权的代表在以下签明日期代表签署本协议,就本文所述的承诺和责任
约束对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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