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PO
过会必看:反馈意见精选案例
作者:
Virgin Mary <
/p>
经笔者查询最近多个已过会或已上市企业的反馈意见及中
介机构对
反馈意见的回复,笔者精心挑选了以下五个之前不
常见的案例,包括:
< br>
1
、案例
1
< br>:发行人
95%
以上产品以非独占许可方式使用关
联方商标;
2
、<
/p>
案例
2
:
实际控
制人向股东借款来支付受让其他股东股权
的价款,过会时仍未支付完毕;
3
、
案例
< br>3
:
发行人全部经营性资产系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
p>
制的其他企业购买;
4
< br>、
案例
4
: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
9
次行政处罚,
涉及环保、
安监、消防、税务部门的处罚;
5
、
案例
5
:
首次申报前仍存在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
且未
计息。
限于篇幅,
对于其他有代表性的案例未详细列举,
如“上会前才取得省级政府关于发行人前身集体企业改制合
法性的确认
意见”(天宇股份
300702
)
、“
首次申报前
3
名独
立董事同时辞职(天
宇股份
300702
)”,详见已披露文件。
< br>
在以往的
IPO
实务中,
p>
对于案例
1
中的问题,
中介机构一般
会要求企业停止使用关联方商标或者以独占许可方式使用
关联方商标,对于案例
2
中的问题,中介机构一般会
要求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清偿完毕受让股权的价款,对于天宇股份的
案例,中介机构一般会要求取得省级政府关于发行人前身集
体企业改制合法性的确认意
见后再进行申报。上述企业均能
顺利过会或发行上市,更凸显了在不构成实质性障碍前提
下
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审核理念。
除
上述案例外,笔者还发现一个有意思的案例,
2017
年
7
月报送的兰考瑞华环保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
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
2014
年度
7,599,453.45
元、
2015
年度
13,587,350.97
元、
2016
年度
17,383,375.65<
/p>
元、
2017
年
1-3
月
4,941,557.65
元
,发行人住所为兰考县华梁路
031
号,拟上市的证券交
易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虽然目前拟上市企业可自由选择申
报的证券交易所,但对于一个业绩上勉强够申报创业板的企
业来说去上
交所申报,还是非常少见的,当然,这家企业所
在地比较特殊,处处有红色的光辉,你懂
得!
案例
1
:发行人
95%
以上产品以非独占许
可方式使用关联方
商标
万马科技
300698
2017
年
08
月
31
日上市
反馈意见及回复:
反馈意见:
发行人通过无偿许可使用
方式,
使用万马集团
3
项商标。
p>
请
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许可交易的原因和背景,无偿许可的考
虑,是否为独家排他性许可,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销售
是否使用上
述许可商标,若是,请披露销售金额及占比,上
述商标使用范围,是否存在关联方企业与
发行人使用相同或
类似商标的情形,发行人是否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资产、技术、设备等方面存在重大依赖,
上述情形是否符
合发行监管对独立性的要求,发行人相关整
改措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
见,说明发行
人相关整改措施是否合理。
回复:
1.
背景情况
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该等万马集团商
标注册后即进行使用,主要
系基于万马集团统一的集团形象
管理要求。万马集团对集团内所属公司均系无偿许可以便
于
使用,该等安排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
)利益的情形。万马集团对发行人许可使用的商标均非独
家排他性许可,均为普通许可。
2.
发行人具体使用情况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通信与信息化设备的研发、生产、系统集
成与销售,报告
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包括通信网络配线及信
息化机柜产品和医疗信息化产品两大类。发行
人在上述两类
产品(自产产品)上均有使用万马集团许可使用的商标,报
告期内发行人使用上述许可商标所涉及的主要产品的销售
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3.
关联方使用情况
根据万马集团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关联
方大多使用万马集团
上述
3
项商标。
4.
独立性
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发行人拥有经营所
需的独立、完整的产、供、销系统,独立开展业务,发行人
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合
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
厂房、
设备以及注册商标、
p>
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发行人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
和产品销
售系统。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不存在通过下列方式影响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及独立
性的情形:
(
1
)与发行人共用主要机
器设备、厂房、专利、
非专利技术等;
(
2
)与发行人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
统。
对于发行人使用万马集团许可的商标事宜,鉴于发行人主要
产品均属于工业品而非消费品,设备销售的首要条件是通过
下游客户的资质认证
,下游客户重点审核发行人的产品质量、
供货能力、产品价格、历史业绩等,一般来说,
产品商标不
在下游客户审核的范围之内,发行人与客户之间签署的相关
< br>协议亦不存在关于产品商标的约定,发行人使用何种商标并
不影响发行人的资质认
证和产品销售,其业务也不会对商标
产生依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及独立,发行
人不存在对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资
产、技术、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依赖;发行人使用
万马集团许
可的商标,不会对发行人的销售及业务构成实质影响,不会
< br>对发行人独立性以及本次发行及上市构成实质障碍。
5.
改进措施
发行人曾出具承诺:
自
2016
年<
/p>
6
月
1
日起
p>
12
个月内,
公司
将逐步在自产产品上使用自有商标,
12
个月后,
公司将不再
在自产产品上使用万马集团许可使用的商标。
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发行人现场核查发行人主要
产品的外观、包装、说明材料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已不再在自产
产品上使用万马集团许可使用
的商标。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该等措施合理,能够有效避
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知
识产
权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关联并减少关联交易。
案例
2
:实际控制人向股东借款来支付受让其他股东股权的
价款,
过会时仍未支付完毕
岱勒新材
300700
2017
年
7
月
5
日通过审核
反馈意见及回复:
反馈意见:段志明
受让相关股权的资金来源、还款计划、是
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对其发行人股
权的稳定性
造成影响。
回复:
1
、
段志明(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段志明和杨辉煌)受
让股权的资金来源、还款情况及还
款计划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
2015<
/p>
年
1
月和
5
p>
月的两次股权转让相关
协议、
工商变更备案
材料、
贺跃辉和段志明的个人银行凭证、
两次股权转让完税证明
、贺跃辉、段志明、段志勇、费腾分
别出具的个人承诺和声明以及访谈,段志明
2015
年
1
月和
p>
5
月受让发行人股权的资金情况如下:
经核
查,
段志明
2015
年
1
月和
5
月受让股权的资金来
源如下表所示:
为坚定各方
投资者对岱勒新材发展的信心,并加
强对岱勒新材的控股地
位,段志明受让了贺跃辉转让的大部分公司股份。在个人自
有资金有限的情况下,段志明受让股份资金主要为向段志勇
和费腾等个
人借款根据本所律师对段志勇、费腾的访谈,段
志勇、费腾的基本情况如下:
段志勇,为段志明弟弟,身份证号
432479
,
2003
年
-2004
年在长沙三一重工公司工作,
2004
年底至今
在深圳华为技术公司全球仓储业务部担任部长。根据保荐机
构与律师对段志勇的《访谈笔录》及其提供的部分资金来源
等证明文件,
段志勇在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工作
12
年,有
3
年海外工作经历;其妻魏丹在香港晶苑集团任职多年,有
5
年海外工作经历,其用于借款的资金来源包括个人及其妻家
族
成员的工资薪酬所得、房产投资收益、投资理财等其他投
资所得,资金来源合法。
费腾,身份证号
211817
,
2007
年至今在辽
宁大
辽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
2009
年至
2014
年
6
月在鞍山
市铁东区大辽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担任
董事职务;
2014
p>
年
7
月至今在鞍山市铁东区大辽河小额贷<
/p>
款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目前兼任新余高新区九腾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和上海新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根据
保荐机构与律师对费腾的《访谈笔录
》和费腾所提供的投资
企业工商资料、银行资金等证明文件,其用于借款的资金主
要来源于其投资、任职的鞍山市铁东区大辽河小额贷款有限
公司、新余
高新区九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新辽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等
7
家企业的工资薪酬、
投资分红与投资收益等,
< br>资金来源合法。
2
、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
/p>
本所律师核查了段志明的银行流水单据、交易双方的账号、
金额、
交易时间、段志明与费腾的借款协议和声明、段志明
与段志勇的借款协议和声明,
并对费腾、
段志勇进行了访谈。
根据相关声明
、协议及双方账户资金情况,段志明受让的股
权不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3
、是否对发行人股权的稳定性造成影响
经核查,段志明受让股权所需资金主要来源于向费腾、段志
勇借款及个人家庭积累。费腾、段志勇出具声明如下:
费腾声明:“1、本人出借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
法,不存在法律障
碍。
2
、该等借款到期前,本人不提前催
促段志明还款。
3
、该等借款不涉及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
/p>
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抵押、质押事项。
4
、
该等借款到期后,
若借款人段志明无法偿还,借款双方将协商友好处理,本人
及关联方不会通过任何方式谋求对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的管理
控制权。
5
、本人及关联方不与长沙岱勒
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签订《一致行动协议》
或类似协议,亦不会与公司
其他股东就一致行动事宜达成类
似安排。
6
、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未
经公司实际控制人段志明、杨辉煌同
意,本人及关联方将不
会采取股份受让的方式收购其他股东的股份。”
< br>
段志勇声明:“1、本人出借的资金均为本人自有资金,且资
< br>金来源合法,不存在法律障碍;
2
、该等借款到期前,本
人
不会提前催促段志明还款;该等借款到期后,若借款人段志
明
无法偿还,借款双方将协商友好处理;
3
、该等借款不涉
及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抵押、质押事项;
4
、该等借款只涉及债权债务事项,不涉及任何股权代持或
其他利益安排
。”
经核查,段志明受让股份资金借款的还款来源主要依靠其
个
人及家庭工资薪酬积累、段志明在其前任职公司的股权激励
所
得、以及二级市场股票投资收益等,随着岱勒新材的快速
发展,段志明个人信用及其偿债
能力将进一步增强;同时,
段志明受让股份资金借款的债权人也都给予了其相对较长
p>
的还款期限或较宽松的还款要求,所借款项也未要求以公司
股份进行
质押担保,并明确声明不会通过任何方式谋求对岱
勒新材的管理控制权。据此,本所认为
,段志明受让股权相
关借款对发行人股权稳定性不存在不利影响。
案例
3
:发行人全部经营性资产系
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其他企业购买
科力尔
002892
2017
年
08
月
17
日上
市
反馈意见及回复:
反馈意见:科力尔
有限的经营性资产系购买自湖南科力电机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解释了不以科力电机作为
上市主体的
原因,如商标无法注册;外资股东以人民币出资,不符合相
< br>关规定等。请保荐机构、律师进一步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收购
科力电机的相关资产的
具体情况,包括购买资产的具体信息,
收购价格、履行的相应程序等,并说明收购程序是
否合法合
规,所收购的相关的资产是否有来自于集体或国有资产的情
形。
回复:
(一)发行人收购科力电机的相关资产的具体情况
2010
年
11
月
10
日,科力尔有限与科力电机签署《资产出
售协议》
,约定科力尔有限向科力电机购买科力电机所有的
与电
机业务相关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
以及科力电机持有的深圳科力
p>
100%
的股权,并承接科力电
机的部分经
营性债务;收购价格以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湖南分所于
2
010
年
9
月
20
日出具的中准审字【
2010
】<
/p>
第
8122
号《审计报告》审定的科力电
机的资产、负债为基
础
(审计基准日为
2010
年
8
月
31
日)
确认,
考虑到审计基
准日至资产移交日(
2010
年
9
月
1
日至
2010
年
11
月
30
日)期间,资产组的具体数量和价值可能有部分变动,具体
以
2010
年
11
月
30
日移交清单确认的资产组总价值为准。
根据
2010
年
11
月
30
日的
《资产组转让移交表》
,
截至<
/p>
2010
年
11
月
30
日,收购资产移交清单总价值为
28,527,690.36
元。前述《资产组转让移交表》载明的资产并不包括原编号
为祁国用字(
2003
)第
08974
号土地使用权证所载明的土
地使用权。
在收购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科力尔有限增
加收购了上述土地使用权,因此双方确认
本次收购总价款为
28,540,236.36
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科力尔有限收购的科力电机相
关资产及承接的科力电机相关债务的情况具体如下:
(
1
)科力尔有限受让科力电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
/p>
产等经营性资产的明细情况:
(
2
)科力尔有限受让科力尔电机经营性债务的明细情况:
(二)收购的具体程序及收购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1
、
2010
年
11
月
3
日
,
科力电机召开
2010
年度第四次临
时
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向科力尔有限出售公司与电机业务
相
关资产的议案》
。
2
、
2010
年
11
月
5
日,
科力尔有限召开
股东会,
通过了
《关
于以承债式方式向
科力电机收购其与电机业务相关资产的
议案》
,该议案载明收购
标的包括科力电机所有的与电机业
务相关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以
及科
力电机持有的深圳科力
100%
的
股权及科力电机的部分相关
债务;收购价格具体以
2010
p>
年
11
月
30
p>
日移交资产组总价
值为准;如科力电机拟转让的债务对应之债权人不
同意该债
务转让,则科力尔有限同意以该债务的同等金额向科力电机
追加支付资产收购价款。
3
、<
/p>
2010
年
11
月
10
日,科力尔有限与科力电机签署《资产
< br>出售协议》
,约定科力尔有限向科力电机购买科力电机所有
的与电机业务相关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
产以及科力电机持有的深圳
科力
100%
的股权,并承接科力
电机
的部分相关债务;
收购价格以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
分所于
2010
年
9
< br>月
20
日出具的中准审字【
20
10
】第
8122
号《审计报告》
p>
审定的科力电机的资产、负债为基础(审计基准日为
2010
年
8
月
31
日)
确认,
考虑到审计基准日至资产移交日
p>
(
2010
年
9<
/p>
月
1
日至
201
0
年
11
月
3
0
日)期间,资产组的具体数
量和价值可能有部分变动,具体以
2010
年
11
月
30
日移交
清单确认的资产组总价
值为准;对于转让的债务,科力电机
应就债务转让事宜函告债权人并取得债权人同意,如
转让债
务对应之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让的,则科力尔有限应以该债
务的同等金额向科力电机追加支付资产出售价款。
4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结果,科力电
机转让相关债
务已履行了函告债权人程序并取得了相关债
权人的同意,且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相关债权
人未提出任何异议。
5
、
2010
年
11
月
30
日的《资产组转让移交表》
确认,截至
2010
年
11
月
30
日,
收购资产的收
购价款为
28,527,690.36
元。
6
、实际收购过程中,经协商,科力尔有限在《资产组转
让
移交表》
载明的资产外增加收购了原编号为祁国用字
(
2003
)
第
08974
号土地使用权证所载明的土地使用权,
因此,
双方
确认本次收购资产的最终收购价款为
28,540,236.36
元。
7
、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支付凭证、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证书、
存货及固定资产清单、深圳科力尔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等相
关资料,发行人已
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支付完毕全部的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