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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过会必看:反馈意见精选案例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1-02-16 07:46
tags:

-

2021年2月16日发(作者:小偷)


IPO


过会必看:反馈意见精选案例








作者:


Virgin Mary < /p>


经笔者查询最近多个已过会或已上市企业的反馈意见及中


介机构对 反馈意见的回复,笔者精心挑选了以下五个之前不


常见的案例,包括:

< br>


1


、案例


1

< br>:发行人


95%


以上产品以非独占许可方式使用关


联方商标;



2


、< /p>


案例


2



实际控 制人向股东借款来支付受让其他股东股权


的价款,过会时仍未支付完毕;



3



案例

< br>3



发行人全部经营性资产系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其他企业购买;



4

< br>、


案例


4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


9


次行政处罚,

涉及环保、


安监、消防、税务部门的处罚;



5



案例


5



首次申报前仍存在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


且未 计息。


限于篇幅,


对于其他有代表性的案例未详细列举,


如“上会前才取得省级政府关于发行人前身集体企业改制合


法性的确认 意见”(天宇股份


300702



、“ 首次申报前


3


名独


立董事同时辞职(天 宇股份


300702


)”,详见已披露文件。

< br>


在以往的


IPO


实务中,


对于案例


1


中的问题,

中介机构一般


会要求企业停止使用关联方商标或者以独占许可方式使用


关联方商标,对于案例


2


中的问题,中介机构一般会 要求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清偿完毕受让股权的价款,对于天宇股份的


案例,中介机构一般会要求取得省级政府关于发行人前身集


体企业改制合法性的确认意 见后再进行申报。上述企业均能


顺利过会或发行上市,更凸显了在不构成实质性障碍前提 下


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审核理念。



除 上述案例外,笔者还发现一个有意思的案例,


2017



7


月报送的兰考瑞华环保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


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


2014


年度


7,599,453.45


元、


2015


年度


13,587,350.97


元、


2016


年度


17,383,375.65< /p>


元、


2017



1-3



4,941,557.65


元 ,发行人住所为兰考县华梁路



031


号,拟上市的证券交


易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虽然目前拟上市企业可自由选择申


报的证券交易所,但对于一个业绩上勉强够申报创业板的企


业来说去上 交所申报,还是非常少见的,当然,这家企业所


在地比较特殊,处处有红色的光辉,你懂 得!




案例


1


:发行人


95%


以上产品以非独占许 可方式使用关联方


商标



万马科技




300698



2017

< p>


08



31

< p>
日上市



反馈意见及回复:



反馈意见:



发行人通过无偿许可使用 方式,


使用万马集团


3


项商标。



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许可交易的原因和背景,无偿许可的考


虑,是否为独家排他性许可,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销售


是否使用上 述许可商标,若是,请披露销售金额及占比,上


述商标使用范围,是否存在关联方企业与 发行人使用相同或


类似商标的情形,发行人是否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 p>
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资产、技术、设备等方面存在重大依赖,


上述情形是否符 合发行监管对独立性的要求,发行人相关整


改措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 见,说明发行


人相关整改措施是否合理。



回复:



1.


背景情况



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该等万马集团商


标注册后即进行使用,主要 系基于万马集团统一的集团形象


管理要求。万马集团对集团内所属公司均系无偿许可以便 于


使用,该等安排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 )利益的情形。万马集团对发行人许可使用的商标均非独


家排他性许可,均为普通许可。



2.


发行人具体使用情况


< p>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通信与信息化设备的研发、生产、系统集


成与销售,报告 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包括通信网络配线及信


息化机柜产品和医疗信息化产品两大类。发行 人在上述两类


产品(自产产品)上均有使用万马集团许可使用的商标,报


告期内发行人使用上述许可商标所涉及的主要产品的销售


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3.


关联方使用情况



根据万马集团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关联


方大多使用万马集团 上述


3


项商标。



4.


独立性



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发行人拥有经营所


需的独立、完整的产、供、销系统,独立开展业务,发行人


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合 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


厂房、


设备以及注册商标、


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发行人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


和产品销 售系统。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不存在通过下列方式影响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及独立


性的情形:



1


)与发行人共用主要机 器设备、厂房、专利、


非专利技术等;



2


)与发行人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


统。



对于发行人使用万马集团许可的商标事宜,鉴于发行人主要


产品均属于工业品而非消费品,设备销售的首要条件是通过


下游客户的资质认证 ,下游客户重点审核发行人的产品质量、


供货能力、产品价格、历史业绩等,一般来说, 产品商标不


在下游客户审核的范围之内,发行人与客户之间签署的相关

< br>协议亦不存在关于产品商标的约定,发行人使用何种商标并


不影响发行人的资质认 证和产品销售,其业务也不会对商标


产生依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及独立,发行


人不存在对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资


产、技术、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依赖;发行人使用 万马集团许


可的商标,不会对发行人的销售及业务构成实质影响,不会

< br>对发行人独立性以及本次发行及上市构成实质障碍。



5.


改进措施



发行人曾出具承诺:



2016


年< /p>


6



1


日起


12


个月内,


公司


将逐步在自产产品上使用自有商标,


12


个月后,


公司将不再


在自产产品上使用万马集团许可使用的商标。


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发行人现场核查发行人主要


产品的外观、包装、说明材料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已不再在自产 产品上使用万马集团许可使用


的商标。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该等措施合理,能够有效避


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知


识产 权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关联并减少关联交易。



案例


2


:实际控制人向股东借款来支付受让其他股东股权的


价款,


过会时仍未支付完毕



岱勒新材




300700



2017

< p>


7



5


日通过审核



反馈意见及回复:



反馈意见:段志明 受让相关股权的资金来源、还款计划、是


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对其发行人股 权的稳定性


造成影响。



回复:



1


、 段志明(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段志明和杨辉煌)受


让股权的资金来源、还款情况及还 款计划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


2015< /p>



1


月和


5


月的两次股权转让相关


协议、


工商变更备案 材料、


贺跃辉和段志明的个人银行凭证、


两次股权转让完税证明 、贺跃辉、段志明、段志勇、费腾分


别出具的个人承诺和声明以及访谈,段志明


2015



1


月和


5


月受让发行人股权的资金情况如下:


经核 查,


段志明


2015



1


月和


5


月受让股权的资金来 源如下表所示:


为坚定各方


投资者对岱勒新材发展的信心,并加 强对岱勒新材的控股地


位,段志明受让了贺跃辉转让的大部分公司股份。在个人自


有资金有限的情况下,段志明受让股份资金主要为向段志勇


和费腾等个 人借款根据本所律师对段志勇、费腾的访谈,段


志勇、费腾的基本情况如下:

< p>


段志勇,为段志明弟弟,身份证号


432479



2003



-2004


年在长沙三一重工公司工作,


2004


年底至今


在深圳华为技术公司全球仓储业务部担任部长。根据保荐机


构与律师对段志勇的《访谈笔录》及其提供的部分资金来源


等证明文件, 段志勇在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工作


12


年,有

3


年海外工作经历;其妻魏丹在香港晶苑集团任职多年,有


5


年海外工作经历,其用于借款的资金来源包括个人及其妻家


族 成员的工资薪酬所得、房产投资收益、投资理财等其他投


资所得,资金来源合法。



费腾,身份证号


211817



2007


年至今在辽


宁大 辽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


2009


年至


2014



6


月在鞍山 市铁东区大辽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担任


董事职务;


2014



7


月至今在鞍山市铁东区大辽河小额贷< /p>


款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目前兼任新余高新区九腾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和上海新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根据


保荐机构与律师对费腾的《访谈笔录 》和费腾所提供的投资


企业工商资料、银行资金等证明文件,其用于借款的资金主


要来源于其投资、任职的鞍山市铁东区大辽河小额贷款有限


公司、新余 高新区九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新辽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等


7


家企业的工资薪酬、


投资分红与投资收益等,

< br>资金来源合法。



2


、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 /p>


本所律师核查了段志明的银行流水单据、交易双方的账号、


金额、 交易时间、段志明与费腾的借款协议和声明、段志明


与段志勇的借款协议和声明,


并对费腾、


段志勇进行了访谈。


根据相关声明 、协议及双方账户资金情况,段志明受让的股


权不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 p>


3


、是否对发行人股权的稳定性造成影响



经核查,段志明受让股权所需资金主要来源于向费腾、段志


勇借款及个人家庭积累。费腾、段志勇出具声明如下:



费腾声明:“1、本人出借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


法,不存在法律障 碍。


2


、该等借款到期前,本人不提前催


促段志明还款。


3


、该等借款不涉及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 /p>


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抵押、质押事项。


4


、 该等借款到期后,


若借款人段志明无法偿还,借款双方将协商友好处理,本人

< p>
及关联方不会通过任何方式谋求对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的管理 控制权。


5


、本人及关联方不与长沙岱勒


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签订《一致行动协议》


或类似协议,亦不会与公司 其他股东就一致行动事宜达成类


似安排。


6

、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未


经公司实际控制人段志明、杨辉煌同 意,本人及关联方将不


会采取股份受让的方式收购其他股东的股份。”

< br>


段志勇声明:“1、本人出借的资金均为本人自有资金,且资

< br>金来源合法,不存在法律障碍;


2


、该等借款到期前,本 人


不会提前催促段志明还款;该等借款到期后,若借款人段志


明 无法偿还,借款双方将协商友好处理;


3


、该等借款不涉


及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抵押、质押事项;


4


、该等借款只涉及债权债务事项,不涉及任何股权代持或


其他利益安排 。”



经核查,段志明受让股份资金借款的还款来源主要依靠其 个


人及家庭工资薪酬积累、段志明在其前任职公司的股权激励


所 得、以及二级市场股票投资收益等,随着岱勒新材的快速


发展,段志明个人信用及其偿债 能力将进一步增强;同时,


段志明受让股份资金借款的债权人也都给予了其相对较长


的还款期限或较宽松的还款要求,所借款项也未要求以公司


股份进行 质押担保,并明确声明不会通过任何方式谋求对岱


勒新材的管理控制权。据此,本所认为 ,段志明受让股权相


关借款对发行人股权稳定性不存在不利影响。



案例


3


:发行人全部经营性资产系 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其他企业购买



科力尔




002892



2017

< p>


08



17

< p>
日上




反馈意见及回复:



反馈意见:科力尔 有限的经营性资产系购买自湖南科力电机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解释了不以科力电机作为 上市主体的


原因,如商标无法注册;外资股东以人民币出资,不符合相

< br>关规定等。请保荐机构、律师进一步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收购


科力电机的相关资产的 具体情况,包括购买资产的具体信息,


收购价格、履行的相应程序等,并说明收购程序是 否合法合


规,所收购的相关的资产是否有来自于集体或国有资产的情

形。



回复:



(一)发行人收购科力电机的相关资产的具体情况


< p>
2010



11



10


日,科力尔有限与科力电机签署《资产出


售协议》


,约定科力尔有限向科力电机购买科力电机所有的


与电 机业务相关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


以及科力电机持有的深圳科力


100%


的股权,并承接科力电


机的部分经 营性债务;收购价格以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湖南分所于


2 010



9



20


日出具的中准审字【


2010


】< /p>



8122


号《审计报告》审定的科力电 机的资产、负债为基



(审计基准日为


2010



8



31


日)


确认,


考虑到审计基


准日至资产移交日(


2010



9



1


日至


2010



11


< p>
30


日)期间,资产组的具体数量和价值可能有部分变动,具体

< p>


2010



11



30


日移交清单确认的资产组总价值为准。



根据


2010



11



30


日的


《资产组转让移交表》



截至< /p>


2010



11



30


日,收购资产移交清单总价值为


28,527,690.36


元。前述《资产组转让移交表》载明的资产并不包括原编号


为祁国用字(


2003


)第

< p>
08974


号土地使用权证所载明的土


地使用权。 在收购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科力尔有限增


加收购了上述土地使用权,因此双方确认 本次收购总价款为


28,540,236.36


元。

< p>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科力尔有限收购的科力电机相


关资产及承接的科力电机相关债务的情况具体如下:




1


)科力尔有限受让科力电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 /p>


产等经营性资产的明细情况:




2


)科力尔有限受让科力尔电机经营性债务的明细情况:



(二)收购的具体程序及收购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1



2010



11



3


日 ,


科力电机召开


2010


年度第四次临 时


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向科力尔有限出售公司与电机业务


相 关资产的议案》




2



2010



11

< p>


5


日,


科力尔有限召开 股东会,


通过了


《关


于以承债式方式向 科力电机收购其与电机业务相关资产的


议案》


,该议案载明收购 标的包括科力电机所有的与电机业


务相关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以 及科


力电机持有的深圳科力


100%


的 股权及科力电机的部分相关


债务;收购价格具体以


2010



11



30


日移交资产组总价


值为准;如科力电机拟转让的债务对应之债权人不 同意该债


务转让,则科力尔有限同意以该债务的同等金额向科力电机

追加支付资产收购价款。



3


、< /p>


2010



11



10


日,科力尔有限与科力电机签署《资产

< br>出售协议》


,约定科力尔有限向科力电机购买科力电机所有


的与电机业务相关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


产以及科力电机持有的深圳 科力


100%


的股权,并承接科力


电机 的部分相关债务;



收购价格以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 分所于


2010



9

< br>月


20


日出具的中准审字【


20 10


】第


8122


号《审计报告》


审定的科力电机的资产、负债为基础(审计基准日为


2010



8



31


日)


确认,


考虑到审计基准日至资产移交日



2010



9< /p>



1


日至


201 0



11



3 0


日)期间,资产组的具体数


量和价值可能有部分变动,具体以


2010



11



30


日移交


清单确认的资产组总价 值为准;对于转让的债务,科力电机


应就债务转让事宜函告债权人并取得债权人同意,如 转让债


务对应之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让的,则科力尔有限应以该债


务的同等金额向科力电机追加支付资产出售价款。



4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结果,科力电


机转让相关债 务已履行了函告债权人程序并取得了相关债


权人的同意,且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相关债权


人未提出任何异议。



5



2010



11



30


日的《资产组转让移交表》 确认,截至


2010



11

< p>


30


日,


收购资产的收 购价款为


28,527,690.36


元。


6


、实际收购过程中,经协商,科力尔有限在《资产组转 让


移交表》


载明的资产外增加收购了原编号为祁国用字



2003




08974


号土地使用权证所载明的土地使用权,

因此,


双方


确认本次收购资产的最终收购价款为

< p>
28,540,236.36


元。


7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支付凭证、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证书、


存货及固定资产清单、深圳科力尔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等相


关资料,发行人已 于


2010



12


31


日支付完毕全部的收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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