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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的含义、概念、要素、特征、功能、性质
债权是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财产行为(给付)的权利。
(契约、无因管理、不当
得利、侵权)
主体:债权人(请求者)
、债务人(被请求者)
客体:做出行为(给付)
(合法性、确定性、实现可
能性)
内容:债权、债务
特征:财产权(具有财产内容)
、请求权(可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
/p>
权能:给付请求权(可以请求对方履行债务)
< br>、给付受领权(有权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履
行所获得的利益)
、权利保护请求权(通过国家机关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
性
质:
相对性
(只在约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
只能追究特定一方的责任)
、
非排他性(可在
同一标的物上设立相互矛盾的两个以上债权)
债权分类
二、债权效力,债务不履行、形式、要件
债权效力:债权关系确立之后产生的法律上的效果。
(对内效力:发生在债权人和债
务
人之间的效力;
发生在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效力,
主要指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法律后果)
对债权人的效力: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权利保护请求权
对债务人的效力:债权消灭(作出实现债权的行为)
、受强制责
任(债权人可请求国家
强制债务人作出一定的行为)
、补偿性给
付(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中得到损害赔偿)
债务不履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照债务的本质来履行债务
履行迟延: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逾期不履行的行为
要件
—
1
、能够履行
(债务在履行期内有履行可能性)
;
2
、已届履行期;
3
、由于
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而引起(包括债务人的故意和过失,以及使
用人、履行辅助者的故
意和过失)
;
4
、不履行具有违法性(不具有正当
理由)
;
后果
—
1
、强制履行和迟延赔偿金;
2
、损害赔偿;
3
、解除合同;
履行不能:债权成立之后,债务变为不能履行的。
要件
—
1
、履行不能(后
发性不能)
;
2
、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
后果
—
1
、损害赔偿
,解除合同;
p>
2
、代偿请求权(返还代偿利益)
;
不完全履行:债务人虽然履行债务,但其履行是不完全的。
(瑕疵履行,加害给付)
要件
—
1
、
实施了履行行为,
p>
但履行不完全
(物品有瑕疵、
行为有瑕疵、
未尽注意义务)
;
2
、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引起
<
/p>
后果
—
1
、修复
与代替履行;
2
、损害赔偿与合同解除
三、实际履行的强制,损害赔偿(几种损害,损害的发生)
<
/p>
实际履行的强制: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
债权人可以诉请法院进行审判,
以国家的力量
强制债务人履行债
务。
直接强制:依靠国家执行机关的力量,不顾债务人意志直
接实现债权内容的强制方法。
(金钱债务、交付物品的债务)
代替执行:
根据法院生效判决,
由第三
人代替债务人实现债务内容,
所需费用从债务人
那里支取的强制
方法。
(道歉广告、做出意思表示的债务、不作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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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强制:
为确保债务的履行,
命令债务人
支付适当的金钱,
通过给他施加一定的心理
压力,来实现债务内
容的强制方法。
损害赔偿:
《合同法
》第
107
条、第
113
条
要件
—
1
、债务不履行事实的存在;
(客观)
2
p>
、债务人具有归责事由;
(主观)
3
、债权
人遭受的损害与债务不履行有因果关系;
债务不履行的形式与举证责任
损害的发生:
差额损害:
加害行为不发生时的应有利益和加害行为发生后的现存利益之间的差额。
应
得利益减去既得利益的剩余部分;
具体损害:认定损害的实施,并确定赔偿的范围即可;
积极损害:现存利益的灭失和减少(为购买代替物而发生的积极减少)
消极损害:债务正常履行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债务不履行而未能得到的部分
信赖利益的赔偿: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赔偿(积极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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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利益的赔偿:
通过损害赔偿,
让债权人获得与合同正常履行同等的利益
(积极损害
< br>与消极损害的补偿)
通常赔偿:
因债务不履行而发生的损害,
只要损害一发生不论能否预见,
都要进行赔偿
特殊损害:当事人预见或应当预见损害发生的,
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
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
债权人的过错
/
免责条款
四、债权保全(代位权、撤销权要件)
债权保全:
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合理约束债务人处分财产权的行为。
债权实现以债务人的
财产为保证,这种财产成为责任财产,可强制执行责任财产。<
/p>
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
撤销权则是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性为;
代位权是为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设;
撤销权是为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设。
代位权:
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
债权人以自己的名
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形式权利的权利。
(
《合同法》第
7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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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
—
1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
(
《合同法解释(一
)第
13
条》
)
2
、对债
权人造成损害,有保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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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包括代位债
权、被代位债权)
p>
4
、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一身专属性;
(<
/p>
《合同法解释(一)第
12
条》
)
行使方法: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
的债权(
《合同法》第
73
条)
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行使效力:
债权人与债务人、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
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
(
《合同法解释(一)第
20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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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销权:
债权
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损害债权的行为,
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 br>(
《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