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决书的种类:
将
法院判决结果,以文字记载成为书面司法文书,这种书面司法文书称为“判决书
(
Reports
)”,判决后的案件一般通称为“案例(
Case
)”。判决书的种类有两种,一为
官方判决
书(
Official Report
)
:法院将判决结果印成书面判决。一为非官方判决书
(
Uno
fficial Report
)
:由民间出版商将判决整理后
出版成册,内容除了判决内容外,书
商请专家整理并加上与本案有关的注解、法律条文、
相关法院判决等,参考价值大于官方
判决书。
官方判决书例如,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判决集,
称为“United
States
Reports”
(简称
U.S.
)
;
各州最高法院也会出版判决集,如密西根州最高法院判
决集,称为“Michigan Reports”
(简称“Mich.”)
;有些州第二审法院也出版判决集,如密西根州二审法院判决集,称为
“M
ichigan Appeals Reports”(简称“Mich.
App.”)
。
< br>美国现有
3
个比较大的法律图书出版商出版非官方判决书
,第一家为“西方图书公司”
(
West
Publishing Company
)
,第二家为“律师出
版公司”(
Lawyers Cooperative
Publishing Company
)
,第三家为“学徒殿堂图书公司”(
Prentice Hall Inc.
)
。例如西
方图书公司整理出版《联邦最高法
院判决集》
,称为“Supreme Court Report”,
< br>(简称
.
)
;
< br>律师出版公司出版
《联邦最高法院判决集》
,
称为“United
States
Reports
Lawyers
E
dition”,
(简称
)
;这两套书是将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累积一段时间后,才出版成册。
有些判决
集出版速度较快,一个星期整理出版一次;也有当天下午出版还未登录案号的当
天判决,
如“United States Law
Weeks(
U.S.L.W.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Bulletin
(
.C.C.H.
)”等。对于联邦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的判
决,西方图书公
司出版有《联邦高等法院判决集》第
1
版与第
2
版【
Fede
ral
Report
(
F
)
&
(
F.2d.
)
】及《联
邦地方法院判决集》
【
Federal Supplement
(
p>
.
)
】
。西方图书
公司为方便读者查询资
料,将美国分为
7
个区域,将每一区域内的各州最高法院判决各集为一套书,其分别为(
1
)
《太平洋地区判决集》第
1
版及第
2
版【
Pacific Re
porter
(
P.
)
&
(
P.2d
)
】
;
(
2
< br>)
《西北地
区判决集》第
1
p>
版及第
2
版【
No
rth Western Reporter
(
N.W.
)
&
(
N.W.2d
)
】
;
(
p>
3
)
《西南地
区判
决集》第
1
版及第
2
< br>版【
South Western Reporter
(
S.W.
)
&
(
S.W.2d
)
】
< br>;
(
4
)
《东北地
区判决集》第
1
版及第
p>
2
版【
North Eastern Re
porter
(
N.E.
)
&
(
N.E.2d
)
p>
】
;
(
5
)
《大西洋
地区判决集》第
1
版及第
2
版【
< br>Atlantic
Reporter
(
A.
)
&
(
< br>A.2d
)
】
;
(
6
)
《东南地区判决集》<
/p>
第
1
版及第
2<
/p>
版【
South Eastern Reporter
(
S.E.
)
&
(
S.E.2d
)
】<
/p>
;
(
7
)
《南方地区判决集》
第
1
版及第
2
版【
South Rep
orter
(
So.
)
&
(
So.2d
)
】
。西方图书公司也有针对某些特定案件
判决,集
为一套出版,例如有关亲属法的判决选集(
The Family Law Repor
ter
)
、有关新
闻法的判决集(
p>
The Media Law Reporter
)或有关联邦程序
法之判决集【
Federal Rules
Decision
(
F.R.D
)
】等。
判决书的结构
一般正式的判决书中会列出原告、被告、双方律师及审判法官的姓名。从出现法官姓名以
下的文字为本案的判决内容。不过有时候,判决书中出现“Per Curiam”,指全体法官一
致的判决结果,以法院的意见代替某个法官的姓名,其目的为避免政治上或社会上的不良
作用,由法官全体对审判负责。有时也用“Memorandum
Opinion;Memorandum by
Court”
表示。这些名称以下出现的内容就是判决的内容。
我们藉由西方图书公司出版的判决书结构来说明判决书包括的
内容。开头(
Caption of
Opinion
)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原告是
Plaintiff
< br>;被告是
Defendant
;上诉人是
Appellant
;被上诉人是
Responden
t
)
。
Eloyce
Deshotel
v.
The
Atchison
,
Topeka
&
Santa
Fe
Railway Company, and William Floyd
表示案件当
事人的姓名,亦称为案名;审判的法
院(用“In Banc”表示法院全体法官出席作
成的判决)
、审级(
Supreme Court of
p>
California
)及案件作成判决的日期(
< br>July 31
,
1958.
)
。接着是出版公司刊登出对于本案
全案事实与审理摘要与判决结
果(录入确定原判决为
affirmed
)
,称为“主旨查询索引”
(
Key
Topic
)
(例如以
Damage
s
115K37
表示)
。记载双方当
事人律师姓名后,以下就是法院
正式的判决书(
Opinion
of the Court
)
。
每一判决皆有案号(
Citatio
n
)
,案号可显示出本判决可由哪一本书的第几页可以找到。本
案判决之案号说明如下:案件名称
+
官
方判决案号
+
非官方判决书案号
+
p>
判决日期
Eloyce
Deshotel v. The
Atchison
,
Topeka & Santa Fe
Railway Company, and William
Floyd + 50
(页数)
Cal
(加州)
.2d
(最高法院判决第
2
版)
644
(页数)
+ 328
P.2d 449
+1958
判决书内容的格式
1.
事实(
Facts
)
:指民事案件中,原告与被告双方当事人产生争执的原因;刑事案件中,<
/p>
检察官起诉被告的理由。
2.
问题争点(
Issues
)
:指双方当事人对于事实或法律的看法有何
不同的意见。一个案件
中发生的争点通常不只一个,争点之间常存有逻辑推理的关系。例
如一个侵权行为案件,
侵权行为成立的要件为被告有故意或过失之侵权行为,原告遭受损
害,而且损害的发生与
被告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讨论案件争点时,如果确定原告受到损
害,即应考虑被告的注
意义务是什么,判断标准为何;以确定被告行为是否有故意或过失
;再判断被告的行为是
否为损害结果产生的原因。
3.
原告
的主张
:指对原告有利的论点,原告自行向法院提出。
4.
被告
的主张
:指对被告有利的论点,被告自行向法院提出。
5.
诉讼过程
:本案法院以前经历的审理过程及其诉讼程序。
6.
可适用的法律
< br>:一个案件的争点分为对于事实的争点及法律争点两部分。所谓可使用的
法律是指
有可能规范案件中争点的所有法律,以及这些法律如何解释,应给予如何评价等。
原则上
陪审团解决事实的真伪是什么,法院解决法律主张不同的问题。法院院决定本案中
应该适
用什么法律、法规及具体条文,或是引用具有判决拘束力的判决,也可以引用不具
有判决
拘束力的判决内容,成为适用的法律依据;法院也可以引用学术论著、统计数字、
社会现
象、社会需要与价值判断等因素,配合社会脉动解决争议。
7.
理由
:
法律只是一种抽象的标准,实际将法律带入事实中的适用,以判断何者胜诉,其
实是非常
困难的工作。在理由中必须说明,为何适用某种法律,或是为何适用某种案例,
法院决定
的标准是什么等。
8.
结论
:
对于双方当时人争议问题应该适用何种法律解决,法律如何解释,适用法律时,
争点的答
案就是法院的结论。
9.
判决
:
统一案件经上诉后,对前一审判决结果,作出指示。例如,前一审法院原告胜诉,
而本案
法院认为被告胜诉,本审法官就可以作出推翻前判决自为重新判决的指示(
Revers
e
and Remand
)
;或是撤
销前判决发回重审的指示(
Reverse and for a New Trial
)
;或是命
令必须依照本审法院指示标
准发回重审(
It is so
ordered
)
。
上述几个部分只是大略说明,一个英美判决书可能具有的内容
,一般不超出这
9
个部分,但
不是每一
个案例都包括全部
9
个内容,顺序也不是全然如此。
读者阅读英美判决书时,可以尝试着将上面列出的
9
个要点,带入判决书内检验,看着哪一
部分是本案事实、哪
一段落是原告主张,其实有时同一段落可能包含许多要点,不一定能
清楚地划分,所以在
阅读时,特别注意判决书文句中的转折字词,如
however
,
but
,
whatsoever
p>
等用语,比较容易掌握法院判断本案的主旨,帮助阅读英美法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
穗中法刑二重字第
p>
2
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霆,男,
1983
年
2
月
7
日出生,汉族,
出生地山西省襄汾县,文化程度高中,住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郭家庄社区向阳路西
4
巷
3
号。因涉嫌犯
盗窃罪于
2007
年
5
月
22
日
被羁押,
同年
6
月
5
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
7
月<
/p>
11
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
守所。
辩护人杨振平、吴义春,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诉[
2007
]
176
号起诉书指控被
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于
2007
年
10
月
15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
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
2007
年
11
月
20
日作出
(2007)
穗中法刑二初字第
196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许霆提出上诉。广东
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1
月
9
日作出
(2008)
粤高
法刑一终字第
5
号刑事裁定,
撤销原判
,
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
察
员谭海霞、代理检察员王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霆及其辩护人杨振平、吴义春到庭
参
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6
年<
/p>
4
月
21
日,<
/p>
被告人许霆伙同郭安山
(
另案处理
)
窜至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的广州
市商业银行
ATM
提款机,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
机,多次从该提款机取款。至
4
月
22
日许霆共提取现金人民币
175000
元。之后,携款潜
逃。该院当庭宣读、出示了受害单位的报案陈述,证人黄
某某、卢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受害单位提供的银行帐户开
户资料、交易记录、流水清单、监
控录像光碟,郭安山和许霆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
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
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
(
一
)<
/p>
项
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霆在本次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但辩解
:
一、其发现自动柜员机出
现
异常后,为了保护银行财产而把款项全部取出,准备交给单位领导。二、自动柜员机出
现
故障,银行也有责任。
辩护人提出
的辩护意见是
:
一、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由如下
:1
、被告人许霆只记得
其银行卡内有
170
多元,具体数额记不清楚,证实其帐户余额为
< br>176.97
元的证据只有银行
出具的帐户流水清单,无
其他证据印证。
2
、帐户流水清单记录的时间、次序有误。
p>
3
、银
行的自动柜员机为何出现错误、出现
何种错误不明确。因此,本案无法得出许霆帐户口只
有
176.
97
元及其每取款
1000
元帐户仅扣
1
元的必然结论。二、被告人许霆的行为不构成
犯罪,重审应当作出无罪判决。现由如下;
1
、许霆以
实名工资卡到有监控的自动柜员机取
款,既没有篡改密码,也没有破坏机器功能,其行为
对银行而言是公开而非秘密。许霆取
款是经柜员机同意后支付的,其行为是正当、合法和
被授权的交易行为。因此,许霆的行
为不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方面特征,不构成盗窃罪。<
/p>
2
、许霆通过柜员机正常操作取款,在物
理空间和虚拟空间上都没有进入金融机构内部,因此,许霆的行为不可能属于盗窃金融构。
3
、许霆的占有故意是在自动柜员机错误程序的引诱下产生,有偶然性;自动柜员机出
现异
常的概率极低,因而许霆的行为是不可复制、不可模仿的;本案受害单位的损失已得
到赔
偿,许霆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现有刑法未对本案这种新形式下出现的行为作
出明
确的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应对其作出无罪判决。
4
、许霆的行为是民法上的不当得
利,因该不当得利行为所取得财
产的返还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经审理查明
:2006
年
4<
/p>
月
21
日晚
21
时许,被告人许霆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
163
p>
号的广州市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
(ATM)
取款,同行的郭安山
(
已判刑
)
在附近等候。许霆
持自己不具备透支功能、余额为
176.97
元的银行卡准备取款
100
< br>元。当晚
21
时
56
分,许
霆在自动柜员机上无意中输入取款
1000
元的指令,柜员机随即出钞
1000
元
。许霆经查询,
发现其银行卡中仍有
170
余元,意识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能够超出帐余额取款且
不能如实扣帐。许霆
于是在
21
时
57
分至
22
时
19
< br>分、
23
时
13
分至
19
分、次日零时
26<
/p>
分
至
1
时
06
分三个时间段内,持银行卡在该自动柜员机指令取款
170
次,共计取款
174000
< br>元。许霆告知郭安山该台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郭安山亦采用同样手段取款
19
000
元。
同月
24
< br>日下午,许霆携款逃匿。
广
州市商业银行发现被告人许霆帐交易异常后,经多方联系许霆及其亲属,要求退还款项
未
果,于
2006
年
4
< br>月
30
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将许霆列为
犯罪嫌疑人上
网追逃。
2007
年
p>
5
月
22
日,许霆
在陕西省宝鸡市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许霆及其亲属曾多
次与银行及公安机关联系,表示
愿意退赔银行损失,但同时要求不追究许霆的刑事责任。
许霆至今未退还赃款。
另查明,
2006
年
4
月
21<
/p>
日
17
时许,
运
营商广州某公司对涉案的自动柜员机进行系统升级。
4
月
22
日、
23
日是双
休日。
4
月
24
日
(
星期一
)
上午,广州市商业银行对全行离行式自动柜
机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机出现异常,即
通知运营商一起到现场开机查验。经核查,发
现该自动柜员机在系统升级后出现异常,<
/p>
1000
元以下
(
不含
1000
元
)
< br>取款交易正常;
1000
元以上的取款交易,每取款
p>
1000
元按
1
元
形成交易报文向银行主机报送,即持卡人输入取
款
1000
p>
元的指令,自动柜员机出钞
1000
元,但
持卡人帐实际扣款
1
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
予以证实
:
1
、广州市商业银行出具的报案陈述,证实
:2006
年
p>
4
月
24
日
(
星期一
)
上午,广
州市商业银
行恒福支行
ATM
管理中心
在对全行离行式自动柜员机交易情况进行电脑监控时,发现安装
在黄埔大道西平云路
p>
163
号的离行式自动柜员机在
4
月
21
日晚出现取款交易异常,经通知
运营商一并到现场开机清点查验和查看监控录像,发现自动柜员机短款
1
96004
元。经查看
日志,发现该自动柜员机在
1000
元以下
(
不含
p>
1000
元
)
取款
交易正常,但对超过
1000
元的
取款
交易,自动柜员机则按
1
元的金额形成交易报文向银行主机报送
,造成上述情况的原
因是运营商于
2006
年
4
月
21
日
17
时对该机进行系统升级后出现异常。经核查,发现
p>
4
月
21
日
21
时
56
分至
p>
4
月
22
日
12
时
34
分,有人
持卡号为
62246733
和
6224
6737
的广州市商业银行借记卡以及卡号为
95599824
的农业银
行
卡
,
连
续
恶
意<
/p>
操
作
,
取
款
186
次
,
共
涉
及
多
占
金
额
193806
p>
元
,
其
中
卡
号
为
6224673
3
的
银
行
卡<
/p>
户
名
为
许
霆
。
另
有
卡
号
为
62246733
和
9559988
的两名客户取款
p>
2
笔,涉及多占金额
2198
元。该行监察保卫部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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