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英语语言特征及其语用翻译
1
16
华侨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 0 0
7
年第
1
期
○司福成
(
华侨大学外国语学院
,
福建泉州
362021)
摘
要
:
在语用学理论的指导下
,
通过分析法律语言翻译中的各种语用问题
,
< br>探讨了法律
英语语用翻译中
“等效翻译”
的具体矛盾
,
从而揭示出法律语言翻译应当遵循法律
语言的文
体特征
,
在翻译中要准确地
了解和把握原文的
“语境意义”
,
对
原文进行语境、语域、
语体
以及语用逻辑的分析
,
同时也要把握好译出语
(
汉语
)
表达的法律语言风格
,
p>
才能使翻译的
译文不违背原文的语义宗旨
,
才能使译文更加体现原文的法律语言精神
,
起到法律语言应
有的法律效应。
关键词
:
法律英语语言特征
;
语用分析
;
等效翻译
;
语境意义
中图分类号
: K31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006 - 1398 (2007) 01
- 0116 - 08
一
法律英语的翻译问题
在法律英语的翻译中
,
出现的问题俯
拾皆是。陈忠诚在《法窗译话》中就提出许多法律英
语误译的示例
,
在谈到“
common
law
”是不是“普通法”时
,
就提到了翻译要“具体词义具
体
p>
确定———具体词语具体翻译”
的原则。
通
过分析比较
,
陈先生指出
,
把
common
law
译成
“共
同
法”更切合原意
,
或者译成“普遍法
”也比“普通法”略胜一筹。因为“英国的
common
law
是
以
其区别于前此英国各地各种各样不统一的习惯而使之统一为在全国各地共同使用为其特
征
的”。
[ 1 ]
< br>译成“普通法”可能会使人想到有另一法学概念“特别法”。看来
,
翻译还得
注意不同文
化语境对词语的影响。
在
1996
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
《简明英汉法律词典》
和
2000
年法律出版
社
出版的《新编法律英语术语》
(New Glossary
of English Legal Terms)
中
,
就出现了许多
误译、译
义不全或不精的现象。
如
:
把
Indian
Law
译成
“印度法”
,
实属语用误译。
原文的解释是
:
area
of law relating to
Native Americans,
应该译为“印第安法”才对。我们知道
,
Indian
在美国指“印
第安人”
,
美国的法律中怎么会有“印度法”呢
?
这就是不考虑语境的误译
;
把
title
(ownership
of
p
roperty,
a
term
used
in
p
roperty
law
to
denote
the
composite
of
facts
thatwill
permit one to recover or
收稿日期
: 2005 - 11 - 12
基金项目
:
国务院侨办科研基金资助
作者简介
:
司福成
(1959 - ) ,
男
,
山西忻州人
,
副教授
,
主要从事社会语言学、语用
学、
翻译学、跨文化交际
以及语言教育研究。
法律英语语言特征及其语用翻译
117
to retain possession of
a thing)
译成“称号、头衔”
,
同样是语用翻译失误
,
其实是
“所有权”的
意思
,
如
:
good
and clear title,
普通可以理解为“好的、清楚的名称”
,
可是在法律语
境下
,
其
意思是“有效的、完整的和毫无争议的所有权契据”
;
把
p remises ( land and its
appurtenances,
and or a
portion thereof and the structure thereon)
译成“前提、序言”
,
也是语用
失误
,
在法律语
境中指的是
“某一地产及其建筑或附属物”
;
把
house
(
a
building
for
human
being
to
live
in; the
building or part of a building)
译为“议院、大楼”
,
也是不考虑语境的误译
,
在法律
语境中
,
指
的是一种
p romises,
但该词典的释义跟法律没有关系
;
把
natural child ( any child
by
birth as op2
posed to an
adop ted child)
译成“私生子”
,
只对了一半
,
因为在汉语里
,
“私生子”
仅指非婚生
子女
,
在英文里
,
这个词不仅指非婚生子女
,
也指婚生子女
,
意为“有血缘关系的子女”
,
有别
于领养的子女
,
如果译成
“亲生子女”
,
倒比较贴切。
可见
,
法律英语的翻译
,
不能不考虑
法律
语境知识和跨文化交际的语用知识。
在翻译中
,
首先有必要了解法律英语语言的特点
,
进行
语用
分析
,
然后再进行语用合成。翻译才
可以做到语义对等、风格对等、语用对等的等效翻译。
就是说
,
要了解词语的
“语境意义”
,
准确地了解和传达词语的语境意义
,
才能做到语用等
效翻译
,
因此
,
准确的体现词语的“语境意义
”是法律英语翻译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二
法律英语语言特征及其翻译
1.
语言风格特征
从语言风格上说
,
法律语言是规范、
正式、庄重、严谨和朴实的语言。翻译时
,
一定要注意
这种语体风格的分析
,
使风格信息对等。如
:
The
seller
must
at
his
own
expense
p
rovide
the
buyer without delaywith the usual transport
document for the agreed port of
destination.
这一句语言之正式和规范程度
,
一望便知。在翻译时
,
首先进行语境语用分
析
,
然后进行语用合成
,
译文也要有对应的语体风格与之对应
:
“卖方应自付费用、
毫不迟
疑地向买方提供表明载往约定目的
港的通常运输单据”。
[ 2 ]
2.
语义表达特征
从语义表达上说
,
语义信息要表层化。就是说
,
法律语言的内容要字面化、外部化
,
即
:
“法律语言所承载的信息就是语言文字表面所传达的信息。”
[
3 ]
法律语言的字面意思要
单一化
,
不能产生引申义和歧义
,
不能具备深
层结构的信息。
否则就会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
误会。因此
,
对原文要进行适当的语境语用分析
, <
/p>
对译文要进行得体的语用合成是必要的。
如
:
If
within
thirty
days
after
receipt
by
a
party
of
a
p
roposalmade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1
the parties have not reacted agreement on the
choice of a sole
arbitrator, the sole
arbitrator shall be appointed by the appointing
authority agreed upon by the parties.
译文是
:
“如果当事人一方收到按照
第一款提出
的建议后三十天内未能就遴选独任仲裁员达成协议
,
则应由当事人所约定的指定机关任命
独任仲裁员。
”
这句话里的意思十分明白
,
清楚地阐述了遴选独任仲裁员的规定。
语义信息
表层化
p>
,
没有产生引伸义。翻译也就自然按照字面意思去理解和译文合成
。
3.
文字应用特征
从语言文字上说
,
语言准确、周密
,
具有保守性和确凿性
,
不能产生任何误解或歧义的现
象。<
/p>
因而法律语言就形成了自己的独特语言程式
,
并在实践中保持着这种程式的相对稳定性
,
这就是文字应用的保守性。如
: No Person
shall be a Rep resentative who shall not
attained
to
the
age
of
twenty
five
Years,
and
been
seven
Years
a
Citizen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who shall not, when
elected,be an Inhabitant of that States in which
he
shall
be
chosen.
在此法律条文中
,
用了几个具体的词语来说明什么样的人能任众议员
,
即
: age of twenty five Years,
seven Years a Citizen of United States,
Inhabitant
of
that
State,
这使得语言准确、严谨
,
不会产生歧义。在法律语言的简化中
,
为了使语言不会引起误解或多解
,
我们可以把
engage in the transfer
of land by
unlawfulmeans
(
非法转让土地
)
简化为
transfer land unlawfully,
但没有必要把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
改为
on the principle,
这也是文字的稳定性或保守性所
致。
为了使语言具有确凿性
,
文字应用就要回避其模糊性
,
回避那
些有时又不得不使用的模糊
性词语。
不过
,
使用模糊性词语可以增强语言表达的灵活性。
翻译时必须
认真对待这种模糊
的语言。一般采取的方法有
:
对等翻译
;
增词法
;
变异译法
;
省略法
;
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 3
]
如
: If a sentence of
imprisonment is imposed, there are limits on the
term of
imprisonment
———
not more than six months or less than three years. (
如对之做出
徒刑判决
,
其刑期也有限制———或不超过六个月或少
于三年。
)
英语中的“
no more
than
”和汉语中的“不超过”
,
“
less
than
”和“少于”
可谓是模糊
对模糊
,
恰倒好处。又如
: It is two and two
makes four that the corporal punishment
administered by
the
defendantwasminimal, and not excessive.
(
很明显
,
被告所施加的体罚属最低限度
而并未过
当。
)
原文中的
tow and two makes
four
是确切词语
,
这里译作模糊词语“很明显”
,
就符
合了汉语
习惯
,
避免了词语不对等的误解。<
/p>
翻译时的这种灵活处理用词是必要的。
虽然
“准确性是法
律
语言的灵魂。
p>
??
但事实上法律语言存在着模糊性。
??
模糊性仍然是难以消除的现象
,
模糊性
贯穿在法律活动的整个过程。
法律语言正是在准确性和模糊性之间求得平衡”。
[ 4 ]
4.
语言词语特征
法律英语词语最明显的特征是固定用语和套语多。一些套语已形成了常用形式而不轻易改
变
,
保持了法律语言特征的稳定性、规范性和严紧性。如
:
Hereafter
called
(
以下称为
)
;
Hereaf2ter referred to as
(
以下称为
) According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ipulated below
(
根据以下所订条款
) We hereby
certify/declare /guarantee (
兹证
实
/
宣布
/
保证
) should be taken as valid and
binding (
应以
??
为准
p>
) are final and
binding on
both parties (
是终局性的
,
对双方均有约束
力
) In witness there of
(
特此为证
) shall have equal
status in law
(
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
等等。
这些套语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语
言准确而不易误解。
这些固定用语中常用的是正式的古词语或
拉
丁词以及古体语法形式。
常用的古体词多为一些复合副词
,
大多是由
here,
there
p>
和
where
分别加上
after, at, by, from, in, to, under, upon, with p>
等一个或几个介词构成的复合
副词。明白了这些词语在法律语言中的
用法
,
就会使得翻译比较顺利。如
:
herewith
(
与此
一道
)
,
therein
(
在其中
)
,
thereinafter
(
在下文中
)
,
thereof
(
其
)
,thereto
(
附随
)
,
whereas (
鉴于
)
等
,
不过这类副词在实际翻译起来还是比较困难的。因此
,
必须首先掌握
这类词的结构和语义之间的联系。这类复合词中的
here
指的是
this,
即“本文件
(
合同
,
协
定等
)
”
,
there
指的是
that,
即“另
外的文件
(
合同
,
协定等
)
”
, where
指的是
what
或
which,
即“那个文件
(
合同
< br>,
协定等
)
”。如
: hereafter, hereinafter,
hereunder
含义
和用法大体相同
,
一般可以互换
,
汉译时都有“
自此以后”、
“此后下文中”、“以下”等
意思。
Herein,hereof,
herewith
都可译为“在
??
中”。
Hereby
意为“
by
this
”
(
据此
,
特
此
) ,
hereto
意为“
relating to
this
”
(
与此有关
)
。以
< br>there
为词根的旧体词
,
在汉语
翻译时一般都有
“那”
,
p>
“该”
,
“其”
,
“之”
的意思。
以
where
为词根的旧体词
,
如
whereas
意为“鉴于”
,
“有鉴于”
,
whereby
意为“凭”
,
“据”。如
:
“
Whereas
the
contract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stipulated that either party may withdraw
at six months
′
notice.
”
(
有鉴于双方之间合同规定
,
无论哪
一方都不能提前
6
个月发通知来撤消合同。
)
这些古体词语的使用除了体现其庄重、严肃以外
,
还可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
使意义更加清
楚、简明。例如
:
“依照本合同相关规定”
,
在英文商务合同中几乎见不到“
according
to
relevant terms and
conditions in the
contract
”这种表达的方式
,
而常见的表达方式
是
:
“
pur2
法律英语语言特征及其语用翻译
119
suant to p
rovisions contained
herein
”或“
as p rovided herein
”等。法律英语词语
最独特的是常常使用外来词或同义词、
p>
相关词并列构成的词语共同来表达意思
,
以显示法律
语言的神圣性、权威性和严密性。例如
:
nota
bene
(
拉丁语
)
注意
,
留心
;
advalorem
duty
(
拉丁语
)
从价
(
关
)
; bona fide holder (
拉丁语
)
汇票的善意持票人
; ex dividend /
ex
coupon
除股息
/
除息票
(
ex
为拉丁语
,
意为
without,
not
including)
;
p
ro
rata
tax
rate
比例税率
(
拉丁
语
,
即
p roportional
tax rate) agent ad litem
(
拉丁语
)
委托代理人
;
del
credere (
意大利语
)
agent
货价保付代理
; insurance p
remium per cap ita (
拉丁语
)
人均保险费
; force majeure
(
法语
)
不可抗力
; p ro forma
(
拉丁语
)
估算表
;
等等。并
列词语有
:
terms
and
conditions
(
条件
)
;null
and
void
(
无效
)
;
free
and
clear
of
(
无
)
;
made and signed (
由
??
签订
) able
and willing
(
能够并愿意
)
purchase and sell
(
购
< br>买和销售
) agent or collector
(
代理或收款人
) covenants and
agreements
(
契约和
协议
) goods
and chattels (
货物与动产
) due
and payable (
到期应付的
) by and
between (
由
??
并在
??
之间
)
and /or
(
和
/
或
)
; on and after (
在
??
和在
??
之后
)
。这
类词汇并列现象有
:
同义词或近义词并列
,
相关词并列
,
反义词并列以及固定模式。
这种词汇并列的使用可以达到两个目的
:
一是通过两个或多个词语的共同含义来限定其词
义的惟一性
,
从而排除了由于一词多义可能产生的歧义
,
这正是法律语言必须表达严谨、
杜
绝语义歧义或漏洞
的需要
;
二是通过两个或多个词语的并列来体现法律英语的古
体性与正
式性。例如
:
This
contract
ismade
by
and
between
the
Buyers
and
the
Sellers,
whereby
the
Buyers
agree
to
buy
and
the
Sellers
agree
to
sell
the
under-
mentioned
commod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ipula2ted below.
句中若单独使用
by,
则仅表明合同是由谁来达成的
,
单用
between
也只对合同签约当事人的范围进行了限定
,
而
并列结构
by
and between
的含义则比单独使用
by
或
between
更加明确
,
更加单一
,
表明参与
合同谈判全过程并最终签约的都是
the
Buyers
and
the
Sellers,
并无其他当事人。
同时
,
句
中
terms
或
conditions
单独使用时含义较多
,
在不同的语境中可以表示不同的含
义。但并列结构
terms and conditions<
/p>
表示“
(
合同、协议、谈判等的
)
条款”
,
其词义
具
有唯一性
,
没有任何语义歧义
;
同时
, terms and
conditions
属于合同用语的固定模式
,
体
现了法律英语的正式性。
可见
< br>,
使用词语并列结构和只用其中一个
,
其表达效果显然是不一
样的。
[ 5
]
法律英语词语特征中最重要的是常使用的专业术语
,
因为专业术语具有国际通用性
,
意义
明确
,
无歧义
,
不带个人感情色彩
,
有其鲜明的问题特色。
如
:
Within
the
validity
period
of Con2tract, L icensee shall not
disclose or divulge know- how to any third party
without p riorwritten consent of L
icensor.
这一句中的
know- how
(
专业技术
)
的含
义精确
,
专指有关特许产品的生产、使用和销售及不属于专利范围的所有技术资料、设计、
技术
规范、
生产过程图纸和其他资料
,
不
能与其他词混淆。
法律术语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
狭
义的专业术语指那些仅出现在或大多数情况下出现的法律文件中的特有术语
,
如
: imputed
negligence
(
转嫁的过失责任
)
,
特指可向与行为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或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
/p>
追究责任的过失。广义的法律术语则包括在法律文件中被赋予特定法律意义的现象
,
如
:
action (
诉讼
) ,
party (
当事人
) , decision
(
裁决
) , final (
终局裁
决
)
等。因此
,
在
翻译中
,
一定要注意法律语言术语译文的统一性和准确性。
不能在同一篇译文中出现同一术
语的不同对应译文。因为术语在不同的语境中有不同的语义。
5.
语言句法特征
从句子结构上说
,
法律英语多陈述句和长句
,
多复合句的条件状语从句和定语从句
,
并且
语句程式化
,
被动语态的使用多于主动语态的使用。例如
:
If
either
party
is
p
revented
from executingthe contract by such
causes of force majeure as typhoon, earthquake
or other events agreed upon by both
parties, the time for the execution of the
contract shall be extended by a period
to the effect of those cause.
这一句的译
文是
:
“
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
,
由于台风、
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而影响合同的执行时
,
则延迟执行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
”
由此可以看出
:
法律文献由于大
多涉
及对义务的规定和对权利的确认
,
经常出现条件句
,
引出一定的结论
,
其基本句型结构是
:
If
?
,
then
?
shall
be
?
;
If
?
,
then
?
shall
do
?
;
常见的引出条件句的连接词语有
if,
in
case
( that) ,
in the event ( that) , unless, p rovided that,
should
等等
,
通常位于句
首
,
构成倒装条件句。
例如
: If any of the above-
mentioned Clauses is inconsistent with the
following
Additional Clause ( s) ,the
latter to be taken as authentic.
译文是
:
“以上任何
条款如与下附加条款有抵触时
,
以以下附加条款为准。”
英语法律文
献多长句子的另一个原因就是定语从句的经常使用。
使用定语从句
,
是有法律语
言的精神性所决定
的。
使用定语从句的目的在于使条款意义明确、
清晰
,
以利于排除误解的
可能性。例如
: A
reply to an offer which purports to be an accep
tance but contains
additional or
different terms which do notmaterially alter the
terms of the offer
constitutes an accep
tance.
(
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
,
如所载之
添加或不同的条件在实质上并不更改该项发价之条件
,
乃构成接受。
)
上句
中有两个
which
引起的定语从句
,
使得句型显得复杂难翻译
,
但语义明
确。
对于法律英语中经常出现的长句
子
,
按原文的结构翻译不大可能
,
即使翻译了也很难让人看懂。
为此
,
要做到翻译中的对等
,
有必要改变原句子的结构
,
按照汉语法律语言的形式要求把原文的意思表达出来。如
:
No
Bill of Lading to be signed for any
blockaded port, and if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be declared blockaded afterB ill
ofLading has been signed, Owners shall discharge
the
cargo
either
at
the
port
of
loading,
against
payment
of
the
expenses
of
discharge,
if
the
ship
has
not
sailed
thence,
or,
if
sailed
at
any
safe
port
on
the
way
as
ordered
by Shippers or if no
order is given at the nearest safe p lace against
payment of
full
freight.
此句较长
,
翻译时
,
对英语句子进行拆分和整合
,
必须在
全面、
准确理解原
义的基础上进行。要做到心中有数
,
统揽全句
,
把握细节
,
善于在复杂的结构中寻找
方向。
下笔时
,
要紧扣原句的意思而又不拘泥于原句的结构
,
把一层一层的内容按照汉语的习惯
和逻辑关系恰当地链接在一起
,
最终组合成既忠实又通顺的译文
:
“
不得为运往任何被封锁
港口的货物签发提单。
p>
如果在签发提单后目的港被宣布封锁时
,
船舶尚未启航
,
船舶所有人
可将货物卸下并收取卸货费用。
如已启航
,
则可将货物卸于托运人指定的途中港口
;
如无指
-
-
-
-
-
-
-
-
-
上一篇: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下一篇:英美判决书简介及其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