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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讲义doc资料

作者:高考题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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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4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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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4日发(作者:零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讲义



秦皇岛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海疆




要点:



一、土地管理法立法背景及宗旨



二、土地管理法的调整范围



三、土地管理法的若干基本问题




(一)土地权属制度



(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三)耕地保护制度



(四)建设用地的管理



四、土地管理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


-


———



一、土地管理法立法背景及宗旨



(一)立法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


(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于


1986



6



25

< br>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


1 987



1



1


日起正式施行。


土地管理法施行过程中,

1988


年曾作过一次修改。


1988


4


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

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


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

< br>对我国的土地制度作了重大修改,确立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


让的制度。为了使 土地管理法的有关内容与宪法修正案相一致,


1988



12



29


日,第七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 p>
,


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


修正,主要确立了国有 土地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制度。



1998



8


< p>
29


日,


在总结土地管理法实施十几年经验的基础


上,根据社会发展、经济改革的需要,前后经过三次审议,第九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土地管理法修订案,对


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全面的 重大修订,


并于


1999


< p>
1



1


日起正式


施行。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突出


了耕地保 护,强化了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完善了调整土地关系


的一系列行为规则,


将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大大地向前推进了一步。



20 04



8



2 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


次会议对《土地 管理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主要区别了征用与


征收,强调国家为了公正利益需要,对国 有土地可实行征用,对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这也就是现行< /p>


的《土地管理法》




(二)土地管理法的立法宗旨



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


公有制,即全民所 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公有制是我


国土地制度的基础和核心,是社会主义制度 的基本特征。在实行


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土地公有制和土地市场化并容,以土地所有


权和使用权分离实现土地的商品性。



二是 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土地作为宝贵的


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生活的基 本生活资料。随着我国人口的


增长和经济的发展,土地数量的有限性和土地需求的无限增 长性


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有效地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

地是制定本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是切实保护耕地。耕地 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我国是


一个人口众多的农业大国,但是人均耕地数量少,耕地 的后备资


源不足,为了稳固农业基础,必须切实保护耕地,这是由我国的


基本国情所决定的。



四是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当前,走可持续发展的道


路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选择。土地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它 的


存在是非人力所能创造的,土地本身的不可移动性、地域性、整


体性、有限性是固有的,人类对它的依赖和永续利用程度的增加


也是不可逆转的。因此 ,通过立法强化土地管理,保证对土地的


永续利用,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是制 定本法的一项重


要任务。



五是根据依 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使


土地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纳入法制轨道 ,依法得到加强。



二、土地管理法的调整范围



在土地管 理法的修订过程中,对土地管理法的调整范围曾进


行过反复的研究讨论,主要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是,应当将土


地管理法的调整范围加以扩大,将现在由森林法调整的森林、林


地,草原法调整的草原,渔业法调整的用于养殖业的水面、滩涂,


都确定为按照土地管理法统一发证、统一管理;另一种意见认为,


对土地实行统一管理 的原则是对的,但需要考虑现状,也需要考


虑改变现行管理体制的相关条件。

< p>


对于这两种意见,经过分析比较认为,土地管理法调整范围


要确认统一管理的原则,


但适用这个原则要和现实情况结合起来,

< p>
既使土地管理趋向集中统一,又使土地管理体制现实有效。因此,


在土地管 理法中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依照其有关规定,登记造册,核发 证书,予以确认;而确认林地、


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 ,分别


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这样的安排,从

< br>中国的现实情况看是适宜的,表明土地的管理应当集中统一,但


又并不是就能立刻 全做到;一部分土地按照它的使用状况,由法


律作出规定由特定的部门进行管理,这也是 可以的,我国多年来


就是这样做,并且证明是比较有效的。土地管理法正是反映了现


实存在的这种格局,与其他有关的法律也是相衔接的,并不冲突,


也 不重叠,在实际操作中会有一些交叉的地方,但可以通过协调


来解决问题,法律规范之间 没有矛盾。




三、土地管理法的若干基本问题



< /p>


土地管理法是一部内容丰富,


涉及问题较为广泛的重要法律,


因此,对其中的若干基本问题应当有所了解,以便于理解有关的


章节 或条文。



(一)土地权属制度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上的财产权利,权利的归属,国家对这种


财产权利 的管理等,都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并且其中有些规定在


法律上具有突破意义。

< p>



1


、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由土地所有制决定的,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 /p>


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从而在土地所


有 权方面,


确立了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两种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的一个特点是具有排他性,也就是同一块土地上


只能 有一个所有权存在,而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因


此,土地管理法首先规定城市 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同时规


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 有的以外


,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 农民集体所


有。这样的规定,可以涵盖所有的城乡土地,在一块土地上只能


有一种土地所有权,排除了确认土地所有权时可能出现遗漏、重


叠或交叉。< /p>



关于城市市区这个概念,不能用行政区划来代替,尤其是在


一些城市中将郊区县改称为区,就难以将这个新改名的县的农民


集体 所有的土地都改为国有土地。



在土地管理法中,对土地所有权 作出规定时,还有两项规定


是重要的,一项是明确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土地的 所


有权;另一项是明确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谁来行使其所有权


的问题。土地管理法规定,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


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 员会经营、管理。属于村内的农民集体分


别所有的(实际上是以生产队为基础延续存在的 )由村内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还有一层就是乡(镇)


的,则由这一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这两项规定的


积极作用 在于可以有效地维护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并且这样


规定是可以操作的,符合实际情况 。



2


、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使用的< /p>


土地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产生是以土地具有


使 用价值为基础,同时又具有某些商品属性。




在土地管理法中,对土地使用权作出了多项规定,主要的有:



一是,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这样就使土地使


用权 从土地所有权中相对分离出来,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当然,


从其根源上说,土地使用权仍 然是土地所有权的内容之一。




二是 ,明确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


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这些法律规定表明,土地使用权 可以有偿取得,单位和个人都可


以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具有合法性, 非法使


用土地不能形成土地使用权。



三是,


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由 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


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 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四是,


明确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p>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项法律规定表明,依法取得的土地


使 用权是一项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它可以与所有权一样受到法


律的保护,至于保护的内容 则根据依法取得权利的内容决定。



3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形式是在我国农村改革中创立的,适应中国的


实际情况。这种承包 经营关系反映在法律上,就产生了土地承包


经营权这个特定的概念。民法通则规定,公民 、集体依法对集体


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


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土地管理法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按三种情况作出规定,即:



一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


营。这种 情况的土地承包经营,法定期限为三十年,在这个期限


内要对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 ,必须经村民会议


2/3


以上成


员或者


2/3


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


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是,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



三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


位或者个人承包经 营。对于这种情况的承包经营,必须经村民会



2/3


以上成员或者


2/3


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 乡镇人民政


府批准。




(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这是在土地管理法中确立的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它的核心


是由国家根据 社会的需要,控制和引导土地的使用方向,严格限


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特别重视耕地 保护,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促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在土地管理法中,将土地分为三类,即农用地、建设用地和


未利用地。土 地管理法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同时又对这项


制度的实施作出了多项法律规定,主要 集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等方面。



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体系与编制。



在土地管理法中,实行土地用途管制是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为根 据的,所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体系与编制十分重要,在这


部法律中作出的主要规定有:



一是,规划的体系。土地管理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p>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实际上就是按行政管理的体制来编制


规 划,规划的区域由行政区划决定;按我国当前的体制计算,就


要编制全国、省、市、县、 乡五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不同


级别之间,土地管理法又明确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应当


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这样上一级规划对下一级规


划进行控制,下一级规划体现上一级规划的要求,各级之间可以


做到协调、衔 接。



在通常情况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为十五年。我国 第


一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为


1985


2000


年,


目前正在开展的< /p>


第二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为


1995



2010


年。


二是,编制规划的依据。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


是,认真体现有关土地的 基本国策,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需要等


方面的用地矛盾,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对土地开发 利用进行总体


上的布局,相应地确定具体地块。土地管理法规定,应当依据国

< p>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


供给能力以 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这是确定了编制土地规划的法定的依 据,明确了在编制土地规划


时与其他重要方面的基本关系,避免主观随意性。

< p>



三是,编制规划的原则。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控制非农业建


设占用农用地,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占

< p>
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等。



四是,规划的 可操作性。主要是对县级规划和乡镇规划作出


了特定的要求,


规 定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


明确土地用途。县级规划是基层规划,确 定县内不同地区的土地


利用方向,运用土地利用分区的办法控制各类用地的布局和土地< /p>


利用结构的调整。



对于乡镇规划,不但 要求划分土地利用区,而且规定要根据


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 告。这是一项


很重要的规定,它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确定性、可操作性,

< p>
能落到实处,便于社会公众监督,防止利用规划的不确定性而徇


私舞弊;在 乡镇规划中土地用途落实到地块,还使上级规划的数


量控制、土地使用方向的控制,能够 有效地实现,真正发挥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的实际控制作用。



实行地块控制,这是土地管理法新增的内容。



五是,规划的审批。在土地管理法中作了严密的规定,总的


精神是审批权集中于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同时又作出了可以


操作的安排。具体的内容为:省一级的、省会 城市的、人口一百


万以上城市的和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批


准。除上述四种情况外,其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级人民政


府审批 。法律又专门规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


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 府批准,这样使数量很大的乡镇


规划的审批以授权的办法适当分散,但审批权还是集中的 ,只是


便于实施并有利于保证审批质量。



2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 p>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独立编制的分阶段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的一种安排。 土地管理法对它的有关事项作出了规定,主要为:



1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


业政策、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


编制;


(< /p>


2


)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同,这样规定


就是要使两者紧密衔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紧扣总体规划;


< p>
3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有权威的,一经审批下达 就必须严格执行,


作为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的依据;



4


)省级人民政府要向同级


人大报告土地利用 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


这项报告是由法律具体确定的,其具体内容 应当与土地利用年度


计划相对应。



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有关修改的基本原则为: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


定的土 地用途。对于一些原来由国务院或者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的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仍需根据


原批准机关所出具的文件才能修改。


(三)耕地保护制度




耕地保护是土地管理法的突出内容,也是这部法律的核心所


在,确立了 一系列的对耕地实行严格保护的法律规范,其中主要


的有:


< /p>


1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这和在这部法


律的总则中所确立的切实保护耕地是基本国策,对耕地实行特殊


保护 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将保护耕地提高到了中华民族生存和


整个社会稳定的高度来对待。



2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一 是占用耕地的要“占多少,


垦多少”,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就应 当


缴纳耕地开垦费;二是以省为单位,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


不减少。对于这种占用耕地必须补偿,保持平衡的制度,有的人


有不同的认识,担心它 难以实现,经过有关部门的细致测算,认


为它是可行的,除了新垦一部分土地外,更重要 的是在现有的土


地中,尚有较大的潜力可挖。对此,还要考虑到当前不合理占用


耕地、浪费耕地问题较为严重的情况下,必须以强有力的法律措


施保护耕 地,实行占补平衡,将占用耕地的补偿制度确立为法定


的制度,成为土地管理法有特点的 重要内容之一。



3


、国家实行基本农 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是为了保证主要农


产品基本需求而划定并严加保护的耕作区域,土 地管理法对基本


农田的划定范围作了具体规定,


可以使应该保护 的农田划入进来,


防止该划入的不划入,不该划入的而形式上划入充当其数。为了


能准确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管理法还规定,基本农田保


护区以 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部门


会同农业部门组织实施。同时。 为了从数量上有必要的控制和基


本的保证,还规定以省为单位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区域 内耕地


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也就是不能少于百分之八十。



4


.保护耕地的必要措施。或者说是为了严格地保护耕地,土


地管理法有针对性地作出了若干特别规定,包括:应当采取措施,


改良 土壤,提高土地肥力;节约使用土地,能利用荒地、劣地的,


不得占用耕地、好地;禁止 破坏耕地,防止土地荒漠化、水土流


失、盐渍化、污染土地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 、荒芜耕地,


对已闲置、荒芜的耕地的采取严厉的措施;鼓励合理地开发未利

< p>
用土地;鼓励土地整理,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对因挖损 、塌陷、压占等使土地遭到破坏的,应当进行复垦,优


先用于农业。

这些规定是将实践中证明了的有效措施上升为法律,


以更有力地保护耕地,对一些破 坏、浪费土地的行为列为法律禁


止的事项,加大了保护耕地的力度。



(四)建设用地的管理



对于建设用地,就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


乡住宅和 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


地、军事设施用地等。这样的界定 有利于考虑建设所需要的土地,


也有利于控制建设用地,加强管理,因此在土地管理法中 确立了


下列几方面的规范:




1


、建设用地的取得。



主要区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是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


要使用土地的,必 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这样可以有计划供


应建设用地,同时可以控制集体所有的土地 自行流入市场;第二


种情况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农民所有的土地兴办企


业、安排村民的宅基地,则可经依法批准后直接使用,不需要将


集体 所有的土地由国家征收后再用;第三种情况为,乡(镇)村


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 ,如果是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


所有的土地,也不要求由国家征改后再用。

< p>


2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这是土地管理中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土地管理法对此作出


规定,集中了 审批的权力,有了明确而严格的界限。



一是,农用地转为建设 用地,必须经过依法审批,否则就是


非法占用土地。


这种农用地 转用审批是国家控制土地利用的结构,


保护农用地的必要手段,应当相对集中地来使用, 以求达到控制


的目的。



二是,农用地 转用的审批权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但省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作一定的授权,这 种授权是与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的授权审批相联系的。



三是,农用地的转用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也就是


在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中,将会有一些农用地被列入建设用地的范


围内,这些农用地的转用手续并不是一 次统一办理,而是根据实


际需要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分批分次的安排,并由原批准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这样,在规划中划定的用途与农用地


的转用是一致的,并且由同一个层次的审批机关批准,工作上也


可以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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