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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讲义
秦皇岛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海疆
要点:
一、土地管理法立法背景及宗旨
二、土地管理法的调整范围
三、土地管理法的若干基本问题
(一)土地权属制度
(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三)耕地保护制度
(四)建设用地的管理
四、土地管理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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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管理法立法背景及宗旨
(一)立法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
(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于
1986
年
6
月
25
< br>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
1
987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土地管理法施行过程中,
1988
年曾作过一次修改。
1988
年
4
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
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
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
< br>对我国的土地制度作了重大修改,确立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
让的制度。为了使
土地管理法的有关内容与宪法修正案相一致,
1988
年
12
月
29
日,第七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
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
修正,主要确立了国有
土地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制度。
1998
年
8
月
29
日,
在总结土地管理法实施十几年经验的基础
上,根据社会发展、经济改革的需要,前后经过三次审议,第九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土地管理法修订案,对
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全面的
重大修订,
并于
1999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
施行。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突出
了耕地保
护,强化了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完善了调整土地关系
的一系列行为规则,
将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大大地向前推进了一步。
20
04
年
8
月
2
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
次会议对《土地
管理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主要区别了征用与
征收,强调国家为了公正利益需要,对国
有土地可实行征用,对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这也就是现行<
/p>
的《土地管理法》
。
(二)土地管理法的立法宗旨
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
公有制,即全民所
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公有制是我
国土地制度的基础和核心,是社会主义制度
的基本特征。在实行
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土地公有制和土地市场化并容,以土地所有
p>
权和使用权分离实现土地的商品性。
二是
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土地作为宝贵的
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生活的基
本生活资料。随着我国人口的
增长和经济的发展,土地数量的有限性和土地需求的无限增
长性
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有效地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
地是制定本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是切实保护耕地。耕地
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我国是
一个人口众多的农业大国,但是人均耕地数量少,耕地
的后备资
源不足,为了稳固农业基础,必须切实保护耕地,这是由我国的
基本国情所决定的。
四是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当前,走可持续发展的道
路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选择。土地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它
的
存在是非人力所能创造的,土地本身的不可移动性、地域性、整
体性、有限性是固有的,人类对它的依赖和永续利用程度的增加
也是不可逆转的。因此
,通过立法强化土地管理,保证对土地的
永续利用,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是制
定本法的一项重
要任务。
五是根据依
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使
土地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纳入法制轨道
,依法得到加强。
二、土地管理法的调整范围
在土地管
理法的修订过程中,对土地管理法的调整范围曾进
行过反复的研究讨论,主要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是,应当将土
地管理法的调整范围加以扩大,将现在由森林法调整的森林、林
地,草原法调整的草原,渔业法调整的用于养殖业的水面、滩涂,
都确定为按照土地管理法统一发证、统一管理;另一种意见认为,
对土地实行统一管理
的原则是对的,但需要考虑现状,也需要考
虑改变现行管理体制的相关条件。
对于这两种意见,经过分析比较认为,土地管理法调整范围
要确认统一管理的原则,
但适用这个原则要和现实情况结合起来,
既使土地管理趋向集中统一,又使土地管理体制现实有效。因此,
在土地管
理法中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依照其有关规定,登记造册,核发
证书,予以确认;而确认林地、
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
,分别
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这样的安排,从
< br>中国的现实情况看是适宜的,表明土地的管理应当集中统一,但
又并不是就能立刻
全做到;一部分土地按照它的使用状况,由法
律作出规定由特定的部门进行管理,这也是
可以的,我国多年来
就是这样做,并且证明是比较有效的。土地管理法正是反映了现
p>
实存在的这种格局,与其他有关的法律也是相衔接的,并不冲突,
也
不重叠,在实际操作中会有一些交叉的地方,但可以通过协调
来解决问题,法律规范之间
没有矛盾。
三、土地管理法的若干基本问题
<
/p>
土地管理法是一部内容丰富,
涉及问题较为广泛的重要法律,
p>
因此,对其中的若干基本问题应当有所了解,以便于理解有关的
章节
或条文。
(一)土地权属制度
p>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上的财产权利,权利的归属,国家对这种
财产权利
的管理等,都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并且其中有些规定在
法律上具有突破意义。
1
、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由土地所有制决定的,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
/p>
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从而在土地所
有
权方面,
确立了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两种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的一个特点是具有排他性,也就是同一块土地上
只能
有一个所有权存在,而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因
此,土地管理法首先规定城市
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同时规
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
有的以外
,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
农民集体所
有。这样的规定,可以涵盖所有的城乡土地,在一块土地上只能
有一种土地所有权,排除了确认土地所有权时可能出现遗漏、重
叠或交叉。<
/p>
关于城市市区这个概念,不能用行政区划来代替,尤其是在
p>
一些城市中将郊区县改称为区,就难以将这个新改名的县的农民
集体
所有的土地都改为国有土地。
在土地管理法中,对土地所有权
作出规定时,还有两项规定
是重要的,一项是明确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土地的
所
有权;另一项是明确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谁来行使其所有权
的问题。土地管理法规定,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
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
员会经营、管理。属于村内的农民集体分
别所有的(实际上是以生产队为基础延续存在的
)由村内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还有一层就是乡(镇)
的,则由这一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这两项规定的
积极作用
在于可以有效地维护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并且这样
规定是可以操作的,符合实际情况
。
2
、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使用的<
/p>
土地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产生是以土地具有
使
用价值为基础,同时又具有某些商品属性。
在土地管理法中,对土地使用权作出了多项规定,主要的有:
一是,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这样就使土地使
用权
从土地所有权中相对分离出来,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当然,
从其根源上说,土地使用权仍
然是土地所有权的内容之一。
二是
,明确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
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p>
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这些法律规定表明,土地使用权
可以有偿取得,单位和个人都可
以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具有合法性,
非法使
用土地不能形成土地使用权。
三是,
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由
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
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
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四是,
明确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p>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项法律规定表明,依法取得的土地
使
用权是一项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它可以与所有权一样受到法
律的保护,至于保护的内容
则根据依法取得权利的内容决定。
3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形式是在我国农村改革中创立的,适应中国的
实际情况。这种承包
经营关系反映在法律上,就产生了土地承包
经营权这个特定的概念。民法通则规定,公民
、集体依法对集体
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
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土地管理法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按三种情况作出规定,即:
p>
一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
营。这种
情况的土地承包经营,法定期限为三十年,在这个期限
内要对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
,必须经村民会议
2/3
以上成
员或者
2/3
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
p>
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是,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
三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
位或者个人承包经
营。对于这种情况的承包经营,必须经村民会
议
2/3
以上成员或者
2/3
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
乡镇人民政
府批准。
(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这是在土地管理法中确立的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它的核心
是由国家根据
社会的需要,控制和引导土地的使用方向,严格限
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特别重视耕地
保护,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促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在土地管理法中,将土地分为三类,即农用地、建设用地和
未利用地。土
地管理法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同时又对这项
制度的实施作出了多项法律规定,主要
集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等方面。
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体系与编制。
在土地管理法中,实行土地用途管制是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为根
据的,所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体系与编制十分重要,在这
部法律中作出的主要规定有:
一是,规划的体系。土地管理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p>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实际上就是按行政管理的体制来编制
规
划,规划的区域由行政区划决定;按我国当前的体制计算,就
要编制全国、省、市、县、
乡五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不同
级别之间,土地管理法又明确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应当
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这样上一级规划对下一级规
划进行控制,下一级规划体现上一级规划的要求,各级之间可以
做到协调、衔
接。
在通常情况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为十五年。我国
第
一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为
1985
—
2000
年,
目前正在开展的<
/p>
第二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为
1995
—
2010
年。
二是,编制规划的依据。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
是,认真体现有关土地的
基本国策,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需要等
方面的用地矛盾,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对土地开发
利用进行总体
上的布局,相应地确定具体地块。土地管理法规定,应当依据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
供给能力以
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这是确定了编制土地规划的法定的依
据,明确了在编制土地规划
时与其他重要方面的基本关系,避免主观随意性。
三是,编制规划的原则。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控制非农业建
设占用农用地,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占
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等。
四是,规划的
可操作性。主要是对县级规划和乡镇规划作出
了特定的要求,
规
定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
明确土地用途。县级规划是基层规划,确
定县内不同地区的土地
利用方向,运用土地利用分区的办法控制各类用地的布局和土地<
/p>
利用结构的调整。
对于乡镇规划,不但
要求划分土地利用区,而且规定要根据
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
告。这是一项
很重要的规定,它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确定性、可操作性,
能落到实处,便于社会公众监督,防止利用规划的不确定性而徇
私舞弊;在
乡镇规划中土地用途落实到地块,还使上级规划的数
量控制、土地使用方向的控制,能够
有效地实现,真正发挥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的实际控制作用。
实行地块控制,这是土地管理法新增的内容。
五是,规划的审批。在土地管理法中作了严密的规定,总的
精神是审批权集中于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同时又作出了可以
操作的安排。具体的内容为:省一级的、省会
城市的、人口一百
万以上城市的和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批
准。除上述四种情况外,其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级人民政
府审批
。法律又专门规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
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
府批准,这样使数量很大的乡镇
规划的审批以授权的办法适当分散,但审批权还是集中的
,只是
便于实施并有利于保证审批质量。
2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独立编制的分阶段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的一种安排。
土地管理法对它的有关事项作出了规定,主要为:
(
1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
业政策、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
编制;
(<
/p>
2
)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同,这样规定
就是要使两者紧密衔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紧扣总体规划;
(
3
)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有权威的,一经审批下达
就必须严格执行,
作为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的依据;
(
4
)省级人民政府要向同级
人大报告土地利用
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
这项报告是由法律具体确定的,其具体内容
应当与土地利用年度
计划相对应。
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p>
有关修改的基本原则为: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
定的土
地用途。对于一些原来由国务院或者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的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仍需根据
原批准机关所出具的文件才能修改。
(三)耕地保护制度
耕地保护是土地管理法的突出内容,也是这部法律的核心所
在,确立了
一系列的对耕地实行严格保护的法律规范,其中主要
的有:
<
/p>
1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这和在这部法
p>
律的总则中所确立的切实保护耕地是基本国策,对耕地实行特殊
保护
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将保护耕地提高到了中华民族生存和
整个社会稳定的高度来对待。
2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一
是占用耕地的要“占多少,
垦多少”,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就应
当
缴纳耕地开垦费;二是以省为单位,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
不减少。对于这种占用耕地必须补偿,保持平衡的制度,有的人
有不同的认识,担心它
难以实现,经过有关部门的细致测算,认
为它是可行的,除了新垦一部分土地外,更重要
的是在现有的土
地中,尚有较大的潜力可挖。对此,还要考虑到当前不合理占用
耕地、浪费耕地问题较为严重的情况下,必须以强有力的法律措
施保护耕
地,实行占补平衡,将占用耕地的补偿制度确立为法定
的制度,成为土地管理法有特点的
重要内容之一。
3
、国家实行基本农
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是为了保证主要农
产品基本需求而划定并严加保护的耕作区域,土
地管理法对基本
农田的划定范围作了具体规定,
可以使应该保护
的农田划入进来,
防止该划入的不划入,不该划入的而形式上划入充当其数。为了
能准确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管理法还规定,基本农田保
护区以
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部门
会同农业部门组织实施。同时。
为了从数量上有必要的控制和基
本的保证,还规定以省为单位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区域
内耕地
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也就是不能少于百分之八十。
p>
4
.保护耕地的必要措施。或者说是为了严格地保护耕地,土
地管理法有针对性地作出了若干特别规定,包括:应当采取措施,
改良
土壤,提高土地肥力;节约使用土地,能利用荒地、劣地的,
不得占用耕地、好地;禁止
破坏耕地,防止土地荒漠化、水土流
失、盐渍化、污染土地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
、荒芜耕地,
对已闲置、荒芜的耕地的采取严厉的措施;鼓励合理地开发未利
用土地;鼓励土地整理,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对因挖损
、塌陷、压占等使土地遭到破坏的,应当进行复垦,优
先用于农业。
这些规定是将实践中证明了的有效措施上升为法律,
以更有力地保护耕地,对一些破
坏、浪费土地的行为列为法律禁
止的事项,加大了保护耕地的力度。
(四)建设用地的管理
p>
对于建设用地,就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
乡住宅和
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
地、军事设施用地等。这样的界定
有利于考虑建设所需要的土地,
也有利于控制建设用地,加强管理,因此在土地管理法中
确立了
下列几方面的规范:
1
、建设用地的取得。
主要区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是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
要使用土地的,必
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这样可以有计划供
应建设用地,同时可以控制集体所有的土地
自行流入市场;第二
种情况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农民所有的土地兴办企
p>
业、安排村民的宅基地,则可经依法批准后直接使用,不需要将
集体
所有的土地由国家征收后再用;第三种情况为,乡(镇)村
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
,如果是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
所有的土地,也不要求由国家征改后再用。
2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这是土地管理中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土地管理法对此作出
规定,集中了
审批的权力,有了明确而严格的界限。
一是,农用地转为建设
用地,必须经过依法审批,否则就是
非法占用土地。
这种农用地
转用审批是国家控制土地利用的结构,
保护农用地的必要手段,应当相对集中地来使用,
以求达到控制
的目的。
二是,农用地
转用的审批权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但省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作一定的授权,这
种授权是与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的授权审批相联系的。
三是,农用地的转用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也就是
在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中,将会有一些农用地被列入建设用地的范
围内,这些农用地的转用手续并不是一
次统一办理,而是根据实
际需要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分批分次的安排,并由原批准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这样,在规划中划定的用途与农用地
的转用是一致的,并且由同一个层次的审批机关批准,工作上也
可以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