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O
/
TR
12100
.
2
-
1992
(
EN292
-
2
:
1991
)
——机械安全
基本概念
设计通则
本标准是由
CEN
< br>/
TC114
第
1
工作组-“基本概念”工作组制定的。
本标准
的第
1
部分是有关“基本术语,方法学”
(详见
0
章“概述”
)
。
注:
EN
292
-
2
中有几个地方参考了
EN60204
-
1
:
1985
《工业机器中的电气装置第
1
部
分-一般要求》中的有关条款。
p>
这里的“注”十分重要,因为这个电气标准已经过重大修订,并且《机械安全-机器的
电气装置
第
1
p>
部分-一般要求》
的草案
prEN6020
4-1
在
1991
已递交单独接收程序
(
UAP
)
,
所以很可能在
EN292
付诸实施时将
会有
EN60204
-
1
的新版本可以采用。
为了避免在过渡期间造成混淆,<
/p>
下表中指明了在
EN292
-
2
中参考的
EN60204
-
1
:
1985
的有关条款
(第
1
列)
和相应的
EN60204
-
1
:
1985
的条款
(第
2
列)
及
prEN60204-1
:
1991
< br>条款(第
3
列)
。
表
1
0
引言
p>
为了达到与欧洲机械安全法规一致,本标准对设计者、制造者和对本质安全感兴趣的团
体都是有帮助的。
受欧共
体委员会(
CEO
)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
EFTA
)的委托,在
CEN
/<
/p>
CENELEC
制
定的标准计划中,本标
准被列在首位。
为了避免重复并能有序地迅速制定
出各类标准,使各类标准间便于交叉参考,该计划分
为几种类型。
标准体系如下:
a
A
类标准(安全基础标准)
,给出可用于所有机械的安全基本概念,设计原则和通用
要求。
b
B<
/p>
类标准(分组安全标准)
,涉及一个安全领域或交叉用于广泛机械
的一类有关安全
装置。
——
B1
类标准,某一特定
[
安全领域(如安全距离、表面温度、噪声)
标准。
——
B2
类标准,有关安全装置(如双手操纵装置、联锁装置、压敏装置、防护装置)
标准。
p>
c
C<
/p>
类标准(机器安全标准)
,给出某一机器或机组的详细安全要求。
EN292
的主要目的是为设计者和
制造者提供一总体框架和导则,使他们生产出的机器在
其预定使用范围内是安全的。它与
ENV
……“术语”和
EN414
p>
“安全标准起草和表述规则”
配合,也为
C
类标准的制造者提供了指导方针。另外,当没有
C
类标准时,这一指导方针
也可直接用于指导机器的设计者和制造者;帮助设计
者最有效地应用
B
类标准去准备设计
文
件。
标准计划是不断发展的,并且
EN2
92
的有些章条已成为现在正制定的
A
类或
B
类标准
主题。
< br>已有这种
A
类或
B
类标准时,
在
EN292
有
关章条的标题中将加上参考该标准的内容,
意图是:当已有涉及
EN292
特定章条的另一
A
类或
p>
B
类标准时,它应优先于
EN292
。
注:尤其是在另一
A
类或
B1
类及
B2
类标准中给出的某些术语定义都应优先于
EN2
92
中给出的相应定义。
EN292
由以下部分构成:
p>
第
1
部分:
“机构
安全-基本概念,设计通则-基本术语,
方法学”
阐述了制定机
械安全
标准时应遵循的总的方法学、以及与这项工作的基本原理相关的基本术语。
第
2
部分:
“机械安全-基本概念
,
设计通则-技
术原则和规范”提出了如何使用现有技
术来应用这项基本原理的意见。
< br>
EN292
总的目标是以最实用的方
式为设计者、制造者提供为达到与欧洲法规要求一致所
必需的指导方针或框架。
在这个过程中,
重要的因素是说明基本的合法框架,
这一基本的合
法框架表述在机械指令和等效的欧洲自由贸易联盟
(
EFTA
)
协定的基本安全要求
中,
所以,
它决定将指令
89
/
392
/
EEC
p>
的附件
1
作为
EN
292
-
2
的附录再次翻印。
准备在最近对
EN292
进行修订,以便将后来的标准和法规考虑进去。
1
范围
本欧洲
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原则和规范是为了帮助设计者和制造者在设计专用或非专用机
械时达到
安全(见
EN292
-
1
中
3
.
1
< br>)
,也可用于具有类似危险的其他技术产品。
p>
当考虑某一特定问题时,应将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一起使用。它们可以独立于其他文件
使用,也可作为制定其他
A
类标准或
B
类或
C
类标准的基础。
在没有相应的
C
类标准时,
EN292
-
2
和第
1
部分配合应用也能帮助对机器的安全方
面
作出初步评价。
建议将
本标准纳入培训教程或手册,以便将技术原则和规范传授给设计者。
2
引用标准
本欧洲标准通过注明日期或不注明
日期的引用方式,引用了其他出版物的一些条款。这
些引用标准在本标准正文的适当位置
处注明,出版物列在其后。对于注明日期的引用标准,
以后这些出版物有任何修改或修订
,
只有通过修改或修订本标准而将其纳入时才有效。
对于
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标准,以最新版本为适用。
p>
EN292
-
1
:
1991
机械安全-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
-第<
/p>
1
部分:基本术语
1
方法学
EN294
机械安全-防止上肢达到危险区的安全距离
EN3
491
)机械安全—避免人体部分挤压的最小间隙
p>
EN4182
)机械安全—急停装置-基本特征
EN4183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或活动式)
EN4
184
)机械安全—双手操纵装置
EN4
185
)机械安全—压敏安全装置-压力传感垫和压力传感地板
p>
EN4186
)机械安全—带和不带防护锁定的联锁装-设计原则和
规范
EN4187
)机械安全—有关安全
的控制系统设计原则
EN4188
)机械安全—流体动力系统及元件安全要求-液压系统
EN4
189
)机械安全—流体动力系统和元件安全要求-气动系统
p>
EN41810
)机械安全—电敏感防护装置
第
1
部
分:一般要求
EN41811
< br>)机械安全—人类工效学设计原则
第
p>
1
部分:术语和一般原则
p>
第
2
部分:机械结构和工作作业间的相互作
用
EN41812
)机械安全—显示器
和操纵器设计的人类工效学要求和数据
第
p>
1
部分:人与显示器和操纵器的相互作用
p>
第
2
部分:显示器
p>
第
3
部分:操纵器
p>
EN50020
:
1977
/
A1
:
1979
/
A2
:
1985
潜在爆炸气氛的电气装置本质安全“
i
”
EN60204
< br>-
1
:
198513
)
工业机器电气装置—第
1
部分:一般要求
ISO447
:
1984
机床—操纵器操作方向
3
通过设计减小风险
通过设计减小风险包括单独式组合使用以下措施:
p>
——选用适当的设计结构可能避免或减小危险(见
3
.
1
至
3
.
9
)
;
p>
——减少对操作者介入危险区的需要,以限制其面监危险(见
3
p>
.
10
至
3
.
12
)
。
3
.
1
避免锐边、尖角和凸出部分等
p>
在不影响使用的情况下,机械的可触及零部件不应有会引起损伤的锐边、尖角、粗糙的
表面、
凸出部分和可能“刮”到身体部分或衣服的开口。
尤其应注意薄金属片的棱边必须倒
钝、折边或修边。可能引起“刮”伤的开口
管端应包覆。
3
.
2
使机器达到本质安全的措施
在设计机器时应借助以下措施使其达到本质安全:
p>
——零部件的形状和相对位置,例如:为了避免挤压和剪切危险,可通过增大运动件间
最小距离,
使所考虑的人体部分可以安全地进入其中,或者,
通过减小间隙,
使人体任何部
分不能进入其中(
见
EN349
“避免人体部部挤压的最小距离”和
EN294
“防止上肢到达危
险区的安全距离”
p>
。
——将操纵力限制到足够低值,以
使元体不产生机械危险
14
)
;
——限制运动件的质量(重量)和(或)速度,从而限制其动
能
15
)
;
——由设计限制噪声和振动;
——其他。
3
.
3
考虑设计规程、材料性能数据
一般还
考虑所有有关机械设计与制造的各专业规则(如计算规则等)
。
a
机械应力
例如:
——对诸如螺栓连接装配、焊接装
配等,通过采用正确的计算、结构设计和紧固方法限
制应力;
——避免在可变应力(主要是周期应力)下零件产生疲劳;
——回转件的静平衡和动平衡。
b
材料
例如,考虑:
——材料的特性;
——腐蚀、老化、摩擦、磨损;
——材料的均匀性;
——材料的毒性。
3
.
4
使用本质安全技术、工艺过程和动力源
例如:
——对预定在爆炸气氛中使用的机器:
全气动或液压控制系统和操纵机械,或
p>
本质安全电气装置(见
EN50020
)<
/p>
;
——低于“功能特底电压”的电源
(见
EN60204
-
1
中
5
.
1
< br>.
2
.
316
< br>)
;
——在机器的液压装置中使用防火和无毒液体。
3
.
5
应用零件间的强制机械作用原理
如果一
个机械零件运动不可避免的使另一个与其直接接触或依靠刚性连接件连接的零件
随其一道
运动,
这两个零件就是以强制模式连接。
其中一个零件可以防止
另一个零件的任意
运动。相反,若一个零件运动并允许另一个零件自由运动(通过重力、
弹力等)
,则第一个
零件对另一个零件就不存在强制机械作用。
3
.
6
遵循人类工效学原理
(见由
CEN
/
TC122
起
草的标准草案
“人类工效学”
,
EN<
/p>
……
“人类工效学设计原则”物
EN
p>
……“显示器和操纵器人类工效学要求和设计数据”
)
在机械设计中遵循人类工效学原理是通过减小操
作者的紧张和体力来提高安全性。
并以此改
善机器的操作性能和
可靠性,从而减少机器使用各阶段的差错概率。
在初步
设计中分配操作者和机器功能(自动化程度)时,应注意采用这些原则。
p>
为了避免干扰、紧张、生理或心理学危险,应考虑使用该机器国家的人体尺寸、体力和
姿势、运动幅度、周期动作频率等。
“人-
机”界面的所有要素,如操纵器、信号装置和显示装置,都应设计得使操作者和
机器间的
相互作用尺可以清楚、明确。
设计者在设计机器时,尤其应注意以下人类工效学要求:
p>
3
.
6
.
1
要避免操作者在使用、
< br>维修机器等时的紧张状态和运动(如提供适合于不同操
作者的调整机器工具)
p>
。
3
.
p>
6
.
2
机器,尤其是手持式机器,要与人的体力及位移特征相适应,也要与人的手、
< br>臂、腿等人体有关部分相适应。
3
p>
.
6
.
3
尽可能避免噪声、振动、热效应(超温)等。
p>
3
.
6
.
4
避免将操作者的工作节奏与自动的连续循环相联系。
p>
3
.
6
.
5
当机器和
(或)
其防护装置的结构特征使用理正常的环境照明强度显得不足时,
在机器上应提供局部照明,以照亮工作区和调整、安装与维修区。当阳光、耀眼的光线、阴
影和频闪效应会引起风险时,
应加以避免。
如果光源的位置在
使用中需要调整,
它应位于操
作者进行调整时不会引起任何危险
的位置上。
3
.
p>
6
.
6
手动操纵器的设计、配置和标记应满足以下要求:
——它们必须明显可见、可识别,必要处适当加以标记;
p>
——它们必须能安全的即时操作,而且作用明确(例如操纵器的标准布置,当操作者由
一台机器转到另一台具有同样操作模式的相同类型的机器上工作时,可以减少差错概率)
;
——它们的位置
< br>(对按钮)
和运动
(对手柄和手轮)
与它们的作用应是恒定的
(见
ISO447
)
;
——它们操作不会引起附加风险。
当所设计和制造的操纵器执行几个不同动作,
且它们不是一一对应时
(如键盘等)
,
所执
行的动作应清晰的显示出来,并且必要时应经过确认。
考虑人类工效学原则,操纵器的布置、行程和对操作的阻力都要和执行运行的动作相匹<
/p>
配。应考虑由于采用必要或用可预见使用的个人防护装备(如木靴、手套等)带来的约束。
3
.
6
p>
.
7
指示器、度盘和目视显示装置的设计与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它们应在人们能感受到的参数和特征的范围之内;
p>
——信息的显示应便于察看、识别和理解,即要耐久、清晰、不模糊,并且对于操纵者
的要求和预定使用明确;
——操作者在操作位置应能看见;
——操
作者由主要操作位置应能够保证没有人面临危险区,如果不能保证这一点,操纵
系统的设
计和制造得每当机器要起动时,
能发出声响和(或)
可见警告信
号,
这样使面临危
险的人有时间采取措施防止机械起动。
3
.
7
在设计操纵系统时安全原则的应用(见
EN
……“有关操纵系统安全设计原则”
)
< br>
设计机器操纵系统时,应充分注意可能导致预料不到
的和潜在的危险机器工况。
危险机器工况典型起因是:
——不
合适的设计或操纵系统逻辑的恶化(意外的或有备的)
;
——操纵系统的一个或几个零件暂时或永久的缺陷或失效;
——操纵系统动力源的变化或失效;
——操纵器的设计或配置不当。
危险机器工况的典型例子:
——无意识的(意外的)起动;
——速度变化失控;
——运动中的零部件不能停止;
——机器的运动件或装夹在机器上的工件掉下中飞出;
——安全装置受阻。
操纵系
统必须具有使操纵者安全且易于进行干预的措施,这需要:
——进行起动和停止状态的系统分析;
p>
——提供稳定的操作模式(例如:正常停机后起动,运行过程中断后或急停扣再起动,
取下装在机器上的工件,因机器零件失效的情况下机器的一部分运转等)
;
——使用电子控制系统和目视显示装置及时清楚地显示故障;
——考虑复杂机器的特定要求。
为了防
止危险机器工况和实现安全功能,设计操纵系统应符合下列原则和(或)方法,
根据具体
情况,这些原是和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联合使用。
3
p>
.
7
.
1
机构的起动或加速运动的基本动作应通过施加或增大电压或液
压去实现,
如果
考虑采用二进制逻辑元件,
通过由
0
状态到
1
状态去实现
(假如状态
1
代表
最高能量状态)
;
相反,
停机或降低速
度的基本动作应通过去除或降低电压或液压去实现,
如果考虑采用二进
< br>制逻辑元件,应通过
1
状态到
0
状态去实现(假如状态
1
代表最高能量
状态)
。
3
.
p>
7
.
2
动力中断后重新供给时,如果机器可能会自发的再起动会产生危险,
应
当防止
(如采用自保护继电器、接触器或阀)
。
3
.
7
p>
.
3
零部件的
可靠性应作为安全功能完备性的基础:
差错会危及安全功能,这一原
则无论何时都适用,
为了实现安全功能,
在一定使用期限内
,
使用的零部件应能承受与在预
定使用条件下的用设备有关的各
种干扰和应力,而不会使机器产生危险的误动作。
注:应
考虑诸如冲击、振动、冷、热、潮湿、灰尘、腐蚀性物质、静电、磁场和电场等
环境应力
。
由这些
应力可能产生的干扰是,
如绝缘失效、
控制系统零部件的功能暂
时或永久失效等。
还可见
3
.
10
。
3
p>
.
7
.
4
“定向失效模式”的部件或系统的使用
p>
“定向失效模式”的部件或系统是指其主要失效模式是预先已知的,并且总是如此的部
件或系统。
3
.
p>
7
.
5
“关键件”的备分(或冗余)
。除经多次试验证明(本质安全)部件外
的其他
一些部件也可以用于实现安全功能,
万一一个部件失效,
另一个(或其他数个)可以接替实
现这种功能,这样仍能达到所
需的安全水平。此时有必要提供自动临近(见以下
3
.
7
.
6
)
并一多种设计和工艺相结合,以避免常见的失效起因(例如由磁干扰引起的)
。在这种情况
下,由失效风险带来的危险被大大减小(接近于故障保护状态)
,因为这时只有在同一运转
过程中两个(或所有)关键件全都失效才会出现
危险状态。
3
.
p>
7
.
6
自动监控
自动监控保证当部件或元件执行其
功能的能力减小或加工条件变化会产生危险时,安全
措施开始起作用。
< br>
安全措施可以是:
——停止危险过程;
——防
止由于部件或或元件故障的出现,第一次停机后过程再起动;
——触发报警器。
3
p>
.
7
.
7
可重编程控制系统中安全功能的保护
对可重编程的系统提出了更多的安全问题,这些系统包括:
——用于打开开关、阀门划联装置的圆盘、凸轮或鼓轮构件;
——影响其他“硬件基本逻辑”的选择器开关或阀门;
——卡片阅读器;
——穿孔带阅读器;
——磁带或磁盘;
——电子或光学存贮器。
在关键
的安全控制系统中,使用这样的构件时,应注意采取可靠措施以防止贮存程序被
有意或无
意改变。这些措施可包括:
——止动凸轮;
——嵌
入软件,如只读存贮器(
ROM
)
;<
/p>
——限制存取(通路)闭锁装置;
——访问软件口令。
注:可
能的话,应采用故障检验系统来检查因改变程序而引起的差错。
p>
3
.
7
.
8
有关手动操纵原则
a
手动操纵器应根据有关人类工效学原则进行设计和配置;
b
停机操纵器应位于每个起动操纵器附近。对于通过止-动操
纵器去执行起动/停止功
能的地方,
若松手时由于止一动操纵器
自动闭合无法传送停机指令可能导致风险时,
应提供
单独的停机
操纵器;
c
除了
某些必须位于危险区的操纵器(如急停装置,吊挂操纵板等)外,一般操纵器都
应配置于
危险区外。
d
操纵
器(尤其是起动操纵器)应尽可能配置在操作它时可以看见被控制的零部件处。
e
如果通过几个操纵器可以起动同一个危险元件的话,则操纵
器线路应安排得在给定时
间内只有一个操纵器是有效的。
尤其对
通过随操作者一起进入危险区的携带式操纵装置
(如
吊
f <
/p>
在有风险的地方操纵的设计或护应做到不是有意识的操作不会动作。
3
.
7
.
p>
9
控制和操作模式的选择
如果已
设计和制造出的机械允许使用几种控制和操作模式以代表不同安全水平(如允许
调整、维
修、检验等)
,它应装备有能锁定在每个位置的模式选择器。选择器的每个位置都
应相对于单一操作或控制模式。
3
p>
.
7
.
10
、示数、过程转换、查找故障、清洗或维修操作模式
p>
为了对机械进行设定、示教、过程转换、查找故障、清洗或维修,防护装置必须移开或
拆除,安全装置必须受到抑制,并且,为了进行这些操作,有必要使机械运转时,凡切实可
p>
行处必须采用能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手工操作模式,以保证操作者在操作中的安全:
——使自动操纵模式不起作用(这就意味着不会由于某一传感
器状态的改变而导致危险
操作)
;
p>
——只有通过触发起动装置-止一动操纵装置或双手操纵装置(见
E
N292
-
1
中
3
.
23
.
4
)
,才允许危险元件运转;
p>
——为了防止连续风险,只有在加强安全的条件下,
“例如降低速度
、
减小动力、
点动-
有限的运动操纵装
置(见
EN292
-
1
中
2
.
23
< br>.
8
)或其他适当措施)
,才能
允许危险元件运
转。
这种操纵模式必须与下列措施中的某些结合起来:
——尽可能限制接近危险区;
——急停操纵器应位于操作者立即可达的范围内;
p>
——携带式操纵装置(吊挂操纵板)和(或)局部操纵装置应使控制元件能看见。
3
.
7
p>
.
11
为防止
危险的误动作,设计电(电气和电子)控系统的其他标准化措施
所有机器电子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与相关标准相一致。
p>
对于工业机器,
有关控制系统的设计应符合
EN60204
-
117
)
,
尤其是其中的
5
.
p>
4
至
5
.
8
,
6
,
7
和
8
。
< br>
3
.
8
防止来自气动和液压装置的危险(还可参见
< br>EN
……“流体动力系统及元件安全
要求-液压系统”和
EN|
……“流体动力系统及元伯安全要求-气动系统”
)
机器的气动和液压装置应按以下要求设计:
p>
——管路中最大允许压力不能超过(如借助限压装置)
;
——不会由于压力损失、压力降低或真空度降低而导致危险;
——不会由于泄漏或元件失效而导致危险的流体喷射;
p>
——气体接吸器、储气罐或类似容器(如液-气蓄能器)应与这此元件的设计规则相一
致;
——所有元件,尤其是管子和软管
,要针对各种有害的外部影响加以防护;
——当
机器与其动力源断开时,使贮厚器和类似容器(如液-气蓄能器)尽可能自动卸
压,如果
不可能;应提供隔离措施和(或)局部卸压及压力指示措施;
-机器
与其能源断开后,所有可能保持压力的元件都应提供有明显识别排空的装置或绘
制有注意
事项的蓄告牌,指明对机器进行任何调整或维修动作前必须对这些元件卸压。
3
.
9
预防电的危险
p>
机器中电气部分应按有关电气安全标准的要求,尤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 br>
EN60204
-
< br>117
)对工业设备电气装置的设计提出了通用要求,尤其是以下几个方面:
p>
5
.
1
关于电击的预防;
5
.
2
关于防止电路短路;
5
.
3
关于防止超载。
3
.
10
通过设备的可靠性限制(操作者)面临危险
提高机械各组成部分的可靠性,减
少需要纠正的事故频次,从而可以减少面临危险。
机器的
动力系统(操作部分)
、控制系统、安全功能和其他功能系统都适用这一原则。
应采用可靠性是已知的关键安全部件(如某类传感器)
。
防护装置和安全装置的元件尤其要
可靠,由于他们的失效会使人们面临危险。可靠性差
还会加速它们的报废。
还可见
3
.
7
.
3
。
p>
3
.
11
通过装、卸操作机械化或自动化限制操作者面临危险
p>
装、卸操作或更为普遍的一般搬运(工件、材料、物资等)操作可以通过机械化和自动
化操作来减少或限制人们在作业点面临危险。
p>
自动化可以通过工业机器人、自动搬动装置、传动机构、推杆、高压气体等实现;机械
化可通过送进滑道、手动分度工作台等实现。
p>
自动送进和移出装置对预防机器操作者事故是很有益的,但在检修它们的某种故障时会
产生一定危险。
应注意保证使用这些装置不致产于装置与机器零件或被
加工材料之间阻挡的
危险。如果不能保证,应提供适当的安全防护装置(见第
4
章)
。
3
.
12
通过使调整、维修点位于危险区外,限制操作者面临危险
p>
应使维修、润滑和调整点位于危险区的外面,减少操作者接近危险区的需要。
1
)
p>
1991
年已将标准草案提交到
CEN
p>
/
CENELEC
进行审查。
2
)
p>
1991
年已将标准草案提交到
CEN
p>
/
CENELEC
进行审查。
3
)
p>
由
CEN
/
TC1
14
/
WG11
起草标准草案。
4
)
p>
由
CEN
/
TC1
14
/
WG11
起草标准草案。
5
)
p>
由
CEN
/
TC1
14
-
CLC
/
TC44X
/
JWG7
起草标准草案
。
6
)
p>
由
CEN
/
TC1
14
/
WG10
起草标准草案。
7
)
p>
由
CEN
/
TC1
14
-
CLC
/
TC44X
/
JWG6
起草标准草案
。
8
)
p>
9
)由
CEN
/<
/p>
TC114
/
WG12
< br>起草标准草案。
10
)由
CLC
/
TC44X
< br>/
WG2
起草标准草案。
p>
11
)由
CEN
/
TC122
/
WG2
< br>起草标准草案。
12
)由
CEN
/
TC122
< br>/
WG6
起草标准草案。
13
)见前言。
p>
14
)只有这种限制不防碍其预定使用功能时,才能这样做。
15
)只这种限制不防碍其预定使用
功能时,才能这样做。
16
)见前言。
17
)见前言。
4
安全防护
通过设计不能适当避免或充分限制的危险,
< br>应采用安全防护装置
(防护装置、
安全装置)
对人门加以防护(见
EN292
-
1
中第
5
章)
。
各种防护装置和安全装置的定义见
EN292
-
1
中
3. 22
和
3.23
。
有些安全防护装置可以用于避免面
临多种危险、例如,防止接近机械危险区的固定防护
装置,也能用于减小噪声级别和收集
有毒发射物。
4.1
防护装置和安全装置的选用
4.1.1.
概述
p>
本章给出了根据运动件的性质
(见表
2
p>
)
和接近危险的需要(见
4.1.2
至
4.1.4
)选用安全
装置和防护装置的指南。采用安全防护装置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运动件产生的危险。
p>
对特定机器安全防护装置的正确选用应根据对该机器的风险评价结果进行。选用安全防
护装置的详细要求应在“
C
”类安全标准中规定。
对于特
定机械或危险区,为了选用合适的安全防护装置,首先应考虑采用固定式防护装
置,该装
置比较简单,但应在机械正常运转(没有误动作)期间操作者不需要到危险区去的
进出口
处使用。
当需要出入危险区的频次增加,需
经常移开和放回固定防护装置会带来不便时,应采用
联锁活动防护装置或自动停机装置等
。
注
1
:有时
可能需要几个安全防护装置联合使用。例如,用于将工件送到机器上的机械
送料装置与固
定防护装置相联系,
从而可以消除接近危险区的需要。
为了防止
机械送料装置
与固定防护装置间产生二次引入或剪切危险,可采用自动停机装置。
注
2
:对于
由运动件产生危险区的防护措施的选用按表
2
的规定。
4.1.2
机械正常运转时操作者不需接近危险区的地方
p>
机械正常运转时不需接近危险区的地方,安全防护装置应由以下几种形式中选择:
a
固
定防
护装置
(见
EN292
-
1
中
3.22.1
)
,
包括:
送料和取料装置
(
3
.
11
)
,
辅助工作台,
适当高度的栅栏,
通道防护装置等。防护装置的开口尺寸应符合
EN294
“上肢
到达危险区
的安全距离”的要求;
b <
/p>
联锁装置(见
EN292
-
1
中
3
.
< br>22
.
4
和
3.44
.
5
)
< br>;
c
自
动关闭防护装置;
d
自动停机装置(见
EN292
p>
-
1
中
3
.
23
.
5
)
,包括感光屏,如光电装置或压敏垫。
p>
注:对于由运动件产生的危险区,其防护措施按表
2
规定选用。
4.1
.
3
机械正常运转时需要接近危险区的地方
p>
在机械正常运转时需要接近危险区的地方,安全防护装置应由以下形式中选用:
a
联
锁装
置(见
EN292
-
1
中
3
.
22
< br>.
4
和
3
.
22
.
5
)
;
b
自动
停机装置(自动停机装置(见
EN292
-
1
中
3.23.5
〔;
c
<
/p>
可调防护装置(见
EN292
-
1
中
3.23.3
)<
/p>
;
d
自关闭防护装置;
e
双手
操纵装置
(见
N
-
292
-
1
中
3.23.4
)
;
在选用这种装置
时应注意,
它只能对操作
该装置的人起防护作用,不能防止附近
的其他人接近危险区。
F
可控防护装置(见
E292
-
1
中
3.22.6
和本章的
4.2.2.5
)
。
注:对
由运动件产生的危险区,其防护措施按表
2
选用。
表
2
防止由运动件产生危险的安全防护装置选择指南
,
4.1.4
对机器设定、示教、过程转换、
查找故障、
清洗或维修时需
要接近危险区的地方操
纵。
机器应尽可能设计得使所提供的安全防护装置能保证生产操作者的安全,
也能保证负责设定
示教等人员的安全,而不妨碍他们执行任务。
当不能做到上述要求时(例如当机器还可能运转时就需要移开固定防护装置或使安全装<
/p>
置无效)
,对机器应尽可能提供减小风险的适当措施,并采用如<
/p>
3
.
7.10
中
所述的手动操纵。
注:当
执行不需要机器与其动力源保持联系的任务
(尤其是维修和修理任务)时,
应将机器
与动力源断开,并将残存的能量泄放(见
6
.2.2
)
,以保证最高程度的安全。
4.2
防护装置和安全装置设计与制造要求
< br>(还可见
EN
……
“防护装置<
/p>
(固定式、
活动式)
”
< br>,
EN
……
“双手操纵装置”<
/p>
,
EN
……
“压
敏安全装置――压力传感垫和压力传感板,
”
EN
……
“带和不带防护锁定的联锁装置”
,
EN
……“电敏感防护装置”
)
< br>
4.2
.
1
一般要求
在设计安全防护装置时,防护装置
和安全装置的型式及其构造方法的选择应考虑所涉及
的机械危险和其他危险。防护装置和安全装置应与机器的工作环境相适应,且不易被损坏。
p>
为了减少使其损坏的各种因素,
应保证它们对机器运转期间的各种动
作和机器寿命的其他方
面产生的干扰降到最低限度。
防护装置和安全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结构坚固耐用;
——不增加任何附加危险;
——不容易出现旁路或变得无法操作;
p>
——其位置离危险区应有足够的距离(见
EN294
)
;
——对生产过程的视线产生的障碍最小;
p>
——如果可能,通过只限于接近必须进行工作的地方,而防护装置或安全装置不必移开
就能执行工具的安装和(或)更换以及维修等主要工作。
4.2.2
防护装置的要求
4.2.2.1
防护装置可能需要实现下列功能:
——防止接近被防护装置包围的空间;
p>
——容纳或接收可能由机器抛出、掉下或发射出的材料、工件、切屑、液体、放射物、
灰尘、烟雾、气体、噪声等。
另外,
它们还要能对电、温度、火、爆炸物、振动等具有特别防护作用(
EN
< br>……“防护
装置(固定或活动式)
”
)
。
4
.
p>
2
.
2
.
2
对固定式防护装置的要求
固定防护装置应用以下方式固定在所需的地方:
——永久固定(通过焊接等)
;
p>
--或借助紧固件
(螺钉、
螺栓、
螺母等)
,
若不用工具就不能使其移动或打开;
可能时,
没有其紧固件它们应不能闭合。
4
.
2
.
p>
2
.
3
对活动式防护装置的要求
a <
/p>
防
止由移动传动件产生危险的活动式防护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p>
——打开时尽可能与机械保持相对固定(一般是通过铰或导轨
连接)
;
——带和不带防护锁定的联锁防护
装置(见
EN292
-
1
中
3.22
.
4
和
3
.
22
.
5)
是用于防
止只要这些
运动件可能被触及就起动,只要它们没有闭合就给出停机指令。
还可见表
2
。
b
防止由其他运动件产生危险的活动式防护装置应按以下要求
设计,
并应与机器的操
纵系统相联系,使:
——运动件位于操作者可达范围时,它们不能起动,一旦它们起动,操作者不能触及运<
/p>
动件。这可通过采用不带防护锁定的联锁装置(见
EN292
p>
-
1
中
3
.
22
.
4
)或带防护锁定
的联装置(见
EN292
-
1
中
3
.
22
.
5
)实现;
——它们只有通过有意识的动作(
如使用工具,钥匙等)才能调整。
——当它门缺少一个零件或一个零
件出了故障,可以防止运动件的起动或停止运动;这
可以通过自动监控(见
EN292
-
1
中
3. 14
)实现;
——通过适当措施,防止喷射危险。
c <
/p>
根
据风险评价结果,防止其他危险的活动式防护装置必须符合上述
a
项和(或)
b
项要
求。
4.2.2
.
4
对可调式防护装置的要求
对危险区不能完全封闭的地方可采用可调式防护装置。
它们应符合以下要求:
根据所涉及的工作类型,可采用手动或自动调整;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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