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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据名称:
汇票
帮助:
汇票
(BILL OF
EXCHANGE)
简称
B/E
,是出票人签发的,要求受票人在见票
时或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其指定的受款人的书面命令。
汇票名称一般使用
Bill o fExchage
,
Exchange
,
D
raft
。一般已印妥。但英国的票据法没有汇票必须注名称的规定。
< br>
汇票一般为一式两份,第
一联、第二联在法律上无区别。其中一联生效则另一联自动作废。港澳地区一次寄单可只出一联。为防止单据可能
在邮寄
途中遗失造成的麻烦,一般远洋单据都按两次邮寄。
出票条款
(Drawn under)
又称出票根据,要求填写开证行名
称与地址。除信用证规定可以用缩写外,需根据信用证写出开证行全称及地址。如信用证未要求,则应打开证行<
/p>
名称、地址、开证日期。另在出票条款中,按信用证要求也可加注利息条款和费用条款。<
/p>
另有些汇票,尤其是国外商人出具的汇票往往印有
“value
received”
或
“value received
and charge the same to account of ×××”
,
它后面常加开证申请人,
表示从议付行得到的汇票金额从开证申请人账户列支,所谓
p>
“
对价收讫
”
。还
有的来证要求在汇票内注明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p>
,
D/P”
(凭单付款),
则可在此栏中加注。
托收方式下,此栏的规范制法一般应列出其编号合同项下装运若干数量的某商品办理托收
,即
“Drawn under Contract No. ×× against
shipment of ×××
(包装)
of ×
×
×
(商品)
for c
ollection
。
”
实务操作中,
本条款亦可省略不填。
信用证号码
(L/C No.)
填写信用证的准确号码。
开证日期
(Date)
填写
信用证的准确开证日期,而非出具汇票的日期。
利息条款
(Interest)
包括利
率和计息起止日期,在远期汇票情况下使用。
汇票号码
(No.)
由出票人自行编号填入,一般使用发票号兼作汇票的编号。
在国际贸易结算单证中,商业发票
是所有单据的核心,以商业发票的号码作为汇票的编号,表明本汇票属第
×
×
×
号发票项下。实务操作中,银行也
接受此栏是空白的汇票。
汇票金额
(Exchange
for)
此处要用数字小写
(Amount in Figures)<
/p>
表明。
填写小写金额,
一般要求汇票金额
使用货币缩写和用阿拉伯数字表示金额小写数字。
例如:
USD
1,234.00
。
大小写金额均应端正的填写在虚线格内,不
得涂改
,
且大小写数量要一致。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汇票金额
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而且汇票金额应与发票
金额一致,汇票币别必须与信用证规定和发
票所使用的币别一致。
付款期限
(Tanor)
一般可分为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两类。
即期付款只需在汇票固定格式栏内打上
“at
sight”
。若已印有
“at
sight”
,可不填。若已印有
“at ____sight
”
,应在横线上打
“
----
”
。
远期付款一般有四种:
(1)
见
票后
×
×
天付款,填上
“at ×× days after sight”
,即以付款人见票承兑日
为起算日,
×
×
天后到期付款。
(2)
出票后
×
×
天付款,
填上
“at ×× days after date”
,即以
汇票出票日为起算日,
×
×
天后到期付
款,将汇票上印就的
“sight”
划掉。
(3)
提单日后
×
×
天付款,填上
“at ×× days after B/L”
,即付款人以提单签
发日为起算日,
×
×
天后到期付款。将
汇票上印就的
“sight”
划掉。
(4)
某
指定日期付款,
指定
×
年
×
月
×
×
< br>日为付款日。
例如
“On 25th Feb.1998
”
,汇票上印就的
“sight”
应划
掉。
这种汇票称为
“
定期付款汇票
p>
”
或
“
板期汇票<
/p>
”
。
托收方式的汇票付款期限,如
D/P
即期者,填:
“D/P at
sight”
;
D/P
远期者,填:
“D/P at ×× days
sight”
;
D/A
远期者,填
“D/A at ×× days
Sight”
。
汇票
金额
(the sum
of)
要用文字大写
(Amount in words)
表明。填大写金额,先填写货币全称,再填写金额的数目文字,句尾加
“o
nly”
相当于中文的
“
整
”
字。例如,
UNITED
STATES DOLLARS ONE THOUSAND TWO HUNDRED
AND THIRTY FOUR ONLY
。大小写金额均应端正的填写在虚线格内,
不得涂改,
且必须与汇票
的小写金额一
致。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汇票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而且汇票金额应与发票金额一致,汇票币别必须与信用
证规定和发票所使用的
币别一致。
付款人
(To)
又称受票人。根据
UCP500
规定,信用证方式的汇票以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为付款人,不应以
申请人为汇票的付款人。如果信用证要求以申请人为
汇票的付款人,银行将视该汇票为一
份附加的单据;而如果信用证未规定付款人的名称,汇票付款人亦应填开证行名称。
在信用证业务中,汇票付款人是按信用证
“draw on
××”
、
“draft on ××”
或
“drawee”
确定。例如:
“…
available by beneficiary''s draft(s) on applicant”
条款表
明,以开证申请人为付款人;
又如:
“… available by draft(s)
drawn on
us”
条款表明,以开证行为付款人;再如
“drawn on
yourselves/you”
条款表明以通知
行为付款人。
信用证未明确付款人名称者,应以开证行为付款人。
受款人
(Payee)
也称
“
抬头人
”
或
“
抬头
”
。
汇票的抬头人通常有三种写法:
(1)
指示性抬头
< br>(Demonstrative order)
。例如:
“
付
×
×
公司
或其指定人
”(Pay ×× Co., or order; pay to the
order of ×× C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