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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友彬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后逃逸又自动投案应在逃逸情节的法定刑幅度内视情决定是否从轻处罚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1-02-13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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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3日发(作者:transparent是什么意思)



基本案情







被告人 王友彬,男,


1975



10



30


日出生。因涉嫌犯


交通肇事罪



2009


< p>
4



17


日被逮


捕。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以 被告人王友彬犯交通肇事罪,


且肇事后逃逸,


向集美

< p>
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 王友彬对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无异议,


但否认肇事后逃逸,


其辩 称:


肇事后离开


医院是为了到海边散心。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 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且具有自首情节。







集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 9



3



13



21



25


分许,被告人王友彬驾驶闽


DBV098


轿车附载王建设、王志远沿


厦门市集美区


403


县道由西往东行驶至


5km+800m


集美区后溪镇 港头路段时,碰撞因故障停


在同向南侧慢车道上由陈世新驾驶的闽


D20309


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闽


D0196

< p>
挂重型集装


箱半挂车左后部,


后撞到


403


县道北侧隔离带上的


214

< br>号路灯杆,


造成附载人员王建设当场死


亡、王志远轻伤的 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

被告人王友彬因昏迷被送往厦门市中山医院治疗。


同月


14



10


时许,


王友


彬擅自离开医院,


后经交警部门多方工作及多次电话通知,


于当日


21


时许到集美区交警大队


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鉴定,交警部< /p>


门认定王友彬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D20309


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陈世新负次要责任。


另经调 解,王建设的亲属与王友彬达成调解协议,对王友彬表示谅解。







集美区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友彬违反交通管理法规,

< p>
造成一人死亡、


一人轻伤的重


大交通事故,负事故 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应依法惩处。王


友彬在犯罪后能自 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构成自首,


依法可予减轻处罚。


鉴于王友


彬对被害人亲属积极进行赔偿,


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且其已认< /p>


罪、悔罪,


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


关于辩护人所提王友彬不构成交通


肇事后逃逸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 符,不予采纳;所提王友彬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


理由充分,予以采纳。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友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王友彬没有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







二、主要问题







1


.被告人王友彬的行为是否构成



交通肇事 后逃逸









2


.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是否构成自首,且如何量刑?

< p>






三、裁判理由







被告人王友彬在交通肇事后擅自离开就诊医院,十余小时后才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处


理,


其行为是否构成



交通肇事后逃逸



?对此,


审理过程中 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王友彬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擅自 离开就诊医院,


属于逃离事故现场,


已构成逃逸,


无论逃逸多


久、多远,也无论其事后有何举动,均不影响认定逃逸;第二种意 见认为,王友彬虽然擅自


离开就诊医院,但数小时后即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处理,并未逃 避法律追究,不构成逃逸;


本资料由为你辩护网(原四川刑事律师网)提供,更多参考< /p>





第三种意见 认为,王友彬只是离开就诊医院,不属于逃离事故现场,不构成逃逸。







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被告人王友彬构成



交通肇事后逃逸



。在此.有必要对



交通肇


事后逃逸


的时间、地点进行界定,以明晰其成立要件。







(一)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时空界定







刑法第 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 故,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 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p>


处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



该规定将



交通肇事后逃逸





因逃逸致人死亡

< br>”


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


情节,并设定了不同的法定 刑幅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


《解释》< /p>


)第三条规定:


“?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


,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 br>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的行为。



据此,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



交通肇事后逃逸



,应从以 下几方面来进行分析:







1


.考察 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是否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根据《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和第 二款第一至五项的规定,


行为人只有具备以下八种情形,


才可能 构成交通肇事罪


基本犯,即(


1


)死亡 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


)死亡三人


以上,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


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交通肇

< p>
事致一人以上重伤,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5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交通 肇事


致一人以上重伤,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6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 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


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 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7


) 明知是无牌


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 者主要责任;



8


)严重超载驾驶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因此,如果


行为人肇事情节轻微,


负事故次要或同等责任,


未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p>


由于其


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即使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 逃逸,也不构成



交通肇事后逃










2


.考察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这里所说的



明知



,是指行为人



知道



或者



应当知道



。如果行为人



应当知道



自己造成了交 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


的,仍应认定为



交通肇事后逃逸



。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应坚 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


仅要看行为人的供述,还应从肇事当时的时间、地点、路况、 行为人具备的知识、经验等方


面客观地评判其是否明知,从而确定其是否构成逃逸。







3


.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 究的主观目的。这里的



逃避法律追究



,既包括逃


避刑事法律追究,也包括逃避民事法律追究、


行政法律追究。


具体而言,就是不履行相关法


定义务,如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迅速报案、听候处理等义务,逃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民事赔偿、行政处罚、


刑事定罪处刑等责任。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


只要逃避上述任


何一种法律责任追究,即为


“< /p>


逃避法律追究









4



考察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逃离 现场的行为。


具体而言,


是指行为人交通肇事后,


在接受事故处理机关首次处理前,


故意逃离事故现场或相关场所,

< p>
使自身不受被害方、


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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