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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
王友彬,男,
1975
年
10
月
30
日出生。因涉嫌犯
交通肇事罪
于
2009
年
4
月
17
日被逮
捕。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以
被告人王友彬犯交通肇事罪,
且肇事后逃逸,
向集美
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
王友彬对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无异议,
但否认肇事后逃逸,
其辩
称:
肇事后离开
医院是为了到海边散心。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
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且具有自首情节。
集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
9
年
3
月
13
日
21
时
25
分许,被告人王友彬驾驶闽
DBV098
轿车附载王建设、王志远沿
厦门市集美区
403
县道由西往东行驶至
5km+800m
集美区后溪镇
港头路段时,碰撞因故障停
在同向南侧慢车道上由陈世新驾驶的闽
D20309
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闽
D0196
挂重型集装
箱半挂车左后部,
后撞到
403
县道北侧隔离带上的
214
< br>号路灯杆,
造成附载人员王建设当场死
亡、王志远轻伤的
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
被告人王友彬因昏迷被送往厦门市中山医院治疗。
同月
14
日
10
时许,
王友
彬擅自离开医院,
后经交警部门多方工作及多次电话通知,
于当日
21
时许到集美区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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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鉴定,交警部<
/p>
门认定王友彬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闽
D20309
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陈世新负次要责任。
另经调
解,王建设的亲属与王友彬达成调解协议,对王友彬表示谅解。
p>
集美区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友彬违反交通管理法规,
造成一人死亡、
一人轻伤的重
大交通事故,负事故
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应依法惩处。王
友彬在犯罪后能自
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构成自首,
依法可予减轻处罚。
鉴于王友
彬对被害人亲属积极进行赔偿,
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且其已认<
/p>
罪、悔罪,
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
关于辩护人所提王友彬不构成交通
肇事后逃逸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
符,不予采纳;所提王友彬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
理由充分,予以采纳。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友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王友彬没有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
二、主要问题
1
p>
.被告人王友彬的行为是否构成
“
交通肇事
后逃逸
”
?
2
p>
.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是否构成自首,且如何量刑?
三、裁判理由
p>
被告人王友彬在交通肇事后擅自离开就诊医院,十余小时后才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处
理,
其行为是否构成
“
交通肇事后逃逸
”
?对此,
审理过程中
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王友彬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擅自
离开就诊医院,
属于逃离事故现场,
已构成逃逸,
无论逃逸多
久、多远,也无论其事后有何举动,均不影响认定逃逸;第二种意
见认为,王友彬虽然擅自
离开就诊医院,但数小时后即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处理,并未逃
避法律追究,不构成逃逸;
本资料由为你辩护网(原四川刑事律师网)提供,更多参考<
/p>
第三种意见
认为,王友彬只是离开就诊医院,不属于逃离事故现场,不构成逃逸。
p>
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被告人王友彬构成
“
交通肇事后逃逸
”
。在此.有必要对
“
交通肇
事后逃逸
”
的时间、地点进行界定,以明晰其成立要件。
(一)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时空界定
刑法第
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
故,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
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p>
处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
”
该规定将
“
交通肇事后逃逸
”
、
“
因逃逸致人死亡
< br>”
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
情节,并设定了不同的法定
刑幅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
《解释》<
/p>
)第三条规定:
“?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
,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 br>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的行为。
”
据此,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
“
交通肇事后逃逸
”
,应从以
下几方面来进行分析:
1
.考察
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是否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根据《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和第
二款第一至五项的规定,
行为人只有具备以下八种情形,
才可能
构成交通肇事罪
基本犯,即(
1
)死亡
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2
p>
)死亡三人
以上,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p>
(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
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
4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交通肇
事致一人以上重伤,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
5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交通
肇事
致一人以上重伤,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
6
)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
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
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
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
7
)
明知是无牌
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
者主要责任;
(
8
)严重超载驾驶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因此,如果
行为人肇事情节轻微,
负事故次要或同等责任,
未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p>
由于其
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即使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
逃逸,也不构成
“
交通肇事后逃
逸
p>
”
。
2
p>
.考察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这里所说的
“
明知
”
,是指行为人
“
知道
”
或者
“
应当知道
”
。如果行为人
“
应当知道
”
自己造成了交
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
的,仍应认定为
“
交通肇事后逃逸
”
。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应坚
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
仅要看行为人的供述,还应从肇事当时的时间、地点、路况、
行为人具备的知识、经验等方
面客观地评判其是否明知,从而确定其是否构成逃逸。
p>
3
.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
究的主观目的。这里的
“
逃避法律追究
”
,既包括逃
避刑事法律追究,也包括逃避民事法律追究、
p>
行政法律追究。
具体而言,就是不履行相关法
定义务,如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迅速报案、听候处理等义务,逃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民事赔偿、行政处罚、
刑事定罪处刑等责任。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
只要逃避上述任
何一种法律责任追究,即为
“<
/p>
逃避法律追究
”
。
4
.
考察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逃离
现场的行为。
具体而言,
是指行为人交通肇事后,
在接受事故处理机关首次处理前,
故意逃离事故现场或相关场所,
使自身不受被害方、
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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