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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作者:高考题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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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3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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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3日发(作者:起义)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

< p>
133


条的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


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应当立案


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000


11



10

日公告、


11



21


日起施行


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p>


2


条第


1


款规定 ,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1)


死亡


1


人或者重 伤


3


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2)


死亡


3

< br>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


(3)

< br>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

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

< br>



2


条第

2


款规定,交通肇事致


1


人以上重 伤,负事故全部或者


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p>


;


(2)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


(3)


明知是安全装臵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 的


;


(4)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 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


(5)


严重超载驾驶的


;

< p>
(6)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


交通肇 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


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


二是要看是否符< /p>


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


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


并未造成严


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02-10 10:12:29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





2000



11



15


法释“


2000



33


号)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


现将审理交


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 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


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在分清事 故责任的基础上,


对于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 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 p>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 p>


(一)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 p>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 br>(三)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


负事故全部 或者主


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 br>并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


明知是安全装臵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


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规定 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


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 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


情节?

< br>,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

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 br>(三)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


负事故全部 或者主


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



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


律追究而逃 跑,


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


单位主管人员、


机动车辆所有人、


承包人或 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


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


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


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


疾的,


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


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 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


使、


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 故,


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


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 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

< br>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


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 重大损失,


构成犯罪的,


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二百三十三条等


规定定罪 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


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 、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


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 条第(三)项的起


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附:



[< /p>


刑法条文


]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 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


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 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 劣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



[释义]


一、


本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一般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 p>
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适用。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侵犯的客体为交通


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包括铁路、公路、水上、空中和城市的< /p>


交通运输)


的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违 反交通运输的规章制度而引


起人身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p>


二、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等非机动


车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按本罪论处。



三、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看行为人有无违章行为,造成了


多大的危害后果,


主观上有无过失,


这种过失同发生的重大事故有无

< br>必然联系。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主要是看是否故意行为,是否


故意破坏还在 适用中的交通工具。


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杀人的,


以故意


杀人罪论处。




近年 来,


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严重威胁着公民的


生命和财产安全。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

< br>根据刑法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


《关于审理交通 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



。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正确


适用法律审理好此类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司法实践中,


应当着重把握以下几 个问题。



一、关于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问题



根据 国务院于1988年3月9日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 管理条例》第四条有关?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


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 有关活动的人员,


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的规

定,


交通肇事行为的主体范围十分宽泛。


从实际发生的交通 肇事案件


看,使用各种机动、非机动交通工具肇事的情形较为普遍,因行人违

< p>
章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也时有发生,


给公民的生命、


健康和公私财产


安全造成了极大危害。


鉴于修订后刑法第一百 三十三条将交通肇事罪


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因此,


《解释》第 一条规定:


?从事交通运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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