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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
133
条的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
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应当立案
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000
年
11
月
10
日公告、
11
月
21
日起施行
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p>
2
条第
1
款规定
,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1)
死亡
1
人或者重
伤
3
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2)
死亡
3
< br>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
(3)
< br>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
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
< br>
第
2
条第
2
款规定,交通肇事致
1
人以上重
伤,负事故全部或者
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p>
;
(2)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
(3)
明知是安全装臵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
的
;
(4)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
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
(5)
严重超载驾驶的
;
(6)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
交通肇
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
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
二是要看是否符<
/p>
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
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
并未造成严
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02-10 10:12:29
最高人民法院
p>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
(
2000
p>
.
11
.
15
p>
法释“
2000
”
33
号)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
现将审理交
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
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
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在分清事
故责任的基础上,
对于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
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一)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 br>(三)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
负事故全部
或者主
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 br>并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
明知是安全装臵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
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p>
,
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规定
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
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
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
情节?
< br>,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
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 br>(三)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
负事故全部
或者主
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
,
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
律追究而逃
跑,
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
p>
单位主管人员、
机动车辆所有人、
承包人或
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
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
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
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
疾的,
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
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
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
使、
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
故,
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
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
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
< br>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
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
重大损失,
构成犯罪的,
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二百三十三条等
规定定罪
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
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
、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
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
条第(三)项的起
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附:
[<
/p>
刑法条文
]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
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
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
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
劣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
[释义]
一、
本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一般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适用。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侵犯的客体为交通
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包括铁路、公路、水上、空中和城市的<
/p>
交通运输)
的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违
反交通运输的规章制度而引
起人身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等非机动
车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按本罪论处。
三、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看行为人有无违章行为,造成了
多大的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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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上有无过失,
这种过失同发生的重大事故有无
< br>必然联系。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主要是看是否故意行为,是否
故意破坏还在
适用中的交通工具。
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杀人的,
以故意
杀人罪论处。
近年
来,
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严重威胁着公民的
p>
生命和财产安全。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
< br>根据刑法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
《关于审理交通
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
)
。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正确
适用法律审理好此类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司法实践中,
应当着重把握以下几
个问题。
一、关于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问题
根据
国务院于1988年3月9日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
管理条例》第四条有关?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
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
有关活动的人员,
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的规
定,
交通肇事行为的主体范围十分宽泛。
从实际发生的交通
肇事案件
看,使用各种机动、非机动交通工具肇事的情形较为普遍,因行人违
章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也时有发生,
给公民的生命、
健康和公私财产
安全造成了极大危害。
鉴于修订后刑法第一百
三十三条将交通肇事罪
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因此,
《解释》第
一条规定:
?从事交通运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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