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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交通肇事罪
,
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
,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
致人重伤、死
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
为。
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下列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三十万元以上,负事故
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的。
交通
< br>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
)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
2
)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
3
)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
4
)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
5
)
严重超载驾驶的;
(
6
)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下列行为之一,视为
“
有其他特别恶劣
情节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
2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六人以上;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六十万元以上,
p>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且无能力
赔偿。
交通肇事罪
,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
产遭
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
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
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
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
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
4
个相互不可分割的
因素组成的:
p>
1
、
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
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的行为,这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
法律基础。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
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
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
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
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如《城市交
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
、
《内河避碰规则》
、《航海避碰规则
》、《渡口守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违反上述规则就可能造成重
大交通事故。在实践中,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
,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
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章行驶等。例如,公路违章的有:
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
驶、酒后开车;航运违章的有:船只强行横越,不按避让规
章避让,超速抢档,在有碍航行
处锚泊或停靠;航空违章的有:违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
飞,偏离飞行航线,无故不与地面
联络,等等。上述违章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可以归纳
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不论
哪种形式,只要是违章,就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
/p>
1
2
、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这是构成交通肇事
罪的必要条件之一。
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但未造成上述
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 br>
3
、
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
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
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存在先行
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
/p>
4
、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的行为,必须发生
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
离去、货物卸完的整
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从空间上说,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镇
道路、和空中航道上;
从时间上说,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如果不是发
生在上述空间、时间中,
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内作
业,或者进行其他非交通运
输活动,如检修、冲洗车辆等,一般不构成本罪。检察院
p>
1992
年
3
月<
/p>
23
日《关于在厂(矿)
区机动车造成伤
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厂(矿)区机动车
作业期间发生
的伤亡事故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
违反交通运
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应按刑法第
113
条规定处理。违
反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
114
条规定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
围外发生的,应
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由此可见,对于这类案件的认定,关键是要查明它是
否发生在属于
公共交通管理的铁路、公路上。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
16
周岁、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
通运输部门工作的
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
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
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
4
种从事交通运
输的人员,(
1
)交通运输工具的
驾驶
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
2
)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
,如扳道员、巡道员、道
口看守员等;
(
3
)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
4
)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
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
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
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
/p>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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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
[1]
< br>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
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
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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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
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
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
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
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
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
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补充
--
认定范围必须为公共交
通管理范围。
如果在学校
.
社区
.
等不属于交通部门
管理
地方肇事伤人致人死亡
定过失伤人
过失致人死亡
出于故意则是故意伤人或杀人罪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