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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海安全[2011]716号)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1-02-13 14:20
ta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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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3日发(作者:暴怒)


关于印发《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海安全【


2011



716





各直属 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


事局,各航运企业单位 、船员派出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提高水上交通肇


事逃逸案 件调查处理工作效率,


有效预防和遏制肇事逃逸事故的发生,



厉打击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 了


《水上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现印发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

处理规定》,自


2012



1



1


日起施行;《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处 理


程序》(安监字〔


1998



234


号)同时废止。








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有效遏


制水 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发生,提高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效率,


加大水上交通肇事逃 逸行为打击力度,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

< p>
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 用于船舶在中国沿海水域及内河通航水域发生水


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调查处理。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船舶明知或应当知道已发生水上交通事故,< /p>



逃避法律责任,而擅自驶离事发现场的行为。

< br>


第三条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 案件的调查处理以发生地管辖为主,


指定


管辖为辅。

< p>


(一)


发生在我国管辖水域内的水上交通肇事逃 逸案件,


由事故发生


地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



(二)


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事故肇事 逃逸案件的管辖不明或


发生争议的,


应报请共同的上级海事管理 机构,


由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



- 1 -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管辖。



第四条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 处理的权限范围与水上交通事


故调查处理相同。



第五条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 后,


受害方或其他相关方应立即


向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除按事故报告的要求报告相关信息外,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信息:



(一)肇事船船名、船籍港及船舶特征(如:船体颜色 、船舶尺度、


驾驶台位置、船艏艉形状、船舶照片、烟囱标志、吊杆、号灯号型、装载< /p>


及干舷高度等);



(二)肇事船舶航向、航速及始发、目的港;



(三)残留在被碰撞船舶或肇事船舶上的油漆或其他证据情况等;



(四)附近其他航经船舶、目击证人等;



(五)报告方的具体信息。



第六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获知水上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信息后,


应按


照水上交通事故的报告要求,< /p>


逐级向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当事船舶


第一到达港是国外港口的,应尽快将相关信息报至中国海事局。



第七条



接到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报告后,


具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


机构应立即追查肇事船舶。



第八条



直属 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根据查找涉嫌肇事船舶的需


要,可以通过发布《水上交通肇事逃 逸案件协查书》(附件


1


)通报相关


海 事管理机构进行协查;也可以发函请公安、渔政等部门协查。



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收到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协查书》


后,< /p>


应在本


辖区内展开涉嫌肇事船舶的核查,


一经发现涉嫌肇事船舶应立即向发出协


查的海事管理机构通报。



肇事船舶一经确定,


要求协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各有关海 事管


理机构发出《解除协查通知书》(附件


2

< br>),以便停止协查工作。



第九条



因所获得的肇事逃逸嫌疑船 舶的信息原因而无法发出


《水上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协查书》



负责调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不发


《水上交 通


肇事逃逸案件协查书》,但仍需继续开展证据收集工作。



第十条



对涉嫌肇事船舶的调查取证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p>
(一)


对船体外壳进行勘查,


检查是否有新的撞击 、


擦碰痕迹或残留



- 2 -


的木屑、油漆和油污等,并进行拍照、记录和物证采集。



(二)查看船上的原始记录,如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航向记录、海


图、


VDR


等,核实船舶事发时是否驶经事发水域。

< p>


(三)


对事故发生时段值班船员进行查询,


以了解船舶在事故发生时


段的动态以及船员在航行中听到、看到或感 觉到的各种可疑情况。



(四)


对于 出现的各种异常现象,


如第一款所述的各种情形、


刷新漆


或新漆覆盖旧漆现象、


原始记录被涂改、


被查 询人员的回避、


掩饰行为等,


应要求有关人员作出合理的解释。



根据调查取证需要,


还可对航经事发 水域的其他船舶、


现场目击证人、


VTS



CCTV


监控部门等相关人员进行查询,以获取更多的信息 。



第十一条


对有重大肇事嫌疑的船舶,


海事管理机构可要求该船舶在


指 定地点接受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



调查取证完毕,


肇事证据充分确凿的,


可以直接认定肇事


船舶。


负责调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做出肇 事船舶的认定,


并出具


《水


上交通肇事 船舶认定书》(附件


3


)。



认定肇事船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涉嫌肇事船舶当事人承认肇事事实;


< br>(二)涉嫌肇事船舶特征(如船名,船体颜色,船舶种类等)与现场


目击者提供的 证据吻合;



(三)


涉嫌肇事船舶船体 外壳留有新的碰撞痕迹,


且船长对新的碰撞


痕迹无法解释或解释 不合理;



(四)


涉及涉嫌肇事船舶的


VTS



AIS



VDR


等记录的信息与事故报告


的 时间、地点等信息吻合,并有航行异常操作;



(五)


从涉嫌肇事船舶船体外壳的碰撞痕迹上取下的外来油漆与被碰


撞船舶的油 漆,经化验对比鉴定理化指标基本吻合;



(六)其他与事故有关的证据。



第十三条



对已认定的肇事船舶,除依 照《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


例》或《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查明事故发生原因外 ,还应对是否


属于肇事逃逸行为进行调查。


< br>在调查是否属于肇事逃逸行为时,


应综合考虑事发时的通航环境、



员的良好船艺及船舶技术参数等要素,同时全面分析以下证据: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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