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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逃逸及其主观认定的基础
近年来
,
交
通运输业空前繁荣
,
但与此同时交通事故也频繁发生
,20XX
年
全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327209
起
,
造成
p>
81649
人死亡、
380442
人受伤
,
直接财产
损失
12
亿元
,
交
通肇事所造成的间接损失往往难以用数字来形容
,
而且交通肇事
逃逸的情况屡见不鲜
,
往往造成更加恶
劣的后果。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
,
《刑
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
,
< br>并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等特别恶
劣情节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了较
重的法定刑。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
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
以下简称“
《解释》
”)第
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
,
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同时根据《解释》的规定
,<
/p>
上述关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概念系建立在行为人具有构成交通肇事罪
的八种情形之一的基础上
,
也即此处“交通运输肇事
后逃逸”的概念仅限于交通
肇事罪中的界定
,
< br>而这也正是本文所要讨论的范畴。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
法解释
,
《解释》中关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概念在认定交通肇事罪的过
p>
程中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因此
,
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可以初步定义为
:
交通肇事
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
,
为逃避法律
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上述交通肇事逃逸的
概念由三个方面组成
:
p>
一是发生交通事故
,
这是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的前提条件。
所谓“肇事”即
发生事故的意思
< br>,
因此在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
,
< br>不可能存在交通肇事逃逸。
二是逃跑
,
这是应有之意
,
是交通肇事逃逸的客
观行为体现。笔者认为
,
此处的逃跑应当是故意逃跑
,
即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已经发生交通事故
,
但还是逃
跑。
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或者不可
能意识到发生交通事故
,
之后离开现场
,
因该
离开行为缺乏逃跑的故意
,
p>
不应机械地认定为逃跑。
但如果离开现场之后
,
因周围
群众的提醒等原因得知发生事故
,
此时行为人能够返回事故现场而不返回的
,
则
可以认定其逃跑。
三是为
逃避法律追究
,
即行为人逃跑的目的或者动机是为了逃避法律追
究
,
这反映了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心态
,
也是界定交通肇事逃逸的重要方面。
但笔
者认为
,
仅仅将交通肇事逃逸的主
观方面限定于“为逃避法律追究”不够完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
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
/p>
,
保护现场
;
造
成人身伤亡的
,
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
受伤人员
,
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即肇事行
为人在发生事故后依法负有抢救受伤人员的法定义务。
如果行为人为了逃避履行
上述法定义务
,
不及时救助伤者
,
能够采取却不采取任何救助措施<
/p>
,
往往导致先前
肇事行为产生的危害进一
步扩大
,
甚至造成伤者死亡的严重后果
,
显然比一般的
交通肇事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同时
,
对于伤者来讲
,
无论行为人是为逃避
履行法定义务而逃跑
,
还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
其最
基本和最重要的生命健
康权利均同样被置于不管不顾的位置。因此
,
行为人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而逃跑
亦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
逸。
据此
,
笔者
认为
,
对交通肇事逃逸作如下定义更为准确
:
交通肇事行为人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
,
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或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成立要件
根据我
国刑法及
《解释》
中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相关规定
,
交通肇事逃逸不
仅是成立交通肇事罪的构成情形之一
,
即“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
,
p>
负事故全
部或者主要责任
,
并具有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情形
,
以交通肇事罪
定罪处罚。”而且交通肇事逃
逸还是适用何种法定量刑幅度的关键
,
即“交通运
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
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逃
逸致人死亡
的
,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
p>
,
探讨交通肇事逃逸的成立要件显得
尤为重
要。笔者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具体予以具体分析
:
(
一<
/p>
)
主观方面
交通肇
事罪本身是过失犯罪
,
但交通肇事逃逸是行为人在肇事后的行为
,
其主观方面主要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
p>
一是行为人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这里“明知”范围并非
及于事故所有的细节
,
只要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有大概的认知
即可成立
,
可以根
据行为人当时的状态
、肇事时的路况、天气、肇事后的行进路线、肇事后反应、
表现以及一般经验等综合分析
判断。如果对于是否“明知”一概不管
,
对行为人
没有意识到或不可能意识到发生事故而离开现场的行为以逃逸论处
,
加重其刑事
责任
,
属于
典型的客观归责
,
有悖于刑法基本原则和司法公正。
二是行为人主观上系为了逃避履行法定义务或者逃避法律追究
。这是行
为人实施逃跑行为的决定因素
,
也是逃跑的动机和最终目的所在。一般情况下
,
行为人逃避履
行法定义务和逃避法律追究是重合的
,
在特定情况下
,
也可能存在
着并不逃避履行法定的救助义务
p>
,
但尽可能地逃避法律责任追究
,
或者不履行法
定义务
,
却并不逃避法律责任追究的单一情况。
无论何种情形
,
只要行为人具备了
逃避履行法定义务或者逃避法律追究中的任何一个
p>
,
都应认定为具备了交通肇事
逃逸的主观方
面。
(
二
)
客观
方面
交通肇事逃逸的客观方面就是逃跑
,
典型的逃跑就是行为人明知发生事
故
,
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
,
但在实际生活中所谓
的“逃跑”却呈现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
,
如何界定应当具体分析。
p>
第一种情况
,
行为人没有意识到或者不可能
意识到发生交通事故而离开
现场。
此即前文所述情况
,
一般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
除非离开现场后能够返
回而不返回
,
< br>此处不予赘述。
第二种情况
,
行为人在明知发生事故后
,
因其他
客观原因离开现场。生活
中
,
存在行为
人因抢救其他需要紧急救助的伤者或者执行其他重大任务等原因
,
不能按照一般程序停车救助事故伤者并等待接受处理
,
此种情
况一般亦不能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但行为人应当及时采取其他措施
,
如拨打急救、报告执勤的交通
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等
,
并在其他原因消除后主动到相关部门接受处
理。
第三种情况
,
行为人在发生事故后
,
主动将伤者
送往医院救治
,
之后从医
院离开。
p>
此种情况下
,
行为人如果从医院离开是为了
逃避法律追究
,
同样应当认定
为交通肇
事逃逸
,
但因其积极履行救助义务
,<
/p>
在追究责任时应当酌情予以考虑。
当然<
/p>
,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
实际生活中关于交通肇事后逃跑的情形层出
不穷
,
p>
笔者亦无法一一列举。
但无论何种情况
,<
/p>
在认定行为人是否符合“逃跑”这
一客观要件时
< br>,
不能单单考察行为人是否离开事故现场
,
必须结合行为人的主观
方面进行分析
,
关键就是要把握行为人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和接受法律追究。
p>
此外
,
生活中还存在这种情形
:
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
,
在原地等待
,
但
不履行任何救助义务
。因行为人不具备逃跑的客观行为
,
故不能认定其系交通肇
p>
事逃逸
,
但其不履行救助义务的行为
,
显然具有较一般交通肇事行为更为严重的
社
会危害
,
在追究责任时应当酌情予以考虑。
三、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认定
对照交
通肇事逃逸的成立要件
,
我们可以看出
,
肇事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不
仅是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直接要件之
一
,
同时对于判断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具有较
大影响
,
加之主观方面本身所具有的抽象性和复杂性
,
使得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
认定成为重中之重
。
一方面
,
行
为人的陈述始终是交通肇事逃逸主观方面认定的基础和直接
依据。由于主观方面反映的是
行为人的主观心理
,
因此认定主观方面最直接的依
据就是行为人本人对其心理的描述。
当然
,
涉及到对行为人的责任追究
,
行为人往
往避重就轻
,
甚至撒谎抵赖
,
因此在听取行为人陈述过程中要注意辨别分析
,
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