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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溧水区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加强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
治疗和管理,
保障国家、<
/p>
集
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维护社会
和谐稳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易肇事肇
祸精神病人是指患有精神分裂症、
双向情感障
碍、
偏执性精神障碍、
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
癫痫所致精
神障碍和严重精神发育
迟滞共
6
大类重
性精神疾病,
病情不稳定,
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评估为有暴力倾
向等表现、
达到
3-5
级高风险行为的患者或在不能辨认、
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
况下有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行
< br>为的精神病人。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三条
易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
实行属地
管理,
区及
镇
(
区
)
要成
立由分管
综治
(稳定)
工作的领导任组
长,综治、公安、民政、财政、卫生、教育、残联、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
司法等部门
(单位)
为成员的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
工作领
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设在
区稳定办
、镇
综治办(稳定办)
。各级政府要
落实必要的经费保障
,提供必要的
工作条件,
村(居)委会应明确
一分管领导
负责
。
第四条
易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部门
要切实履行下列
职
责:
(一)
综治(稳定)办
牵头组织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日常
管理工作。
组织、
协调、
指导、
督促辖区各部门、
各单位落实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
的各项工作任务。
对辖区各部门、
各单位开展工作
情况及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进
行督查督办。
(二)公安部门牵头组织民政、卫
生、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各镇、村(居)委
会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
协调相关部门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诊
断和风险评估,
制定管控方案。
会同有关部门
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
行跟踪管
理。移送有暴力倾向或正在实施肇事肇祸行为的精神病人到定点医院
诊
治。
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对本人及
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易肇事肇祸精神病
人,
在保证其安全的情况
下,
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精神病人不能辨认
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
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公安机关应当现场采取保护
性约束措施,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
(三)
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公安、
p>
卫生部门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工
作。
收集、
梳理民政系统所属福利机构和救助站收治的精神疾病患者相关信息及
时通报公安、
卫生部门。
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精神病人予以相应的社会救助。
协助做好流浪乞讨精神病人的
救助工作。
< br>(四)
卫生部门负责协助公安部门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工作。
做好
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
病情诊断、
医疗救治、
信息采集和重性精神病人的
随访管
p>
理
工作,
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危险性评估在
3
级以上的精神病人信息。
监督精神<
/p>
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
区精神
病防治院负责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的有关规定收
治易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
对其病情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
完善安全设施,
防止住院治
疗的易肇事肇祸精
神病人住院治疗期间外逃、伤人和自杀等事件发生。
(五)
区
残联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社会防治康复工作。
规范发放
易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残疾人证件,
落实
符合救助条件者按规定享受门诊免费服药
及重残补助等优惠政策。
(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
医疗保险政策
。
为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该类病人提供就业服务。
(七)
区司法局
负责开展
《精神卫生法》
p>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为符合
条件的易肇
事肇祸精神病人提供法律援助。
(八)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医疗救治经费。<
/p>
要逐年增加精
神病防治专项基金的财政投入,审核拨付并监督基金
使用情况。
< br>(九)各镇(区)及村(居)委会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本辖区内易肇事肇
祸精神
病人排查工作,
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危险性评估、
< br>随
访管理、
应急处置工作。
发现
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及时向公安、
卫生、
民政
< br>等
部
门报告。落实本辖区内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医疗救
助政策。
(十)
教育部门应完善校园安全的人防、
技防措施,
制定易肇事肇祸精神病
人伤害学生应急预案,
普及学校精神卫生知识,
做好在校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
危机干
预。
第三章
监护人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