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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备案号:
DB
海
市
地
方
标
准
DB31/T
XXX
—
2009
上
公共场所英文译写规范
第
7
部分:金融
(公示稿,
20090728
)
2009-
××
-
××发布
2009-10-01
实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1/T XXX
—
2009
前
言
<
/p>
为规范本市公共场所的英文译写,
提升上海的城市文明形象,
p>
进一步推动上海的国际化
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
文字法》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
用语言文字法〉
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场所英文译名使用管理的若干意
见》
《上海市公共场所中文名称英译基本规则》以及国家和上海其它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标
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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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公共场所英文译写规范》分为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通则;
——第
2
部分:实体名称;
——第
3
部分:交通;
——第
4
部
分:旅游;
——第
5
部分:文化体育;
——第
6
部分:教育;
——第
7
部分:金融;
——第
p>
8
部分:医疗卫生;
——第
9
部分:邮政电信;
p>
——第
10
部分:商业服务业。
本标准由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公共场所中文名称英译专家委员会。
本部分为
DB 31/T XXX
的第
7
部分。
本
部分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附录
B
p>
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起草人:潘文国、
姚锦清、
许余龙、黄源深、
王晓群、<
/p>
凌晓凤、张日培、
林元彪、
姚红梅。
p>
本标准于
2009
年
8
月首次发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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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英文译写规范
第
7
部分:金融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金融行业英文译写的方法、原则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金融机构名称等实体名称信息,
金融类设施及功能信息、
警示和提示信息
的英文译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
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
本部分,
然而,鼓励根据本部
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
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16159
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
3
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金融机构
< br>指从事货币存取和信贷、货币流通、证券和期货交易、保险业务等活动的机构与实体。
4
译写方法和要求
4.1
实体名称
4.1.1
本部分实体名称指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的名称。
4.1.2
实体名称构成成分的分析方法,以及不同成分的译写方法,按照本标准《
第
2
部分:
实体名称译法》的相关规定
及其附录执行。
4.1.3
本部分实体名称
属性名、通名
的具体译法
p>
4.1.3.1
银行
4.1.3.1.1
银行译作
Bank
。
4.1.3.1.2
分行
译作
Branch
。
各银行的在沪分行均译作
Shanghai
< br>Branch
,并置于上位译名(所属总行译名)之后,
如: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Shanghai
Branch
。
4.1.3.1.3
支行译作
Sub-
Branch
。
各银行的支行译作
Sub-Branch
,一般置于上位译名(所属总行、分行译名)之后,如:
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普陀支行
Bank of China, Shanghai Branch, Putuo
Sub-Branch
。也可省去
分行译名,简作:中国银行普
陀支行
Bank of China, Putuo Sub-
Branch
。
4.1.3.1.3
支行以下分支机构的具体译法
4.1
.3.1.3.1
营业部译作
Banking
Center
或
Banking
Department
。
4.1.3
.1.3.2
分理处译作
Office
。
4.1.3.1.3.3
储蓄所译
作
Savings
Office
或
Savings
Agency
。
4.1.3.1.3.4
译写顺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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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一般省去上位分行
、支行译名,置于总行译名之前,用“
,
”隔开,如:中国农业
银行
(上海市分行嘉定支行)纪王分理处
Jiwang
Office,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
4.1.3.2
交易所
4.1.3.2.1
交易所译作
Exchange<
/p>
。
4.1.3.2.2
证券交易所译作
Stock
Exchange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
4
.1.3.2.3
期货交易所译作
Futures
Exchange
,如:上海期货交易所
Shan
ghai
Futures
Exchange
。
4.1.3.3
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译作
Securities
Limited Company
(
Limited
Company
可缩写为
Co., L
td.
,
下同)
,
如: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Huatai
Securities Co., Ltd.
。
4.1.3.4
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译作
Insurance
Limited Company
,如:民生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
Minsheng Life Insurance Co.,
Ltd.
。
4.1.3.4.1
p>
人寿保险译作
Life
Insurance
。
4.1.3.
4.2
财产保险译作
Property
Insurance
。
4.1.3.
4.3
再保险译作
Reinsurance
。
4.1.4
本部分附录
A
中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译例,均为现用成熟
译名,可以沿用。
4.2
设施及功能信息
4.2.1
货币种类指示设施
可根据国际惯例使用缩写形式。世界主要币种译写方法:
p>
4.2.1.1
人民币
RMB
;在外汇交易场合,也可用
CNY
。
4.2.1.2
美元
USD
。
4.2.1.3
< br>欧元
EUR
。
4.2.1.4
日元
YEN
。
4.2.1.5
港币
HKD
。
4.2.1.6<
/p>
澳元
AUD
。
4.2.1.7
加拿大元
CAD
。
4.2.1.8
英镑
GBP
。
4.2.2
金融业务种类指示设施
<
/p>
4.2.2.1
存取款:存款
Depos
it
;取款
Withdrawal
。<
/p>
4.2.2.2
贷款
Loan
。
4.2.2.3
外汇
Foreign
Currency
。货币兑换
Currency
Exchange
。
4.2.2.4
理财
Financing
(Management)
。
4.2
.2.5
基金
Fund
。
4.2.3
服务和功能设施
4.2.3.1
p>
用英文直接译写,如:个人质押贷款
Personal
Pledge Loan
。
4.2.
3.2
应使功能指示明确,保持译文简洁,如:存折插入口
Pl
ease Insert Your Passbook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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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3<
/p>
使用缩写形式应符合国际惯例,如:取款机
ATM
,存款机
CRS
。
4.2.4
金融类设施及功能信息的
具体译法见本部分附录
B
。
附录
B
以外的,
其英文译写应当
< br>遵从本标准通则
5.2
和
5.3
的规定。
4.3
警示和提示信息
4.3.1
用英文直接译写,如:钱款请当面点清
P
lease Count Your Cash Before
Leaving
。
4.3.2
应使警示提示的指令清晰,保持译文简洁,如:进门请刷卡
Swipe
Card to Enter
。
4.
2.3
金融类体警示和提示信息的具体译法见附录
B
。
附录
B
以外的,
其英文译写应当遵从
本标准通则
5.2
和
5.3
的规定。
4.4
本部分汉语拼音用法应符合<
/p>
GB/T 16159
的要求。
4.5
本部分英文词语选用和拼写方法、单复数用法按照本标准通则<
/p>
5.4
和
5.5
的规定执行。
4.6
本部分英文大小
写、标点符号、空格、换行、字体的用法,按照本标准通则“
6
书写要
求”的规定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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