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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文
为使国家行政机关
(
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
的公文处理工
作规范化、制度化、科
学化,制定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
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
文,欢
迎阅读
!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行政机关
(
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
的
公文
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
(
包括电报,下同
)
,是行政机
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
式的文
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3]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
(
立卷
)
、
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
则,做到及时、准
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
密法律、法规和
其它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
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
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
和检查。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
(
室
)
是公文处理的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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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
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
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
(
室
)
p>
应当设立文秘部门
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
一
)
命令
(
令
)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
;
宣布施行重
大强制性行政措施
;
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p>
(
二
)
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
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
三
)
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
四
)
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
五
)
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
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
者执
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
六
)
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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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
/p>
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
八
)
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
的询问。
(
九
)
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
十
)
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
十一
)
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
十二
)
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
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
十三
)
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
限、紧急程度、
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
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
关、印发机关和
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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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
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
二
)
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
“急件”。
其
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
“特急”、
“加
急”、“平急”。
(
三
)
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
简称
;
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
四
)
p>
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
文,只标明主办机
关发文字号。
(
五
)
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
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
六
)
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
的主要内容并
标明公文种类,
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
公文标题中除法规、
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
七
)
p>
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
者规范化简称、统
称。
(
八
< br>)
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
九
)
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
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
办机关加盖印章
;
联合
下发的公文,发
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
十
)
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
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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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
公文如有附注
(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应当加括
号标注。
(
十
二
)
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
求标注主题词。
(
十三
)
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
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
十四
)
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
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p>
(
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
。
第十一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
则,参照《国家
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
十
二
条
公
文<
/p>
用
纸
一
般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a4
型
(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
际需
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
权范围确定,一
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五条
< br>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
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
;
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
询问和答复问题、
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
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
(
p>
室
)
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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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
、上级政府部门
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
;
< br>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
以联合行文
;
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
行文
;
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也可以联合
行文。
第十七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
,应当由部门自
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
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
经政府同意。
p>
第十八条
属于主管部门职务范围内的
具体问题,应当
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 br>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
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
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条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
要行文,应当同
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一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
一般只写一个主
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
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二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
办的事项外,不
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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