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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协议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1-02-13 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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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2月13日发(作者:combatant)


债权转让协议


编号:


2008

< br>-



甲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


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郑州道


27




负责人:李娟

























职务:总经理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鉴于


1



< /p>


天津创业


(


集团


)


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


)与原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北辰区 支行(以


下简称“北辰工行”


)分别签订了编号为“

< p>
2000


年Ⅰ字第


337


号、


2001


年Ⅰ字第


020


号、


2001


年Ⅰ字第


022


号、


2001


年Ⅰ字第


042


号、


2001


年 Ⅰ字第


043


号、


2001

< p>
年Ⅰ字第


377


号”六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p>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保证人”


)在上述陆份借款合同项下与北辰工


行签有保证合 同,自愿为债务人在上述陆份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甲方与原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甲方受让了上述陆份 《流动


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权中除已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表内利息之外的部分以及 相关担


保权益,并履行了相关的告知义务,现甲方成为上述陆份合同项下的债权人及担保 权人。



鉴于


2



< /p>


债务人与原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河北支行


(下称“河北建行”< /p>


)签订“


97


年营外信

< br>1


号《外汇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鉴于保证人在上述借款 合同项下与河北建行签有保证合同,


自愿为债务人在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



河北建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下称 “信达津办”


)签订《债权转让协


议》


,信达津办受让了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及其相关担保权益;



甲方与信达津办签订


《债权转让协议》


,甲方受让了上述借款 合同项下的债权以及相关


担保权益,并履行了相关的告知义务,现甲方成为上述合同项下 的债权人及担保权人。



鉴于


3



< /p>


保证人已制定“利用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股本用于解决债务问题的方案”

< br>(下称“以股


抵债方案”



,拟 通过以股权抵债方案向其特定股东增加股权,保证人保证其特定股东以新


增股权用于抵偿 债务人及保证人对甲方所负有债务;



2008



11



6

< br>日,甲方与债务人以及保证人签订《以股抵债协议》


。协议约定,甲方

< p>
在《以股抵债协议》所及股权变更至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名下后,免除债务人、保证人

< p>
的债务。



鉴于


4



< /p>


乙方已经对标的债权进行了充分且全面的调查和必要的了解,对标的债权所存在的风


险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并自愿承担所有的风险;



甲方已将上述鉴于


3


中所涉之


《以股 抵债协议》


的全部内容向乙方开示,


乙方对该

< br>《以


股抵债协议》的全部内容已充分理解并自愿承担所有的风险;



乙方在充分理解受让不良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以现金方式受让甲方对 债务人


享有的上述债权及相关担保权益。


有鉴于上,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经平等协商,在反对不正当竞争和杜绝商业贿赂的


前提下,甲乙双方就上述债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以昭信守。



第一条



债权数额



甲乙双方确认,

< p>
截止至


2007



3



31


日,


甲方对 债务人享有金额为


193,848,399.32


元人民币的债 权。其中包括:债权本金


118,001,669.72


元人民 币、利息


75,846,699.60



人民币。



第二条



担保权益




2001


年Ⅰ字第


020


号、


2001


年Ⅰ字第


377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保证


人与北辰工行签有


200 0


年Ⅰ字第


315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


,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与北辰


工行在


2000



8



7


日至


2001


< br>8



6


日之间签订的总额在


4,000


万元之内的借款,


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




2000

< br>年Ⅰ字第


337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保证人与 北辰工行签有


99


年Ⅰ


字第

< p>
285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自愿为债务 人与北辰工行在


1999



11



10




2000



11



1


日之间签订的总额在


6,000


万元之内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01


年Ⅰ字第


022

< br>号、


2001


年Ⅰ字第


043< /p>


号、


2001


年Ⅰ字第

< br>042


号《流动资


金借款合同》项下,保证人与北辰工行 签有


2001


年Ⅰ字第


022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


证人自愿为债务人与 北辰工行在


2000



11

< p>


1


日至


2001



10



31


日之间签订的总额



6,000


万元之内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


97


年营外信字第


1


号”


《外汇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


,


保证人与河北建行签有


97


年营外信字第

1


号《中国建设银行(贷款)保证合同》


,自愿为债务人的 还款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



第三条



债权转让价款



乙方自愿向甲方支付人 民币×××万元(大写:××××元整)


,作为乙方购买本协议所及

债权和担保权益的对价。



第四条



价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全款最后付 款期限不超过


2009



4

< p>


30


日,可具体商谈)



乙方已于本协议签定前向甲方支付保证金


1,000

< p>
万元(大写:壹仟万元整)


,该保证金


将作为确保 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和遵守保密协议的担保。如乙方违反本协议和


/


或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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