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权转让协议
编号:
2008
< br>-
甲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
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郑州道
27
号
负责人:李娟
职务:总经理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鉴于
1
:
<
/p>
天津创业
(
集团
)
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
)与原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北辰区
支行(以
下简称“北辰工行”
)分别签订了编号为“
2000
年Ⅰ字第
337
号、
2001
年Ⅰ字第
020
号、
2001
年Ⅰ字第
022
号、
2001
年Ⅰ字第
042
号、
2001
年
Ⅰ字第
043
号、
2001
年Ⅰ字第
377
号”六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p>
;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保证人”
)在上述陆份借款合同项下与北辰工
行签有保证合
同,自愿为债务人在上述陆份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甲方与原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甲方受让了上述陆份
《流动
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权中除已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表内利息之外的部分以及
相关担
保权益,并履行了相关的告知义务,现甲方成为上述陆份合同项下的债权人及担保
权人。
鉴于
2
:
<
/p>
债务人与原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河北支行
(下称“河北建行”<
/p>
)签订“
97
年营外信
< br>1
号《外汇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鉴于保证人在上述借款
合同项下与河北建行签有保证合同,
自愿为债务人在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
河北建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下称
“信达津办”
)签订《债权转让协
议》
,信达津办受让了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及其相关担保权益;
甲方与信达津办签订
《债权转让协议》
,甲方受让了上述借款
合同项下的债权以及相关
担保权益,并履行了相关的告知义务,现甲方成为上述合同项下
的债权人及担保权人。
鉴于
3
:
<
/p>
保证人已制定“利用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股本用于解决债务问题的方案”
< br>(下称“以股
抵债方案”
)
,拟
通过以股权抵债方案向其特定股东增加股权,保证人保证其特定股东以新
增股权用于抵偿
债务人及保证人对甲方所负有债务;
2008
年
11
月
6
< br>日,甲方与债务人以及保证人签订《以股抵债协议》
。协议约定,甲方
在《以股抵债协议》所及股权变更至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名下后,免除债务人、保证人< p>
的债务。
鉴于
4
:
<
/p>
乙方已经对标的债权进行了充分且全面的调查和必要的了解,对标的债权所存在的风
险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并自愿承担所有的风险;
甲方已将上述鉴于
3
中所涉之
《以股
抵债协议》
的全部内容向乙方开示,
乙方对该
< br>《以
股抵债协议》的全部内容已充分理解并自愿承担所有的风险;
乙方在充分理解受让不良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以现金方式受让甲方对
债务人
享有的上述债权及相关担保权益。
有鉴于上,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经平等协商,在反对不正当竞争和杜绝商业贿赂的
前提下,甲乙双方就上述债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以昭信守。
第一条
债权数额
甲乙双方确认,
截止至
2007
年
3
p>
月
31
日,
甲方对
债务人享有金额为
193,848,399.32
元人民币的债
权。其中包括:债权本金
118,001,669.72
元人民
币、利息
75,846,699.60
元
人民币。
第二条
担保权益
在
2001
年Ⅰ字第
020
号、
2001
年Ⅰ字第
377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保证
人与北辰工行签有
200
0
年Ⅰ字第
315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
,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与北辰
工行在
2000
年
8
月
7
日至
2001
年
< br>8
月
6
日之间签订的总额在
p>
4,000
万元之内的借款,
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
在
2000
< br>年Ⅰ字第
337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保证人与
北辰工行签有
99
年Ⅰ
字第
285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自愿为债务
人与北辰工行在
1999
年
11
月
10
日
至
2000
年
11
月
p>
1
日之间签订的总额在
6,000
万元之内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
p>
2001
年Ⅰ字第
022
< br>号、
2001
年Ⅰ字第
043<
/p>
号、
2001
年Ⅰ字第
< br>042
号《流动资
金借款合同》项下,保证人与北辰工行
签有
2001
年Ⅰ字第
022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
证人自愿为债务人与
北辰工行在
2000
年
11
月
1
日至
2001
年
10
月
31
日之间签订的总额
在
6,000
万元之内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
97
年营外信字第
1
号”
《外汇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
,
保证人与河北建行签有
97
年营外信字第
1
号《中国建设银行(贷款)保证合同》
,自愿为债务人的
还款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
第三条
债权转让价款
乙方自愿向甲方支付人
民币×××万元(大写:××××元整)
,作为乙方购买本协议所及
债权和担保权益的对价。
第四条
价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全款最后付
款期限不超过
2009
年
4
月
30
日,可具体商谈)
乙方已于本协议签定前向甲方支付保证金
1,000
万元(大写:壹仟万元整)
,该保证金
将作为确保
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和遵守保密协议的担保。如乙方违反本协议和
/
或保密
-
-
-
-
-
-
-
-
-
上一篇: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29条基本原则
下一篇:RCNP考试题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