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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死刑的发展趋势
死刑又被称为生命刑,是一种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严厉刑
罚。剥夺生命和心
理威慑,是死刑的两大功能。前者用简单、经
济的办法,
从肉体
上消灭犯罪分子,
后者用执行死刑所产生的震
慑作用,
防止欲犯罪者走上犯罪之路。
但自从意大利著名刑法学
< br>家贝卡里亚在其所著的
《论犯罪与刑罚》
中系统地论证了
死刑的
不人道性、
残酷性和不必要性,
并首次提出废除死刑的观念以来,
人们开始重新评价死刑的功能与价值,
并将死刑与人权相联系起
来。
在近半个世纪以来,国际
人权运动对死刑的态度也经历了
由放任到限制再到废除的质的转变,
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参与到限
制或废除死刑制度的运动中来了。
在这一趋势的影响下许许多多
的国家废除了死刑制度,
200
9
年在全世界有
95
个国家在法律上<
/p>
无条件废除一切死刑。有
58
国保有死刑
,有
18
国执行死刑。而
根据
2004
年的统计数据,
废除死刑的国家是
p>
85
个,
另外至少有
39
个国家已经有
10
年或更久的时
间没有再执行过死刑。
这表明,
从世界范围来看,
不但是大多数国家已经实现了废除死刑或者在
实践中“存而不用”。
随着人权运动的发展,
废除死刑国家的数目可
以肯定会有所
增加,
在这一趋势的影响之下,
< br>我国该如何抉择?通过对我国死
刑制度发展历史的演变,
探析我国死刑的发展规律,
描述我国目
前的死刑制度,
通过国际人权保护对我国的冲击展现我国死刑制
[1]
蔡文琦
.
论我国的死刑及其立法
.
邵阳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
)
,
< br>2003
(
3
)。
[2]
王亚妮
.
论死刑废除的理性分析
.
法制与社会,
2007
(
9
)。<
/p>
[2]
[1]
度发展趋势,探寻我国死刑制度发展之路。
一、
我国死刑制度发展历史的演变
新中国
成立以后,在毛泽东的“少杀、慎杀”思想指导下,
我们党提出了“保留死刑,但严格限
制死刑”的死刑政策,这一
政策长期以来指导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
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的这一段时间,
我国实行计
划经济
政策和同时以政治斗争为中心,
再者,
< br>文化大革命使我国的法制
建设遭到了严重的破坏,
死刑制
度没有形成比较完整的体系,
这
就造成了我国死刑制度的不完整
性,
为我国的死刑制度发展造成
了不良的影响。具体来说我国的
死刑立法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
1949
年
10
月到
< br>1979
年
6
月新中国刑法立法
很薄弱,
大部分受到政策的影响,
这段时间中国没有刑法典,<
/p>
只有屈指可
数的单行刑法。在这段时间里审判刑事案件时,定罪、
量刑主要
是依靠政策而不是依据法律。第二,
1979
年
7
月
1
日五届全国
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
1979
年刑法分则
总共就有
8<
/p>
章,
规定可以判处死刑的就有
4
章,
占总章数的
50
%
;
1979
年刑法的罪名总共只有
11
4
个左右,按类型划分分别属于
反革命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
第三
,从
1981
年颁布第一部单行刑法《关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
/p>
罪暂行条例》到
1997
年刑法出台。<
/p>
1981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
的《死刑
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和
1983
年《人民法院组织法》
对死刑核准权作了重大修改,
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下放到高
级人民法院。
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对死刑犯罪的审判监督,
不
利于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权的保护,
容易发生冤
假错案。
第四,
1997
年刑法至今。
刑法对旧刑法中的有关死刑犯罪的规定作了一些修
改。例如:将
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修改为“罪
[4]
粟霞
.
从中外死刑制度的比较看我国死刑立法的完善
.
青岛大学师范
学院学报,
2005
(
3
)。
[3]
行极其严重”
的犯罪分子;
删除了
“已满
16
岁不满
18
p>
岁的人,
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规
定;
将死缓期满立即执行的条件由抗拒改造情节恶劣变更为故意犯
罪等内容。但是,这种变化并不是死刑罪名的实际减少,也没有
进行实质性的减少死刑
执行的措施。总之,
97
年刑法并没有真
正的对死刑做出较大的修改,
从保护生命权的角度有较大的修改
空间。
目前,我国还不能一下子将死刑制度废除,但是,仍
然能有
很多的方式来减少执行生命刑,
进而实现人权保护的目的
,
在保
存死刑制度的情况下,为了保护人权并达到法律所要达到
的价
值,
现阶段我们应积极创造条件,
重视生命权作为人权首要权利
的意义,
逐步淡化死刑适用的报应
观念,
破除死刑震慑效果的迷
信,建立文明的刑罚适用理念。<
/p>
笔者认为具体应该从以下几个
方面入手:
二、
我国死刑的发展规律
首先应该减少死
刑死刑的罪名,
同时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范
围,具体在一下几个
方面:
严格限制死刑和适用范围。
第
一,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年
龄,
要严格规定死刑的最低年龄,<
/p>
对于最低年龄应该要随着社会
的发展做出适当的调整。另外,规定
一种最大的年龄限制,是对
死刑制度年龄适用上的补充,
也填补
了老年人在死刑适用上的空
白。第二,对于残疾人应废除死刑,这是对处于特殊群体的生
命
权保护而言,
因为他们不能同正常人一样的生活,
至于其是什么
原因造成的这种结果在所不计,
结果
是他们的生活同正常人大有
不同,他们面临在工作和生活中的种种歧视。
废除经济类和财产类犯罪的死刑。
近年来,
我国被认定犯有
[4]
冯伟
.
死刑的废除和限制
.
科技信息
(
p>
学术研究
)
,
20
07
(
21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