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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死刑,
它不仅是最严厉的刑罚,
也是唯一一种
能有理由地剥
夺人的生命的刑罚。
伴随着废除死刑的呼声越来越
高,
我国已经
修改刑法,取消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
骗罪,金融凭
证诈骗罪盗窃罪等
13
个
死刑罪名。
在此背景之下,
人们更应当反
思死刑给社会带来的威慑力问题。
死刑作为一种最为原始的刑罚
制度,
在中国乃至世界历史长河中都曾扮演过重要角色。
鉴于
现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放弃了这种刑罚制度,
近年来我国在司法
实
践中,
死刑的数量也在逐渐减少,
于
是笔者针对死刑的威慑力等
问题展开实证研究,并提出自己的若干观点与建议。
关键词
:
死刑;威慑
力;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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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引
言
<
/p>
.
............................
..................................................
........................... 3
一、死刑的由来与现状
.................
..................................................
.......... 4
(一)死刑的概念
........
..................................................
........................ 4
(二)死刑的产生
........
..................................................
........................ 5
(三)死刑的现状
........
..................................................
........................ 6
二、死刑威慑力之探讨
.................
..................................................
.......... 7
(一)威慑力的概念
.......
..................................................
..................... 7
(二)死刑威慑力的表现
.....
..................................................
............... 8
(三)死刑威慑力的局限性
....
..................................................
............ 8
三、适用我国死刑威慑力的思考
.............
..............................................
10
(一)死刑并非最有效的威慑力
.<
/p>
........................................
...............
10
(二)废除死刑是国际大环境的必然趋势
.
....................................
... 11
(三)死刑违反人道主义原则
...
..................................................
.......
12
(四)死刑误判难纠,人死不可复生
.
......................................
.........
13
结
语
<
/p>
.
............................
..................................................
.........................
14
参考文献:
......................
..................................................
.......................
15
后
记
<
/p>
.
............................
...........................................
错
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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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死刑威慑力之实证分析
引
言
<
/p>
伴随着废除死刑的呼声越来越高,
我国已经修改刑法,
取消了走私普通货物、
物品罪,
票据诈骗罪,
p>
金融凭证诈骗罪盗窃罪等
13
个死刑罪名。
在这个政治背景
之下,
人们更应当反思
死刑所给我们带来的威慑力的问题。
死刑作为一种最为原
始的刑
罚制度,
在中国乃至世界历史长河中都扮演着重要地位。
同人类
的成长历
史密切相关,
死刑是跟人性,
意识等一同存在并发展至今的。
在最原始的时候死
刑是无规则的
,它不仅仅是因为同态复仇、血亲复仇。由于要生存,物竞天择,
没有了理智的思考,<
/p>
除了复仇和本性杀戮这一原因之外,
人们为了生存,
不得不
对其他能给自身生存带来威胁的人们施行死刑。
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产生
了私有经济、
私有制度,
当他人的行为威胁到自身利益时,
为了维护
以有的特权
及自身的统治地位,
统治者设立了国家机器——军队
与监狱,
从而使死刑开始以
一种正式合理的方式存在,
并被使用了千百年,
直至今天。
目前世界上有<
/p>
99
个国
家实行死刑,而执行死刑的形式
主要有枪决、绞刑、斩首、电刑、毒刑、石刑、
注射等,其中采用枪决的国家有
86
个,采用绞刑的国家有
77
个。我国
1979
刑法
共用
15
个条文设置了
28
种死刑罪名,
1997
年刑法仍然保持了
47
个死刑条
文,
设置了
68
种死刑罪名。
1
我国是一个存在死刑的国家,
也是一个主张人权的国家,
其
中这两者并不矛
盾。
我国死刑的存在,
用于威慑犯罪分子,
维护社会安定和由我国国情来决定的。
存在
即有理,自我国新中国成立以来,毛主席就说过,我们必须在少杀,慎杀的
思想前提下,
确定“保留但严格限制死刑”的形势政策。这就对现有的人权进行
着挑战,社会无竞争不
进步,无挑战不成功,我国作为新兴的社会主义国家,在
现有刑罚制度下,
保持具有中国特殊,
具有中国国情来决定的死刑制度,
可以相
信,
随着社会的进化和文明的发展,
< br>中国的死刑制度必将逐步跟世界接轨,
死刑
制度终将是会
被废除的,
但对我国来说,
现在,
还有
将来的一段时间内还是由其
1
胡云腾:死刑通论
[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1
年
1
月第
2
版,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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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存在的必要。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结构转型时期。
经济获得了快速发展,
然而巨
大的物质利益诱惑也导致了政府官员的贪污腐败,严重影响党员干部的公仆形
p>
象,也不利于党群关系的健康发展,这时,死刑就能起到很好的威慑作用。严格
划清死刑和死缓的界限,坚决贯彻“少杀、慎杀”政策是我国当前极为重要的课
题。
所以中国目前应坚决保留死刑,
但应注意严格限制和正确
运用。
我国要慢慢
与国际社会接轨,
作
为一个新兴的、
负责任的大国,
要重塑中华民族的伟大形象,<
/p>
严格处理死刑制度,和全世界的人民一起共同建设一个和谐的新社会。
立足于对现有实证研究结论的正确解读和基于人性立场去伪存真地辨析,
不
仅有助于终结在死刑存在根据上的简单重复和无谓争辩,
而且也有助于认清无论
是死刑的废除还是保留皆具有其合理性的实质,
从而明确国家在推进社会文明语
境下控制死刑应该努力的基本方向。<
/p>
任何有关死刑威慑效果的精细研究,
都面临
着无法跨越的障碍:
尚无将死刑威慑力
(假定其客观存在)<
/p>
对凶杀犯罪的影响与
同时期源于社会因素、
个体心理及生理因素的影响剥离开来的手段和能力。
对于
以上
的障碍,
本课题将从死刑的产生和现状展开论述,
并对适用于我
国死刑威慑
力的的相关建议做了充分的探讨,
得出死刑来源于人
类的本性需要,
对于今天已
经进化得高度文明的人类而言,
p>
也只能在尊重它的客观存在性的前提下,
采取为
现代文明可以或更乐于接受的方式进行引导、
抑制或缓和,
而无法无视它的存在。
人类的文明史表明,制度的进步往往是人类理性压制人类本性欲望
的结果。
一、死刑的由来与现状
(一)死刑的概念
死刑,
又称生命刑或极刑,
是国家在刑法中所规定的基于犯罪而剥夺犯罪人
生命的惩罚手段。从死刑的外在属性而言,死刑是将人处死,剥夺人的生命权。
但是死刑作为一种剥夺人的生命权的方式还有其适用主体的特定性和专属性,
即
死刑是以国家的名义、
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实施的杀人行为。
p>
但是,
主体的特定性
还不是死刑性质规定性
的全部。
综合学术界对死刑问题的有关看法,
可将死刑的
属性界定如下:内容的特定性,即死刑剥夺的是个人的生命权利。
<
/p>
据此,
可以将死刑与以剥夺个人的其他权益为内容的刑罚方法相区
别;
法律
渊源的特定性,
即死刑是刑法
赋予国家剥夺个人生命的手段不为刑法所规定的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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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夺个
人生命的行为,
纵然是以国家名义或代表国家实施的,
也不属于
死刑;
适用
对象的特殊性,
死刑剥夺的
是犯罪人的生命,
而不是其他人的生命,
如果完整的
司法程序剥夺了非犯罪人或不应处死刑人的生命,那么无论其在形式上是否合
法,所造成的结果只能是错杀或者是滥杀,均不属适用死刑。
(二)死刑的产生
17
世纪以来,
随着启蒙思想中所倡导的人权理念的勃兴,
刑罚中的死刑开始
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抨击和限制。
1810<
/p>
年的《法国刑法典》只就部分政治犯罪、人
身及财产犯罪规定了死
刑,
但到
1838
年则废除了对政治犯
罪的死刑。
1965
年,
英
国以试行五年为条件对普通杀人犯罪废止了死刑
(
现已正式废止
)
。
同人类的成长
历史密切相关,
死刑是跟人性,
意识等一同存
在并发展至今的。
在最原始的时候
死刑是无规则的,
它不仅仅是因为同态复仇、
血亲复仇。
由于要生存
,
物竞天择,
没有了理智的思考,
除了
复仇和本性杀戮这一原因之外,
人们为了生存,
不得不
对其他能给自身生存带来威胁的人们施行死刑。
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
产生
了私有经济、
私有制度,
当他人的行为威胁到自身利益时,
为了维护以有的特权
及自身的统治地位,
统治者设立了国家机器——军队与监狱,
< br>从而使死刑开始以
一种正式合理的方式存在,并被使用了千百年,直至今天。
p>
死刑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的血亲复仇。
在原始社会的氏族制度下,
以
血缘维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因此,
凡伤害个人的便是伤害了整个氏族。
从这个
氏族血缘关系中便产生了为全体氏族成员所绝对承认的血亲复仇的义务。
p>
恩格思
曾指出:
“假如一个氏族成员被外族
人杀害了,
那么被害者的全氏族必须实行血
亲复仇。
”随着私有制的发展,
氏族制度受到了扬弃而建立起了奴隶制国家,
血
亲复仇权逐渐受到了限制,
取而代之的是国
家刑罚权,
其中包括死刑的适用。
恩
格
斯指出:“我们今日的死刑,只是这种复仇的文明形式” “是往古的以血还
血、
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
”由于死刑具有极大的报应和威慑作用,
统治阶级为
了维护其利益和统治秩序无不在其刑法中加以规定,
甚至泛滥一时,
在处死方式
上也极其残酷。<
/p>
1
1
张远煌:我国死刑适用标准的缺陷
及其弥补方法
[M].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0
年
11
月第
1
版,第
78~79
页。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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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三)死刑的现状
目前世界上有
p>
99
个国家实行死刑,
而执行死刑的形式主
要有枪决、
绞刑、
斩
首、电刑、毒刑、
石刑、注射等,其中采用枪决的国家有
86
个,采用绞刑的国家
有
77
个。
我
国
1979
刑法共用
15
个条文设置了
28
种死刑罪名,
1997
年刑法仍然
保持了
47
个死刑条文,
设置了
68
种死刑罪名。由于社会性
质及政策的不同,
导致了死刑政策的多样化,
可将其分为四种状
态:
第一是绝对废除死刑,
又称完
全废
除死刑,
在这些国家的宪法及法律中明文规定了彻底废除,
不适
用死刑;
第
二,相对废除死刑,又称为部分废除,指法律规定只
对普通刑事犯罪废除死刑,
对叛国或者政治犯罪、军事犯罪则保留死刑;第三,实质废除
死刑,也称为事实
废除死刑,
在这种情况下,
< br>死刑条款形同虚设,
从实质意义上讲与废除死刑并无
二致
;
第四是保留死刑并严格限制,
我国就属于这种死刑法,
条文中明确规定适
用死刑,而且也实行,但是对判处死刑实行严格限制
。
目前世界各国对待死刑的政策不尽相同。
< br>大致上,
各国立法对死刑的规定可
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
、绝对废除死刑
这种情况是指在宪
法或法律中明确规定废除刑事法律中的死刑,
或者在所有
刑事法
律中均无规定死刑。自
1865
年罗马尼亚率先废除死刑以来<
/p>
(1939
年又恢
复
)
,明文规定废除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目前世界上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废除死
刑的国家已经有近四十个。
2
、相对废除死刑
< br>这种情况是指法律规定只对普通刑事犯罪废除死刑,对叛国或者政治犯罪、
军事犯
罪则保留死刑;或者宣告和平时期废除死刑,战时对某些犯罪恢复死刑。
目前相对废除死
刑的国家共有十八个
。
3
、实质上废除死刑
这种情况是指法律条文中虽规
定有死刑,
但是在过去若干年内从未执行死刑
或者从未判处过死
刑,
死刑条款形同虚设,
从实质意义上讲与废除死刑并无二致。
目前,世界上实质废除死刑的国家已有三十个
。
4
、保留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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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这种情
况是指法律上仍然规定有死刑条款,
亦运用死刑条款判处死刑和执行
死刑,不特别指明死刑使用的时效限制,但却规定对死刑适用的严格限制条件,
比如
死刑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程序、执行方式等等。目前保留死刑的国
家绝大多数有
这种严格限制性规定,并且呈明显的“限制渐强”的趋势。在世界
人权运动和废除死刑理
论的推动下,世界废除死刑和限制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
从而不难推断:世界死刑的总趋
势已由广泛限制死刑向全面废除死刑方向发展。
二、死刑威慑力之探讨
(一)威慑力的概念
威慑力,
是指刑罚以其剥夺权益使人畏惧而不敢犯罪的遏制力。
威慑力要达
p>
到有效的强度,必须具备三个要素:第一,及时性。从犯罪到受到刑罚处罚的时
间越短,
刑罚的威慑力就越大。
只有使犯罪和刑罚衔
接紧凑,
才能指望相联的刑
罚概念使那些粗俗的头脑从诱惑他们
的、有利可图的犯罪图景中立即猛醒过来。
第二,
必然性
,
对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
< br>而是刑罚的必然
性,试想,如果绝大多数接近罪犯者能在犯罪后不久被抓获,并审
判定罪,进而
入狱服刑,
有犯罪倾向的人看到的是犯罪必然且立
即带来的不利结果,
对犯罪就
望而怯步了,刑罚就没有必要过于
严厉。第三
,
一定的严厉性。
1
从威慑力本身来
看,
严厉性只是其中一个方面
,
并且这个严厉性是有限度的,
而不是过于残酷的
严厉。
刑事古典学派著名法学家费尔巴哈也认为,
法
律明文规定各种犯罪应受的
刑罚,同时也宣布了任何犯罪都要受惩罚,依靠刑罚预防犯罪
,不在于严厉性,
而在于严密性。
原首钢公司北钢党委书记管士
诚因受贿巨款而被判死刑,
但三位
继承者却都步其后尘。
他们不是不知道死的恐怖,
但在巨大的利益面前,
他们的
侥幸心理使他们失去了必受刑罚的确信。
由此看来,从严执法才是关键。假如有关行政法规定,凡贪污、受贿达
2
000
元者一律开除公职,
并严格照章执行,
< br>及时地让每一个犯罪份子落网,
即使不判
一例死刑,
p>
相信也将大大增强遏制公职腐败犯罪的力度。
刑罚的威慑功能决不在
于刑罚的残酷,
而在于违法必究。
重要
的不是对犯罪行为处以重刑,
而是在于要
1
赵秉志:我国死刑争议问题研究<
/p>
[M]
,河南人民出版社
,2009
p>
年
6
月版,第
2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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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把每一桩或接近每一桩罪行都及时
的揭发出来。
当然也并不是说否认严厉性,
而
< br>是说严厉性只是一方面,并且严厉性只能是一定的严厉性。如果刑罚过于残酷,
则
不仅不能增强其威慑力,相反,只能使威慑力削弱甚至接近消失。
1
(二)死刑威慑力的表现
1<
/p>
、对可能犯罪的人,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
< br>刑罚越严厉,
有理性的人就越害怕,
威吓作用就越大。<
/p>
而死刑是最严厉的刑
罚,试想哪一种刑罚能比剥夺人的生命更有威
慑力。所谓“杀一儆百”
,讲的就
是这个道理。
2
、对罪犯本人,死刑可以从根本上制止其再犯
罪
如果没有死刑,
即使罪犯被判终
身监禁,
他还是有可能在监狱中犯罪,
例如
杀人、越狱、殴伤其他囚犯等。
3
、死刑是重罪犯人应得的报应,是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
死
刑可以满足人们的报应观念,
满足人们本能的报复心。
对那些用
残忍手段
杀害无辜者的犯罪人,
理应受到相同的或相称的处罚,
而死刑就是最公平的惩罚,
否则,
就意
味着被害人生命不如犯罪人生命重要。
对严重的犯罪分子
“不杀
不足
以平民愤”
,中国从古流传至今的谚语“杀人偿命、欠债还
钱”
,就一直被认为是
天经地义的事。在中国民众看来,
“罪大恶极”
,便“死有余辜”
。
4
、死刑比长期监禁那些最危险的犯罪人更省钱
。
(三)死刑威慑力的局限性
p>
它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问题,
却忽视了一个根本的道理:
乱世并不是轻典的
结果,
犯罪人实施犯罪,
特别是某些重大犯罪,
主要原因也不是他权衡后认为刑
罚不重才选择的结果,因此重典治不了乱世,死刑也吓不住重罪。
1
、死刑的威慑明显忽略了惩罚的真正方式和重点
它只是剥夺了一个人的生理意义上的生存,
却不见得能使其
灵魂受到多大的
改变,即使临刑前他会忏悔,也只是忏悔自己的行为导致自己而今这样的
结果,
却难为受害人而忏悔。
要事惩罚发挥最大的功效,
不仅仅是只从物质层面去惩罚,
精神惩罚更甚于此。电影《让子弹飞》
中马邦德(葛优饰)所说“杀人诛心”就
1
王敏:论中国死刑的保留与限制<
/p>
[M]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1
p>
年版
,第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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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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