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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者无罪
不知者不罪
拼
音:
bù zhī zhě bù zuì
释
义:
罪:责备,怪罪。因事先不知道而有所冒犯,就不加怪罪。
出
处:
<
/p>
清
·
钱彩《说岳全传》第六十三回:
p>
“
起凤道:
?
牛兄
何不早通姓名,使小弟多多得罪。勿怪,
勿怪。
?
牛通道:
?
不知者不罪。
?
”
在电
视,
报纸上经常看到这样的事情:
某单位出现了一些重大的安全
问题,
追究责任的时候,
有些主管领导干部总以一句口头禅:<
/p>
“我不知道这件事”为由进行搪塞。不知者不为过,这
句话看似有
道理,实则不然。
一个单位出现了重大的安全问题,
的确有许多主管干部是真的不知道,
这是可以原谅的。
但是,有些单位
的
主管干部,由于他们在工作中,麻痹大意,遇事怕麻烦,不按规章制度办事,出了问题,
就以不知道、
不清楚为理由好让上级主管领导高抬贵手,
放自己
一马。
假如上级领导干部对
这样的情况视而不见,置之不理,就
很容易造成歪风邪气蔓延,使工作落实变成了落空。
不知者
不为过,
对于管理干部来说,
毫无疑问就是渎职,
当前各单位和部门深入开展安
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对
一些单位上出现的安全隐患,
该处理的及时处理,
该整改的及时
整改,
本着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的态度,
对不知者,要追究主
管领导的责任,进行通报批评,让
他们明白自己的工作做不好,出了问题是有责任的。<
/p>
“
不知者不为过
”
,这个说法,只能在某些特定
情况下才成立
(比如我可以不知道您喜欢喝茶,而给您端上一杯咖啡)
但在我们所知的许多情况下,不仅
“
不知者也为过
”
,甚至
“
不知
”
本身就是
“
过
”
!
现在许多领导,对于自己工作范围内发生的失误(
比如煤窑矿难
——
为了和谐,
这里我不
多说,免得帖子老被百度审查),往往以
“
不知道
”
、
“
不归我管
”
之类的
理由推脱,难道这种
“
不知
”
真的
“
无过
”
吗?
在他们的工作范围内,这些都是他们应该
“
知
”
的,无论是以
“
不知
”
为借口,或
者
确实不知道,都掩饰不了他们的失职
========
每个岗位,都有各自必须
“
知道
”
的东西,在这
些范围之内,
“
不知
”
,可能会酿成
大祸
——
警【和
谐】察不知法、医生不知医术、工商局不知审批规定、银行不知
钞票真假
……
这些都是不允许他们
“
不
知
”
的
<
/p>
好吧,我们不说什么领导之类的,就算是每个人,也有【不可不知】的东西
——
如果真的不知,不要说是
“
过
”
,可能连
“
改过自新
”
的机会都会没有了
……
比如,成年人必须教会孩子们:电
、火是危险的,过马路是要看红绿灯的
……
如果这些也
“
不知
”
的话,
万一,
我说的是万一,
一旦有个万一,
再探讨是不是
“
过
”
,
是谁的
“
过
”
,也已经没有意义了
……
所以,我们再说
“
< br>不知者不为过
”
这句话的时候,一定要告诉自己,这句话
并不是
放之四海而皆准的
我们要提醒所有人:当
“
知
”
则必须
“
知
”
,当知而不知,也是过!!!
先后给“不知”和“不知者”下了
定义,并且从三个方面论述己方观点:第一,
不知者也为过是行为人和行为本身的客观的
评判就不知者而言,
对于职责之内的
本应该知道的事情,不知本
身就是一种过错,又不知而返更是
错上加错
,。就行
为本身而言吗不管知与不知,
这样伤害和不利影响是行为人本身直接造成的
,
因
此,即使实在不知的前提下,因此,即使是在布置的前提下
,
荏苒
是行为人的过
错,应该追究行为
人的责任
;
第二,不知这也为过能够使人们更好地认识自己的<
/p>
责任范围,
承担自己的责任,
首先必须明
确自己的责任范围,
才能做出正确的行
为。
对不知者施以适当的惩戒,
才能让人们明白“认识责任范围”的重要性,
才
能鞭策人们更积极主动的去了解自己所应该知的东西。并且不利影响已经
造成,
不知这也为过让人们知道“不知”这个看似无辜的理由
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借
口,促使人们更好地承担自己的责任,履行自身的义务;第三,不
知者也为过是
社会公正
评判的需要,
是
社会对每一个人负责的体现。
首先,
从对他人和社会造
成的结果和影响去评判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是他的过错是一个更客观更公正的评
判标准在评判中掺入过多的主管情感因素,
会导致有失公允,
这很有可能造成一
些该负责的人逃脱责任,
甚至是的默写居心
不良的人有机可乘,
以不知为借口而
公然犯错。其次,从受害者
来说,这种不良影响已经造成,他的损失应该有人赔
付。正方主张的是,在考录不知的情
况下,可以适当的减轻处罚或责任,但决不
能因为不知而免去其责任,不对其进行责备或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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