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门诊特殊疾病的病种有哪些?
答:门诊特殊疾病按病种分为四类:
第一类精神类疾病:
阿尔兹海默病、
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
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
裂症、躁狂症、双向情感障碍、焦虑症、强迫症。
第二类
1.
原发性高血压,
2.
糖尿病,
3.
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
,
4.
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第三类
1.
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
2.
< br>帕金森氏病,
3.
硬皮病,
4.
地中海贫血,
5.
干燥综
合征,
6.
重症肌无力,
7
.
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
8.
类风湿
性关节炎,
9.
肺结核。
第四类
1.
恶性肿瘤,
2
.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3.
血友
病,
4.
再生障碍性贫血,
5.
骨髓
增生异常综合征或骨髓增值性肿瘤,
6.
系统性红斑狼疮,
7.
肾病综合征,<
/p>
8.
慢性肾脏病。
二、哪些情况需要进行门诊特殊疾病认定?
< br>答:
初次申请或通过认定后超过
6
个月未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和出现中断治疗达到
6
个月以上
的,以及注销异地就医登记再次申请的,均应按规定进行门诊特殊疾病认定。
申请认定时
填写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表》
,
并提供本人身份证、
社保卡及相关认定资料,刷卡办理门诊特殊疾病认
定。
三、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能不能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
答:不能。
四、门诊特殊疾病一次最多可以申请几种疾病?
答:一次最多可以申请
5
种疾病。
< br>
五、在一家认定机构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后,
是否可
以再向另外具有认定资格的医疗机构
申请?
< br>答:在一家认定机构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后,
3
个月内
不得再以相同病种向其他认定
机构提出申请。
六、参保人员对认定机构出具的认定结论有异议,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对认定机构出具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认定结论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向本人
参保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复查申请,
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
< br>构的医疗保险专家评审小组进行复查认定,复查结论为最终认定结论。
七、参保人员可以选择认定机构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吗?
答: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