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种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共有
13
个贸易术语,其中使用最多的是装运港交货的三种术
语;
FOB
,
CFR
和
CIF
。
<
/p>
这三种贸易术语,都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
输,买卖双方在货物交
接方式和责任、费用、风险划
分中所承担的义务基本一致,只是在运输和保险的责
任上有所区别。
A
.
FOB
(
...named
port
of
shipment
)——
装运港船上交货
(——指定装运港)
按照<
/p>
《通则》
的解释,
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
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
上,并及时
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风险
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买方
负责租船订舱,
支付运费,
在合同规定的
期间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并将船名及装船日期给予
卖方充分的通知。
卖方要负责取得出口报关所需的各种证件,
并
负责办理
出口手续。买方则负责取得进口报关所需的
各种证件,并负责进口报关。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通常的单证,
证明
已完成交
货装船的义务。
其中的运输
单据则应在买方承担费用
和风险的条件下,卖方给予一切协助,取得有关运输
合同的运输单据。买方应接受与合同相符的货物和单
据,并按照合同规定支
付货款。
B
.
CFR
(
...named port of destina
tion
)
——成本加运费(
...<
/p>
指定目的港)
CFR
与
FOB
不同之处在于,
由卖方负责租
船订
舱并支付运费。按《通则》解释,卖方只需按通常条
件租船
订舱,经习惯航线运送货物。
CFR
在货物装船、风险转移、办
理进出口手续
和交单、接单付款方面,买卖双方的义务和
FOB
是相
同的。
C
.
CIF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
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
...
指定目的
港)
CIF
与
CFR
相比,
买卖双方所承担的义务相同。
但以
< br>CIF
方式成交,卖方还承担为货物办理运输保险
并支付
保险费的义务。在
FOB
和
CFR
p>
中,由于买方是
为自己所承担的运输风险而办理保险,因而不构成一
种义务、按《通则》解释,卖方应在不迟于货物越过
船舷时,办
理货运保险。在合同无明示时,卖方可按
保险条款中低责任的险别投保,投保金额最低为
CIF
价格的
110
< br>%。
国际贸易与对外贸易
(InternationaI Trade&Foreign Trade)
p>
国际贸易泛指国际间的商品和劳务
(
或货物
、
知识和服务
)
的交换。它由各国
p>
(
地区
)
的对外贸
易构
成,是世界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对外贸易亦称“进
出口贸
易”,
是指一个国家
(
地区
)
与另一个国家
(
地区<
/p>
)
之间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它由进口和出口两部分组
成,
对运进商品或劳务的国家
(
< br>地区
)
来说,
就是进口,
对运出商品或劳务的国家
(
地区
)
来说,就是出口。贸
易差额
(Balance of Trade)
是一国在一定时期内出口
总值和进口总值之间的差额,当出口总值与进口总值
相等时,称为“贸易平衡”;当
出口总值大于进口总
值时,出现贸易盈余,称“贸易顺差”或“出超”;
当进口总值大于出口总值时,出现贸易赤字,称“贸
易逆差”或“入超”。
p>
有形贸易与无形贸易
(Visable Trade& Invisable Trade)
p>
有形贸易是指商品的进出口贸易。无形贸易
是指劳务或其他非实物<
/p>
商品的进出口而发生的收入
与支出,<
/p>
它包括:
①和商品进出口有关的一切
<
/p>
从属费
用的收支,如运保费、商品加工费、装卸费等。②和
商品进出口无关的其它收支,如国际旅游费用、侨民
汇款、使用专利特
许权费用、国外投资汇回的股息和
红利、公司或个人在国外服务的收支等。有形贸易因<
/p>
要结关,故其金额显示在一国的海关统计上;无形贸
易无需经过海
关办理手续,其金额不反映在海关统计
上,但显示在一国国际收支表上。
服务贸易与知识产权贸易
(Service Trade &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Trade)
服务贸易指: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
其他成员
境内提供服务
;
在一成员境内
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
消费者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
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
任何其他
成员境内以自然人的存在提供服务。
服务部
门包括:
商业、
通信、
建筑及
有关工程、
销售、
教育、
环境、金融、运输、健康与社会、文化与体育服务等。
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工业
设计、外观设计
(
分布图
)
、集成电路等,是一种受专
门法律保护的重要无形资产。
直接贸易与间接贸易
(Direct Trade & Indirect Trade)
p>
直接贸易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直接卖
买商品的行为。间接贸易
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
通过第三国进行卖买商品的行为。
其
中生
产国是间接
出口;消费国是间接
进口;第三国是转口。转口贸易
是指生产
国与消费国之间通过第三国所进行的交易。
商品交易方式
(1)
进出口贸易方式:
买卖双方自由选择交易对象,
通
p>
过函电往来或当面谈判,达成协
议签订合同,进行交易活动。
(2)
展览交易方式
:
举办定期或不定期的、
长期或短期
的、有固定地点或无固定地点的各
种类型
的展览会、
博览会、
贸易中心
,
为本国和
其他国家的商品展出和交易提供场所
.
(3)
商品交易所:
是世界市场
上进行大宗商品交易的固
定场所
.
是一
种有组织的商品市场
,
其经营活动是根据交易所法和交易所规定的条
例进行的。
(4)
国际拍
卖:
是经过专门组织,
在一定地点定期举行
的一种公开竞争的交易方式。
(5)
补偿贸易:是与信贷相结合的一种商品购销方式。
买方用进口设备开发和生产的产<
/p>
品或用其他产品或劳务去偿还进口设备的贷款。
(6)
加工贸易:
是把加工与扩大出口或收取劳务报
酬相
结合的一种购销方式。
(7)<
/p>
租赁贸易:
是把商品购销与一定时间出让使用权相
联系的一种购销方式。出租人把
商品租给承租人在一定时期内专用
。
承租人根据
租赁时间长短付出一定的资金。
< br>
外贸中英文名词解释
FOB
(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
译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卖方在约定的装运
< br>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按国际商会对
FOB
的<
/p>
解释:
卖方的基本义务:
(1)
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并负担将货物运到装运港船舷
为止的一切费用与风险。
(2)<
/p>
在约定的装运期和装运港,
按港口惯常办法,
把货
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向买方
发出已装船的通知。
(3)
向买方提交约定的各项单据或相应的电子信息
(EDI)
。
买方的基本义务:
(1)
按时租妥船舶开住约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
支付运
费,将船名和到港装货日期通知卖
方。
(2)
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时起的各种费用以及货
物灭失或损坏
的一切风险。
(3)
按合同规定受领单据或相应的电子信息并支付贷
款。
FOB
术语的变形
(1)FOB
班轮条件
(FOB
Liner Terms)
指装货费按班轮
办法处理
,
即卖方不负担装货费
,
但
<
/p>
并不是指
FOB
成交的货物一定要用班轮
装运,
至于装货费由谁承担,取决于买方租船
时采用的租船条件。
(2)FOB
吊钩下交货
(FOB
Under Tackle)
卖方仅将货物
交到买方指定船舶的
吊钩所及之
处,以后的装货费用,卖方不予负担。
(3)FOB
理舱
(FOB
Stowed)
为了使船上装载的货物放置
妥善
和分布合理,货物装船后需要
进行垫隔和整理,即为理舱,卖方需承担理舱
费。
(4)FOB
平舱
(FOB
Trimmed) <
/p>
货物装船后,
为了保持船
舶承受的压力均
衡和航行安全,对
成堆装入船舱的散货,需要进行调动和平整,
即为平舱,卖方需承担此项费用。
CFR
(Cost
and
Freight
.
.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译为成本加运费,指卖方必须负担
货物运至
约定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运费,此处的成本相当于
FO
B
价。
卖方的基本义务:
(1)
提供合同规定的货物,负责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
按时在装运港装船,并于
装船后向买方发出已装船的
充分通知。
(2)
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并承担货物在装运港到达船舷<
/p>
为止的一切风险和在装运港将货物
交至船上的费用。
(3)
按合同规定提供有关单证或相应的电子信息。
买方的基本义务:
(1)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货物灭失或损
坏的风险,以及由于货物装
船后发生
事件所引起的额外费用。
(2)
在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受领货物,
并办理进
口结关手
续和缴纳进口税。
(3)<
/p>
受领卖方提供的各项单证或相应的电子信息,并按
合同规定付款。
商品的品质
(Quality of
goods)
指商品的内在素质
(
物理性能、
机械性能、
化
学成
分和生物的特性等自然属性
)
和外观形态
(
外形、
色泽、款式或透明度等
)<
/p>
的综合。合同中的品质条件,
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买卖双方交接货
物的依据。表示品质的方法主要分为凭实物表示和凭
说明表示。前者包括凭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和凭样品
两种表示办法;后者则包括凭规
格、等级、标准、说
明书和图样、商标或品牌、产地名称来表示。样品通
常指从一批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
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
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
物。
商品的数量
(Quantity
of Goods)
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
< br>的主要条件之一,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
项基本义务。国际贸易中的不
同商品,需要采用不同
的计量单位,如按重量、按数量、按长度、按面积、
按体积、按容积计算。通常采用公制、英制、美制和
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公制
基础上颁布的国际单位制。
在国际贸易中计算重量的方法通常有:毛重
< br>(Gross
weight)
,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
装物的重量;净重
(Net Weight)
,指商品本身的重
量,即除去包装物后
的商品实际重量;公量
(conditon
ed
Weight)
,以商品
(
p>
棉、
毛、
丝等有较强吸湿性的商品
)
的干净重
(
烘去水<
/p>
分
后占重量
)
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
得出的重量;理论重量<
/p>
(Theoretical
Weight)
< br>,从件
数可推算出的总量;
法定重量
(Legal
Weight)
和
实物
净重
(Net Net weig
ht)
,法定重量是商品加上直接接
触商品的包装物料,如销售
包装的重量,而除去这部
分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的重量,
即为实物净重。
包装
(Packing)
p>
商品包装是商品生产的延续,是保护商品在
流通过程中质量完好和数
量完整的重要措施,还是说
明货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包装条件是买卖合同中的一
项主要条件。运输标志,又称唛头
(shipping Marks)<
/p>
是运输包装上的标志,包括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英文
缩写或简称、
合同或发票等号码、目的地、件号。中
性包装
(Neutral
Packing)
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
地名
和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和品牌的包装。采用中性
包装
是为了打破某些进口国家和地区的关税和非关税
壁垒以及适应交易的特殊需要
(
如转口贸易
)
,它是出
口国家厂商加强对外竞销和扩大出口的一种手段。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ocean
Marne Cargo Insurance)
指投保人在货物发运以前
,
估定一定的投保
金额
,
向保险人
(
保险公司
)
投保海洋运输险。
投保人按
投保金额、投保险别及保险费率,向保险公司支付保
险费并取得保险单证
(
保险合同
)
;保险公司负责
对保
险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遭受投保险别责任范围内的
损失时
,按投保金额及损失程度赔偿保险单证的持有
人。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
和损失很
多,但可从保险得到的保障的范围只限于保险合同约
定
的风险和损失。
可保障的风险主要有海上风险
(
海上
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
及外来风险
(
由于外在原
因所致的
损害
)
。
可补偿的海上损失指被保险货
物在海
洋运输途中,因遭遇海上风险所引起的损坏与灭失,
根据
惯例,海上损失也包括与海运连接的陆上运输和
内河运输过程中所遇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
事故所致的
损坏或灭失。
海损
(MarineI
Losses)
海上损失分为全部损失
(Total
Loss)
及部分
损失
(Parial
Loss)
。
全损又可分为实际全损和
推定全
损;部分损失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
实际全损
:
指
货物完全灭失或变质而失去原有用
途,即货物的全部损失已经发生或不
< br>
可避免。
(2)
推定全损
:
指货物受损后,进行施救、整理和恢复
原状所需的费用,或者再加上续运
至目的地的费用总和,估计要超过
货物在目的
地的完好状态的价值。
(3)
共同海损
(General A
verage):
载货舱舶在海运途
中遇到危难,船方为了维护
船舶和
所有货物的共同安全使得航程得以继续完成,
有意地并且合理地
作出的某些特殊牺牲
或支出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的成立,必须具
备
:
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
< br>
危险存在,而不能主观臆测;船方的措施必须
是有意的、合理的;所作出的牺牲或
p>
支出的费用必须是非正常性的;构成共同海损
的牺牲和费用支出还必须是
有效的。
(4)
单独海损
:
指货物受损后,未达全损程度,而且是
单独一方
的利益受损并只能由该利
益所有者单独负担的一部分损失。
海洋运输的基本险
海洋运
输保险的基本险别分为:平安险、水
渍险、一切险、平安险
(F
ree From
Paticular
Average
,
FPA)
保险公司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如下:
(1)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天气、
自然灾害造
p>
成整批货物的全损或推定全损。
(2)<
/p>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损或部
分损失。
(3)
在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的情况下,<
/p>
货物在此前后
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
< br>
分损失。
(4)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
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5)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
抢救、
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
理费用
,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
为限。
(6)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
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
的
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
货、存仓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
运输契约订有
船舶互
撞责任条款
,
根据该条款规
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
水渍
险
(With
Particular
Average,
WPA)
保险公
司
对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平安
险的各
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自然
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
一切险
(All
Risks,
AR)
除包括平安险、
水渍险的各项
责任
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
于一般
外来风险
(
偷窃、雨淋、破碎、串味、钩
损、锈损、渗漏、沾污、受潮
受热、
短量、包装破裂等
)
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对于上述三种基本险别,
(
中国保险条款
)
规定保险公
司有以下除外责任:
(1)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
被保险货物
已存在的品质不良
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
本质缺陷、
特性以及市价
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
用。
(5)
属于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
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 br>
外贸支付与结算
佣金与折扣
(Commission
and discount)
佣金是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交易而
< br>收取的报酬,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往往表现为出口商
付给销售代理人,进口商付给
购买代理人的酬金。
折扣是卖方给予买方的价格减让,
是一种优
惠。
国际贸易中所使用
p>
的折扣种类较多,
除一般折扣
外,还有为扩
大销售而使用的数量折扣,以及为特殊
目的而给予的特别折扣。
p>
有时买卖双方约定在合同单价中不显示佣金
或折扣,而按双方暗中的
约定另付,这种不明显的佣
金与折扣,称为“暗佣”或“暗扣”。在独家代理情
况下,如委托人同约定地区的其他客户直接成交,即
使未经过独家代理,
也应付给其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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