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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用能单位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低碳技术
装备,
加快节能低
碳技术进步和推广普及,
建立节能低碳技术
遴选、
评定和推广机制,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
《
“十二五”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
《
“
十二五”
控制温室
气体排放工作方案》
和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
意见》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技术,是指促进能源节约集约
使用、提高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效益、减少对环境影响、
遏制能源资源浪费
的技术。
节能技术主要包括能源资源优化开
发技术,
单项节能改造技术与节能技术的系统集成,
节能型的
生产工艺、
高性能用能设备,
可直接或间接减少能源消耗的新
材料开发应用技术,
以及节约能源、
提
高用能效率的管理技术
等。
本办法所
称低碳技术,
是指以资源的高效利用为基础,
以
减少或消除二氧化碳排放为基本特征的技术,
广义上也包括以
< br>减少或消除其他温室气体排放为特征的技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的《国家重
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
)申报、遴选和
1
推广工作。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报、
遴选和推广的组织工作,
< br>实行自愿申报、
科学遴选,
坚持企业
为主、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重点推广和动态更新的原则。
第五条
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报、遴选、评定、推广、
培训等,不向技术提供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报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印发通知征集重点节能低
碳技术,明确申报范围、申报要求、申报程
序、时限要求等。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经信委(经委、工信委、工信厅)
,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
国家节能中心,
有
关行业
协会为节能技术组织申报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
企业,
有关行业协会为低碳技术组织申报单位。
组织申报单位应根据通知要求,
组织企业、
研究机构
等技
术提供单位准备申报材料,
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
合规性进行审核。
节能低碳技术组织
申报单位应汇总整理符合
条件的技术,填写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汇总表(见附件
1
)并加
盖公章,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技术提供单位也可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
2
委提交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报技术应符合节能降碳效果显著、
技术先进、
经济适用、
p>
有成功实施案例等条件。
重点节能技术提供单位应
< br>编写重点节能技术申请报告(见附件
2
)
,以及重点节能技术
申报表(见附件
3
)
,提交组织申报单位。
重
点低碳技术申报单位应填写重点低碳技术申报表
(见附
件
4
)
,提交组织申报单位。
< br>
重点节能技术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技术概要;
(二)技术原理和内容;
(三)
p>
评价指标,
包括节能能力、
经济效益、
p>
技术先进性、
技术可靠性及行业特征指标;
(四)推广建议;
(五)结论;
(六)附件。
第三章
重点节能低碳技术遴选
第九条
重点节能低碳技术遴选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
合、
通用指标和特征
指标相结合的方式,
重点节能低碳技术主
要评价指标包括:
p>
(一)节能减碳能力:预计能形成的节能量(建筑、交
通等行业主要参考节能率指标)
,预计能形成的二氧化碳减排
3
量(其他温室气体减排量可根据附件
5
进行折算)
;
p>
(二)经济效益:单位节能量投资额和静态投资回收期,
单位二氧化
碳减排量投资额和静态投资回收期;
(三)技术先进性;
(四)技术可靠性;
(五)行业特征指标。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请
材料后,
对申报材料
是否符合通知要求进行核对。
符合要求的,
进入专家遴选环节;
不符合要求的,
通知组织申报单位补充完
善,
补充完善后还不能达到要求的或未按要求进行补充的,
不
进入专家遴选环节。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遴选:
(一)分行业初审。分行业对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请材
料进行初审,形成书面评审意
见。审查重点是技术有创新性、
节能减碳原理清晰、知识产权明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
。
(二)复审论证。召开专家论证会,对通过分行业初审
p>
的技术进行复审论证,
分为交叉评分、
集体
讨论、
组长复核等
环节。
重点节能低碳
技术论证重点是节能减碳能力、
经济效益、
技术先进性、技术可
靠性、系统影响分析、行业特征指标等。
(三)技术答辩。召
开技术答辩会,对通过复审论证的
技术,
组织技术提供单位进行
答辩,
接受专家问询,
深入论证
技术细
节,
进一步评价技术的节能减碳能力、
经济效益、
先进
4
性、
可靠性等,
形成答辩意见。
必要时根据答辩问询情
况组织
专家进行现场调研论证,并形成论证意见。
(四)征求意见。对通过答辩和现场调研论证的重点节
能低碳技术,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向有关部门、
行业协会等征求
意见,并根据相关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五)公示。根据征
求意见情况,提出拟入选《目录》
的重点节能低碳技术,
由国家
发展改革委向全社会公示,
对公
示期内收到书面意见的技术,<
/p>
再组织专家论证,
根据公示和论
证情况确
定入选《目录》的重点节能低碳技术。
第十二条
《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公告方式向全
社会发布,
主要包
括技术内容、
应用案例和技术提供单位、
技
术评定情况等,供用能单位、碳排放单位和个人查询使用。
第十三条
《目录》
实施动态更新,
根据技术进步情况,
定期更新技术指标和技术提供单位,
用先进的同类技术替换原
< br>有技术。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机构,
就申
报要求、
遴选程序、
遴选标准等内容,
开展对组织申报单位和技术提供
单位的培训。
第四章
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优先支持技术提供单位新
建、
参与新建或改扩
建重点节能低碳技术装备生产线;
优先支
5
持用能单位使用重点节能低碳技术实施改造。
第十六条
鼓励技术提供单位建立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示
范推广中心,
展示
宣传重点节能低碳技术;
鼓励用能单位分行
业集成应用重点节能
低碳技术,
建立教育示范基地,
定期组织
行业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技术交流和培训,
推广集成应用典型模
式。
第十七条
各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负责
< br>部门在开展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时,
鼓励用能单位采用重点节
能低碳技术;
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过程
中采用重点节能低碳技术。
第十八条
鼓励能源审计单位在开展能源审计时,参照
重点节能低碳技术能效水平,
在审计报告中提出相应改造措施
建议;
鼓励各级节能
监察机构在节能监察中参照重点节能低碳
技术能效水平,
对高耗
能行业企业建议采用重点节能低碳技术
进行改造。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单位编制重点节能
技术最佳实践案例,
包括重点节能技术基本情况、
节能改造前
后情况、
第三方机构检测报告、
用户意见反馈等,
对节能效
果
突出的案例进行重点宣传。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召开重点
节能低碳技术的现场推广会及技术对接会,
开展技术提供单位
与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交流。
6
第二十一条
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提供单位要制定推广方
案,
每年向国家发
展改革委提交上年度推广情况,
由国家发展
改革委委托有关机构
进行整理分析,
跟踪评估推广效果,
适时
发布推广报告。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
附件
1
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汇总表
组织申报单位:
序
技术
号
名称
适用
范围
主要
技术
内容
典型项目
适用的
建设
技术条
规模
件
p>
投资额
节能量
(
万
元
)
(tce/a)
二氧化碳
减排量
(
tCO
2
/a
< br>)
单位节
能量
单位二
目前推
氧化碳
< br>广比例
减排量
(%)
预计
20
15
年
该技术在行
< br>业内的推广
比例
(%)
总投入
(
万
元
)
二氧化碳减
节能能力
排能力
(
万
tce/a)
(
tCO
/a
)
2
注:不要空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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