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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1-02-11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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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1日发(作者:woman)


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




1


、定义



I IT


是指由研究者申请发起的一个或一系列临床研究。


其与制药 公司发起的临床研究最


大区别在于,


IIT

中制药公司不承担主导角色和申办者职责,仅直接或间接提供试验药、对


照药或部分 经费。


其研究范围常常是制药企业申办的研究



industrysponsoredtrial



I ST



未涉及的领域,


例如罕见病研究 、诊断或治疗手段比较、


上市药物新用途等。研究者发起的


临床 研究与制药企业发起的临床研究并行,


互为补充,


才能更好地推 进药物研究的深度和广


度,更多地获得研究数据,为循证医学提供依据。




2


、各国研究者发起的临 床研究监管现状



2.1


美国



美国


FDA


将临床研究分为新药临床试验(

investigational new drug



I ND


)和非注册


临床试验(


Non- IND





1




IND


试验需在获得


FDA


许可并经机构审查 批准后方可开始,


并在


FDA


的监管下 开展;



2




Non-IND


试验只需通过机构审查批准,即可在研究所在中 心监管下开展,并不需要


另行通知


FDA




该体系下,


IIT


也被分为


IND- IIT



Non-IND- IIT



IND-IIT


需递交


IND


申请;


Non-IND-


IIT


研究的发起和实施不受


IND


法规约束,无需向


FDA


申报,但需要通过机构审查后 进行,


由大学和医院等学术机构自行管理,知情同意过程符合美国联邦法规


21CFR


56



50< /p>


,并且


在美国进行的试验需要在



上注册。在该模式下,


Non-IND


试验得到 的


数据一般情况下不能用于申报注册。




IIT


包括上市后说明书内使用的研 究、上市后超说明书使用的研究以及新药研究。其中


上市后说明书内使用的研究为


Non-IND-IIT



上市后超说明书使 用的研究需首先判断是否符


合豁免


IND


,如符合,则不需要递交


IND


申请。新药研究即

< p>
IND-IIT


,其申报监管均需按照


FDA


的相关要求进行。





对于试验用药为已上市药品的临床研究,豁免


IND


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试验不为申请新适应症提供支持 或为药品说明书的重大改动提供依据。



2)



试验不为处方药广告中重大改动提供支持。



3)



试验不涉及给药途径、剂量、受 试人群或者其他显著增加用药风险的因素。



4)



试验操作符合


21CFR 50



56


部分关于机构审查委员会和知情同意的条款。

< br>


5)



试验按照§

< p>
312



7


规定


(


研究性新药的推广与收费


)

< br>执行。



以上豁免条件,


1)< /p>



2)



4)< /p>



5)


适用于所有的临床试验,



3)


则与试验方案和应用领域


直接相关。


如在肿瘤领域,


医生对说明书上的推荐使用 剂量进行调整、


在没有其他有效替代


治疗方案的情况下使用新的 联合用药方案,都是临床实践中常见的情况。




为更好利用研究数据,使更多肿瘤患者能尽早获益,


FDA

< br>出台了更为详细的专门针对肿


瘤领域的豁免


IND


补充指南。


该指南提出,


拟开展的“不用于注 册或商业目的、


基于文献或


者临床经验、


研究者和所在审查机构



IRB


)< /p>


认为不会显著地增加受试者风险”的临床试验,


可由研究者决定是 否递交


IND


申请,如研究者不能确定,可以向


FDA


咨询,


FDA


认为可豁 免


IND


后将通过邮件通知研究者。




2.2


欧盟



IIT


在欧盟管理体系中属于“非商业化”临床研究(


non-commercial


trial



。欧盟各


国针对临床研究的管理法规并不因申办人是研究者还或 是制药厂商而有所区别,


所有干预性


研究(

interventional clinical trial


)都必须向所在成 员国药政管理部门递交临床研究


申请(


clinical


trial


application



CTA



;所有临床试验须获得成员 国药政管理部门批准


和伦理批件后进行,申办者向药政管理部门报告可疑非预期严重不良 反应(


suspected


unexpected serious adverse reaction



SUS AR



,且须有保险


/


赔偿措施等。


IIT


中制药厂


商不承担申办者职责,


但会根据研究申办者的申请信提供试验用药,

并在研究结果发表前参


与结果的审阅。


< br>欧盟的管理方式优势是能够使所有研究保持较高的水准和质量,不足是申报手续繁琐,

监察稽查要求严格,给发起学术研究的研究者造成了很大负担。因此,


2005


年欧盟出台的


指令


2005/28/EC< /p>


提出,成员国“应考虑到学术型研究的特殊性”,对于由研究者发起、一

< br>定条件下进行的非商业化研究,


GCP


的某些细则可以简 化或参考其他等同的方法。同年,欧


盟出台了针对非商业性研究的“具体办法”指南草案 。该草案提出了一些关于


GCP


细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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