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中的
Eqv
、
Id
t
和
Neq
分别代表什么
Idt
指的是等同采用
Eqv
指的是等效采用
Neq
指的是不等效采用
在国际
导则
21
中规定的
3
< br>种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
即等同采用、
等效采用、
不等效采用。
(1)Idt
等同采用。国家标准
等同于国际标准,仅有或没有编辑性修改。
根据
ISO/IEC
导则
21
的
定义,是指不改变标准技术的内容的修改。如纠正排版
或印刷错误;
标点符号的改变;
增加不改变技术内容的说明、
指示,
p>
等等。
可见,
等同采用就是指国家标准与国
际标准相同,不做或稍做编辑性修改。
(2)Eqv
等效采用。
国家标
准等效于国际标准,技术上只有很小差异。可见,等效采用就是
技术内容上有小的差异、
编辑上不完全相同。
所谓技术上的很小的差异,
1SO/IEC
导则
21
中定义为:国家标准与国际
标准之间的小的技术差异是指,
一种技术上的差异在国家标准中不得不用,
而在
国际标准中也可
被接受,反之亦然。如,奥地利标准
ONORMS
5022<
/p>
内河船舶噪声
测量标准中,包括一份试验报告的推荐格式,而相应
的国际标准
ISO
2922
中没
有此内容。
(3
)Neq
非等效采用。
国家标准不等效于国际标准。
这是
ISO/1EC
导则
21
中规定的第三种等效程度。
非等效采用时,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在技术上有重大差异。
p>
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在技术上的重大差异
?
在
ISO/IEC
导则
21
的补充件
《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等效程度的标记》
中,
都明确规定了重大技术差异或
不等效于国际标准所包括
的几种情况:
ISO
/
1EC
导则
21
中指出,国家标准与国
际标准间的重大技术差异,指
国家标准中有国际标准不能接受的条款,
< br>或者在国际标准中有国家标准不能接受
的条款。
导则中同
时指出,
在技术上有重大差异的情况下,
虽然国家标准制定时<
/p>
是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并在很大程度上与国际标准相适应,但不能使用
等效
这个术语。在
1SO/1EC
导则
21
的补
充件中指出,包括以下
3
种情况:
p>
①
,国家标准较国际要求低或选国
际标准中部分内容。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没有互相接受条款的
逆定理
情
况。
②
,国家标
准增加了内容或类型,
且具有较高要求等,也没有
逆定理
情况。
p>
⑧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有重迭,部分内容是完全相同或技术上相同,但
在其他内容上却互不包括对方的内容。
标准“备案”的作用指的是什么
标准“备案”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作用:
1.
可以了解标准的制定情况,特别是便于检查企业生产的产
品是否制定了标准。如果企业
生产的产品,既没有国家标准,又没有行业标准,也没有制
定企业标准,就可以监督、帮助
企业尽快制定企业标准。
2.
便于发现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是否遵守有关强
制性标准的情况。如果发现有
违背的情况,可以及时予以纠正或停止执行相应的标准。<
/p>
3.
对于企业的产品标准来说,当供
需双方由于产品贸易发生争议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可以依据合同规定的企业产品标准
进行仲裁和检验。这个企业标准,应该是已备案的标准,
而不是企业随意选用的标准。<
/p>
什么是采标,采标的原则是指什么
:
采标是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简称,
是指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内容,
经
过分析研究
,
不同程度地转化为我国标准并贯彻实施。
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
准或国外先进标
准的程度,
分为等同采用、
等效采用和非等效采用三种。
我国标准化工作
九五
计划和
2010
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指出:
要采取措施,
加快采
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步伐,
要认真落
实采标政策,力争
九五
末实现主
要行业采标率达到
70%
以上的目标。
采标的原则是:
1.
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保障国家安全,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
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2.
凡已有国际标准
(
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
)
,
< br>应当以其为基础制定我国标准。
凡尚无
国际标准或国际标
准不能适应需要,应当积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
3.
对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境保护标准和贸易需要的标准应当先行采用,
并与相关标准相协调。
4.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应当同我国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相结合。
在技术引进中,
要优先引进有利于产品质量和性能达到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的技术设备
和有关的技术文件;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
准。
什么是标准编写的十二要素
标准编写的十二要素是指:
名称应由
几个尽可能短的要素组成,
其顺序由一般到特殊。
通常,
所使用的要素
不多于下述三种:
a
)
引导要素(可选):表示标准所属的领域。
b
)
主体要素(必备):表示在上述领域内所要论述的主要对象。
c
)
补充要
素(可选):表示上述主要对象的特定方面,或给出区分该标准(或
该部分)与其他标准
(或其他部分)的细节。
详细规则见
GB/T 1.1-2000
的
6.2.1
和附录
D
。
目
次
目次为可选要素。如果需要,可设
置目次。目次所列的内容和顺序如下:
——
前言;
——
引言;
——
章;
——
带有标题的条(需要时列出);
——
附录,应在圆括号中标明其性质,即
“
(规范性附录)
”
或
“
(资料性附录)
”
;
p>
——
附录的章和带有标题的条(需要时列
出);
——
参考文献;
——
索引;
——
图(需要时列出);
——
表(需要时列出)。
在目次中应列出完整的标题。
“
术语和定义
”
一章中的术语不应在目次中列出。
前
言
p>
每项标准均应有前言。
前言不应包含要求、
图和表。
前言由特定部分和基本部分
组成。
在特定部分应视情况依次给出下列信息:
——
对于系列标准或由多个部分组成的标准,
在第一
项标准或标准的第
1
部分的
前言中应说
明标准的预计结构。
在系列标准的每一项标准或标准的每一部分的前
言中,应列出所有已知的其他标准或其他部分的名称;
—
—
说明与对应的国际标准、
导则、
指南
或其他文件的一致性程度,
写出对应的
国际文件的编号、
文件名称的中文译名,
并列出与所采用的国际标准的技术差异
和所作的主要编辑性修改。具体方法按
GB/T
20000.2
的规定;
——
说明标准代替或废除的全部或部分其他文件;
——
说明与标准前一版本相比的重大技术变化;
——
说明标准与其他标准或文件的关系;
——
说明标准中的附录哪些是规范性附录,哪些是资料性附录。
在基本部分应视情况依次给出下列信息:
——
本标准由
×
×
×
×
提出;
——
本标准由
×
< br>×
×
×
批准(适用于非国务院标
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标
准);
——
本标准由
×
×
< br>×
×
归口;
< br>——
本标准起草单位(需要时,可指明负责起草单位和参加起草单位);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
/p>
如果标准分部分出版,则应将上述列项中的
“
本标准
……”
改为
“
本部分
……”
。
引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