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总
则
1.0.1
为了正确、
合理地设计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
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制定本规范。
条文说明: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
扩建
、
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
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
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条文说明: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
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
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
理。
条文说明:
1.0.4
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
准,并应符合消防产品市场
准入制度的要求。
条文说明:
解读: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的各类部件已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根据质检总局、公
安部、国家认监委的联合发文
(
2014
)要求,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
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附:强制性
产品认证目录(
2017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2017
)
1.0.5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或建筑内场所变更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
适用性。当不适应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1.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2.1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sprinkler systems
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
以及
管道、供水设施等组成,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
统。
2.1.2
闭式系统
close-type
sprinkler system
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3
开式系统
open-type sprinkler system
采用开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4
湿式系统
wet pipe sprinkler system
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
系统。
解读:本条是对原文的修改和补充,表述更加严谨。
2.1.5
干式系统
dry pipe sprinkler system
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
式系统。
2.1.6
预作用系统
preaction
sprinkler system
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发生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充气管道上
的压力开关联锁控制预作用装置和启动消防水泵,向配水管道供水的闭式系统。
条文说明:
解读:本条是对原文的修改和补充,有较大调整。
详见视频精讲:新规解读
-
预作用系统
2.1.7
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recycling preaction sprinkler system
能在扑灭火灾后自动关阀、复燃时再次开阀喷水的预作用系统。
2.1.8
雨淋系统
deluge sprinkler system
由开式洒水喷头、雨淋报警阀组等组成,发生火灾时由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或传动
管控制,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组和启动消防水泵,用于灭火的开式系
统。
解读
:
本条是对原文的修改和补充,基本概念没有变化。
2.1.9
水幕系统
drencher
sprinkler system
由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雨淋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报警阀等组成,用于防火
分隔或防护冷却的开式系统。
解读:本条是对原文的修改和补充,基本概念没有变化。
由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
雨淋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报警阀等组成,发生火灾
时密集喷洒形成水墙或水帘的水幕系统
。
解读:本条是对原文的修改和补充,但基本概念没有变化。
由水幕喷头、雨淋报警阀组或
感温雨淋报警阀等组成,发生火灾时用于冷却防火
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的水
幕系统。
解读:本条是对原文的修改和补充,增加了冷却防火
玻璃墙等内容。
由闭式洒水喷头、湿式报警阀组等组成,发生火灾时用于冷却防火卷帘、防火玻
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的闭式系统。
详见视频精讲:防护冷
却系统
(
防火卷帘、防火玻璃
)
一次火灾中系统按喷水强度保护的最大面积。
闭式洒水喷头的热敏性能指标。
解读:本条是对原文的修改和补充,基本概念没有变化。
响应时间指数
RTI≤50(m·s)
0.5
的闭式洒水喷头。
p>
响应时
间指数
<
br>的闭式洒水喷头。
流量系数 K≥161
50
0.5
解读:新增条文,明确了特殊响应洒水喷头的定义。
响应时间指数
80
0.5
的闭式洒水喷
头。
解读:新增条文,明确了标准响应洒水喷头的响应时间指数。
同一根配水支管上相邻洒水喷
头的距离与相邻配水支管之间距离的乘积。
流量系数
K≥80
,一只喷头的最大保护面积不超过
20m
2
的直立型、下垂型洒水
喷头及一只喷头的最大保护面积不超过
18m
2
的边墙型洒水喷头。
解读:新增条文,明确了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定义。
流量系数
K≥80
,
一只喷头的最大保护面积大于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保护面
积,且不超过
p>
36m
2
的洒水喷头,包括直立型、下垂型
和边墙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
头。
解读:新增条文,明确了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定义。
p>
详见视频精讲:新规讲解
-
扩大覆盖面积洒
水喷头
K=80
的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解读:新增条文,明确了标准流量洒水喷头的定义。
流量系数
,
响应时间指数
RTI
≤28±8(m·s)
0.5
,
用于保
护堆垛与高架仓库
的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解读:本条是对原文的修改和补充,新增响应指数要求。
p>
详见视频精讲:新规讲解
-
早期抑制快速响
应喷头
流量系数
K≥161
,具有较大水滴
粒径,在通过标准试验验证后,可用于民用建
筑高大空间场所和仓库的标准覆盖面积洒水
喷头
,
包括非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和
仓库
型特殊应用喷头。
条文说明:
解读:新增条文,明确了特殊应用喷头的定义。
详见视频精讲:新规讲解
-
特殊应用喷头
适用于住宅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一种快速响应洒水喷头。
条文说明:
解读:新增条文,明确了家用喷头的定义。
< br>详见视频精讲:新规讲解
-
家用型喷头
< br>
报警阀后向配水管供水的管道。
向配水支管供水的管道。
直接或通过短立管向洒水喷头供水的管道。
配水干管、配水管及配水支管的总称。
连接洒水喷头与配水支管的立管。
连接洒水喷头与配水管道的挠性金属软管及洒水喷头调整固
定装置。
解读:新增条文,明确了消防洒水软管的定义。
详见视频精讲:新规讲解
-
消防洒水软管
具有输出启闭状态信号功能的阀门。
H
c
——
从城市市政管网直接抽水时的
最低水压;
(新增)
H
g
——
节流管的水头损失;
H
k
——
减压孔板的水头损失;
h
——
最大净空高度;
(旧规:
h
< br>代表
系统管道沿程和局部的水头损失
)
< br>
h
s
——
< br>最大储物高度;
(新增)
i
——
管道单位长度的水头损失;
p>
K
——
喷头流量系数;
(旧规为:
k
)
L
——
节流管的长度;
<
/p>
n
——
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的洒水喷头
数;
P
——
喷头工作压力;
P
0
——
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
< br>P
p
——
系统管道沿程和局部的
水头损失;
(新增)
Q
——
系统设计流量;
(
旧规为:
Q
S
)
q
——
喷头流量;
q
i
——
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各喷头节点的流量;
q
g
——
系统设计流量;
(新增)
S
——
喷头间距;
(新增)
S<
/p>
L
——
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
(新增)
V
——
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
V
g
——
节流管内水的平均流速;
< br>
V
k
——
减压孔板后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
Z
——
最不利点处喷头与消防水池最低水位或系统入口管水平中心线之间的高程差;<
/p>
ζ——
节流管中渐缩管与渐扩管的局部
阻力系数之和;
ξ——
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
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
3.0.1
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划分为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级、
Ⅱ级)、严
重危险级(Ⅰ级、
Ⅱ级)和仓库危险级(
Ⅰ级、
Ⅱ级、
Ⅲ级)。
3.0.2
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途、容纳物品的火灾荷载及室内空间条
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洒水喷头开放及喷水到位的难易程度后确
定
p>
,设置场所应按本规范附录
A
进行分类
。
条文说明:
3.0.3
当建筑物内各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及灭火难度存在较大差异时,宜按各场所的实
际情况确定系统选型与火灾危险等级。
条文说明:
4.
系统基本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
条文说明:
解读
:
重大调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为准。<
/p>
4.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
1
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
2
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
3
洒水将导致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条文说明:
4.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闭式洒水喷头或启动系统的火灾探测器,应能有效探测初期
火灾;
2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在开放
一只洒水喷头后自动启动,预作用系统、雨淋
系统和水幕系统应根据其类型由火灾探测器
、闭式洒水喷头作为探测元件,报警后自
动启动;
3
作用面积内开放的洒水喷头,
应在
规定时间内按设计选定的喷水强度持续喷
水;
4
喷头洒水时,应均匀分布,且不应受阻挡。
条文说明:
解读
:
本条是对原文的修改和补充,新增水幕系统设计原则(第
2
项)。
4.2
系统选型
4.2.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选型应根据设置场所的建筑特征、环境条件和火灾特点等选
择相应的开式或闭式系统。露天场所不宜采用闭式系统。
条文说明:
解读
:
本条是对原文的修改和补充,内容基本一致。
4.2.2
环境温度不低于
4
℃且不高于
70
℃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条文说明:
4.2.3
环境温度低于
4
℃或高于
70
℃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条文说明:
4.2.4
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1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的场所。
2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充水的场所。
3
用于替代干式系统的场所。
条文说明:
解读
:
本条是对原文的修改和补充,表述更加严谨。
详见视频精讲:新规解读
-
预作用系统
4.2.5
灭火后必须及时停止喷水的场所,应采用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条文说明:
4.2.6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
3
火灾危险等级为严重Ⅱ级的场所。
条文说明:
1
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
13.5m
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
12.0m
,储物类别为
仓库危险级Ⅰ、Ⅱ级或
沥青制品、箱装不发泡塑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
2
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
12.0m
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
10.5m
,储物类别为
袋装不发泡塑料、箱装
发泡塑料和袋装发泡塑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
条文说明:
解读:本条是对原文(<
/p>
4.2.6
)的修改和补充。
详见视频精讲:新规讲解
-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
头
1
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
12.0m<
/p>
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
10.5m
,储物
类别为
仓库危险级Ⅰ、Ⅱ级或箱装不发泡塑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
2
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
7.5m
p>
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
6.0m
,
储物类别为袋装
不发泡塑料和箱装发泡塑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
条文说明:
解读:
本条是对原文(
4.2.6
)的修改和补充,明确了仓库型特殊
应用喷头的使用。
详见视频精讲:新规讲解
< br>-
特殊应用喷头
4.3
其他
4.3.1
< br>建筑物中保护局部场所的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自动喷水
—
泡沫
联用系统,可串联接入同一建筑物内的湿式系统,并应与其配水干管
连接。
条文说明:
4.3.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
1
应设有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
流报警装置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以及管道、
供水设施等;
2
控制管道静压的区段宜分区供水或设减压阀,控制管道动压
的区段宜设减压孔板或
节流管;
3
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
、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
4
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有压充
气管道的快速排气阀
入口前应设电动阀。
条文说明:
4.3.3
防护冷却水幕应直接将水喷向被保护对象;防火分隔水幕不宜用于尺寸超过
15m
(宽)
×8m
(高)的开口(舞台口除外)。
条文说明:
5
设计基本参数
解读
< br>:
新规细分了净空高度;喷水强度增加,作用面积减少,约定了喷头间距范围。同
时,排除了“工业”场所,缩小条文适用范围
.
5.0.4
仓库及类似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条文说明:
解读
:
仓库及类似场所的湿式系统有较大调整,高度、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喷头间距<
/p>
等均有变化。
条文说明:
解读
:
新规
5.0.5
对应旧规
5.0.6
,
增加了
“喷头设置方式”
和
“喷头最小间距”
要求,
对应喷头流量系数做了调整。
详见视频精讲:新规讲解
-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
条文说明:
解读
:
新增条文,规定采用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的设计参数。
详见视频精讲:新规讲解
-
特殊应用喷头
5.0.7
设置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仓库及类似场所,当采用货架储存时应采用钢制货
架,
并应采用通透层板,
且层板中通透部分的面积不应小于层板总面积的
50
%。
当采
用木制货架
或采用封闭层板货架时,其系统设置应按堆垛储物仓库确定。
条文说明:
1
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场所应在自地面起每
3.0m
设置一层货
架内置洒水
喷头,仓库危险级Ⅲ级场所应在自地面起每
1.5m
~3.0m
设置一层货架内置洒水喷
头,且最高层货架内置洒水
喷头与储物顶部的距离不应超过
3.0m
。
2
当采用流量系数等于
80
的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时,工作压力不应小于
0.20MPa
;当采用流量系数等于
115
的标准覆盖面积洒
水喷头时,工作压力不应小
于
0.10MPa
< br>。
3
洒水喷头间距不应大于
3m
,且不应小于
2m
。计算货架内开放洒水喷头数
量不应小于表
5.0.8
的规定。
4
设置
2
层及以上货架内置洒水喷头时,洒水喷头应交错布置。<
/p>
条文说明:
解读
:
新规
5.0.8
是对旧规
5.0.7
的调整和修正。
< br>
5.0.9
仓库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设消防排水设施。
条文说明:
条文说明:
解读
:
新增条文,对预作用系统的设计做出规定。
详见视频精讲:预作用系统
-
概述
条文说明:
条文说明:
详见视频精讲:新规讲解
-
通透性吊顶的喷头设置要求
条文说明:
解读
:
新增
2
条注释,明确了系统持续
喷水时间和喷头布置要求。
1
喷头设置高度不应超过
8m
;当设置高度为
4m~8m
时,应采用快速响应
洒水喷头;
2
喷头设置高度不超过
4m
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
0.5L/s·
m
;当超过
4m
时,每增加
1m
,喷水强度应增加
0.1L/s·
m
;
4
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系统设置部位的耐火极限要求。
条文说明:
解读:新增条文,对防火
冷却系统设计参数及喷头布置作出了规定。
详见视频精讲:防
护冷却系统
(
防火卷帘、防火玻璃
)<
/p>
6
系统组件
6.1
喷头
条文说明:
解读:新规明确了不同场所的喷头选型原则,有较大调整。
6.1.2
闭式系统的洒水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
最高温度
30
℃。
6.1.3
湿式系统的洒水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做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
洒水喷头;
2
吊顶下布置的洒水喷头,应采
用下垂型洒水喷头或吊顶型洒水喷头;
3
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级住宅建筑、宿舍、旅馆建筑客房、
医疗建筑病房
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洒水喷头;
4
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洒水喷头或吊顶型洒水喷头;
5
顶板为水平面,且无梁、通风管道等障碍物影响喷头洒水的
场所,可采用扩
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6
住宅建筑和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宜采用家用喷头。
7
不宜选用隐蔽式洒水喷头;确需采用时,应仅适用于轻危险
级和中危险级Ⅰ
级场所。
条文说明:
解读
:
明确了边墙型喷头的设置场所;
删除
了自动喷水
-
泡沫联用系统的相关规定;
明确了家用喷头的适用场所;
限制了隐蔽型洒水喷头的适用场所。
详见视频精讲:新规讲解
-
家用型喷头
6.1.4
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应采用直立型洒水喷头或干
式下垂型洒水喷头。
条文说明:
6.1.5
水幕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分隔水幕应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
2
防护冷却水幕应采用水幕喷头。
条文说明:
6.1.6
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可采用边墙型洒水洒头。
解读:新增条文,明确防护冷却系统可以采用边墙型洒水喷头。
详见视频精讲:新规讲解
-
边墙型喷头
6.1.7
下列场所宜采用快速响
应喷头。当采用快速响应喷头时,系统应为湿式系统。
1
公共娱乐场所、中庭环廊;
2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及治疗区域,老年、少儿、残疾人的集体活动场所;
3
超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楼层;
4
地下商业场所。
解读:新规对应旧规
6.1.6
,第
< br>4
条删除“仓储用房”。
6.1.8
同一隔间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洒水喷头。
条文说明:
6.1.9
雨淋系统的防护区内应采用相同的洒水喷头。
条文说明:
6.2
报警阀组
6.2.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报警阀组。
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闭式系统,<
/p>
应
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水幕系统应设独
立的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报警阀。
条文说明:
6.2.2
串联接入湿式系统配水干管的其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报警
阀组,其控制的洒水喷头数计入湿式报警阀组控制的洒水喷头总数。
条文说明
:
6.2.3
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洒水喷头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
8
00
只;干式系统不宜超过
500
只;
2
当配水支管同时设置保护吊顶下方和上方空间的洒水喷头时
,
应只将数量较
多一侧的洒水喷头计入报警阀组控制的洒水喷头
总数。
条文说明:
6.2.4
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与最低位置洒水喷头,其
高程差不宜大于
50m
。
条文说明:
6.2.5
雨淋报警阀组的电磁阀,其入口应设过滤器。并联设置雨淋报警阀组的雨淋系
统,其雨淋报警阀控制腔的入口应设止回阀。
条文说明:
6.2.6
报警阀组宜设在安全及易于操作的地点,报警阀距地面高度为
1.2m
p>
。设置报
警阀组的部位应设有排水设施。
条文说明:
6.2.7
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设锁
定阀位的锁具。
条文说明:
解读:本条文不再是强条(旧规为强条)。
6.2.8
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
0.05MPa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或公共通道的外墙上;
2
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其管径应为
20mm
,总长不宜大于
20m
。
p>
条文说明:
解读:新规增加了警铃的设置位置“公共通道的外墙上”。
6.3
水流指示器
6.3.1
除报警阀组控制的洒水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
面积的同层场所外,每个防
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
条文说明:
6.3.2
仓库内顶板下洒水喷头与货架内置洒水喷头应分别设置水流指示器。
条文说明:
6.3.3
当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控制阀时,应采用信号阀。
条文说明:
6.4
压力开关
6.4.1
雨淋系统和防火分隔水幕,其水流报警装置应采用压力开关。
条文说明:
解读:新规将“宜”改为“应”,要求更严格。
6.4.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压力开关控制稳压泵,并
应能调节启停压力。
条文说明:
解读:条文修改,表述更准确。
6.5
末端试水装置
6.5.1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洒水喷头处应设末端
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
楼层均应设直径为
25mm
的试水阀。
条文说明:
解读:与“消水规”保护一致。
6.5.2
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
成。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
系数
,<
/p>
应等同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内的最小流量系数洒水喷头。
末端试水
装置的出水,
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
,排水立管宜设伸顶通气管,且管径不应小于
75mm
。
条文说明:
解读
:
本条文有重大意义,解决了《消水规》对于伸顶
通气管强条的困惑。
6.5.3
末
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有标识,距地面的高度宜为
1.5m
,并
应采取不被他
用的措施。
条文说明:
解读
:
新增条文,明确了末端试水装置的安装要求。
7
喷头布置
7.1
一般规定
7.1.1
喷头应布置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
并有利于均匀布水的位置。
当喷头附近有障碍物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7.2
节的规定或增设补偿喷水强度的喷头。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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