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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破产法
美国破产法的实体法律内容分列于以下各章:
?第
1<
/p>
章,一般条款、结构的定义和规则;
?第
3
章,破产案件管理;
?第
5
章,债权人、破产债务人和破产财团;
?第
7
章,清算;
?第
9
章,
市政当局债务的调整;
?第
11
章,重组;
?第
12
章,有固定收入的家庭农场主
的债务调整;
?第
13
章,有固定收入的个人的债务调整。
对公司
来说,
一旦陷入无清偿能力的状态,
其面临的主要问题是选择何
种破产程序解决
债权债务的问题。基本的选择是在清算和重组之间,也就是第
7
章和第
11
章之间进行
的。
当公司根据第
7
章的规定申请清算时,法庭将会任命一个破产财产管理人
(trustee)
,此
人将企业关闭,
出售企业的财产,
将出售所得收益分配给债权人,最后解散公司。
债权人试
图从企业收回资金的努力将会被中止,他们的索取权
(claims)
必须通过破产程序得到实现,
无论这些权利是在现在还是在将来到期。
清算财产在债权人之间的分配遵循
“绝对优先权原
则”
(absolute priority rule
,
APR)
。
APR
要求只有在债权人得到足额偿付后,股东才能得到偿
付,
而且只有高等级的债权人得到足额偿付后,
低等级的债权人才能得到偿付;
但是,
在债
权人之前还存在更高级别的优先权。
优先权的次序分别是:
(1)
破产程序的管理费用
(
包括申
请费、
律师费和破
产财产管理人费用
)
;
(2)
具有法定优先权
(statutory priority)
的索取权,
包括
税金、租金、未付的工资和受益索
取权
(benefits claims)
;
< br>(3)
无担保债权人
(
包括贸易
债权人、
债券持有者、侵权行为的受害人
)
的索取权;
(4)
股东。有担保的债权人不在此序列中,他
们
将基于特定的资产受偿。
第
p>
11
章“重组”的根本目的是拯救企业,使企业摆脱无力偿债的困境
,重新恢复生机
和活力。按照第
11
章
的要求,企业将凭借未来收益支付部分或全部债务,而不是通过出售
财产来支付。为此,
第
11
章规定了一系列支持破产公司的条款,以增加其持续经营
的可能
性。
债权人收回资金的努力被中止了,
< br>债务人企业将停止支付本金和利息,
直到重组计划付
诸实
施。
在破产法庭批准后,
企业可以得到新的贷款并给予贷款者最
高的优先权,
这种贷款
给予了企业新的资金来源。
重组的企业被允许拒绝履行那些无利可图的契约和年金计划,
对
于违背契约的罚金成为无担保的债务,
因而只能得到部分支付,
补充份额不足的年金的任务
由年金受益保证公司
(P
ension Benefits Guaranty
Corporation)
承担。
第
p>
11
章赋予了破产公司经理相当大的权力。在依据第
1
1
章进行管理的条件下,企业
继
续
经
营
,
破
产
前
的<
/p>
企
业
经理
保
p>
持
对
企
业
的
控
制,
成
为
“
拥
有
控
制权
的
债
< br>务
人
”
(debtor-in-
possession)
。在破产申请后的前
4
个月中,经理有排他的权力提出重组计划,而
债权人只能选择要么接受,要么放
弃
(take-it-or-leave-it)
。经理提出重
组计划后,债权人对重
组计划进行投票。重组计划的实施,应当得到每类债权人按债权价
值计算的
2
/
3
多数和按人
数计算的简单多数的赞成,以及
2
/
3
多数股权的赞成。重组计划得到投票赞成后,还要
得到
法官的批准
(confirm)
。
在决定是否批准计划时,法官必须判断该计划是否通过了“债权人的
最佳利益”
测试,
也就是要求每一类债权人得到至少相当于若企业按照第
7
章清算则他们本
来可以得到的数额。如果重组计
划被一类或几类债权人否决,法官还可以“强制破产”
(cramdown)
;
或者法官可以允许债权人提出他们自己的重组计划,
或者替换经理,
或者按照
第
11<
/p>
章的规定将企业作为一个整体
(going
concern)
出售或者清算。
在清算
和重组的情况下,
收益的分配是不同的。
在清算时,
高等级的债权人得到足额偿
付,低等级的债权人和股东可能一无所获;而在
重组中,每一类债权人都得到了部分支付,
股东得到重组后企业的部分股份。这意味着,
按第
11
章进行重组的条件下,发生了从高等
< br>级的债权人向低等级债权人的财富转移或
/
和从债权人向
股东的财富转移,这种现象被称为
“对
APR
< br>的违反”
(deviations fromthe
APR)
。
[
编辑
]<
/p>
美国破产法的经济分析
[1]
从理论上说,
美国破产法规定的清算和重组两种程序是有效率的。
它将陷入无力偿债状
态的企业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
企业经营失
败,
资产被无效地使用,
企业作为一个整
体所创造的价值低于资产分别出售所获得的价值。
显然,
此时
应当对企业进行清算,
将企业
的资产出售,
就可以将企业的资产转移到可以创造更高价值的替代性用途上,
从而改善资源
配置的效率;
另一种情况是,
企业的资产使用
是有效率的,
目前的用途就是最佳用途,
但由
< br>于企业资本结构方面的问题,
使企业的债务负担过重,
企
业无力支付到期债务。
在后一种情
况下,
应当对企业进行重组,
通过资本结构的调整,
减轻企业的债务
负担。
通过规定这两种
破产程序。就可以清算无效率的企业,重
组有效率的企业,提高经济整体的效率水平。
美国破
产法也会遇到现实的问题:判断一个无力偿债的企业是否有效率是十分困难的。
它需要对
资产的现在用途与能产生最高收益的替代用途进行比较,
而后者的信息往往是难以
得到的。因此,有可能产生所谓的“过滤失败”
(filtering
failure)[3]
。也就是说,如果运用重
组程序拯救无
效率的企业,会导致了“存伪”的错误;运用清算程序关闭有效率的企业,则
会产生了<
/p>
“去真”
的错误。
具体哪一种错误出现得
更多,
取决于哪一种破产程序应用得更广
泛。
< br>从美国的实际情况来看,
由于企业经理拥有对破产程序的选择权,
他们往往更乐于选择
按照第
1
1
章的规定进行重组,这意味着可能更容易出现“存伪”的错误。
(注:经理之所
以愿意选择重组程序,
是因为在重组程序下
企业依然由他们控制,
而在清算程序下他们一般
会被解雇。
p>
)
重组程序不仅有可能导致破产后的
“存伪”
错误,
还会在破产前向各方当
事人提供错误
的激励,
因为经理一旦预期公司破产后他们仍然可
以保住职位,
他们在事前努力工作从而避
免公司破产的激励就变
弱了。
由于公司经营的业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理的努力,
因
此经
理努力的减弱将使公司的业绩恶化,
从而增加了公司破产的
可能性。
不仅如此,
正如前面已
经指出
的,
在重组的情况下,
存在从债权人向股东转移财富的问题,<
/p>
债权人事前预计到这种
可能的损失,
就会
提高为借贷资本索取的价格,
从而增加企业贷款的成本。
企业贷
款成本的
增加会进一步增加企业陷入无力偿债状态乃至破产的可能性,
< br>相反,
清算通过解雇经理并且
严格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而
利于实现事前效率
(exante
efficiency)<
/p>
,也就是使各方当事人具有
适当的激励因素。
尽管清算程序可以实现事前效率,但它会产生其他方面的问题。首先是自我保护
(entrenchment)
问题:如果经理预期企业破产后将会失去
工作,他们就会进行自我保护,投
资于那些使他们变得不可或缺
(indispensable)
的项目,尽管这些项目并不具有最高的价值。
其次是过度投资
(over-investment)
< br>问题:当企业接近破产状态时,经理将会乐于将公司的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