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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利主义泰斗边沁之学说
梁启超
绪论及小传
汉宋以后,学者讳言乐,讳言利:
乐利果为道德之累乎
?
其讳之也,毋亦以
人人谋独乐,
人人谋私利,
而群治将混乱而不成立也。
虽然,
因噎固不可以废食,
惩羹固不可以吹齑
。
谓人道以苦为目的,
世界以害为究竟,
虽愚悖者犹知其不可
也。人既生而有求乐求利之性质,则虽极力克之窒之,终不可得避
。而贤智者,
既吐弃不屑道,则愚不肖者益自弃焉,自放焉,而流弊益以无穷。则何如因
而利
导之,发明乐利之真相,使人毋狃小乐而陷大苦,毋见小利而致大害,则其于世
p>
运之进化,
岂浅鲜也,
于是乎乐利主义
p>
(Utilitarianism)
遂为近世欧美开一新天
地
(
此派之学说,日本或译为快乐派,或译为功
利派,或译为利用派。西文原意
则利益之义也。吾今隐括本派之梗概定为今名
)
。
乐利主义远导源于希腊之阿里士帖菩
9Aristippus)
、
伊壁鸠鲁
(
Epicurus
)
。
至于近世,而英国之霍布斯
(Hobbes)
、洛克
(Locke)
、休谟
(Hume)<
/p>
,复大倡之。
而使之确然成一完全之学理,
首尾完具,
盛水不漏者,
则自杰里米·
边沁
(Jeremy
,
Bentha
m)
及约翰·穆勒
(John Stuart
Mill)
两先生。请先言边沁。
边沁,英人,
1748
年生于伦敦。幼而颖悟,好谈玄理,心醉典籍。
5
岁
,家
人戏呼为哲学儿,
年
14
人牛津,
崭然显头角。
1763
年,
入林肯法学院,
学法律。
及法国大革命起,曾三度游巴黎,察其情状,经验益多。归国后,潜心著述。为
近世道德
学、法理学开一新国土,其最初所著书,即驳击英国法律之谬误。当时
英民久蜷伏于专制
国王、
谄谀议院之下,
骤闻边沁之论,
咸目为狂,
或且雠视之,
将构陷以兴文字狱。而边氏不屈不挠,
主张己说,始终如一,久之一世舆论,遂
为所动。卒能以三寸之舌,七寸之管,举数百年
之弊法而廓清之,使循次改良,
以演成今日之治。及至晚年,而边沁之令名满天下矣。列
国之宰相及政党首领,
咸尊信其说,施之于政策,述之于演坛。每有所改革,辄踵门叩其
意见。而边氏
于当代大人先生,无所交接,惟喜与有道之士游。以
1832
年卒,得年
85
。其所
p>
著书最有名者,
曰
《道德及立法之原理》<
/p>
(Principles
of
moral
and
legisla
tion
,
此书日本陆奥宗光有译本,题曰《利学正宗》
)
,曰《立法论》
(Theory of <
/p>
legislation
,
此书日本田口
卯吉有译本,
题今名
)
,
曰
《政体论杂记》
(Fragments
on
government)[1]
,曰《错误论》
(Book
of
F
allacies)
,曰《裁判制度之方案》
(Plan of
judicial establishment)
等。
近百年来于社会上有最有力之一语
,曰“最大多数之最大幸福”。其影响于
一切学理,殆与“物竞天择优胜劣败”之语,同
一价值。自此语出,而政治学、
生计学、
[2]
伦理学、
群学、
[3]
法律学
,
无不生一大变革。
而此语之出现于世界,
实自边沁始。
边沁最有力之学说,
可分为两大端,
曰关于伦理者,
曰关于政治者,
今请分论之。<
/p>
边沁之伦理说
边沁以为,人生一切行谊,其善恶标准,于何定乎
?
曰使人增长其幸福者,
谓之善;
使人减障其幸福者,
谓之恶,
此主义放诸四海而皆准,
俟诸百世而不惑。
无论为专属于各人之行谊,
< br>与关系于政府之行谊,
皆当以此鉴定之。
故道德云者,<
/p>
专以产出乐利豫防苦害为目的。
其乐利关于一群之总员者,
谓之公德。
关于群内
各员之本身者,谓之私德
。
边沁
以为,
“人群公益”一语,实道德学上最要之义也。虽然,前此称道之
< br>者,其界说往往不明。夫人群者,无形之一体也。而其所赖以成立者,实自群内
各
各特别之个人,团聚而结构之。然则所谓人群之利益,舍群内各个人之利益,
更无所存。
于是边氏乃创为公益私益是一非二之说。
将欲显真,必先破妄。边沁乃于其《道德及立法之原理》书中
,取旧道德之
两说而料拣之。其一曰窒欲说,其二曰感情说。
边沁以为,窒欲说之目的,往往使
人去乐而就苦,其于乐利主义相背驰。奉
此说者有两种人,一为道学家,一为宗教家。道
学家之窒欲,生于希望,将以此
钓名誉也;宗教家之窒欲,生于畏惧,将以此避冥罚也。
夫道学家亦何尝能弃乐
利,其所谓名誉,即乐利结果之大者也,特避其名而不居耳。至于
宗教家,则因
野蛮时代之人类,其智识狭陋,其人格卑屈,其胸中常为畏惧之感情所刺激
,因
利用之以张其军,浸假而使人专投身于苦境,以为美谈,是所谓拂人之性,虽名
p>
之曰人道之蟊贼,殆无不可。
按边氏此说,不无太过。窒欲主义者,其目的必非使人去乐而
就苦也。盖人
类有高等性,
Spiritual Life
p>
与寻常动物不同。故于普通快乐之外,常有所谓
特别高尚之快乐者。
此二者或不可得兼,则毋宁舍其普通者,以求其高尚者。庄
子曰:“民食刍豢,麋鹿食荐
,卿蛆甘带,鸱鸦嗜鼠,四者孰知正味
?
”盖人之
智度不同,则其所觉为苦乐者,亦自不同。故夫婆罗门之苦行,为涅槃之乐也;
佛教之苦行,为净土之乐也;耶教之苦行,为天国之乐也,彼且视此土为五浊恶
世。寻
常人所耽肉体之乐,彼以为天下之至苦莫过是也。夫人见豚犬之食秽也,
辄欲作呕,庸讵
知所谓至人者,不有见吾人声色货利之快乐,而欲作呕者乎
(
婆
耶两教之苦行,尚有如边氏所谓出于畏惧心,若佛说则纯是求高尚之乐而已
)?
其望望然去之,自固其所然则边氏之说不足以为难明已。虽然,厌世主义
行,则
人道必破坏。观于印度,其前车矣,边氏殆亦有为而发之言也。
< br>
所谓感情说者,谓以己之
好恶为是非者也。边沁以为,持此说者,其权衡事
物也,不以人群之实际为尺度,而以一
己之感情为尺度,其中复分数派:
(
甲
)
良知派
(Moral Sense)
。谓吾人之本性,能告我以某事为善、某事为恶也;
(
乙
)
常识派。谓以人类之习惯,而知其为善为恶者也;
< br>(
丙
)
正理派
< br>(Rule
of
Light)
,
谓有万古不易之理,以明示邪正者也;
(
< br>丁
)
性法派
(Law of N
ature)
,谓万物有
自然之律,能别其善恶邪正者也。而考
此等种种之异说,其立论根据地,一皆归
本于自己之感情。此亦一是非,彼亦一是非,同
主张正理,同论一事,而或谓之
善,或谓之恶,言人人殊。推诸良知、常识、性法等派,
莫不皆然,斯皆不遵名
学之公例,未定界说,而遽下论断者也。若是乎论者之所谓善恶,
果皆空漠而无
朕,淆杂而无准也。
边沁既取群说廓清而辞辟之,
断定以
苦乐为善恶之标准,
因进论夫有立法之
责任者,不可不以保护人
类之乐利而捍御其苦害为目的。虽然,苦乐也者,至不
齐而常相倚者也,
故欲定善恶之标准,
不可不先明苦乐之价值。
边氏乃创
为苦乐
计量之法,谓苦乐之量有大小,取大乐去小乐者,谓之善,取小乐去大乐者谓之<
/p>
恶。其计量之法:(
1
)较苦乐之强弱;
(
2
)较苦乐之长短;(
3
)较苦乐之确
否;
(4)
较苦乐之远近,
此四者皆直接就其苦乐之本体可表见者也;
(5
)
较苦乐之
增减,谓缘甲乐而生乙乐,缘甲苦而生乙苦者也;<
/p>
(6)
较苦乐之纯驳,谓缘甲乐
而生乙苦
,缘甲苦而生乙乐者也,此皆就一人所感受而计之者也;
(7)
较苦乐之
广狭,
即以感受苦乐人数之多寡,
为其价值之差率者也。
夫两乐相权,
则取其重;
两苦相权,则取其轻,此人类之公性情也。而寻常寡识之流,往往认小为大,遂
至为小利害所诖误,而人治日以不进。故卜量之法,不可以不审;即常取苦乐二
者之
量,比较相消。其乐余于苦者,则名为善;其苦余于乐者,则名为恶,然后
一切行谊之真
价值乃出焉。
< br>按:
鄙意欲增
“较苦乐之先后”
一条,
盖先苦而后乐者,
其乐之量可增倍蓰。
< br>先乐而后苦者,
其苦之量亦增倍蓰也。
此义虽似包含于长
短条内,
然长短则就同
性言,先后就异性言也。
边沁又曰,
苦乐者不惟随其量而生差别,
亦随其所自出之原因而生差别,
若
是者名曰种类差别。种类差别:
于乐有十四:
(
一
)
感觉之乐
< br>(
专就五官所感受者言,复分为九:
(
< br>1
)味官之
乐,
(2)
酩酊之乐,
(3)
嗅官之乐,
< br>(4)
触官之乐,(
5
)听官之
乐,
(6)
视官之乐,
(7)
色欲之乐,
(8)
健康之乐,
< br>(
9
)
新奇之乐,
)
;
(
二
< br>)
富财之乐;
(
三
)
技巧之乐;
(
四
)
友交之乐;(五)令名之乐;
(
六
)
权力之乐;
(
七
)
信仰之乐
(
指宗教之信仰
言
)
;
(
八
)
慈惠之
乐;
(
九
)
恶
意之乐
(
恶意者,英文之
Malevo
lence
也。人性常有
以他人之痛苦为己之快乐者。
其最甚者如张献忠之非杀人则食不下咽,
如孙皓之
乐观人与猛兽斗。
其寻常者如人宰割禽兽以自养,
好观危险骇
人之戏剧,
皆其类
也
)
;
(
十
)
记忆之乐(谓人尝享某种快乐,虽事过境迁,而每一念及,则前此之
乐历历如在目前
者);
(
十一
)
想像之乐
(
记忆属既往,豫期属将来。此则既往、
现在、
未来皆兼者
]
;<
/p>
(
十二
)
豫期之
乐;
(
十三
)
联想之乐
(
指因一乐而引出他乐
者
也。如围棋本技巧之乐也,然其所以乐者不专在技巧,因而引出权力之乐。两
者相合成为
全体之乐
)
;
(
十四
)
救拯之乐
(
< br>谓于苦时,
而以心中之现象救之者也
)
< br>。
于苦有十二:
(
一
)
缺亡之苦;
(
二
)
感觉之苦;
(
三
)
拙劣之苦;
(
四
)<
/p>
仇敌之苦;
(
五
)
恶名之苦;
(
六
)
信仰之苦;
(
七
)
慈惠之苦,
(
谓见他人或他
动物受苦而心恻
然不安者也
)
;
(
八
)
恶意之苦
p>
(
谓见己所憎之人或动物享快乐而愤然不平者也
)
;
(
九
)
记忆之苦;
(
十
)
想像之苦;
(
十一
)
豫期之苦;
(
十二
)
联想之苦。于诸种中,
复为自动、他动之二
大别,即慈惠之苦乐,恶意之苦乐,为关于他人者;其余皆
为关于己者是也。
此就客观的分类之法也。
若就主观的分类,
则复区
为单纯苦乐、
复杂苦乐之两种,
单纯者其感觉只为一现象者也;
复杂者,
其感觉常含两现象以
上者也。
其别复三:
(
甲
)
数种之乐相和合;
(
乙
)
数种之苦相和合;
(
丙
)
一种或数
种之乐与一种或数种之苦相和合。
< br>寻常人析理不精,
往往认复杂为单纯,
此苦乐
所以屡相冲突,淆乱而失其真相也。
此边沁苦乐性质分类之大略也。虽然,边沁所重者,仍在量而
不在性质
(
即
所自出之原因种类
)
。彼意以为苟其乐之量强弱长短相等,则最粗之小儿玩物,
与最优美之诗歌无所择。一言蔽之,则边沁计量法,即:第一,比较种种乐相互
< br>之量之大小;第二,比较种种苦相互之量之大小;第三,比较种种乐与种种苦相
消
之量之大小。凡百行谊之善恶,以此为断。
按:边氏此论,大为时贤所诟病,以为是禽兽之教也。既称为
人,而仅以快
乐为无上之目的,则与伊壁鸠鲁之育豚说何异哉
(
伊壁鸩鲁,希腊主乐哲学之钜
子也。
时
人笑之谓其学说惟豚为适用耳
)?
于是约翰穆勒病之,
起而损益其说,
谓
别择苦乐,不可不兼量与质之
二者,不徒校其多少,又当校其高卑,因立出“知
力的快乐”、“思想的快乐”、“道德
的快乐”诸名目。虽然,此实与边沁之说
首尾不相应也,
夫谓乐
有高等下等之分,
然其所谓高下者,
又将以何为标准而定
之乎
?
穆勒乃云取决于舆论
< br>(Public opinion)
,是亦不外边氏所谓感情说中常识
之一种,其不免边氏之呵明矣。且穆勒之意,必以肉欲之乐为下等,以智德之乐
为高等者也。
若采舆论,
则高下不易位者几希矣。
故论者或谓穆勒用乐利派之名,
而袭直觉派
(I
ntuitionism)
之实,非无故也。然则边沁之说,果如论者所讥欤
?
曰是不然。
苟所用择之之术既极精,
则必能取其高等者,
而弃其下等者。
何以故
?
凡高等之乐,其量必大,下等之乐,其量必小故
(
高等之乐常与苦绝对,下等之
乐必与苦相倚,故用边沁较
纯驳一例其量之大小自见
)
。夫乐之最下等者,声色
货利是也。然声色之乐,每当酒阑灯炮,雨散云消,其凄凉更甚于平时。货利之
乐,往往心计经营,患得患失,其烦恼亦过于贫子。然则精于苦乐计量之术者,
其果
何择也。故由边氏之说,虽谓天下但有智愚,更无贤不肖可也。其不肖也,
皆由其愚也。
算学不明,以苦为乐,以害为利也
(
侯官严氏曰:“天下有浅夫
,
有昏子,而无真小人。何则
?
小人之
见不出乎利,然使其规长久真实之利,则不
与君子同术固不可矣。
人品之下至于穿窬,
极矣朝攫金而夕败露,
取后此凡可得
p>
应享之利而易之,
此而为利则何者为害耶
?
”
即演边氏之意
)
。
边氏不言魂学者也,
故其所谓乐,只在世间,而不及出世
间。弥氏补之,其理想诚高一著。然边氏之
意,虽不及此,若其术则已圆满无憾矣,弥氏
增之,得无蛇足耶
?
得无矛盾耶
?
p>
乐之最高尚者,莫如佛说华严。佛知夫世间乐之无常也,惟无常,故乐之后将承
以苦,
而苦之量愈增也
(
此
吾所谓较先后之说所以不可不补入
)
。
故毋宁取烦恼根
而断之,忍小苦以求长乐。寻常贪肉欲之乐者,佛说谓之认贼作子,故佛
最精于
算学者也,最善用边沁计量之法者也。若边氏,则虽能知其术,而未能尽其用者<
/p>
也。抑边氏学所以为世诟病者,犹不止此。天下不明算学之人太多,彼其本有贪
乐好利之性质,
而又不知真乐利之所存。
一闻乐利
主义之言,
辄借学理,
以自文,
于是竞
沉溺于浅夫昏子之所谓利,
而流弊遂以无穷。
边氏之论,
几于教猱升木焉。
故教育不普及,则乐利主义,万不可昌言。吾之欲演
述边沁学说也久矣,徒坐此
兢兢耳。虽然,是岂可以为边沁咎也
?
边沁自教卿治算学,而卿顾不治算学,顾
自托于边沁之徒,<
/p>
边沁不受也,
学者苟深知此义焉,
则吾之
译此,
其亦免于戾矣。
既定苦乐为善恶所从出,而苦乐之所从出则何在乎
(
前记苦乐之种类,谓苦
乐以何缘因而生于吾心也
,
此则论世间以何缘因而有苦乐也
)?
边沁以为有四种制
裁
(Sanction)
:
(1)
天然的制裁
(Physical
sanction)
,谓不由人力神力之干涉,
任物理自然之
运行而生苦乐者也;
(2)
政治的制裁
(Political
sanction)
,由主
权者
(
君主
)
或代表主权者
< br>(
如行政官司法官之类
)
之意,
科以赏罚而生苦乐者;
(3)
道德的制
裁
(Moral
sanction)
,亦名为舆论的制裁,其苦乐本无一定,但因相传
之习惯,故有毁誉,有毁誉故有苦乐;
(4)
宗教的制裁
(Religiou
s sanction)
,
谓以神明之力,
直接而于现世来世加吾人以赏罚,
缘是以生苦乐者也。
边沁
之提
出此四制裁者,何也
?
彼既以苦乐
为善恶之标准,然则以何术使人为善去恶,固
不可不就其好乐恶苦之性而利导之。于是所
以使人苦使人乐者,不可不留意焉,
则此四者是已。边氏以为天然之制裁,非可以人力改
移也;而宗教之事,又其所
最不肯措信者也,
故边氏欲实行其主
义以进世界于最大幸福,
首自改良政治、
改
良道德之两端始。
边沁乃立两界说,曰个人之伦理
(Private ethic
s
,即属于道德之制裁者
)
。
曰立法之术
(Art
of
< br>legislation
,即属于政治之制裁者
)
。伦理者,使人能得最
大幸福之术也。个人之伦理者,人人自导引己之
行动,使进于幸福之术也。而政
府之立法,即所以使全群之人,得最大幸福之术也。边沁
乃言曰,人道所当勉者
有三事:一曰思虑
(Prudence)
,谓对于自己而尽其义务者也
(
不言他
,而言思虑
者,彼以为苟能善算善择,则必不至陷于苦而为恶也
)
;二曰忠直
(Probity)
,谓
勿毁伤他人之幸福也;
三日慈悲
(Be
neficence)
,
谓常以增进他人幸福为心者也。
然人何以必要正直必要慈悲之故,边沁未能明言。虽有所言,亦涉模棱,故后人
持以难之,以为乐利主义不能成立之证。
按:
边沁常言人道最善之动机在于自
利,
又常言最大多数之最大幸福,
是其
意以为公益与私益,常相和合,是一非二者也。而按诸实际,每不能如其所期,
公益与私
益,非惟不相和合而已,而往往相冲突者,十而八九也。果尔,则人人
求乐求利之主义,
遂不可以为道德之标准,
是实对于边沁学说全体之死活问题也。
故后此祖述斯学者,不得不稍变其说以弥缝之。如奥斯丁
(Au
stine)
。谓乐利主
义为上帝垂示之成典。古罗特
(Grote)
谓对于公利之义务,更过于私利。而约翰
穆勒亦增计量之法为计质。凡所以为边氏调护也。虽然,其与边沁立说之根柢,
既已相反。故反对派嗤之曰,此乐利主义家之遁词也,此乐利主义家之降敌也。
果尔,则
乐利主义遂不能成立乎
?
吾非欲以此主义易天下,故吾不必竭力
为之辩
护。虽然,苟辩护之,则亦非无说也。日本加藤弘之尝著一书,曰《道德法律进<
/p>
化之理》。其大意谓:人类只有爱己心耳,更无爱他心。而爱己心复分两种,一
曰纯乎的爱己心,
二日变相的爱己心,
即爱他心也
。
爱他心何以谓之变相的爱己
心,加藤之意,谓爱他者凡亦以爱
己也。且有时因爱己之故,而不得不爱他也。
此变相的爱己心
(
即爱他心
)
,
复分两种:
一曰自然的爱他心,
二曰人为的爱他心。
人为的爱他心,亦谓之教育的,盖最后起,积习而成性者也。自然的爱他心,又
分为二:一曰感情的,二曰智略的。何谓感情的,盖己所亲爱之人
(
如父母兄弟
妻子之类
)
,其所
受之苦乐,几与己身受者为同一之关系,故不觉以其自爱者爱
之,盖如是然后己心乃安。
其爱之也,凡为我之自乐也。此不徒施诸平等者为然
耳,乃至手畜之犬,手植之花,亦常
推爱焉,所谓感情也。何谓智略的
?
或爱他
以避害,或爱他以求利也,臣之于君也,奴隶之于主人也,其爱之也,畏之也,
是避
害之说也。彼此通商,而愿彼之商务日昌,彼昌而我亦有利也,是求利之说
也,两者皆生
于智略也,云云。加藤之说,实可以为边氏一大声援。盖因人人求
自乐,
不得不生出感情的爱他心。
因人人求自利,
则不得不生
出智略的爱他心
(
智
略中之避害的,惟
野蛮时代多有之耳,至其求利的,则愈文明而愈发达
)
。而有<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