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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丈、主持、首座,和尚,等寺庙的称谓是啥意思
【佛教中的“方丈”】
佛教中一般用方丈代表方丈和尚,
他们是寺院的最高领
导者,同时有老师的职责。
佛教原
用以指禅寺的长老或住持所居之处。如《维摩诘
经》载,身为菩萨的维摩诘居士,其卧室
一丈见方,但能广
容大众。禅寺比附此说,故名。至唐代,怀海(公元
< br>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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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年)建立住持制
度后,方丈专指住持的居室,并用为一
般寺院内主持僧的尊称。
《景德传灯录》
卷六载怀海所制
《禅
门
规式》
:
“既为化主,
即处于方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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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净名
(即维摩诘译名)
之室,非私寝之
室也。”《西游记》第四四回:“打扫干净方
丈,
安寝一宿。<
/p>
”以后道教全真派亦采用此名,
指道院的主持
人和他居住的静室。
(常正)
(
来自
《俗语佛源》
)
《佛
学大辞典》中载
:
(堂塔)禅林之正寝,住持之住所也,故
称寺主曰方
丈,因其住于此也。古来之说维摩居士之石室,
四方有一丈,丈室之名,始基于此。法苑
珠林感通篇曰:‘吠
舍厘国宫城周五里,宫正北六里有寺塔,是说维摩经处。寺
东北四里许有塔,是维摩故宅基,尚多灵神。其舍叠砖,传
云:积石,即
是说法现疾处也。于大唐显庆年中敕使长吏王
玄策,因向印度过净名宅,以笏量基,止有
十笏,故号方丈
之室也。’传灯录禅门规式曰:‘长老既为化主,即处于方丈,
同净名之室,非私寝之室也。’案方丈之名,先唐王玄策已有
其说。王简
栖头陀寺碑文曰:‘宋大明五年始立方丈茅茨。’
注,
高诱曰:
‘堵长一丈,
高一丈,
面环一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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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丈。
铣曰:
宋孝武皇帝时也,言立方丈
之室,覆以茅茨之草,以置经家
也。’则方丈唯言僧坊之狭小而已,必非由于维摩也。昙
鸾之
往生论注上曰:‘如维摩方丈,苞容有余,何必国号无赀,乃
称广大?’
[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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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持(
abot
)
,佛教僧职。又称方丈、住职。原为久住护
持佛法之意,
是掌管
一个寺院的主僧。
《圆觉经》
卷上云:
“一
切如来,
光严住持。
”禅宗兴起后
寺院主管僧人称为住持。
据
说佛教传入中国后的几百年间只有师
徒之间以佛法相授受,
并无住持一职,直到唐代,禅宗兴盛,门徒日众,百丈怀海
禅僧始立住持制度,
以维持寺院秩序。
“百丈
以禅宗寖盛,
……
非崇其位,则师法不严,始奉其师为住持,而
尊之曰长老”。
道教也称道观中的负责人为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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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持’之语义为‘安住之、维持之’。原意指代佛传法、续
佛慧命
之人,后乃被用来指称各寺院之主持者,或长老。此
词用在寺职称谓时,又称寺主或院主
。日本佛教界称之为住
职。由于住持之住处称为‘方丈’,故‘方丈’一词亦被引申为住
持之意。
相传住持一职为唐代百丈山怀海所
创。
《敕修百丈清规》
卷二〈住持章〉云(大正
48·1119a)
∶ “佛教入中国四百年而
达磨至
。又八传而至百丈。唯以道相授受,或岩居穴处,或
寄律寺,未有住持之名。百丈以禅宗
寖盛,上而君相王公,
下而儒老百氏,皆向风问道,有徒实蕃,非崇其位,则师法
不严。
始奉其师为住持,
而尊之曰长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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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天竺之称舍利弗、
须菩提,以齿德俱尊也。”
关于住持的意义,依《禅苑清规》所述,是各处一方续
佛慧命;
契嵩的《广原教》谓,藉人持其法,使法永住不泯
灭,故云住持。此外,又有住持三宝或
如《净土论》所谓‘法
王善住持’等义。住持有三种职务,即说法、安众、修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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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林宝训》
卷四引用密庵禅师之语云
(大
正
48·1037c)
∶‘住
持有三莫
,事繁莫惧,无事莫寻,是非莫辨。住持人达此三
事,则不被外物所惑矣。禅宗由于住在
寺内的徒众甚多,故
各寺均设住持一人,其下另置若干职位。至后世,此住持之
称也通用于其他诸宗。
[
首座]
首座,
四大班首之一
,
其地位仅次于方丈和尚
,
常由丛林
中德业兼修者充任。首座是东、西两序的首领,其职
掌是代
住持统领全寺僧众,
即“表率丛林辅翊住持。
分座说法,
开示
后昆。坐禅领众,谨守条章。斋粥
精粗,勉谕执事。僧行失
仪,
依规示罚。
老病亡殁,
垂恤送终。
凡一众事。
皆
得举行,
如衣有领,如网有纲也”(《百丈清规证义记·两序章首座》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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