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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导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1-02-09 12:42
tags:

-

2021年2月9日发(作者:火山口)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



(第< /p>


3


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 的监管,


促进商业银行安


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


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 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


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 指引所称资本充足率,


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


符合本

< p>
办法规定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 br>核心资本充足率,


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资

< br>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四条



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同时计算未并表的 资本充足率和并表后的


资本充足率。



第六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百分之八,


核心资本充足


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




第二章



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第一节




原则性要求



第七条



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 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


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


并表资本充足率 的计算范围原则上应包括商


业银行以及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


行及被投资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第八条



商业银行在计算并表资 本充足率时应准确识别持有多


数股权或拥有控制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 br>以下机构应作为商业银行持


有多数股权或拥有控制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一)


商业银行直接拥有或子公司拥有或与其 子公司共同拥有被


投资机构


50%


以上 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拥有被投资金融机 构


50%


以下(含)的表决权,


但与被 投资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将其纳入并表范围:



1


、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机构


50%

< p>
以上的表决


权;



2


、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该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


、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


、在被投资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占多数表决 权。



(三)


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金融 机构时,


应当考虑母银行和子公


司持有的被投资金融机构的当期 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可执行的认股


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p>


确定是否符合上述并表标准。


对于当期可以


实现的潜在表决权,应当计入母银行对被投资金融机构的表决权。




(四)其他证据表明商业银行实际控制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情况。



控制,


是指一个公司能够决定另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p>



能据以从另一个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 br>


第九条



商业银行资本投资占 被投资金融机构资本的


20



(含)< /p>


以上,但不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为大额少数股权投资;低于


20< /p>


%且


不符合的第八条(二)规定的,为非大额少数股权投资。



第二节




对商业银行资本投资的处理方法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将其持有多数股权 和控制权的其它商业银


行纳入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


计算 未并表资本充足率时,


商业


银行应从资本中扣除其对持有多数股 权或拥有控制权的商业银行的


资本投资,若其持有多数股权或拥有控制权的商业银行存在 资本缺


口,计算未并表资本充足率时还应扣除相应的资本缺口。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 应从资本中扣除其对拥


有大额少数股权股权的其它商业银行的资本投资。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计算资 本充足率可以不扣除其其它商业银


行的非大额少数股权投资,


但 若银监会认定,


商业银行之间通过相互


持股人为虚增资本,则应 扣除该资本投资。



第三节




对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资本投资的处理方法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 ,应从资本中扣除其对


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的资本投资,


但非大额少数股权投资可以不扣除。



证券公 司和保险公司包括证券公司、


基金公司、


企业年金公司和


保险公司等。



第十四条



若商业银行持有多数股权或 控制权的证券公司、保


险公司达不到监管当局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还应从资本中


扣除相应的资本缺口。



第四节




对其他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处理



第十五条



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 险公司之外的其他金融


机构的资本投资处理方式如下:



(一)若被投资金融机构适用与商业银行相当的资本充足率监


管,按本 章第二节规定的方法处理。



(二)


若 被投资金融机构不适用与商业银行相当的资本充足率监


管,按本章第三节规定的方法处理 。



第五节



对工商企业资本投资的处理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 ,原则上应从资本中扣


除其对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因政策性原因并经 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向工


商企业资本投资,


以及被动形成的对工商 企业的资本投资


(如实现抵


押权),可不从资本中扣除;但若对 单个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超过银


行核心资本的


15


%或对工商业银行总的资本投资超过银行核心资本



60


%,超过部分应从资本中扣除。



第六节



特例情况的处理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持有被投资金融机 构


50


%以上表决权,



计划在一个会计年度出售、


且被投资金融机构对银行集团没有重大风


险影响,可不列入并表范围,但应从资本中扣除对其的资本投资。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持有被投资金融机 构


50


%以上表决权或


拥有被投资金融 机构的控制权,


但被投资金融机构处于以下状态之一


的,可不列 入并表范围,但应从资本中扣除对其的资本投资:



(一)已关闭或已宣布破产;



(二)因终止而进入清算程序;



(三 )


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影响、


资金调度受到


限制的境外被投资金融机构。



第二十条



对于商业银行虽然未持有多 数股权或控制的被投资


金融机构,如根据风险相关性,其对银行集团整体风险的影响程度 ,


符合下列情况时,商业银行应将其列入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一)


具有业务同质性的多个金融机构,


虽然单个金融机构资产


规模占银行集团整体资产规模的比例较小,


但该类金融机构总体风险


足以对银行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 。



(二)


被投资金融机构所产生的合 规风险、


声誉风险造成的危害


和损失足以对银行集团的声誉造成 重大影响。



第七节



银行集团内部不同机构风险加权



资产计算方法差异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银行集团计算并表资本充 足率时,在扣除集团内部


交易之后,


银行集团内部不同机构应统 一采用本指引确定的方法计算


风险加权资产;


在满足下面条件的 前提下,


可以把集团内部不同的商


业银行法人机构按当地监管当 局规定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直接相加,


计算并表风险加权资产。



(一)


银行集团在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银


监会”)批准实施新资本协议时,并 表层面内部评级法的资产覆盖率


(按内部评级法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

/[


按内部评级法计算的风险加


权资产+按本指引规定的风 险权重计算的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信用


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


]


)不得低于


50


%,并在

< p>
3


年内内部评级法


的资产覆盖率达到


80


%;



(二)


银行集团在获得银监会批准实施新资本协议初期可以组合


采用内部模型法 和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监管资本要求,


但银行集团内


部同一机构 对某一类风险只能采用一种方法,


并在


3


年内内部模型法


覆盖率(按内部模型法计算的资本要求


/[< /p>


按内部模型法计算的资本要


求+按标准法计算的资本要求


]


)应达到


90


%。< /p>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制定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


算规则(包括纳 入并表的金融机构范围、对各类风险所采用的方法,


纳入并表的各机构分别采用的风险加 权资产计算方法、


集团内部交易


处理方法等),并报经银监会批 准后实施;商业银行变更并表资本充


足率的计算规则,应经银监会批准。




第三章



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和最低资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下式计算核心资本充足率:


< br>核心资本充足率=


核心资本-扣除项


?

< br>4



RWA


(

< br>信用风险+市场风险+


操作风险)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下式计算资本充足率:



总资本-扣除项


?


8



RWA


(信用风险+市场风险


+操作风险)


资本充足率=



第四章



资本定义




第二十五条



核心资本包括:



(一)实收资本:投 资者按照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


入商业银行的资本。




(二)资本公积,但应进行以下调整:



1


、扣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股权类和债券类的公允价值变动


形成的净利得;



2


、若可供出售金 融资产中的贷款和应收款项类的公允价值变动


未实现部分累计额为净利得的,应扣除;为 净损失的,应加回;



3


、扣除现金流 套期有效部分中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


值变动形成的净利得;

< br>


4


、扣除将可转换债券中可转换权分拆确认为权益的部 分。



(三)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四)


一般风险准备:


指商业银行根据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财


政部令第


42


号)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



(五)未分配利润,但应进行以下调整:


1


、扣除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净利得(考

虑税收影响);



2


、若使用公允 价值选择权的金融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形


成的未实现部分累计额为净利得的,


考虑税收影响后应扣除;


为净损


失的,考虑 税收影响后应加回。



(六)少数股权:在合并报表时,包括在 核心资本中的非全资子


公司中的少数股权,


是指子公司净经营成 果和净资产中不以任何直接


或间接方式归属于母银行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




附属资本包括:



(一)重估储备:商 业银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固定资产进


行重估时,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 的正差额为重估储备。


若银监会认为,


重估作价是审慎的,


这类重估储备可以列入附属资本,


但计入附属资本的部分不超过重估 储备的


70%





(二)


可供出售的股权类、


债券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


的未实现净利得的

< br>50


%。



(三)


现金流套期有效部分中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


变动形成的净利得的


50


%。



( 四)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净利得


(


考虑< /p>


税收影响后


)




(五)超额减值准备,包括两部分:



1


、针对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信用风险暴露计提的减值准备超过


最低监管要求的部分,


计入附属资本的超额减值准备不得超过对应风

险加权资产的


1.25


%;



2


、针对内部评级法所覆盖的信用风险暴露计提的减值准备超过


预期损失的部分,


计入附属资本的超额减值准备不得超过对应风险加


权资产的


1.25


%。



(六)优先股:商业银行发行的、给予投资者在收益分配、剩余


资产分配等方面优先权利的股票。




(七)可转换债券:商业银行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在一定期限


内依据约定条 件可以转换成商业银行普通股的债券。


计入附属资本的


可转换债 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债券持有人对银行的索偿权位于存款人及其他普通债权人之


后,并不以 银行的资产为抵押或质押;




2


、债券不可由持有者主动回售;未经银监会事先同意,发行人


不准赎 回。




(八)


混合债务资本工具:


商业银行发行的符合以下要求的混合


资本 债券可以计入附属资本:



1


、债券期 限在


15


年以上(含


15


年),发行之日起


10


年内不


得赎回。


10


年后银行可以具有一次赎回权,但行使赎回权需 得到银


监会批准;



10


年后银行未行使赎回权,


可以适当提高债券的利率,


但提高利率的次数不能超过一次。



2


、当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


4


%时,银行可以延期支付利息;若< /p>


同时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之和为负且最近


12

< br>个月内未支付普通股


现金股利,


银行必须延期支付利息。


递延的利息将根据本期债券的利


率计算利息。

< br>在不满足延期支付利息的条件时,


银行应立即支付欠息


及 欠息产生的利息。



3


、债券到期时, 若银行无力支付索偿权在本债券之前的银行债


务,或支付本债券将导致无力支付索偿权在 本债券之前的银行债务,


可以延期支付本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4


、当银行倒闭或清算时,本债券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发行的


长期次级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


< br>5


、商业银行若未行使混合资本债券的赎回权,在债券距到期日

< br>前最后


5


年,其可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每年累计折扣


20


%。



6


、商业银行混合资本债券不得由银行或第三方提供担保。



7


、商业银行提前赎回混合资本债券、延期支付利息、或债券到


期时延期支付债券本金和应付利息时,需事先得到银监会批准。



(九)


长期次级债务:


是指原始期限最少在五 年以上的次级债务。


经银监会认可,商业银行发行的普通的、无担保的、不以银行资产为


抵押或质押的长期次级债务工具可列入附属资本,


在距到期日前 最后


五年,其可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每年累计折扣


20%


。如一笔十年期


的次级债券,第六年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为

< p>
100%


,第七年为


80%



第八年为


60%


,第九年为


40%


,第十年为


20%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 时,应从资本中扣除以下


项目:



(一)商誉。



(二)净递延税收资产。



(三)减值准备缺口,包括两部分:



1


、针对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信用风险暴露计提的减值准备低于


最低监管要求的部分;



2


、针对内部 评级法所覆盖的信用风险暴露计提的减值准备低于


预期损失的部分。


(四)应扣除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五)


商业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参与资产证券化交易形成的销售利


得。



(六)应扣除的对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



(七)应扣除的对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



(八)非自用房地产。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计算核心资本充足率时,


应从核心资本中


扣除以下项 目:



(一)商誉。



(二)净递延税收资产。



(三)减值 准备缺口的


50


%。减值准备缺口包括:



1


、针对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信用风险暴露计提的减值准备 低于


最低监管要求的部分;



2


、针对内部评级法所覆盖的信用风险暴露计提的减值准备低于


预期损失 的部分。



(四)应从资本中扣除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


50


%。



(五)


商业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参与资产证券化交易形成的销售利


得。< /p>



(六)应扣除的对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的


50


%。



(七)应扣除的对工商企 业的资本投资的


50


%。


< p>
(八)非自用房地产的


50


%。

< br>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


100%



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


50%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持有其它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余额不得


超过本行核心资本的


20


%。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附属资本和 长期次级债务工具的数量上


限、


持有其它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数 量上限、


以及对工商企业资本投


资比例上限以核心资本扣除商誉 和净递延税收资产为计量基准。




第五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




第一节



主权、金融机构、公司类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



第三十二条



未违约风险暴露的风险加 权资产计算规则。商业银


行应基于单笔信用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



PD




违 约损失率



LGD


< br>、


违约风险暴露(


EAD


)以及 有效期限(


M


)计算主权、银行、公司类


非违约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具体规则为:



(一)


计算单笔信用风险暴露的相关性



R



和期限调整因子



B




R = 0.12


×


[1



EXP(



50


×


PD)]/[ 1



EXP(



50)]+0.24


×


{1



[1



EXP(


-< /p>


50


×


PD)]/[1

< br>-


EXP(



50)]}


B = [0.11852



0.05 478


×


ln



PD



]^2


(二)计算单笔信用 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K




K = [LGD


×


N[(1



R)^(



0.5)


×


G



PD< /p>



+



R/(1



R))^0.5


×

< br>G(0.999)]



PD


×< /p>


LGD]


×


(1



1.5


×


b)^(

< br>-


1)


×


[1+



M



2.5


)×


b]


(三)计算单笔信用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 产(


RWA




RWA = K


×


12.5

< p>
×


EAD


第三十三条




已违约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K


)和风险加权资产



RWA


)计算规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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