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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解决未参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
题的
精神和要求,为切实保障这部分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
关问题提出以下
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
障等遗留问题的必要
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实现全体人民老有所养,
是全面建设
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
求。近年来,随着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基
本养老
金做到按时足额发放,参保范围不断扩大,待遇水平逐步提高,较好地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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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但于由种种原因,
部
分困难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等群体
没有及时参保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 br>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
成为影响社会稳定
的突出矛盾之一
。
各地区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p>
的高度,
充分认识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p>
切实摆上重要议
事日程,明确目标责任,加大工作力度,集中时间,
集中人力,确保
2011
年
底前基本解
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
进一步完善
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全面做好调查统计工作,严格界定未参保人员范围
近年来,
一些地区因地制宜出台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
老保险
的政策,较好地解决了一些突出问题。由于各地工作的基础不同,解决这一问
p>
题进度有快有慢。各地区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做好调查统计工
作,
科学界定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范围,
准确掌
握应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的人员数量;在政策落实中,要明确具体标准,避免引起相互攀比
;要制定具
体的工作安排,明确完成任务的时限,避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久拖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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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应执行现行制度和政策,
坚持权
利和义务相对应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凡具有城镇户籍,曾经与城镇集
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
事实劳动关系,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已达到或超
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因所在集体企业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
且已经没有
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可一次性补缴
15
年的基本养老保
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2010
年
12
月<
/p>
31
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要
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
15
年的,
可以缴费至
满
15
年。
四、坚持参保缴费的制度和机制,合理核定基本养老金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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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
各地要根据未参保人员的
负担能力和
参保时的年龄情况,合理确定缴费标准。同时,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对补缴费
用给予适当补助。对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
员,
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的决定》
(国发
?
2005
?
38
号)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
核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并从参保缴
费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各地要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结
合当地实际情况,落实
好未参保人员参保后的相关养老保险待遇。
五、认真细致地做好经办工作,提供便捷的服务
认真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身份认定、
费用缴纳和待遇核定工作
,
基
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退休人
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
要认真审核参保人
员的档案资料和有关
证明材料,
按照统一要求进行公示。
要开辟专门窗口为参
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简化和规范业务流程,提供方便快
< br>捷服务。
要改进和完善养老保险信息管理,
清晰记录参保
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
并为他们使用社会保障卡查询本人参保信息提供便利
六、加强基金调剂使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对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出现的基金收支缺口,
由地方
政府通过加强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
加大基本调剂力度、
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
措施加以解决。中央财政在安排对地方养老
保险转移支付资金时予以统筹考
虑。
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
关系到职工群众的切
身利益,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时间紧迫。各地要抓紧制定或完善
实施办法,广泛进行政策宣传,深入做好政策解释,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把好
事办好、
实事办实。在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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