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不能为空

当前您在: 主页 > 英语 >

文昌农村宅基地试点管理办法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1-02-09 04:13
tags:

-

2021年2月9日发(作者:dlf)


文昌市农村宅基地试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 推进文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完善宅基地管


理制度,加强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改 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


《土地管理法》



《物权法》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


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

(中发〔


2018



12


号)



《海南省统筹


推 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琼农土改〔


2019



1


号)和《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 点办法》


(琼自然资改



2019



8


号)


等法律法 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 文昌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实施农村宅基地利用改革


试点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或经批准获得宅基地资格权的个 人用于建造住宅所占有、使用的集


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在现实中已经建造房屋的土地、之 前建过房屋


但闲置已无地上物的土地和准备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三种类型。



农村宅基地界线范围为村民实际建造房屋及附属生活设施

< br>的现状范围。庭院经济用地和村庄公共设施用地不列入宅基地


范围。




第四条




文昌市人民政府负责文昌市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管

< p>
理,市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职责实施。市住建、


公安、民 政、林业等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


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各 自职责,共同做好宅基地管理


工作。



第五条




农 村宅基地权能分为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三种


形式。宅基地所有权归属农民集体所有。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资格权,是指依法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 /p>


请使用宅基地的成员资格。宅基地资格权原则上由所属农村集体


经 济组织的成员享有。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使用权,是指根据本办 法,通过分配、继


承、租赁、购买、置换等方式依法获取的,对宅基地的占有、使


用的权利。



第六条




宅基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粮食


生产能力 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四条底线;



(二)严格按规划实行土 地用途管制,不得将买卖宅基地作


为管理出发点、不得将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村民进城 入户的条


件,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禁止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


墅大院和私人会馆等房地产项目;



(三)农村村民一 户只能拥有一处无偿使用的农村宅基地,


用地面积不得超过


17 5


平方米;



(四)依照文昌市总体规 划的要求,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土


地利用、村庄建设、环境整治,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 、引领未来;



(五)优化居民点布局,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确 保节约集约


用地;



(六)尊重集体经 济组织的主体地位,完善宅基地所有权、


使用权、资格权三权分置制度,充分发挥村民委 员会、村民小组、


村民事务理事会、村民民主协商会等村民自治组织的管理作用。



第七条




农村宅基地的统筹协调和政策把控由市人民政府负


责;市农业农村部门 负责宅基地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


部门负责宅基地规划报建审批等相关工作。市 发改、财政、林业、


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协同管理;各镇


政府应在本辖区范围内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全面加强辖区内农村


宅基 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发证工作由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




第二章



宅基地管理




第八条




农 村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文昌市总体规划和村庄规


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建、改建、扩建 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


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完以< /p>


前,除依法批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外,不得随意扩大村庄规模。



宅基地选址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公益林地。不得在地质


灾害 隐患点选址建房。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


审批手续,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应安排使用当年省下达给文昌市的


土地利用计划中的农民建房专项指标。当年农民建房专 项指标安


排使用由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各镇申报宅基地


占用农用地面积统筹分配,并制订年度分配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


批后执行。市自 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视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宅基


地占用农用地情况,统一组织农民建房批 次用地报批。



第九条




宅基地建房应不断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和规模。引

< p>
导农民通过集中统建、


多户联建等方式逐步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


鼓励建设公寓式住宅。对入驻农民公寓和集中到规划的居民点建


房的,在 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一定的资金和项目支持。



第十条




宅 基地建房应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规划


撤并的村庄,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 建、重建和改建住宅。



对集镇范围内的农民建房需求,实行集 中统建或多户联建方


式落实“一户一宅”



在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村庄,应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


居,原则上实行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


地,宅基地使用面积不 得超过


175


平方米,并应注重建筑特色风

貌管控,促进一定范围内建筑风格基本一致,应当与自然环境相


协调,新建住宅高度 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庄,农村宅基 地安排按传统村落


保护规划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发生权属争议的按照《海南省土地权


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进行 处理,在争议解决前,


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三章



宅基地审批




第十二条




宅基地实行分级审批、统一报备制度。农民建房


申请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由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提出分配方案,


经所在村委会审核后,报所在镇政府审批。农民建房申请使用占< /p>


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由农


村 集体经济组织会同所在村委会提出分配方案,经所在镇政府审


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省下达给文昌市


的农民建房专项指标规模内安排。省下达给文昌市的 农民建房专


项指标不能满足当年需求的,依申请时间实行轮候制度。


文昌市实行农村宅基地审批统一报备制度,强化对村镇宅基


地管理和实施情况的监督。经审批的宅基地须报送给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部门进行统一备 案,实施一张图和专项数据库管理。



宅基地审核应充分发挥村 民代表大会、村民民主协商会、村


民事务理事会的协调作用。村委会可书面委托部分审核 事项给其


他村民自治组织承办,听取其意见。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


备在本村申请无偿使用宅基地的资格权:





(一) 需建住宅,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


175



方米的;



(二)


已具 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分户标准的;



(三)因 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


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 搬迁另建新住宅的;



(四)


迁入村集 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五)因不可 抗力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或因实施村镇规划


以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原 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


或退还村集体,需易地建房的;



(六)现有房屋鉴定为危房或者户人均占有建筑面积不足


20

< p>
平方米、住房困难,需要拆除旧房、异地新建房屋,且同意无偿


退还现有宅 基地的


;



(七)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范围认定由《文昌市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进 行规定。



第十四条




非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原籍在本村的非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经村集体同意,可获得


申请无偿使用 宅基地的资格权:



(一)外嫁女(入赘男)等已将户籍迁出本 村,但在本村仍


存在土地承包关系且在本村和迁入村均未申请分配宅基地的,在


本村和迁入村均可获得宅基地资格权,但在其中一村申请分配宅


基地之后 ,其在另一村的宅基地资格权视为自动放弃;



(二)迁出村集 体户口到城镇读书的大学生,毕业后未列入


机关事业编制管理且未缴交机关事业养老保险 的;



(三)原籍在本村的外出务工人员(享受财政供养的离退 休


或离退职人员及国有企业在职在编,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除外)




(四)经市人民政府侨务工作部门审核认定为华侨、归侨 及


侨眷身份,其要求在土改时期县政府确定给其使用的宅基地上建


房的,或因其原有宅基地已被占用、无法退回申请另外安排宅基


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宅基地为存量建设用地的,


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 p>
(一)申请与初审。申请人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书面申


请,包括申请人 的基本情况,有无宅基地情况说明,拟选宅基地


位置、面积等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 根据村庄规划和有关规


定,对申请人条件进行初审,对宅基地位置进行初选,解决初选< /p>


宅基地的争议和纠纷。



(二)表决与公 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理申请后,应提交


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经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或者成员代


表同意的,应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5


天。



(三)审核与测量。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经公示无异议的,报


村民委员会审核。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报


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实地测量核查拟用

地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核对确定其现状地类等,并对申请人资格


条件进行审核。



(四)审批与公告。对公示期满无异议且审核符合规定的,


镇政府审批应会同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公共场所进行公告,


公告期 不得少于


7


天。


(五)备案与颁证。公告期满无异议的,镇政府应将全部审


批材料报市农业农村部门 备案;申请人可持审批和备案材料向市


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权登记颁证,颁证后由 宅基地使用权


人按有关规定进行报建。



第十六条




宅基地为新增建设用地的,


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 p>
(一)申请与初审、表决与公示、审核与测量三个步骤分别


按本办法第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



(二)



(三)项规定进行。



(二)审批与公告。对公 示期满无异议且审核符合规定的,


由镇人民政府呈报市农业农村进行审查,市农业农村部 门在审查


过程中,应书面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意见。符合规定条件


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根据年度分配计划,安排使用年度


农民建房专项指 标


(省下达年度专项指标已安排分配使用完毕的,


顺延调配安排 下年度专项指标)



并作出审核意见反馈至市农业农

< p>
村部门,由市农业农村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后由属地镇人


民政府会同 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公共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


不得少于


7


天。



(三)登记与颁证。公告期满无 异议的,申请人可持审批材


料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权登记颁证,颁证后由宅基 地


使用权人按有关规定进行报建。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建房,


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范围、


面积、规划层 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或扩


大建设。



第十八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建设住宅应当自取得规划许可证


之日起二年内实施住宅建设,逾期不建设 且未申请延期的,规划


许可证失效。




第四章



宅基地有偿使用



-


-


-


-


-


-


-


-



本文更新与2021-02-09 04:13,由作者提供,不代表本网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jmy2z.cn/gaokao/618921.html

文昌农村宅基地试点管理办法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