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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审计中文准则对应的英文准则--超有用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1-02-08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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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8日发(作者:肤色)



国际审计中文准则对应的英文准则


--


超有用



ISA 200“独立审计师的总体目标及根据国际审计准则执行审计” 中国注册会


计师审计准 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 求


(2010



11

< br>月


1


日修订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财务报表审计


工作,确立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明确注册会计 师为实现总体目标而需要执行审


计工作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承 担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审计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二条



当执行其他历史财务信息审 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遵守适用


的相关审计准则,以满足此类业务的要 求。



第二章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 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


员,通常是指项目合伙人或项目组其他成员,有时也 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当审计准则明确指出应由项目合 伙人遵守的规定或承担的责任时,使用“项目


合伙人”而非“注册会计师”的称谓。



第四条



本准 则所称财务报表,是指依据某一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被审计单位


历史财务信息作出的结构 性表述,包括相关附注,旨在反映某一时点的经济资源或


义务或者某一时期经济资源或义 务的变化。相关附注通常包括重要会计政策概要和


其他解释性信息。财务报表通常是指整 套财务报表,有时也指单一财务报表。整套


财务报表的构成应当根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 基础的规定确定。





第五条



历史财务信息,是指以财务术 语表述的某一特定实体的信息,这些信


息主要来自特定实体的会计系统,反映了过去一段 时间内发生的经济事项,或者过


去某一时点的经济状况或情况。



第六条



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 指法律法规要求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



;

或者管理层和治理层


(


如适用


)< /p>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就被审计单位性质和财务报


表目标而言,采用 的可接受的财务报告编著基础。



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分为通用目的编制基础和特殊目的编制基础。



通用目的编制基础,是指旨在满足广大财务报表使用者共同的财务信息需求的

< p>
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主要是指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 br>特殊目的编制基础,是指旨在满足财务报表特定使用者对财务信息需求的财务


报告 编制基础,包括计税核算基础、监管机构的报告要求和合同的约定等。



第七条



管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经 营活动的执行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


员。在某些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包括部分或全部的治 理层成员,如治理层中负有经


营管理责任的人员,或参与日常经营管理的业主

< p>
(


以下简称业主兼经理


)




第八条



治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战略方向以及管理层履行经营管理责任负


有监督责任的人员 或组织。治理层的责任包括监督财务报告过程。在某些被审计单


位,治理层可能包括管理 层,如治理层中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或业主兼经


理。



第九条



与管理层和治理层责任相关的 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


(


以下简称执行审计


工作的前提


)


,是指管理层和治理层


(


如适用


)


认可并理解其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这


些责任构成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


:


(



)


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


(

< p>
如适



);




(



)


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

导致的重大错报


;


(



)


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允许注册会计师

< p>


接触与编制财务报表相关的所有信息


(


如记录、文件



和其他事项

)


,向注册会


计师提供审计所需的其他信息,允许注册会计 师在获取审计证据时不受限制地接触


其认为必要的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 p>


第十条



错报,是指 某一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分类、列报或披露,与按照适


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应当列示 的金额、分类、列报或披露之间存在的差异。错报


可能是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的。



当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 编制基础编


制并实现公允反映发表审计意见时,错报还包括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判断,为使 财务


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实现公允反映,需要对金额、分类、列报或披露作出的必要调< /p>


整。



第十二条



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 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和形成审计意见而使


用的信息。审计证据包括构成财务报表基础的会计 记录所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对审 计证据数量的衡量。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审计证


据的数量受其对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的影 响,并受审计证据质量的影响。



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对审 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意见所


依据的结论方面具有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



第十二条


合理保证,是指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提供的一种高水平但


非绝对的保证。< /p>



第十三条



审计风险,是指当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


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 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





第十四条



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重


大错报风险分为财务报 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认定层


次的重大错报风险由固定风险 和控制风险两个部分组成。



固有风险,是指在考虑相关的内 部控制之前,某类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某


一认定易于发生错报


(


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是重大的


)


的可能性。



控制风险,是指某类交易、账户余额或 披露的某一认定发生错报,该错报单独


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是重大的,但没有被内部控制 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的可能


性。



第十五条



检查风险,是指如果存在某 一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


能是重大的,注册会计师为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 的低水平而实施程序后没有发现


这种错报的风险。



第十六条



职业判断,是指在审计准则 、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和职业道德要求的


框架下,注册会计师综合运用相关知识、技能和经 验,作出适合审计业务具体情


况、有根据的行动决策。



第十七条



职业怀疑,是指注册会计师 执行审计业务的一种态度,包括采取质


疑的思维方式,对可能表明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错 报的迹象保持警觉,以及对审计


证据进行审慎评价。



第三章



财务报表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的目的是提高财务报表 预期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信赖程度。这


一目的可以通过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 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


制基础编制发表审计意见得以实现。就大多数通用目的财 务报告框架而言,注册会


计师针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 制并实现公允反映


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执行审计 工作,能够


形成这样的意见。





第十九条



财务报表是由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在治理层的监督下编制的。审计准


则不对管理层或治理层 设定责任,也不超越法律法规对管理层或治理层责任作出的


规定。



管理层和治理层


(


如适用


)


认可与财务报表相关的责任,是注册



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构成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


作的基础。



财务报表审计并不减轻管理层或治理层的责任。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 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


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以 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合理保证是一种高水平保证。当 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将审计


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时,就获取了合理 保证。



由于审计存在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据以得出结论和 形成审计意见的大多数审


计证据是说服性而非结论性的,因此,审计只能提供合理保证, 不能提供绝对保


证。



第二十一条



在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 以及评价已识别出的错报对审计的影响


和未更正的错报


(


如有


)


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运用重要性概念。



如果合理预期某一错报

< br>(


包括漏报


)


单独或连同其他错 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


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该项错报通常被认为是重大 的。



重要性取决于在具体环境下对错报金额或性质的判断, 或同时受到两者的影


响,并受到注册会计师对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信息需求的了解的 影响。



注册会计师针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因此没 有责任发现对财务报表整


体影响并不重大的错报。





第二十二条



审计准则旨在规范和指导 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


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 计过程中运用职业判断和保持职


业怀疑。



需要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的重要审计环节主要包括


:


(



)


通过了 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



误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


(



)


通过对评估的风险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应对 措施,针对是否存在重大错报获


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


(



)


依据从 获取的审计证据中得出的结论,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 的形式取决于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按照审计准则和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册会计师还可能就审计


中出现的事项,负有与管理层、治理层和其 他财务报表使用者进行沟通和向其报告


的责任。



第四章



总体目标



第二十五条



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是


: < /p>


(



)


对财务报 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


证,使得注册会计师能够对 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


基础编制发表审计意见

< p>
;


(



)

< p>
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根据审计结果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并与管理


层 和治理层沟通。



第二十六条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不能获取合理保证,并且在审计报告中发表


保留 意见也不足以实现向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报告的目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




计准则的规定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终止审


计业务或解除业务约定。



第五章







第一节



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与财 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包括


遵守有关独立性的要求。



第二节



职业怀疑



第二十八条



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


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p>



第三节



职业判断



第二十九条



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



第四节



审计证据和审计风险



第三十条



为了获取合理保证,注册会 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使其能够得出 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


的基础。



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



第五节



第三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与审 计工作相关的所有审计准则。如果某项


审计准则有效且所适用的情形存在,则该项审计准 则与审计工作相关。



第三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掌握每项审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的全部内容,以理


解每项审计准则的目标并恰当地遵守其要求。



第三十三条



除非注册会计师已经遵守 本准则以及与审计工作相关的其他所有


审计准则,否则,注册会计师不得在审计报告中声 称遵守了审计准则。





第三十四条



为了实现注册会计师的总 体目标,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


册会计师应当运用相关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在运 用规定的目标时,注册会计师应


当认真考虑各项审计准则之间的相互关系,以采取下列措 施


:


(



)


为了实现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确定是否有必要实施除审计准则规定以外


的其他审计程序


;


(



)


评价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三十五条



除非存在下列情 况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审计准则的所有要



:


(



)


某项审计准则 的全部内容与具体审计工作不相关


;


(


)


由于审计准则的某项要求存在适用条件,而该条件并不 存在,导致该项要


求不适用。



第三十六条



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注 册会计师可能认为有必要偏离某项审计


准则的相关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 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实现相关要


求的目的。只有当相关要求的内容是实施某项特定审计程 序,而该程序无法在具体


审计环境下有效地实现要求的目的时,注册会计师才能偏离该项 要求。



第三十七条



如果不能实现相关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这


是否使其不能 实现总体目标。如果不能实现总体目标,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


则的规定出具非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解除业务约


定。



不能实现相关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构成重大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审计 工作底稿》的规定予以记录。



第六章







第三十八条



本准则自


2012



1



1


日起施行。



ISA 210“商定审计业务约定书”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11


号 ——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2010


< p>
11



1


日修订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确定审计 的前提条件是否存在,以及与管理层就


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制定本准则。< /p>



第二条



本 准则规范被审计单位控制范围内的,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有必要达


成一致意见的事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 /p>


施的质量控制》规范注册会计师控制范围内



的业务承接的有关事项。



第二章







第三条



审计的前提条件,是指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可接受的财务报

告编制基础,以及管理层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的认同。



第四条



在本准则中单独提及的管理层 ,应当理解为管理层和治理层


(


如适



)




第三章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只有通过实施下列工作就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

达成一致意见,才承接或保持审计业务


:


(

< p>


)


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存在

;


(



)

确认注册会计师和管理层已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第四章







第一节



审计的前提条件



第六条



为了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


:


(



)


确定管理层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否是可接受的


;


(



)


就管理层认可并理解其责任与 管理层达成一致意见。





管理层的责任包括


:


(

< p>


)


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 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


(


如适



);


(



)


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


导致的重大错报


;


(



)


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允许注册会计师接触与编制财 务


报表相关的所有信息


(


如记录、文件 和其他事项


)


,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所需要的


其他信息,允许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审



计证据时不受限 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七条



如果管理层或治理层在拟议的 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中对审计工作的范围


施加限制,以致注册会计师认为这种限制将导致其 对财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注册会计师不应将该项业务作为审计业务予以承接,除非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第八条



如果审计的前提条件不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此与管理层沟通。在


下列情况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应承接拟议的审计业务


:


(



)


除本准则第十 九条规定的情形外,注册会计师确定被审计单位在编制财务


报表时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 础不可接受


;


(



)


注册会计师未能与管理层达成本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


(



)


项提及的一致意


见。



第二节



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审计业务约 定条款与管理层或治理层


(


如适用


)< /p>


达成


一致意见。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达成一致意 见的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记录于审计业务


约定书或其他适当形式的书面协议中。审计业务约 定条款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



)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与范围


;




(



)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


(



)


管理层的责任


;


(



)


指出用于编制财务报表所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


(



)


提及注册会计师拟出具 的审计报告的预期形式和内容,以及对在特定情况


下对出具的审计报告可能不同于预期形 式和内容的说明。



第十一条



如果法律法规足够详细地规定了审计业务约定条款,注册会计师除


了 记录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层认可并理解其责任



的事实外,不必将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记录于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如果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层 的责任与本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相


似,注册会计师根据判断可能确定法律法规规定的 责任与本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


定在效果上是等同的。如果等同,注册会计师可以使用法 律法规的措辞,在书面协


议中描述管理层的责任


;


如果不等同,注册会计师应当使用本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


措辞,在书面协议中 描述这些责任。



第三节



连续审计



第十三条



对于连续审计,注册会计师 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评估是否要求对审计


业务约定条款作出修改,以及是否需要提醒被审计 单位注意现有的条款。



第四节



审计业务约定条款的变更



第十四条



在缺乏合理理由的情况下, 注册会计师不应同意变更审计业务约定


条款。



第十五条



在完成审计业务前,如果被 审计单位或委托人要求将审计业务变更


为保证程度较低的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 存在合理理由予以变更。



第十六条



如果审计业务约定条款发生变更,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就新的


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记录于业务约定书或其他适当形式的书面协议中。





第十七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同意变更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而管理层又不允许


继续执行原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


:


(



)


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解除审计业务 约定


;


(



)


确定是否有约定义务或其他义务向治理层、所有者或监管机构等报告该事

< p>
项。



第五节



业务承接时的其他考虑



第十八条



如果相关部门对涉及财务会计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注册会计师在承接审计业务时应当确定该补充规定是否与企业会计准则存在冲

突。



如果存在冲突,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沟通补充 规定的性质,并就下列事项


之一达成一致意见


:

< p>
(



)


在财务报表中作出 额外披露能否满足补充规定的要求


;


(


)


对财务报表中关于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描述是否 可以作出相应修


改。



如果无法采取 上述任何措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 —


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有必要发表非


无保留意见。



第十九条



如果相关部门要求采用的财 务报告编制基础不可接受,只有同时满


足下列所有条件,注册会计师才能承接该项审计业 务


:


(



)


管理层同意在财务报表中作出额外披露,以避免财务报表产生误导

;


(



)

在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中明确,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的规定,在 审计报告


中增加强调事项段,以提醒使用者关注额外披露


;


注册会计师在对财务报表发表的




审计意见中不使用“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


[

< br>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



制 ,公允反映了??”等措辞,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第二十条



如果不具备本准则第十九条 规定的条件,但相关部门要求注册会计


师承接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


:


(



)


评价财务报表误导的性质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


(< /p>



)


在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中适当提及该事 项。



第二十一条



如果相关部门规定的审计报告的结构或措辞与审计准则要求的明


显不一致,注册 会计师应当评价


:


(


< p>
)


使用者是否可能误解从财务报表审计中获取的保证


;


(



)


如果可能存在误解,审计报告中作出的补充解释是否能够减轻这种误解。



如果认为审计报告中作出的补充解释不能减轻可能的误解,除非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应承接该项审计业务。



按照相关部 门的这类规定执行的审计工作,并不符合审计准则的要求。因此,


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 报告中提及已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第五章





则第二十二条



本准则自


2012



1


< p>
1


日起施行。



I


SA 220“财务报表审计的质量控制” 中国注册会计师 审计准则第


1121


号—


—对财务报表 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


(2010



11



1


日修订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质量控制程序的责任,以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使用本准则时,需要结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三条



建立和保持质量控制制度


(


包括政策和程序


)


,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责


任。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第


5101< /p>


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




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会计 师事务所有义务建立


和保持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


: < /p>


(



)


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


(< /p>



)


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出具适合 具体情况的审计报告。



本准则基于这样的前提,即会计师事务所遵守《质量控制准则第



5101


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 鉴证和相关服务业


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



第四条



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框架下,项目组有责任实施适用于审计


业务的质量控制程序,并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 信息,以使质量控制制度中有关


独立性的内容发挥作用。



第五条



在实施适用于审计业务质量控 制程序时,项目组可以依赖会计师事务


所质量控制制度,除非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机构 或人员提供的信息表明其不可信


赖。



第二章







第六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在审计报告日或审计报告日之前,项目质量

控制复核人员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


价 的过程。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适用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 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确定需要


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其他审计业务。


第七条



上市实体,是指其股 份、股票或债券在法律法规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报


价或挂牌,或在法律法规认可的证券交易 所或其他类似机构的监管下进行交易的实


体。



第八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是指 项目组成员以外的,具有足够、适当的


经验和权限,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审 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




价 的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人员、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或由这类人员组成


的小组。



第九条



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和员工。



第十条



合伙人,是指在执行专业服务 业务方面有权代表会计师事务所的个


人。



第十一条



员工,是指合伙人以外的专 业人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专


家。



第十二条



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



具有担任项目合伙人的胜任能力和必要素质的个人,如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

伙人,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提供相关质量控制服务的组织中具有适当经验的人员。



第十三条



项目合伙人,是指会计师事 务所中负责某项审计业务及其执行,并


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的合伙 人。



如果项目合伙人以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 字,本准则对项目合伙


人作出的规定也适用于该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四条



项目组,是指执行某 项审计业务的所有合伙人和员工,以及会计师


事务所或网络事务所聘请的为该项业务实施 审计程序的所有人员,但不包括会计师


事务所或网络事务所聘请的外部专家。

< p>


第十五条



网络事务所,是指属于某一网络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实体。



第十六条



网络,是指由多个实体组成 ,旨在通过合作实现下列一个或多个目


的的联合体


:


(



)


共享收益或分 担成本


;


(


)


共享所有权、控制权或管理权


;

(



)


共享统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 程序


;


(



)


共享同一经营战略


;




(



)


使用同一品牌


;


(


)


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



第十七条



职业准则,是指中国注册会 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


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 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中国


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相关职业道德 要求。



第十八条



相关职业道德要求,是指项目组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遵守


的职业道德规 范,通常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中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


规定。



第十九条



监控,是指 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进行持续考虑和评价的过


程,包括定期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 行检查,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合理保证其质量


控制制度正在有效运行。



第二十条



检查,是指实 施程序以获取证据,确定项目组在已完成的业务中是


否遵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 程序。



第三章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在业务层面实施质量控制程第二十一条



序,以合理保证注册会计师


:


(< /p>



)


在审计工作中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 法律法规的规定


;


(


< p>
)


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报告。



第四章







第一节



对审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合伙人应当对会计师 事务所分派的每项审计业务的总体质量


负责。



第二节



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二十三条



在整个审计过程中,项目合伙人应当通过观察和必要的询问,对


项目组成员违反相关职 业道德要求的迹象保持警觉。



第二十四条



如果通过会计师事务所质 量控制制度或其他途径注意到项目组成


员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要求,项目合伙人应当在与会 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讨论后,确


定采取的适当措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合伙人应当就适用于 审计业务的独立性要求的遵守情况形成


结论。



在形成结论时,项目合伙人应当


:


(



)


从会计师事务所或网络事务所获 取相关信息,识别、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不


利影响的情形


; < /p>


(



)


评价识别 出的有关违反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信息,以确定其


是否对审计业务的独立性 产生不利影响


;


(



)


采取适当的行动,运用防范措施以消除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或将其降至可< /p>


接受的水平,或在必要时解除审计业务约定


(

除非法律法规禁止


);


对未能解决的事

项,项目合伙人应当立即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以便采取适当的行动。



第三节



客户关系和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第二十六条



项目合伙人应当确信,有 关客户关系和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的


质量控制程序已得到遵守,并确定得出的有关结论 是恰当的。



第二十七条



如果项目合伙人在接受审计业务后获知了某项信息,而该信息若


在接受业 务前获知,可能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拒绝该项业务,项目合伙人应当立即将


该信息告知会计 师事务所,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能够采取必要的行动。



第四节



项目组的工作委派



第二十八条



项目合伙人应当确信,项 目组和项目组以外的专家整体上具有适


当的胜任能力和必要素质,以便能够


:




(



)


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审计 业务


;


(



)


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报告。



第五节



业务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合伙人应当对下列事项负责


:


(



)


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指导、监督与执行审计业务


;


(


)


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项目合伙人应当对项 目组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复核政策和程序实施的


复核负责。



第三十一条



在审计报告日或审计报告 日之前,项目合伙人应当通过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和与项目组讨论,确信已获取充分、适当 的审计证据,支持得出的结论和


拟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在涉及咨询时,项目合伙人应当


:


(



)


对项目组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 进行适当咨询承担责任


;


(



)


确信项目组成员在审计过程中已就相关事项进行了适当咨询,咨询 可能在


项目组内部进行,或者在项目组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的其他适当人员之间进



;


(



)


确信这些咨询的性质、范围以及形成的结论已由被咨询者认可


;


(



)


确定这些咨询形成的结论已得到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 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确定需要实施项目


质量控制复核的其他审计业务,项目合伙人应当< /p>


:


(



)< /p>


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已委派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


;

< p>
(



)


与项目质量控制复 核人员讨论在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包括在项目


质量控制复核过程中识别出的重大 事项


;


(



)


只有完成了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才能签署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 当客观地评价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以


及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

< br>


评价工作应当涉及下列内容


:

< br>(



)


与项目合伙人讨论重大事 项


;


(



)


复核财务报表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


;

(



)


复核选取的与项目组作出的 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


;


(

< p>


)


评价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并考虑拟 出具审计报告的恰当性。



第三十五条



对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 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在实施项目


质量控制复核时,还应当考虑

:


(



)

项目组就具体审计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作出的评价


;

(



)


项目组是否已就涉及意见分 歧的事项,或者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


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

< p>
;


(



)

< p>
选取的用于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项目组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


工 作,以及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



第三十六条



如果项目组内部、项目组 与被咨询者之间、项目合伙人与项目质


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出现意见分歧,项目组应当遵 守会计师事务所处理及解决意见


分歧的政策和程序。



第六节







第三十七条



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应当 包括监控过程,以合理保证质量控制制


度中的政策和程序具有相关性和适当性,并正在有 效运行。



第三十八条


< p>
项目合伙人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和网络事务所通报的最新监控


信息考虑实 施监控过程的结果,并考虑监控信息提及的缺陷是否会对审计业务产生


影响。

< p>


第七节



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

< p>
(



)


识别出的与遵守相 关职业道德要求有关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是如何得到


解决的


;


(



)


针对 适用于审计业务的独立性要求的遵守情况得出的结论,以及为支持


该结论与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的讨论


;


(



)


得出的有关客户关系和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的结论


;


(



)


在审计过程中咨询的性质、范围和形成的结论。



第四十条



针对已复核的审计业务,项 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就下列事项形


成审计工作底稿


: < /p>


(



)


会计师事 务所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政策要求的程序已得到实施


;


(



)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在审计报告日或审计 报告日之前已完




;

< p>
(



)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人员没有注意到任何尚未解决的事项,使其认为项目组


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不适 当。



第五章







第四十一条



本准则自


2012



1



1


日起施行。



ISA 230“审计工作底稿”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审计工作底稿


(2010



11



1


日修订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 、内容和范围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的归


档,明确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编制审计工作 底稿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附录中列示的其他审计准则,对在特定情况下就相关事项编制

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具体要求,但并不构成对本准则普遍适用性的限制。相关法律法


规 也可能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提出额外要求。





第三条



在 符合本准则和其他相关审计准则要求的情况下,审计工作底稿能够


实现下列目的


:


(



)


提供证据,作为注册会计师得出实现总体目标结论的基础


;


(



)


提供证据,证明 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划和执


行了审计工作。



第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还可以实现下列目的


:


(



)


有助于项目组计划和执行审计 工作


;


(



)


有助于负责督导的项目组成员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履行指导、监督与复核审 计工作


的责任


;


(



)


便于项目组说明其执行审计工作的情况

< p>
;


(



)

< p>
保留对未来审计工作持续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记录


;


(



)


便于会计师事务所按照 《质量控制准则第


5101


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

< p>
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实施

< br>质量控制复核与检查


;


(



)


便于监管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关 要求,对会


计师事务所实施执业质量检查。



第二章







第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


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



第六条



审计档案,是指一个或多个文 件夹或其他存储介质,以实物或电子形


式存储构成某项具体业务的审计工作底稿的记录。



第七条



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的具有审计实务经


验,并且对下列方面 有合理了解的人士


:




(



)


审计过程


;


(



)


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



)


被审计单位所处的经营环境

< p>
;


(



)

< p>
与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相关的会计和审计问题。



第三章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便


:

< p>
(



)


提供充分、适当的 记录,作为出具审计报告的基础


;


(



)


提供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已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计划和


执行了审计工作。



第四章







第一节



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节



记录实施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 稿,应当使得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


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清楚了解


:


(



)


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


范围


;


(



)


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


;


(



)


审计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得出的结 论,以及在得出结论时作出的重大职业


判断。



第十一条



在记录已实施审计程序的性 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


当记录


:

< p>
(



)


测试的具体项目或 事项的识别特征


;


(


< p>
)


审计工作的执行人员及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


;




(



)


审计工作的复核人员及复核的日期和范围。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 与管理层、治理层和其他人员对重大事项的讨


论,包括所讨论的重大事项的性质以及讨论 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第十三条



如果识别出的信息与针对某 重大事项得出的最终结论不一致,注册


会计师应当记录如何处理该不一致的情况。



第十四条



在极 其特殊的情况下,如果认为有必要偏离某项审计准则的相关要


求,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实 施的替代审计程序如何实现相关要求的目的以及偏离的


原因。



第十五条



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如果在 审计报告日后实施了新的或追加的审计


程序,或者得出新的结论,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 /p>


:


(



)< /p>


遇到的例外情况


;


(



)


实施的新的或追加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 得出的结论,以及对审


计报告的影响


;

(



)


对审计工作底稿作出相应变 动的时间和人员,以及复核的



时间和人员。



第十六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文字应 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


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中国境内的中外合作会计师 事务所、国际会计公司成员所可


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涉外业务时 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


字。



第三节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 日后及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审计档


案,并完成归整最终审计档案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报告日后六十天内。





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业务中止


后的六十天内。



第十八条



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 工作后,注册会计师不应在规定的保存


期限届满前删除或废弃任何性质的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


年。

< br>


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业务中止日起,


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条



除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情 况外,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归整工作


后,如果注册会计师发现有必要修改现有审计工作底 稿或增加新的审计工作底稿,


无论修改或增加的性质如何,注册会计师均应当记录


:


(



)


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理由


;


(



)


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时间和人员 ,以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ISA 240“审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责任”



中国注册 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 责任


(2010



11



1


日修订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制定本准

则。



第二条



在涉及识别、评估和应对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时,本准则是


对注册会计 师如何应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通过了 解被审计


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进一步扩 展。





第三条



财务报表的错报可能由于舞弊 或错误所致。舞弊和错误的区别在于,


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错报的行为是故意行为还是非故 意行为。



第四条



舞弊是一个宽泛的法律概念,但注册会计师关注导的是致财务报表发


生重大错报 的舞弊。



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故意错报,包括编制虚假财 务报告导致的错报和侵占资


产导致的错报。



尽管注册会计师可能怀疑被审计单位存在舞弊,甚至在极少数情况下识别出发


生 的舞弊,但注册会计师并不对舞弊是否已实际发生作出法律意义上的判定。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和管理层对防止或发现舞弊负有主要责任。



管理层在治理层的监督下,高度重视对舞弊的防范和遏制是非常重要的。对舞

< p>
弊进行防范可以减少舞弊发生的机会


;


对舞弊进行 遏制,即发现和惩罚舞弊行为,


能够警示被审计单位人员不要实施舞弊。对舞弊的防范和 遏制需要管理层营造诚实


守信和合乎道德的文化,并且这一文化能够在治理层的有效监督 下得到强化。



治理层的监督包括考虑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 或对财务报告过程施加其他不当


影响的可能性,例如,管理层为了影响分析师对被审计单 位业绩和盈利能力的看法


而操纵利润。



第六条



在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 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对财务报


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获取合理保证。



由于审计的固有限制,即使注册会计师按照 审计准则的规定恰当计划和执行了


审计工作,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财务报表中的某些重大错 报未被发现的风险。



第七条



在舞弊导致错报的情况下,固有限制的潜在影响尤其重大。舞弊导致


的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大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其原因是


舞弊可 能涉及精心策划和蓄意实施以进行隐瞒


(


如伪造证明或故意漏记 交易


)


,或者


故意向注册会计师提供虚 假陈述。如果涉及串通舞弊,注册会计师可能更加难以发



< /p>


现蓄意隐瞒的企图。串通舞弊可能导致原本虚假的审计证据被注册会计师误认为具


有说服力。



注册会计师发现舞弊的能力取决 于舞弊者实施舞弊的技巧、舞弊者操纵会计记


录的频率和范围、舞弊者操纵的每笔金额的 大小、舞弊者在被审计单位的职位级


别、串通舞弊的程度等因素。



即使可以识别出实施舞弊的潜在机会,但对于诸如会计估计等判断领域的错


报,注册会计师也难以确定这类错报是由于舞弊还是错误导致的。



第八条



管理层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未 被发现的风险,大于员工舞弊导致的重


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其原因是管理层往往可以 利用职务之便,直接或间接操纵


会计记录,提供虚假的财务信息,或凌驾于为防止其他员 工实施类似舞弊而建立的


控制之上。



第九条



在获取合理保证时,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在整个审计过程



中保持职业怀疑,考虑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可能性,并认识到对发现错误

< br>有效的审计程序未必对发现舞弊有效。



本准则的规定 旨在帮助注册会计师识别和评估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以及


设计用以发现这类错报的 审计程序。



第二章







第十条



舞弊,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管理 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骗手


段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



第十一条



舞弊风险因 素,是指表明实施舞弊的动机或压力,或者为实施舞弊


提供机会的事项或情况。



第三章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


(



)


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 报风险


;



(



)


通过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应对 措施,针对评估的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


险,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 p>
;


(



)

< p>
恰当应对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舞弊或舞弊嫌疑。



第四章







第一节



职业怀疑



第十三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 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

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职业怀


疑 ,认识到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而不应受到以前对管理层、治


理层正直 和诚信形成的判断的影响。



第十四条



除非存在相反的理由,注册 会计师可以将文件和记录作为真品。但


如果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情况使注册会计师认为 文件可能是伪造的或文件中的某


些条款已发生变动但未告知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应当 作出进一步调查。



第十五条



如果管理层或治理层对询问作出的答复相互之间不一



致或与其他信息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这种不一致加以调查。



第二节



项目组内部的讨论



第十六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 br>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


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项目组成 员之间应当进行讨论,并由


项目合伙人确定将哪些事项向未参与讨论的项目组成员通报。



项目组内部讨论的重点应当包括财务报表易于发生由于舞弊 导致的重大错报的


方式和领域,包括舞弊可能如何发生。


< /p>


在讨论过程中,项目组成员不应假定管理层和治理层是正直和诚信的。


第三节



风险评估程序和相关活动



第十七条



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


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实施风险 评估程序和相关活动,以了




解被审 计单位及其环境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本准则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


的审计程序, 以获取用以识别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所需的信息。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向管理层询问


:


(



)


管理层对财务报表可能存在由于舞 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包括评


估的性质、范围和频率等


;


(



)


管理层对舞弊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过程,包括管理层识别出的或注意到的特


定舞弊风险,或 可能存在舞弊风险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


;


(



)


管理层就其对舞弊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过程 向治理层的通报


;


(


< p>
)


管理层就其经营理念和道德观念向员工的通报。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管理层 和被审计单位内部的其他人员


(


如适



)


,以确定其是否知悉任何影响被审计单位的舞弊事实、



舞弊嫌疑或舞弊指控。



第二十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设有内部审 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内部审计人


员,以确定其是否知悉任何影响被审计单位的舞弊事 实、舞弊嫌疑或舞弊指控,并


获取这些人员对舞弊风险的看法。



第二十一条



除非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 管理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


治理层如何监督管理层对舞弊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过 程,以及为降低舞弊风险而建立


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二条



除非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 管理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


治理层,以确定其是否知悉任何影响被审计单位的 舞弊事实、舞弊嫌疑或舞弊指


控。治理层对这些询问的答复,还可在一定程度上作为管理 层答复的佐证信息。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在实施分析程序时识别出的异常或偏离预期


的关系


(


包括与收入账户有关的关系


)


,是否表明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


险。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获取 的其他信息是否表明存在由于舞弊导致


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通过 其他风险评估程序和相关活动获取的信


息,是否表明存在舞弊风险因素。



存在舞弊风险因素并不必然表明发生了舞弊,但在舞弊发生时通常存在舞弊 风


险因素,因此,舞弊风险因素可能表明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 p>


第四节



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六条



按照《中国注册


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 /p>


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


风险》的 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财务报表层次和各类交易、账户余额、披露的认


定层次识别和评 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二十七条



在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时,注


< p>
册会计师应当基于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评价哪些类型的收入、收入


交易或认定导致舞弊风险。



如果认为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 险的假定不适用于业务的具体情况,从而未将收


入确认作为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领域,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五十


一条的规定形成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八条



注册 会计师应当将评估的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作为特别


风险。如果此前未了解与此类 风险相关的控制,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相关控制,包


括了解控制活动。

< br>


第五节



应对评估的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二十九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 br>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


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 估的由于舞弊导致的财务


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总体应对措施。




第三十条



在针对评估的由于舞弊导致 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总体


应对措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


(



)

在分派和督导项目组成员时,考虑承担重要业务职责的项目组成员所具备


的知识、技 能和能力,并考虑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


;


(



)


评价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 /p>


(


特别是涉及主观计量和复杂交易的会计政策

)


的选择和运用,是否可能表明管理层通过操纵利润对财务信息作出虚假报告


;


(



)


在选择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增加审计程序的不可预见


性。



第三十一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 br>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


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 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审


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应当能够应对评估的由于舞弊导 致的认定层次重大


错报风险。例如,针对由


< br>于舞弊导致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函证程序以获


取更 多的相互印证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管理层处于实施舞弊的独特地位,其原因是管理层有能力通过凌


驾于控制之上操纵会计记录并编制虚假财务报表,而这些控制却看似有效运行。



尽管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水平因被审计单位而异,但所有被审计单位


都存在这种风险。



由于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行 为发生方式不可预见,这种风险属于由于



< br>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从而也是一种特别风险。



第三十三条



无论对管理层凌驾于控制 之上的风险的评估结果如何,注册会计


师都应当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用以


:


(



)


测试日常会计核算过程中作出的会计分录以及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作出的


调整 是否适当


;



< br>(



)


复核会计估计是否存在偏 向,并评价产生这种偏向的环境是否表明存在由


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


(



)


对于超出被审计单位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交易,或基于对被审计单位及其


环境 的了解以及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其他信息而显得异常的重大交易,评价其商业


理由


(


或缺乏商业理由


)


是否表明被审计单位从事交易的目的是为了对财务信息作出


虚假报告或掩盖侵占资产的行 为。



第三十四条



在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测试日常会计核算过程中作出的会计


分录以及编制财 务报表过程中作出的其他调整是否适当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


(



)


向参与财务报告过程的人员询 问与处理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相关的不恰当


或异常的活动


;


(



)


选择在 报告期末作出的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


;


(

< br>三


)


考虑是否有必要测试整个会计期间的会计分录和其他 调



整。



第三十五条



在复核会计估计是否存在偏向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


(



)


评价管理层在 作出会计估计时所作的判断和决策是否反映出管理层的某种


偏向


(


即使判断和决策单独看起来是合理的


)


,从而可能表明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


大错报风险。如果存在偏向,注册会计师应当从 整体上重新评价会计估计。



(


二< /p>


)


追溯复核与以前年度财务报表反映的重大会计估计相关的管理层 判断和假


设。



第三十六条



当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三条 至第三十五条实施的程序无法涵盖特定


的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其他风险时,注册会计 师还应当确定是否有必要实施其


他审计程序,以应对识别出的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 险。



第六节



评价审计证据





第三十七条



在就财务报表与所了解的被审计单位的情况是否一致形成总体结


论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评价在临近审计结束时实施的分析程序,是否表明存在此前


尚未识别的由于舞弊导致的重 大错报风险。



第三十八条



如果识别出某项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该项错报是否表明存


在舞弊 。



如果存在舞弊的迹象,鉴于舞弊不太可能是孤立发生的事 项,注册会计师应当


评价该项错报对审计工作其他方面的影响,特别是对管理层声明可靠 性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如果识别出某项错报,并有理由认为该项错报是或可能是由于舞


弊导致的 ,且涉及管理层,特别是涉及较高级别的管理层,无论该项错报是否重


大,注册会计师都 应当重新评价对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以及


该结果对旨在应对评估的 风险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



在重新考 虑此前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时,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相关的情


形是否表明可能存在 涉及员工、管理层或第三方的串通舞弊。



第四十条



如果确认财务报表存在由于 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或无法确定财务


报表是否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 师应当评价这两种情况对审计的


影响。



第七节



无法继续执行审计业务



第四十一条



如果由于舞弊或舞弊嫌疑 导致出现错报,致使注册会计师遇到对


其继续执行审计业务的能力产生怀疑的异常情形, 注册会计师应当


:


(


< p>
)


确定适用于具体情况的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包括是否需要向审计业务委


托人或监管机构报告


;


(



)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考虑是否需 要解除业务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决定解除业务约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 < /p>


(



)


与适当层 级的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解除业务约定的决定和理由


;




(



)


考虑是否存在职业责任或法律责任,需要向审计业务委托人或监管机构报

告解除业务约定的决定和理由。



第八节



书面声明



第四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 项向管理层和治理层


(


如适用


)


获取书面


声明


:


(



)


管理层和治理层认可其设计、执 行和维护内部控制以防止和发现舞弊的责



;


(



)


管理层和治理层已向 注册会计师披露了管理层对由于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


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

< p>
;


(



)

< p>
管理层和治理层已向注册会计师披露了已知的涉及管理层、在内部控制中


承 担重要职责的员工以及其他人员


(


在舞弊行为导致财务报表出现 重大错报的情况



)


的舞弊或舞弊嫌疑


;


(



)


管理层和治理层已向注册会计师披露了从现任和前任员工、分析师、监管


机构等方面获知的、影响财务报表的舞弊指控或舞弊嫌疑。



第九节



与管理层和治理层的沟通



第四十四条



如果识别出舞弊或获取的 信息表明可能存在舞弊,注册会计师应


当及时将此类事项向适当层级的管理层通报,以便 管理层告知对防止和发现舞弊事


项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



第四十五条



如果确定或怀疑舞弊涉及 下列人员,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将此类


事项向治理层通报,除非治理层全部人员参与管理 被审计单位


:


(



)


管理层



(



)


在内部控制中承担重要职责的员工



(



)


其他人员


(


在舞弊行为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情况下


)




如果怀疑舞弊涉及管理层,注册会 计师应当将此怀疑向治理层通报,并与其讨


论为完成审计工作所必需的审计程序的性质、 时间安排和范围。



第四十六条


< /p>


如果根据判断认为还存在与治理层职责相关的、涉及舞弊的其他


事 项,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此与治理层沟通。



第十节



向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报告



第四十七条



如果识别出舞弊或怀疑存 在舞弊,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有责


任向被审计单位以外的机构报告。



尽管注册会计师对客户信息负有的保密义务可能妨碍这种报告,但如果法律 法


规要求注册会计师履行报告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节



审计工作底稿



第四十八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


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记 录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的了解以及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下列内容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


(



)


项目组内部 就由于舞弊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进行的讨论所得出


的重要结论


;


(



)


识别和评估的由于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四十九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


险采取的应对措施》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对评估的重 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


施。注册会计师应当将下列内容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


(



)


对评估的由于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总体应对措


施< /p>


;


(



)< /p>


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


(



)


审计程序与评估的由于舞弊导致 的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之间的联系


;




(



)


实施审计程序


(


包括用于应对管理层凌驾于 控制之上的风险而实施的审计


程序


)


的 结果。



第五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与管理层、治理层、监管机


构或其他相关 各方就舞弊事项进行沟通的情况。



第五十一条



如果认为收入确认存在舞 弊风险的假定不适用于业务的具体情


况,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得出该结 论的理由。



第五章







第五十二条



本准则自


2012



1



1


日起施行。



ISA 250“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 师审计准则第


1142


号——



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2010



11



1


日修订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 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制定本准


则。



第二条



本准则不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接 受专项委托,对被审计单位遵守特定法


律法规进行单独测试并出具报告的鉴证业务。



第三条



不同 的法律法规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差异很大。被审计单位需要遵守的


所有法律法规,构成注册 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需要考虑的法律法规框架。



某些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财务报表有直接影响,决定财务报表中报告的金额和披


露。而有些法律法 规需要管理层遵守,或规定了允许被审计单位开展经营活动的条


件,但不会对财务报表产 生直接影响。某些被审计单位处于高度管制的行业,如银


行或化工企业等。而有些被审计 单位仅受到通常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


约,如安全生产和公平就业等。





违反法律法规 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面临罚款、诉讼或其他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


影响的后果。

< p>


第四条



在治理层的 监督下,保证被审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经营活



(< /p>


包括遵守那些决定财务报表中报告的金额和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


,是管理层


的责任。



第五条



本准则旨在帮助注册会计师识 别由于违反法律法规导致的财务报表重


大错报。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防止被审计单位违反 法律法规行为,也不能期望其发


现所有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对财务报表 整体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


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时,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适用于被审计单位的法律法规框

< p>
架。由于审计的固有限制,即使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恰当地计划和执行

< br>审计工作,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财务报表中的某些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


< /p>


就法律法规而言,由于下列原因,审计的固有限制对注册会计师发现重大错报


的能力的潜在影响会加大


:


(

< br>一


)


许多法律法规主要与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相关,通常 不影响财务报表,且


不能被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系统所获取


;


(



)


违反法 律法规可能涉及故意隐瞒的行为,如共谋、伪造、故意漏记交易、


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 或故意向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陈述


;


(


)


某行为是否构成违反法律法规,最终只能由法院认定。 通常情况下,违反


法律法规与财务报表反映的交易和事项越不相关,就越难以被注册会计 师关注或识


别。



第七条



本准则对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的 界定,是根据被审计单位需要遵守的下


列两类不同的法律法规而作出的

< br>:




(

< br>一


)


通常对决定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金额和披露有直接影响 的法律法规


(


如税收


和企业年金方面的 法律法规


);


(



)


对决定财务报表中的金额和披露没有直接影响的其他法律法规,但遵守这


些法律法规


(


如遵守经营许可条件、监管机 构对偿债能力的规定或环境保护要求


)



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持续经营能力或避免大额罚款至关重要


;

违反这些法律法


规,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第八条



针对本准则第七条提及的两类 不同的法律法规,本准则对注册会计师


的责任作出不同的规定。



针对本准则第七条第


(



)


项提及的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就被审计


单位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针对本准则第七条第


(



)


项提及的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仅限于实施特


定的审计程序,以有 助于识别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


行为。


第九条



为了对财务报表形成 审计意见所实施的其他审计程序,可能使注册会


计师识别出或怀疑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法 律法规行为,本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对此


保持警觉。



考虑到法律法规对被审计单位产生影响的范围,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

< br>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 基本要求》的规定,注册会


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尤为重要。



第二章







第十条



本准则所称违反法律法规,是 指被审计单位有意或无意违背除适用的


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以外的现行法律法规的行为。例 如,被审计单位进行的或以被审


计单位名义进行的违反法律法规的交易,或者治理层、管 理层或员工代表被审计单




位进行的 违反法律法规的交易。违反法律法规不包括由治理层、管理层或员工实施


的、与被审计单 位经营活动无关的不当个人行为。



第三章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


(



)


针对通常对决定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金额和披 露有直接影响的法律法规的规


定,获取被审计单位遵守这些规定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


(



)


针对其他法律法规,实施特定的审计程序,以有助于识别可能对财务报表


产生重大影响的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行为


;


(



)


恰当应对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或怀疑 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章







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考虑



第十二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 准则第


1211


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

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时,注册


会 计师应当总体了解下列事项


:


(



)


适用于被审计单位及其所处行业或领域的法律法规框架


;


(



)


被审计单位如何遵守这些法律法规框架。



第十三条



针对通常对决定财务报表中 的重大金额和披露有直接影响的法律法


规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被审计单位遵守这 些规定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


据。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 计程序,以有助于识别可能对财务报表


产生重大影响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


(



)


向管理层和治理层


(


如适用

)


询问被审计单位是否遵守了这些法律法规


;


(



)


检查被审计单位 与许可证颁发机构或监管机构的往来函件。





第十五条



在审计过程中实施的其他审计程序可能使注册会计师识别出或怀疑


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此保持警觉。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 和治理层


(


如适用


)

< br>提供书面声明,以表


明被审计单位已向注册会计师披露了所有知悉的、且在编制财 务报表时应当考虑其


影响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七条



在没有 识别出或不怀疑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除执行


本准则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所 述的工作外,注册会计师



不必针对被审计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第二节



识别出或怀疑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时实施的审计程序



第十八条



如果注意到与识别出的或怀 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相关的信


息,注册会计师应当


:


(



)


了解违 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性质及其发生的环境


;


(



)


获取进一步的信息,以评价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 影响。



第十九条



如果怀疑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此


与管理层和治 理层


(


如适用


)


进行讨论。



如果管理层或治理层不能提供充分的信息,证 明被审计单位遵守了法律法规,


并且注册会计师根据判断认为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 为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


大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需要征询法律意见。



第二十条



如果针 对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不能获取充分的信息,注册


会计师应当评价缺乏充分、适 当的审计证据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违反 法律法规行为对审计的其他方面可能产


生的影响,包括对注册会计师风险评估和被审计单 位书面声明可靠性的影响,并采


取适当措施。



第三节



对识别出的或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



除非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 管理被审计单位,因而知悉注册会计师


已沟通的、涉及识别出的或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 规行为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


与治理层沟通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有关违反法律法规的事 项,但不必沟通明显不重


要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如果根据判断认为本准则 第二十二条提及的需要沟通的违反法律


法规行为是故意和重大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此尽 快向治理层通报。



第二十四条



如果怀疑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涉及管理层或治理层,


< p>
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等更高层级的机构通报。



如果不存在更高层级的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不会对通报

< p>
作出反应,或者注册会计师不能确定向谁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需要征询

< br>法律意见。



第二十五条


< /p>


如果认为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对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且未能在


财 务报表中得到充分反映,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

见。



如果因管理层或治理层阻挠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第二十六条



的审计证据,以评价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违反法律

< p>
法规行为,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


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根据审计范围受到 限制的程度,发表保留意见


或无法表示意见。



第二十七条



如果由于审计范围受到管 理层或治理层以外的其他方面的限制而


无法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


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评价这


一情况对审 计意见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如果识别出或怀疑存在违 反法律法规行为,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是否有责任向被审计单位以外的相关机构或人员报 告。



第四节



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 作底稿中记录识别出的或怀疑存在的违


反法律法规行为,以及与管理层、治理层和被审计 单位以外的相关机构或人员


(



可行< /p>


)


进行讨论的结果。



第五章







第三十条



本准则自

< br>2012



1



1


日起施行。



ISA 260“与治理层的沟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1


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2010



11



1< /p>


日修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 表审计中与治理层沟通的责任,制定本


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种治理结构和 规模的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审计,并


针对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的情形以及上市实体 提出了特殊考虑。本准则并不规


范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或所有者的沟通,除非他们同时履 行治理职责。



第三条


< p>
本准则是针对财务报表审计制定的,但对于其他历史财务信息审计,


如果治 理层对其他历史财务信息的编制负有监督责任,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情


况遵守本准则 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 p>
考虑到有效的双向沟通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的重要性,本准则为注册会


计师与 治理层的沟通提供了一个基础框架,并明确了应当与其沟通的一些具体事


项。

< p>




作为对本准则沟 通要求的补充,附录列示的其他审计准则对需要沟通的补充事


项作出了规定。此外,《中 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2


号——向治理层和管理


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针对注册会计师向治理层通报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值得关


注的内部控制缺陷,提出了具体要求。



法律法规 、业务约定或其他规定可能要求沟通本准则或其他审计准则没有规定


的其他事项,本准则 并不禁止注册会计师就此与治理层沟通。



第五条



本准则主要规范由注册会计师 向治理层提议的沟通。但是,有效的双


向沟通十分重要,这有助于


:


(



)


注册会计师和治理层了解与审计相关的背景事项,并建立建设性的工作关


< p>
;


在建立这种关系时,注册会计师需要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


(



)


注册会计师向治理层获取与审计相关的信息,例如,治理层可以帮助注册


会计师 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确定审计证据的适当来源,以及提供有关具体交


易或事项的信 息


;


(



)


治理层履行其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责任,从而降低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


险。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有责任与治理层沟通本准则要求的事项,管理层也有责任


与治 理层沟通有关治理的事项,但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并不减轻管理层的这种责任。


同样,管理 层与治理层就注册会计师需要沟通的事项进行的沟通,也不减轻注册会


计师沟通这些事项 的责任。但是,管理层就这些事项进行的沟通可能会影响注册会


计师与治理层沟通的形式 或时间安排。



第七条


< p>
清晰地沟通审计准则要求的具体事项是每项审计业务的必要组成部


分。但是 ,审计准则并不要求注册会计师专门实施程序,以识别与治理层沟通的任


何其他事项。< /p>





第八条



法律法规可能限制注册会计师 就某些事项与治理层沟通。例如,法律


法规可能特别禁止某些沟通或其他行为,以避免妨 碍有关机关调查实际发生的或涉


嫌的非法行为。


< p>
在某些情形下,注册会计师的保密义务与沟通义务之间的潜在冲突可能十分复


杂,此时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获取法律咨询意见。



第二章







第九条



治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战略方向以及管理层履行经营管理责任负

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或组织。治理层的责任包括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在某些被审


计 单位,治理层可能包括管理层成员。



第十条



管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执行负有管理责



任的人员。在某些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包括部分或全部的治理层成员。



第三章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


(



)


就注册会计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责任、 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安排的


总体情况,与治理层进行清晰地沟通


;


(



)


向治理层获取与审计相关的信息


;


(


)


及时向治理层通报审计中发现的与治理层监督财务报告 过程的责任相关的


重大事项


;


(< /p>



)


推动注册会计师和治理层之间有效的 双向沟通。







第四章



第一节



沟通的对象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与被审 计单位治理结构中的哪些适当人员进行


沟通。





第十三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的下设组织


(


如审计委员会


)


或个人沟通,


应当确定 是否还需要与治理层整体进行沟通。



第十四条



在某些情况下,治理层全部 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例如,在一


家小企业中,仅有的一名业主管理该企业,并且没 有其他人负有治理责任。此时,


如果就本准则第十七条第


(



)


项要求沟通的事项已与负有管理责任的 人员沟通,且


这些人员同时负有治理责任,



注册会计师无需就这些事项再次与负有治理责任的相同人员沟通。然而,注册


会 计师应当确信与负有管理责任人员的沟通能够向所有负有治理责任的人员充分传


递应予沟 通的内容。



第二节



沟通的事项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治理层沟 通注册会计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责


任,包括


:


(



)


注册会计师负责 对管理层在治理层监督下编制的财务报表



形成和发表意见


;


(



)


财务报表审计并不减轻管理层或治理层的责任。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治理层沟通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安排的总体情


况。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与治理层沟通审计工作中发现的下列问题


:


(



)


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会计实务


(


包括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和财务报表


披露


)


重大方 面的质量的看法。在适当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向治理层解释为


何某项在适用的财务 报告编制基础下可以接受的重大会计实务,并不一定最适合被


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


;


(



)


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难


;




(



)


已与管理层讨论或需要书面沟通的、审计中出现的重大事项,以及注册会

计师要求提供的书面声明,除非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


;


(



)


审计中出现的、 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监督财务报告过程重大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是上市实体 ,注册会计师还应当与治理层沟通下列


内容


:


(



)


就审计项目组成员、 会计师事务所其他相关人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和网络


事务所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保持了 独立性作出声明


;


(


< p>
)


根据职业判断,注册会计师认为会计师事务所、网络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


之间存在的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所有关系和其他事项,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网络事务


所在财务报表涵盖期间为被审计单位和受被审计单位控制的组成部分提供审计、非


审计服务的收费总额


;


这些收费应当分配到适当的业 务类型中,以帮助治理层评估


这些服务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影响


;


(



)


为消除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已经采取的相关防


范措施。



第三节



沟通的过程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沟通的形 式、时间安排和拟沟通的基本内容与治


理层沟通。



第二十条



对于审计中的重大发现,如 果根据职业判断认为采用口头形式沟通


不适当,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形式与治理层沟通 。书面沟通不必包括审计过程中


的所有事项。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本准则 第十八条要求的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以书面形式与治理层沟通。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与治理层沟通。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其与 治理层之间的双向沟通对实现审计目的


是否充分。如果认为双向沟通不充分,注册会计师 应当评价其对重大错报风险评估


以及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能力的影响,并采取适 当措施。



第四节



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条



如果本准则要求沟通的事 项是以口头形式沟通的,注册会计师应


当将其包括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并记录沟通的时间 和对象。



如果本准则要求沟通的事项是以书面形式沟通的,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存一份沟


通文件的副本,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一部分。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本准则自


2012



1



1


日起施行。



ISA 265“内部控制缺陷的沟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

< p>
沟通


(2010



11< /p>



1


日修订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的沟通

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通常由后任注册会计师主动

发起,但需征得被审计单位的同意。



第三条



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 计师的沟通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的方


式。



第二章







第四条



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已对被审计单位上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但被

现任注册会计师接替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已经 或可能与委托人解除业务约定的注册会计


师,也视为前任注册会计师。

< br>


第五条



后任注册会计师, 是指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接替前任


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本期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



如果被审计单位委托注册会计师对 已审计财务报表进行重新审计,正在考虑接


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的注册会计师也视为后 任注册会计师。



第三章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


(



)


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与前任注册 会计师就影响业务承接决策的


事项进行必要沟通,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 br>;


(



)

< br>在接受委托后,后任注册会计师在必要时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就对审计有重


大影响的 事项进行沟通,以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


;


(



)


前任注册会计师在征得被审计单位书面同意后,对 后任注册会计师提出的


沟通要求予以必要的配合。第四章







第一节



接受委托前的沟通



第七条



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 师应当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沟


通,并对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八条



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以书面方式同意前任注册会计师


对其询问作出充分答 复。如果被审计单位不同意前任注册会计师作出答复,或限制


答复的范围,后任注册会计 师应当向被审计单位询问原因,并考虑是否接受委托。



第九条



后任注册会计师向前任注册会 计师询问的内容应当合理、具体,至少


包括


:


(



)


是否发现被审计单位 管理层存在正直和诚信方面的问题


;


(


)


前任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 在的意见分歧


;




(



)


前任注册会计师向被 审计单位治理层通报的管理层舞弊、违反法律法规行


为以及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


(



)


前任注册会计师认为导致被审计单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第十条



在征得被审计单位书面同意后 ,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所了解的事


实,对后任注册会计师的合理询问及时作出充分答 复。



如果受到被审计单位的限制或存在法律诉讼的顾虑,决 定不向后任注册会计师


作出充分答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表明其答复 是有限的,并说


明原因。



如果得到 的答复是有限的,或未得到答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接受


委托。



第二节



接受委托后的沟通



第十一条



接受委托后,如果需要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



稿,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并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


通。



第十二条



在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后,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情况确定是否


允许后任注册 会计师查阅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以及查阅的内容。



第十三条



在允许查阅工作底稿之前, 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后任注册会计师


获取确认函,就审计工作底稿的使用目的、范围和 责任等与后任注册会计师达成一


致意见。



第十四条



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底 稿获取的信息可能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


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但后任注 册会计师应当对自身实施的审计


程序和得出的审计结论负责。



后任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表明,其审计意见全部或部分地依赖前任注

< p>
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工作。





第三节



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时的处理



第十五条



如果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审 计的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后任


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告知前任注册会计 师。必要时,后任注册会计师应


当要求被审计单位安排三方会谈,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妥善 处理。



第十六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或前任注册会计师拒绝


参加三方会谈 ,或后任注册会计师对解决问题的方案不满意,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


考虑对审计意见的影 响或解除业务约定。



第四节



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 会计师应当对沟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


密。即使未接受委托,后任注册会计师仍应履行保 密义务。



第五节



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八条



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将沟通的情况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ISA 300“计划财务报表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01


号——



计划审计工作


(2010



11



1


日 修订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计划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基于连续审计业务作出 规定,同时也对首次审计业务作出补充


规定。



第三条



计划审计工作包括针对审计业 务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计划审计工作有利于 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具体包括


:


(



)


有助于注册会计师适当关注重要的审计领域


;


(



)


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问题


;




(



)


有助于注册会计师恰当地组织和管理审计业务,以有效的方式执行 审计业



;


(


)


有助于选择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和胜任能力的项目组成 员应对预期的风


险,并有助于向项目组成员分派适当的工作


;


(



)


有助于 指导和监督项目组成员并复核其工作


;


(

< br>六


)


在适用的情况下,有助于协调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和 专家的工作。



第二章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计划审 计工作,以使审计工作以有效的方式得


到执行。



第三章







第一节



项目组关键成员的参与



第五条



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关键 成员应当参与计划审计工作,包括参与


项目组成员的讨论。



初步业务活动



第二节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下列初步业务活动


:


(



)


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 的质


量控制》的规定,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


;


(



)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


量控制》的规定,评价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 p>
(


包括评价遵守独立性要求


)

的情况


;


(



)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11


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


一致意见》的规定,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 与被审计单位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节



计划活动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制定总体审计 策略,以确定审计工作的范围、时间安


排和方向,并指导具体审计计划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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