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JTGD60-2015
1
总则
<
/p>
1.0.1
为规范公路桥涵设计,按照安全、耐久、适用、环保、
经济和美观的原则,制定本规范。
1
.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各等级公路桥涵的设计。
<
/p>
1.0.3
公路桥涵结构的设计基准期为
100
年。
1.0.4
公路桥涵主体结构和可更换部件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
于表
< br>1.0.4
的规定。
1.0.5
特大、大、中、小桥及涵洞按单孔跨径或多孔跨径总长
p>
分类规定见表
1.0.5
。
注:
1.
单孔跨径系指标准
跨径。
2.
梁式桥、板式桥的多孔跨
径总长为多孔标准跨径的总长;拱
式桥为两端桥台内起拱线间的距离;其他形式桥梁为桥
面系行车道
长度。
3.
管涵及箱涵不论管径或跨径大小、孔数多少,均称为涵洞。
4.
标准跨径:梁式桥、板式桥以两桥墩中线间距离或桥墩中线
与台背前缘间距为准;拱式桥和涵洞以净跨径为准。
1.0.6
公路桥涵应进行抗风、抗震、抗撞等减灾防灾设计。
1.0.7
公路桥涵设计应满足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有关要求
。
1.0.8
公路桥涵设计除应符合
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
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设计基准期
designreferenceper
iod
为确定可变作用等
的取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
2.1.2
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working/servicelife
在正常设
计、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正常养护条件下,桥涵结构或结构构件
不需进行大修或更
换,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年限。
2.1.3
极限状态
limitstates
整个结构或结构的
一部分超过某
—特定状态就不能满足设计规定的某一功能要求,此特定状态为该
功能的极限状态。
2.1.4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ultimatelimitstates
< br>对应于结构或
结构构件达到最大承载力或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的状态。
2.1.5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serviceabilitylimitstates
对应于
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某项规定限值的状态。
2.1.6
设计状况
designsituati
ons
代表一定时段内实际情况的
一组设计条件,设计时应做到
在该组条件下结构不超越有关的极限
状态。
< br>2.1.7
结构耐久性
structuraldurab
ility
在设计确定的环境作
用和养护、使用条件下,结构及
其构件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保持其安
全性和适用性的能力。
p>
2.1.8
作用
action
施加在结构上的集中力或分布力
(
直接作
用,也称为荷载
)
和引起结构外加变形或约束变形
的原因
(
间接作
用
)
。
2.1.9
永久作用
permanentaction
在设计基准
期内始终存在且
其量值变化与平均值相比可以忽略不计的作用,或其变化是单调的
并趋于某个限值的作用。
2.1.10
p>
可变作用
variableaction
在
设计基准期内其量值随时
间而变化,且变化值与平均值相比不可忽略不计的作用。
2.1.11
偶然作用
accidentalaction
在设计基准期内不一定出
现,而一旦出现其量值很大,且持续时间很短的作用。
2.
1.12
作用的标准值
characteristicvalu
eofanaction
作用的
主要代表值,可根据对观测数据
的统计、作用的自然界限或工程经
验确定。
< br>2.1.13
可变作用的伴随值
accompanyin
gvalueofavariableaction
在作用组合中,伴随主导作
用的可变作用值。可以是组合值、频遇值或准永久值。
2.1.14
作用的代表值
representati
vevalueofanaction
极限状
态设计所采用的作
用值。可以是作用的标准值或可变作用的伴随
值。
2.1.15
作用的设计值
designvalu
eofanaction
作用的代表值与
作用分项系数的乘积。
2.1.16
可变作用的组合值
p>
combinationvalueofavariableaction
< br>使组合后的作用效应的超越
概率与该作用单独出现时其标准值作用效应的超越概率
趋于一致的
作用值;或组合后使结构具有规定可靠指标的作用值。可通过组合
值系数对作用标准值的折减来表示。
2.1.1
7
可变作用的频遇值
frequentvalueofavar
iableaction
在设计基准期内被超越的总时间占设计基准期的比率较小的作用
值;或被超越的频率限制在规定频率内的作用值。可通过频遇值系
数对作用标准值的折减来表示。
2.1.18
可变作用的准永久值
quasi-
permanen
tvalueofavariableaction
在设计基准期内被超越的总时
间占设计基准期的比率较大的作用值。可通过准永久值系数对作用
标准
值的折减来表示。
2.1.19
作用
效应
effectofaction
由作用引起的结构或结构构
件的反应。
2.1.20
作用组合
(
荷载组合
)c
ombinationofactions
(loadcombination)
p>
在不同作用的同时影响下,为验证某一极限状态
的结构可靠度而采用
的一组作用设计值。
2.1.21
作
用基本组合
fundamentalcombinationofactions
承载
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永久作用设计值与可变作用设计值的组合。
2.1.22
作用偶然组合
accidentalcombinationofactions
承载
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永久作用标准值与可变作用某种代表值、一
种偶然作用设计值的组合。
2.1.23
< br>作用频遇组合
frequentcombinationofactions
p>
正常使
用极限状态设计时,永久作用标准值与主导可变作用频遇值、
伴随
可变作用准永久值的组合。
2.
1.24
作用准永久组合
quasi-
permanentcombinationofac
tions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永久作用标准值与可变作用
准永久值的组合。
2.1.25
分项系数
partialsafetyfactor
用概率极限状态设计法
设计时,为保证所设计的结构具有规定的可靠度,在设计表达式中
采用的系数。分为作
用分项系数和抗力分项系数两类。
2.1.26
结构重要性系数
factorforimportanceofstruct
ure
对
不同安全等级的结构,为使其具有规定的可靠度而采用
的分项系
数。
2.2
符号
2.2.1
材料性能有关符号
R
bk<
/p>
——冰的抗弯强度标准值;
R
ik
——
冰的抗压强度标准值;γ——材料的重度。
2.2.2
作用和作用效应有关符号
E
——主动土压力标准值;
E
j
p>
—
—高度
H
范围内
单位宽度的静土压力标准值;
F
pe
—
—预加力标准
值;
G
ik
、
G
id
——第
i
个永久作用的标准值和设计值;
Q
jk
、
Q
jd
——第
j
个可变作用的标准值和设计值;
A
d
——偶然作用的设计值;
S
ud
——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
用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S
ad
——
承载能力
极限状态下作用偶然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S
fd
——作用频遇组合的效
应设计值;
S
qd
——作用准永久组合的效应设计值;σ
p>
pe
——预应力钢
筋的有效预应力;σ
p>
con
——预应力钢筋张拉控制应力;σ
l
——预应
力钢筋的相应阶段的预应力损失。
2.2.3
几何参数有关符号
R
——曲线半径;
A
p
< br>——预应力钢筋的
截面面积;
l
——桥梁跨径。
2.2.4
计算系数
及其他有关符号
C
l
——冰温系数;<
/p>
f
——结构基
频;
g
——重力加速度;
m
——桩或墩迎
冰面形状系数;ξ——压实
土的静土压力系数;φ——土的内摩擦角;λ——侧压系数;
μ—
—支座的摩擦系数;γ
0
——结构
重要性系数;γ
Gi
——第
i
个永久
作用的分项系数;γ
Qj
——第
j
个可变作用的分项系数;γ
< br>L
——可
变作用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荷载调整系数;ψ<
/p>
c
——可变作用的组合
值系数;ψ
f
——可变作用的频遇值系数;ψ
q
——可变作用的准永久
值系数。
3
设计要求
3.1
一般规定
3.1.1
公路桥涵应根据公路功能和技术等级,考虑因地制宜、
< br>就地取材、便于施工和养护等因素进行总体设计,在设计使用年限
内应满足规定的
正常交通荷载通行的需要。
3.1.2
公路桥涵线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小桥涵线形设计应符合路线设计的总体要求。
2
特大、大桥线形设计应综合考虑路线总体走向、桥区地质、
地形、安全
通行、通航、已有建筑设施、环境敏感区等因素。
3
特大、大桥宜采用较高的平曲线指标,纵断面不宜设计成平
坡或凹曲线。
3.1.3
公路桥涵结构应按承载能
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
态进行设计。
< br>3.1.4
公路桥涵应根据不同种类的作用及其对桥涵的影响、桥
涵所处的环境条件,考虑以下四种设计状况,进行极限状态设计:
1
持久状况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
计。
2
短暂状况应作承载能
力极限状态设计,可根据需要进行正常
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
/p>
3
偶然状况应作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4
地震状况应作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3.1.5
公路桥梁钢结构部分应根据需要进行抗疲劳设计
。
3.1.6
公路桥梁应按相关规定
进行设计阶段风险评估。
3.1.7
公路桥涵应按照设计使用年限和环境条件进行耐久性设
计。
<
/p>
3.1.8
公路桥涵应考虑养护需要,按照可到达、可检查、可维
修和可更换的要求进行设计。
3.1
.9
公路桥涵应与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特殊大桥宜进行
景观
设计。
3.2
桥涵布置
3.2.1
桥梁应根据公路功能、等级、通行能力及抗洪防灾要
求,结合水文、地质、通航、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设计,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特大、大桥桥位应选择河道顺直稳定、河
床地质良好、河槽
能通过大部分设计流量的河段。桥位应避开断层、岩溶、滑坡、泥
p>
石流等不良地质的河段,不宜选择在河汊、沙洲、古河道、急弯、
汇
合口、港口作业区及易形成流冰、流木阻塞的河段。
2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上的桥梁宜设计为上、下行分离的独立
桥梁。
p>
3.2.2
当桥址处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
稳定河槽,或滩地流量占
设计流量比例较大,且水流不易引入同一座桥时,可在各河槽、
滩
地、河汊上分别设桥,不宜用长大导流堤强行集中水流。平坦、草
原、漫流地区,可按分片泄洪布置桥涵。天然河道不宜改移或裁弯
取直。
3.2.3
桥梁纵轴线宜与洪水主流流向正交。
对通航河流上的桥
梁,其墩台沿水流方向的轴线应与最高通航水位时的主流方向一
致。当斜交不能避免时,交角不宜大于
5
°;
当交角大于
5
°且斜桥
正做时,墩
p>
(
台
)
边缘净距宜
按式
(3.2.3)
计算,其计算简图如
3.2.3
所示。
式中:
l
a
——相应于计算
水位的墩
(
台
)
边缘之间的净距
(m)
;
l
——通航要求的有效跨径
(m)
;
b
——墩
(
台
)
的长度
(m)
;α——垂
直于水流方向与桥纵轴线间的交角
(
°
)
。
3.2
.4
桥涵水文、水力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地质勘察
规范
》
(JTCC20)
和《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
(JTCC30)
的规
定。
3.2.5
通航海轮的桥梁布置应满足现行《通航海轮桥
梁通航标
准》
(JTJ311)
的规定
,通航内河桥梁的布置应满足现行《内河通航
标准》
(GB50
139)
的规定,并应充分考虑河床演变和不同通航水位航
迹线
的变化。
3.2.6
位于通航水域中
的桥梁宜减少在通航水域中设置桥墩,
并宜设置于浅水区。可能遭受船舶或漂流物撞击的
桥墩,应考虑船
舶或漂流物的撞击作用,并应设置警示标志和必要的防撞设施。
3.2.7
桥梁跨越有中央分隔带的多车道公
路时,不宜在中央分
隔带内设置桥墩。需要设置桥墩时,桥墩结构应考虑汽车的撞击作<
/p>
用,并应在桥墩附近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及警示标志、标线。跨线
桥的桥墩设置在桥下公路的路侧时,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桥墩
宜设置在公路路侧净区
以外;不能满足时,应设置桥下公路路侧护
栏和桥墩保护设施。
3.2.8
为保证桥位附近水流顺畅,河槽、河岸不发生严重变
形,必要时可在桥梁上、下游修建调治构造物,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调治构造物的形式及其布置应
根据河流性质、地形、地质、
河滩水流情况以及通航要求、桥头引道、水利设施等因素综
合考虑
确定。
2
非淹没式调治构造物的顶面,应高出桥涵设计洪水频率的水
位至少
< br>0.25m
,必要时尚应考虑壅水高、波浪爬高、斜水流局部冲
< br>高、河床淤积等影响。
3
允许
淹没的调治构造物的顶面应高出常水位。
4
< br>单边河滩流量不超过总流量的
15
%或双边河滩流量不超
过
25
%时,可不设导流堤。
3.2.9
公路桥涵的设计洪水频率应符合表
3.2.9
的规定,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二级公路上的特大桥及三、四级公路上的大桥,在河床比
降
大、易于冲刷的情况下,宜提高一级洪水频率验算基础冲刷深度。
2
沿河纵向高架桥和桥头引道的设计洪水频率应符合现行
《公
路工程技术标准》
(JTCB01)
中路基设计洪水频率的有关规定。
3
对由多孔中小跨径桥梁组成的特大桥,其设计洪水频率可采
用大桥标准。
4
三、四级公路,在交通容许有限度的中断时,可
修建漫水桥
和过水路面。漫水桥和过水路面的设计洪水频率,应根据容许阻断
交通的时间长短和对上下游农田、城镇、村庄的影响以及泥沙淤塞
桥孔、上
游河床的淤高等因素确定。
3.3
桥涵孔径
3.3.1
桥涵孔径的设计必须保证设计洪水以内的各级洪水及流
< br>冰、泥石流、漂流物等安全通过,并应考虑壅水、冲刷对上下游的
影响,确保桥涵
附近路堤的稳定。桥涵孔径的设计应考虑桥位上下
游已建或拟建桥涵和水工建筑物的状况
及其对河床演变的影响。桥
涵孔径设计尚应注意河床地形,不宜过分压缩河道、改变水流
的天
然状态。
3.3.2
小桥、涵洞的孔径,应根据设计洪水流量、河床地质、
河床和锥坡加固形式
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缺少水文资料时,可根据现场调查的多年洪水痕迹、泛滥
范围和既有桥涵验算小桥、涵
洞的孔径。
2
当小桥、涵洞的上游条
件许可积水时,依暴雨径流计算的流
量可考虑减少,但减少的流量不宜大于总流量的
p>
1/4
。
3.3
.3
特大、大、中桥的孔径布置应按设计洪水流量和桥位河
段的
特性进行设计计算,并对孔径大小、结构形式、墩台基础埋置
深度、桥头引道及调治构造
物的布置等进行综合比较。
3.3.4
计算桥下冲刷时,应考虑桥孔压缩后设计洪水过水断面
所产生的桥下一般冲刷、墩台阻
水引起的局部冲刷、河床自然演变
冲刷以及调治构造物和桥位其他冲刷因素的影响。
p>
3.3.5
桥梁全长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有桥台的桥梁为两岸桥台侧墙或八
字墙尾端间的距离
2
无桥台的桥梁为桥面系长度。
p>
3.3.6
桥涵跨径在
50m
及以下时,宜采用标准化跨径。采用标
准化跨径的桥涵宜采用装配式结构及机
械化、工厂化施工。桥涵标
准化跨径规定如下:
0.75m
p>
、
1.0m
、
1.
25m
、
1.5m
、
< br>2.0m
、
2.5m
、
3.0m
、
4.0m
、
5.0m
、
6.0m
< br>、
8.0m
、
10m
、
13m
、
16m
、
20m
、
25m<
/p>
、
30m
、
35
m
、
40m
、
45m
、
50m
。
3.4
桥涵净空
3.4.1
桥涵净空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B01)
中
的公路建筑限界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确定桥面净宽时,应首先考虑与
桥梁相连的公路路段的路基
宽度,保持桥面净宽与路基宽度相同。
2
多车道公路上的特大桥为整体式上部结构时,中央分隔带
宽
度应根据所采用的护栏形式确定,路肩宽度经论证后可采用现行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B01)
有关规定的“最小值
”。
3
高速公路和作为干线功能的—
级公路上特大桥的右侧路肩宽
度小于
2.50m
且桥长超过
1000m
时,宜设置紧急停车带和过渡段
,
紧急停车带宽度包括路肩在内应为
3.50m
,有效长度不应小于
40m
,
间距不宜大于
500m
。
4
桥上设置的各种安全设施及标志等不得侵入桥涵净空限界。
3.4.2
桥面人行道、自行车道和拦护设施的布
置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高速公路上的桥梁不宜设人行道。一、二、三、四级公路上
桥梁的桥上人行道
和自行车道的设置,应根据需要而定,并应与前
后路线布置协调。人行道、自行车道与行
车道之间,应设护栏或路
缘石等分隔设施。一个自行车道的宽度应为
1.0m
;当单独设置自行
车道时,不宜小于两个自行车道
的宽度。人行道的宽度宜为
1.0m
;
大于
1.0m
时,按
0.5m
的级差增加。漫水桥和过水路面可不设人行
道。
2
通行拖拉机或畜力车为主的慢行道,其宽度应根据当地行驶<
/p>
拖拉机或畜力车车型及交通量而定;当沿桥梁一侧设置时,不应小
于双向行驶要求的宽度。
3
桥梁护栏
设置应符合现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JTGD81)
的相关规定。
4
路缘石高度可取用
0
.25
~
0.35m
。当跨越急
流、大河、深谷、重要道路、铁路、主要航道,或桥面常有积雪、
结冰
时,其路缘石高度宜取用较大值。
3.4.3
桥下净空应根据计算水位
(
设计水位计入壅水、浪高等
)
或最高流冰水位加安全高度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河流有形成流冰阻塞的危险或有漂浮物
通过时,应按实际
调查的数据,在计算水位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具体情况酌留一定富
p>
余量,作为确定桥下净空的依据。对于有淤积的河流,桥下净空应
适
当增加。
2
通航或流放木筏的河流,
桥下净空应符合通航标准或流放木
筏的要求。有国防要求和其他特殊要求
(
如石油钻探船只
)
的航道,
其通航标准应与有关部门具体研究确定。
3
在不通航或无流放木筏河流上及通航河流的不通航桥孔内,
桥下净空不应小于表
3.4.3
的规定。
4
无铰拱的拱脚允许被设计洪
水淹没,但不宜超过拱圈高度的
2/3
,且拱顶底面至计算水位
的净高不得小于
1.0m
。
5
在不通航和无流筏的水库区域内,梁底面或无铰拱拱顶底面
离开水面的高度不应小于计算浪高的
0.75
倍加
上
0.25m
。
3.4.4
涵洞宜设计为无压力式的。无压力式涵洞内顶点至洞内
< br>设计洪水频率标准水位的净高应符合表
3.4.4
的规定
。
3.4.5
立体交叉跨线桥桥下净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路与公路立体交叉的跨线桥桥下净空及布孔除应符合本规
范第
3.4.1
条桥涵净空的规定外,尚应满足桥下公路的视距和前方
信息识别的要求,其结构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br>2
铁路从公路上跨越通过时,其跨线桥桥下净空及布孔除应符
合本规范第
3.4.1
条桥涵净空的规定外,尚应满足桥下
公路的视距
和前方信息识别的要求。
3
农村道路与公路立体交叉的跨线桥桥下净空为:
1)
当农村道路从公路上面跨越时,跨线桥桥下净空应符合本规
范第
3.4.1
条建筑限界的规定;
2)
当农村道路从公路下面穿过时,其净空可根据
当地通行的车
辆和交叉情况而定,人行通道的净高应大于或等于
2.2m
,净宽应大
于或等于
4.0m
;
3)
畜力
车及拖拉机通道的净高应大于或等于
2.7m
,净宽应大于
p>
或等于
4.0m
;
4)
农用汽车通道的净高应大于或等于
3.2m
,净宽应根据交通量
和通行农业机械的类型选用,且应
大于或等于
4.0m
;
5)
汽车通道的净高应大于或等于
3.5m
,净宽应大于或等于
6.0m
。
3.4.6
车行天桥桥面净宽按交通量和通行农业机
械类型可选用
4.5m
或
7.0m
p>
,其汽车荷载应符合本规范第
4.3.1
条
有关四级公路汽
车荷载的规定。人行天桥桥面净宽应大于或等于
3.0m
,其人群荷载
应符合本规范第
4.3.6
条的规定。
3.4.7<
/p>
管线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p>
电信线、电力线、电缆、管道等的设置不得侵入公路桥涵净
空限界
,不得妨害桥涵交通安全,并不得损害桥涵的构造和设施。
2
严禁易燃、易爆、高压等管线设施利用或通过公路桥梁。天
然气
输送管道离开特大、大、中桥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
100m
,离
开
小桥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
50m
。<
/p>
3
高压线跨河塔架的轴线与桥梁的最小
间距,不得小于一倍塔
高。高压线与公路桥涵的交叉应符合现行《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p>
(JTGD20)
的规定。
3.5
桥上线形及桥头引道
3.5.1
桥梁纵坡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p>
桥上纵坡不宜大于
4
%,桥头引道纵坡不
宜大于
5
%;桥头两端引道的线形应与桥梁的
< br>线形相匹配。
2
位于城镇混合交通繁忙处的桥梁,桥上纵
坡及桥头
引道纵坡均不得大于
3
%。<
/p>
3
对易结冰、积雪的桥梁,桥上纵坡不宜
大于
3
%。
3.5.2
在洪水泛滥区域以内,特大、大、中桥桥头引道的路肩
高程应高出桥梁设计洪水频率的水位加壅水高、波浪爬高、河弯超
高、河床淤积等影响
0.5m
以上;小桥涵引道的路肩高程宜高出桥涵
前壅水水位
(
不计浪高
)0
.5m
以上;压力式或半压力式涵洞的路肩高
程宜高出涵前雍水
水位
1.0m
以上。
3.5.3
桥头锥体及引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头锥体及桥台台后
5
~
10m
长度内的引道,可用砂性土等材
< br>料填筑。在非严寒地区,当无透水性土时,可就地取土经处理后填
筑。
2
锥坡与桥台两侧正交线的坡度,当有铺砌时,
路肩边缘下的
第一个
8m
高度内不宜陡
于
1:1
;在
8
~
12m
高度内不宜陡于
1:1.2
5
;高于
12m
的路基,其
12m
以下的边坡坡度应由计算确定,
但不应陡于
1:1.5
,变坡处台前宜设宽
0.5
~
2.0m
的锥坡平台;不
受洪水冲刷的锥坡可采用不陡于
1:1.25
的坡
度;经常受水淹没部分
的边坡坡度不应陡于
1:2
。
3
埋置式桥台和钢筋混
凝土灌注桩式或排架桩式桥台,其锥坡
坡度不应陡于
1:1.5
;对不受洪水冲刷的锥坡,加强防护时可采用
不陡于
1:1.25
的坡度。
4
洪水泛滥范围以内的锥坡和引道的边坡坡面,应根据设计流
速
设置铺砌层。铺砌层的高度应为:特大、大、中桥应高出计算水
位
0.5m
以上;小桥涵应高出设计水位加壅水水位
(
不计浪高
)0.25m
以上;当有逆风、冰冻或
漂流物等影响时,应适当提高。
3.5.4
< br>桥台侧墙后端和悬臂梁桥的悬臂端深入桥头锥坡顶点以
内的长度,均不应小于
p>
0.75m(
按路基和锥坡沉实后计
)
p>
。
3.5.5
高
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和三级公路的桥头宜设
置搭板,搭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搭板长度不宜小于
5m
;桥台
高度不小于
5m
时,
搭板长度不宜小于
8m
。
2
搭板宽度宜与桥台侧墙
内缘相齐,并用柔性材料隔离,最小宽度不应小于行
车道宽度。
3
搭板厚度不宜小于
0.2
5m
;长度不小于
6m
的搭板,其厚度
不宜小于
0.30m
。
3.6
构造要求
3.6.1
桥涵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涵结构在制造、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应具有规定的<
/p>
强度、刚度、稳定性和耐久性。
2
p>
桥涵结构构造应使其附加应力、局部应力尽量减小。
3
桥涵结构形式和构造应便于制造、施工和养护。
4
桥涵结构物所用材料的品质及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相关现行标<
/p>
准的规定。
3.6.2
桥涵的上、下部构造应视需要设置变形缝或伸缩缝,并
配置适用的伸缩装置。高
速公路、一级公路上的多孔梁
(
板
)<
/p>
桥宜分
联采用结构连续,也可分联采用桥面连续。
3.6.3
小桥涵可在进、出口和桥涵所在范围内整
治和加固河
床,必要时应在进、出口处设置减冲、防冲设施。
3.6.4
漫水桥应尽量减小桥面和桥墩的阻水面积,其上部构
造
与墩台的连接必须可靠,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基础不被冲毁。
3.6.5
桥涵应有必要的通风、排水和防护措施及维修工
作空
间。
3.6.6
设置护栏的桥梁,桥梁护栏与桥面板应进行可靠连接。
根据护栏形式,可采用直
接埋入式、地脚螺栓和预埋钢筋的连接方
式。
3.6.7
设置栏杆的桥梁,其栏杆的设计,除应满足受力要求
外,尚应注意美观,栏杆高度不应小于
1.1m
。
p>
3.6.8
桥梁支座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
1
桥梁支座可按其跨径、结构形式
、反力值、支承处的位移及
转角变形值选取不同的支座。桥梁可选用板式橡胶支座或四氟
滑板
橡胶支座、盆式橡胶支座和球型钢支座。不宜采用带球冠的板式橡
< br>胶支座或坡形板式橡胶支座。
2
桥梁纵桥向单个支承点宜设置—排竖向支座;横桥向竖向支
座的设置应考虑支座脱空的
影响。
3
支座上、下传力面应保持水平。
<
/p>
4
桥梁墩台应预留安装、维护、更换支座的工作空间和操作安
p>
全防护设施。
3.6.9
桥面伸缩装置应保证能自由伸缩,并应满足承载和变形
要求,使车辆平稳通过。
伸缩装置应具有良好的密水性和排水性,
并易于检查和养护。
3.7
桥面铺装、防水和排水
3.7.1
桥面铺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面铺装宜与公路路面相协调。
<
/p>
2
桥面铺装应有完善的桥面防水、排水系统。
3
桥面铺装应与桥梁的上部结构综合考虑、协调设计。<
/p>
4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上特大桥、大桥
的桥面铺装宜采用沥青
混凝土桥面铺装。
3.7.2
桥面铺装应设防水层。圬工桥台背面及拱桥拱圈与填料
< br>间应设置防水层,并设盲沟排水。
3.7.3
高速公路和一、二级公路上桥梁的沥青混凝土桥面铺装
层厚度不宜小于<
/p>
70mm
;二级以下公路桥梁的沥青混凝土桥面铺装层
厚度不宜小于
50mm
。沥青混凝土桥面铺装尚应
符合现行《公路沥青
路面设计规范》
(JTGD50)
的有关规定。
3.7.4
水泥混凝土桥面铺装面层
(
不含整平层和垫层
)
的厚度不
宜小于
80mm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40
。水
泥混凝土桥面铺装
层内应配置钢筋网。钢筋直径不应小于
8mm
,间距不宜大于
100mm
。
水泥混凝土桥面铺装尚应符合现行《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
范》
p>
(JTGD40)
的有关规定。
3.7.5
正交异性板钢桥面沥青混凝土铺装结构应根据桥梁纵面
线形、桥梁结构受力状态、桥面系的实际情况、当地气象与环境条
件、
铺装材料的性能等综合研究选用。
3.7.6
桥面排水、桥台和支挡构造物的排水应满足现行《公路
排水设计规范》
(JTC/TD33)
的有关规定,并应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
桥面径流汇集引排系统和设施。
3.8
养护及其他附属设施
3.8.1
桥涵应设置维修养护通道。特大、大桥应根据需要设置
必要的检查平台、扶梯、内照明、人口井盖、专用检修车等设施;
需借
助墩顶作为检修平台时,桥墩应根据需要设置安全设施。
3.
8.2
特大桥和大桥应设置永久观测点。特大、大、中桥桥墩
台
旁必要时可设置水尺或标志。
3.8.3
位于桥面上的拉索、吊杆、拱肋等受力构件应设置必要
的防撞保护设施。
3.8.4
桥梁应根据相关规范的规定进行防雷设
计,设置避雷设施。
3.8.5
特大
、大、中桥可根据需要设置防火、照明和导航设备
以及养护工房、库房和守卫房等,必要
时可设置紧急电话。
3.8.6
技术
复杂的大型桥梁工程可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结构监
测设施。
<
/p>
3.8.7
桥梁在跨越公路和铁路部分应设置防抛网。
4
作用
4.1
作用分类、代表值和作用组合
4.1.1
公路桥涵设计采用的作用分为永久作用、可变作用、
偶
然作用和地震作用四类,规定于表
4.1.1
。
4.1.2
公路桥涵设计时,对不同的作用应按下列规定采用不同
的代表值:
1
永久作用的代表值为其标准值。永久作用标
准值可根据统
计、计算,并结合工程经验综合分析确定。
p>
2
可变作用的代表值包括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
值。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可通过可变作用的标准值分别乘以
组合值
系数
ψ
c
、频遇值系数
ψ
f
和准永久值系数
ψ
q
来确定。
3
p>
偶然作用取其设计值作为代表值,可根据历史记载、现场观
测和试验
,并结合工程经验综合分析确定,也可根据有关标准的专
门规定确定。
< br>
4
地震作用的代表值为其标准值。地震作用的标准值应
根据现
行《公路工程抗震规范》
(JTGB02)
的规定确定。
4.1.3
作用的设计值应为作用的标准值或组合值乘以相应的作
用分项系数。
4.1.4
公路桥涵结构设计应考虑结构上可能同时出现
的作用,
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作用组合,均应按下
列原则取其最不利组合效应进行设计:
1
只有在结构上可能同时出现的作用,才进行组合。当结构或
结构构件需做
不同受力方向的验算时,则应以不同方向的最不利的
作用组合效应进行计算。
2
当可变作用的出现对结构或结构构件产生有利
影响时,该作
用不应参与组合。实际不可能同时出现的作用或同时参与组合概率
很小的作用,按表
4.1.4
规定不考虑其参与
组合。
3
施工阶段的作用组合,应按计算需要及结构所处条件而定,
结构上的施工人员和施工机具
设备均应作为可变作用加以考虑。组
合式桥梁,当把底梁作为施工支撑时,作用组合效应
宜分两个阶段
计算,底梁受荷为第一个阶段,组合梁受荷为第二个阶段。
4
多个偶然作用不同时参与组合。
<
/p>
5
地震作用不与偶然作用同时参与组合。
4.1.5
公路桥涵结构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对持久设
计
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应采用作用的基本组合,对偶然设计状况应采
用作用的偶然组合,对地震设计状况应采用作用的地震组合,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p>
1
基本组合:永久作用设计值与可变作
用设计值相组合。
1)
作用基本组合
的效应设计值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
S
ud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
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S()
——作用组合的效应函数;γ<
/p>
0
——结构重要
性系数,按表
4.1.5-1
规定的结构设计安全等级采用,按持久状况和短暂状况承载
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公路桥涵结
构设计安全等级应不低于表
4
.1.5-1
的规定,对应于设计安全等级一级、二级和三级分别取
1.1
、
1.0
和
0.9
;γ
G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