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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2015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1-02-08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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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8日发(作者:鸭舌帽的英文)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JTGD60-2015



1


总则


< /p>


1.0.1


为规范公路桥涵设计,按照安全、耐久、适用、环保、


经济和美观的原则,制定本规范。



1 .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各等级公路桥涵的设计。


< /p>


1.0.3


公路桥涵结构的设计基准期为


100


年。



1.0.4


公路桥涵主体结构和可更换部件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


于表

< br>1.0.4


的规定。




1.0.5


特大、大、中、小桥及涵洞按单孔跨径或多孔跨径总长


分类规定见表


1.0.5




注:


1.


单孔跨径系指标准 跨径。



2.


梁式桥、板式桥的多孔跨 径总长为多孔标准跨径的总长;拱


式桥为两端桥台内起拱线间的距离;其他形式桥梁为桥 面系行车道


长度。



3.


管涵及箱涵不论管径或跨径大小、孔数多少,均称为涵洞。



4.


标准跨径:梁式桥、板式桥以两桥墩中线间距离或桥墩中线


与台背前缘间距为准;拱式桥和涵洞以净跨径为准。



1.0.6


公路桥涵应进行抗风、抗震、抗撞等减灾防灾设计。



1.0.7


公路桥涵设计应满足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有关要求 。



1.0.8


公路桥涵设计除应符合 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


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设计基准期


designreferenceper iod


为确定可变作用等


的取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

< p>


2.1.2


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working/servicelife


在正常设

计、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正常养护条件下,桥涵结构或结构构件


不需进行大修或更 换,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年限。



2.1.3


极限状态


limitstates


整个结构或结构的 一部分超过某


—特定状态就不能满足设计规定的某一功能要求,此特定状态为该


功能的极限状态。



2.1.4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ultimatelimitstates

< br>对应于结构或


结构构件达到最大承载力或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的状态。



2.1.5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serviceabilitylimitstates


对应于


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某项规定限值的状态。


< p>
2.1.6


设计状况


designsituati ons


代表一定时段内实际情况的


一组设计条件,设计时应做到 在该组条件下结构不超越有关的极限


状态。


< br>2.1.7


结构耐久性


structuraldurab ility


在设计确定的环境作


用和养护、使用条件下,结构及 其构件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保持其安


全性和适用性的能力。



2.1.8


作用


action


施加在结构上的集中力或分布力


(


直接作

< p>
用,也称为荷载


)


和引起结构外加变形或约束变形 的原因


(


间接作


)




2.1.9


永久作用


permanentaction


在设计基准 期内始终存在且


其量值变化与平均值相比可以忽略不计的作用,或其变化是单调的


并趋于某个限值的作用。



2.1.10


可变作用


variableaction


在 设计基准期内其量值随时


间而变化,且变化值与平均值相比不可忽略不计的作用。



2.1.11


偶然作用

accidentalaction


在设计基准期内不一定出


现,而一旦出现其量值很大,且持续时间很短的作用。



2. 1.12


作用的标准值


characteristicvalu eofanaction


作用的


主要代表值,可根据对观测数据 的统计、作用的自然界限或工程经


验确定。


< br>2.1.13


可变作用的伴随值


accompanyin gvalueofavariableaction


在作用组合中,伴随主导作


用的可变作用值。可以是组合值、频遇值或准永久值。



2.1.14


作用的代表值


representati vevalueofanaction


极限状


态设计所采用的作 用值。可以是作用的标准值或可变作用的伴随


值。


< p>
2.1.15


作用的设计值


designvalu eofanaction


作用的代表值与


作用分项系数的乘积。



2.1.16


可变作用的组合值


combinationvalueofavariableaction

< br>使组合后的作用效应的超越


概率与该作用单独出现时其标准值作用效应的超越概率 趋于一致的


作用值;或组合后使结构具有规定可靠指标的作用值。可通过组合

< p>
值系数对作用标准值的折减来表示。



2.1.1 7


可变作用的频遇值


frequentvalueofavar iableaction


在设计基准期内被超越的总时间占设计基准期的比率较小的作用


值;或被超越的频率限制在规定频率内的作用值。可通过频遇值系


数对作用标准值的折减来表示。



2.1.18


可变作用的准永久值


quasi-


permanen tvalueofavariableaction


在设计基准期内被超越的总时


间占设计基准期的比率较大的作用值。可通过准永久值系数对作用


标准 值的折减来表示。



2.1.19


作用 效应


effectofaction


由作用引起的结构或结构构


件的反应。



2.1.20

< p>
作用组合


(


荷载组合


)c ombinationofactions


(loadcombination)


在不同作用的同时影响下,为验证某一极限状态


的结构可靠度而采用 的一组作用设计值。



2.1.21


作 用基本组合


fundamentalcombinationofactions


承载


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永久作用设计值与可变作用设计值的组合。



2.1.22


作用偶然组合


accidentalcombinationofactions


承载


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永久作用标准值与可变作用某种代表值、一


种偶然作用设计值的组合。



2.1.23

< br>作用频遇组合


frequentcombinationofactions


正常使


用极限状态设计时,永久作用标准值与主导可变作用频遇值、 伴随


可变作用准永久值的组合。



2. 1.24


作用准永久组合


quasi- permanentcombinationofac


tions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永久作用标准值与可变作用


准永久值的组合。

< p>


2.1.25


分项系数


partialsafetyfactor


用概率极限状态设计法


设计时,为保证所设计的结构具有规定的可靠度,在设计表达式中


采用的系数。分为作 用分项系数和抗力分项系数两类。



2.1.26


结构重要性系数


factorforimportanceofstruct ure



不同安全等级的结构,为使其具有规定的可靠度而采用 的分项系


数。



2.2


符号



2.2.1


材料性能有关符号


R


bk< /p>


——冰的抗弯强度标准值;


R


ik


——


冰的抗压强度标准值;γ——材料的重度。



2.2.2


作用和作用效应有关符号


E


——主动土压力标准值;


E


j



—高度


H


范围内 单位宽度的静土压力标准值;


F


pe


— —预加力标准


值;


G


ik



G


id


——第

< p>
i


个永久作用的标准值和设计值;


Q


jk



Q


jd


——第


j


个可变作用的标准值和设计值;

< p>
A


d


——偶然作用的设计值;

S


ud


——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 用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S


ad


—— 承载能力


极限状态下作用偶然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S

< p>
fd


——作用频遇组合的效


应设计值;

< p>
S


qd


——作用准永久组合的效应设计值;σ


pe


——预应力钢


筋的有效预应力;σ


con


——预应力钢筋张拉控制应力;σ


l


——预应


力钢筋的相应阶段的预应力损失。


2.2.3


几何参数有关符号


R


——曲线半径;


A


p

< br>——预应力钢筋的


截面面积;


l


——桥梁跨径。



2.2.4


计算系数 及其他有关符号


C


l


——冰温系数;< /p>


f


——结构基


频;


g


——重力加速度;


m


——桩或墩迎 冰面形状系数;ξ——压实


土的静土压力系数;φ——土的内摩擦角;λ——侧压系数; μ—


—支座的摩擦系数;γ


0


——结构 重要性系数;γ


Gi


——第


i


个永久


作用的分项系数;γ


Qj


——第


j


个可变作用的分项系数;γ

< br>L


——可


变作用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荷载调整系数;ψ< /p>


c


——可变作用的组合


值系数;ψ


f


——可变作用的频遇值系数;ψ


q


——可变作用的准永久


值系数。



3


设计要求



3.1


一般规定


3.1.1


公路桥涵应根据公路功能和技术等级,考虑因地制宜、

< br>就地取材、便于施工和养护等因素进行总体设计,在设计使用年限


内应满足规定的 正常交通荷载通行的需要。



3.1.2


公路桥涵线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小桥涵线形设计应符合路线设计的总体要求。



2


特大、大桥线形设计应综合考虑路线总体走向、桥区地质、


地形、安全 通行、通航、已有建筑设施、环境敏感区等因素。



3


特大、大桥宜采用较高的平曲线指标,纵断面不宜设计成平


坡或凹曲线。



3.1.3


公路桥涵结构应按承载能 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


态进行设计。


< br>3.1.4


公路桥涵应根据不同种类的作用及其对桥涵的影响、桥


涵所处的环境条件,考虑以下四种设计状况,进行极限状态设计:


< p>
1


持久状况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


计。



2


短暂状况应作承载能 力极限状态设计,可根据需要进行正常


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 /p>


3


偶然状况应作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4


地震状况应作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3.1.5


公路桥梁钢结构部分应根据需要进行抗疲劳设计 。



3.1.6


公路桥梁应按相关规定 进行设计阶段风险评估。



3.1.7


公路桥涵应按照设计使用年限和环境条件进行耐久性设


计。


< /p>


3.1.8


公路桥涵应考虑养护需要,按照可到达、可检查、可维


修和可更换的要求进行设计。



3.1 .9


公路桥涵应与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特殊大桥宜进行


景观 设计。



3.2


桥涵布置


3.2.1


桥梁应根据公路功能、等级、通行能力及抗洪防灾要

求,结合水文、地质、通航、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设计,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特大、大桥桥位应选择河道顺直稳定、河 床地质良好、河槽


能通过大部分设计流量的河段。桥位应避开断层、岩溶、滑坡、泥


石流等不良地质的河段,不宜选择在河汊、沙洲、古河道、急弯、


汇 合口、港口作业区及易形成流冰、流木阻塞的河段。



2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上的桥梁宜设计为上、下行分离的独立


桥梁。



3.2.2


当桥址处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 稳定河槽,或滩地流量占


设计流量比例较大,且水流不易引入同一座桥时,可在各河槽、 滩


地、河汊上分别设桥,不宜用长大导流堤强行集中水流。平坦、草

原、漫流地区,可按分片泄洪布置桥涵。天然河道不宜改移或裁弯


取直。

< p>


3.2.3


桥梁纵轴线宜与洪水主流流向正交。 对通航河流上的桥


梁,其墩台沿水流方向的轴线应与最高通航水位时的主流方向一


致。当斜交不能避免时,交角不宜大于


5


°; 当交角大于


5


°且斜桥


正做时,墩


(



)


边缘净距宜 按式


(3.2.3)


计算,其计算简图如


3.2.3


所示。




式中:


l


a


——相应于计算 水位的墩


(



)


边缘之间的净距


(m)



l


——通航要求的有效跨径


(m)



b


——墩


(



)


的长度


(m)


;α——垂


直于水流方向与桥纵轴线间的交角


(


°


)




3.2 .4


桥涵水文、水力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地质勘察


规范 》


(JTCC20)


和《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


(JTCC30)


的规


定。


3.2.5


通航海轮的桥梁布置应满足现行《通航海轮桥 梁通航标


准》


(JTJ311)


的规定 ,通航内河桥梁的布置应满足现行《内河通航


标准》


(GB50 139)


的规定,并应充分考虑河床演变和不同通航水位航


迹线 的变化。



3.2.6


位于通航水域中 的桥梁宜减少在通航水域中设置桥墩,


并宜设置于浅水区。可能遭受船舶或漂流物撞击的 桥墩,应考虑船


舶或漂流物的撞击作用,并应设置警示标志和必要的防撞设施。



3.2.7


桥梁跨越有中央分隔带的多车道公 路时,不宜在中央分


隔带内设置桥墩。需要设置桥墩时,桥墩结构应考虑汽车的撞击作< /p>


用,并应在桥墩附近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及警示标志、标线。跨线


桥的桥墩设置在桥下公路的路侧时,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桥墩


宜设置在公路路侧净区 以外;不能满足时,应设置桥下公路路侧护


栏和桥墩保护设施。



3.2.8


为保证桥位附近水流顺畅,河槽、河岸不发生严重变


形,必要时可在桥梁上、下游修建调治构造物,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调治构造物的形式及其布置应 根据河流性质、地形、地质、


河滩水流情况以及通航要求、桥头引道、水利设施等因素综 合考虑


确定。



2

非淹没式调治构造物的顶面,应高出桥涵设计洪水频率的水


位至少

< br>0.25m


,必要时尚应考虑壅水高、波浪爬高、斜水流局部冲

< br>高、河床淤积等影响。



3


允许 淹没的调治构造物的顶面应高出常水位。



4

< br>单边河滩流量不超过总流量的


15


%或双边河滩流量不超 过


25


%时,可不设导流堤。



3.2.9


公路桥涵的设计洪水频率应符合表


3.2.9


的规定,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二级公路上的特大桥及三、四级公路上的大桥,在河床比 降


大、易于冲刷的情况下,宜提高一级洪水频率验算基础冲刷深度。


2


沿河纵向高架桥和桥头引道的设计洪水频率应符合现行 《公


路工程技术标准》


(JTCB01)


中路基设计洪水频率的有关规定。



3


对由多孔中小跨径桥梁组成的特大桥,其设计洪水频率可采


用大桥标准。



4


三、四级公路,在交通容许有限度的中断时,可 修建漫水桥


和过水路面。漫水桥和过水路面的设计洪水频率,应根据容许阻断

< p>
交通的时间长短和对上下游农田、城镇、村庄的影响以及泥沙淤塞


桥孔、上 游河床的淤高等因素确定。




3.3


桥涵孔径


3.3.1


桥涵孔径的设计必须保证设计洪水以内的各级洪水及流

< br>冰、泥石流、漂流物等安全通过,并应考虑壅水、冲刷对上下游的


影响,确保桥涵 附近路堤的稳定。桥涵孔径的设计应考虑桥位上下


游已建或拟建桥涵和水工建筑物的状况 及其对河床演变的影响。桥


涵孔径设计尚应注意河床地形,不宜过分压缩河道、改变水流 的天


然状态。



3.3.2

< p>
小桥、涵洞的孔径,应根据设计洪水流量、河床地质、


河床和锥坡加固形式 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缺少水文资料时,可根据现场调查的多年洪水痕迹、泛滥


范围和既有桥涵验算小桥、涵 洞的孔径。



2


当小桥、涵洞的上游条 件许可积水时,依暴雨径流计算的流


量可考虑减少,但减少的流量不宜大于总流量的


1/4




3.3 .3


特大、大、中桥的孔径布置应按设计洪水流量和桥位河


段的 特性进行设计计算,并对孔径大小、结构形式、墩台基础埋置


深度、桥头引道及调治构造 物的布置等进行综合比较。



3.3.4


计算桥下冲刷时,应考虑桥孔压缩后设计洪水过水断面


所产生的桥下一般冲刷、墩台阻 水引起的局部冲刷、河床自然演变


冲刷以及调治构造物和桥位其他冲刷因素的影响。



3.3.5


桥梁全长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有桥台的桥梁为两岸桥台侧墙或八 字墙尾端间的距离



2


无桥台的桥梁为桥面系长度。



3.3.6


桥涵跨径在


50m


及以下时,宜采用标准化跨径。采用标


准化跨径的桥涵宜采用装配式结构及机 械化、工厂化施工。桥涵标


准化跨径规定如下:


0.75m



1.0m



1. 25m



1.5m


< br>2.0m



2.5m



3.0m



4.0m



5.0m



6.0m

< br>、


8.0m



10m

< p>


13m



16m



20m



25m< /p>



30m



35 m



40m



45m



50m



3.4


桥涵净空



3.4.1


桥涵净空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B01)



的公路建筑限界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确定桥面净宽时,应首先考虑与 桥梁相连的公路路段的路基


宽度,保持桥面净宽与路基宽度相同。



2


多车道公路上的特大桥为整体式上部结构时,中央分隔带 宽


度应根据所采用的护栏形式确定,路肩宽度经论证后可采用现行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B01)


有关规定的“最小值 ”。



3


高速公路和作为干线功能的— 级公路上特大桥的右侧路肩宽


度小于


2.50m


且桥长超过


1000m


时,宜设置紧急停车带和过渡段 ,


紧急停车带宽度包括路肩在内应为


3.50m


,有效长度不应小于


40m



间距不宜大于


500m



< p>
4


桥上设置的各种安全设施及标志等不得侵入桥涵净空限界。



3.4.2


桥面人行道、自行车道和拦护设施的布 置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高速公路上的桥梁不宜设人行道。一、二、三、四级公路上


桥梁的桥上人行道 和自行车道的设置,应根据需要而定,并应与前


后路线布置协调。人行道、自行车道与行 车道之间,应设护栏或路


缘石等分隔设施。一个自行车道的宽度应为

1.0m


;当单独设置自行


车道时,不宜小于两个自行车道 的宽度。人行道的宽度宜为


1.0m



大于


1.0m


时,按


0.5m


的级差增加。漫水桥和过水路面可不设人行


道。



2


通行拖拉机或畜力车为主的慢行道,其宽度应根据当地行驶< /p>


拖拉机或畜力车车型及交通量而定;当沿桥梁一侧设置时,不应小


于双向行驶要求的宽度。



3


桥梁护栏 设置应符合现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JTGD81)


的相关规定。


4


路缘石高度可取用


0 .25



0.35m


。当跨越急


流、大河、深谷、重要道路、铁路、主要航道,或桥面常有积雪、


结冰 时,其路缘石高度宜取用较大值。



3.4.3


桥下净空应根据计算水位


(


设计水位计入壅水、浪高等


)


或最高流冰水位加安全高度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河流有形成流冰阻塞的危险或有漂浮物 通过时,应按实际


调查的数据,在计算水位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具体情况酌留一定富


余量,作为确定桥下净空的依据。对于有淤积的河流,桥下净空应


适 当增加。



2


通航或流放木筏的河流, 桥下净空应符合通航标准或流放木


筏的要求。有国防要求和其他特殊要求


(


如石油钻探船只


)


的航道,


其通航标准应与有关部门具体研究确定。


3


在不通航或无流放木筏河流上及通航河流的不通航桥孔内,


桥下净空不应小于表


3.4.3


的规定。



4


无铰拱的拱脚允许被设计洪 水淹没,但不宜超过拱圈高度的


2/3


,且拱顶底面至计算水位 的净高不得小于


1.0m




5


在不通航和无流筏的水库区域内,梁底面或无铰拱拱顶底面

< p>
离开水面的高度不应小于计算浪高的


0.75


倍加 上


0.25m



3.4.4


涵洞宜设计为无压力式的。无压力式涵洞内顶点至洞内

< br>设计洪水频率标准水位的净高应符合表


3.4.4


的规定 。




3.4.5

立体交叉跨线桥桥下净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p>
公路与公路立体交叉的跨线桥桥下净空及布孔除应符合本规


范第

< p>
3.4.1


条桥涵净空的规定外,尚应满足桥下公路的视距和前方


信息识别的要求,其结构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br>2


铁路从公路上跨越通过时,其跨线桥桥下净空及布孔除应符

合本规范第


3.4.1


条桥涵净空的规定外,尚应满足桥下 公路的视距


和前方信息识别的要求。



3


农村道路与公路立体交叉的跨线桥桥下净空为:


< p>
1)


当农村道路从公路上面跨越时,跨线桥桥下净空应符合本规

< p>
范第


3.4.1


条建筑限界的规定;



2)


当农村道路从公路下面穿过时,其净空可根据 当地通行的车


辆和交叉情况而定,人行通道的净高应大于或等于


2.2m


,净宽应大


于或等于


4.0m




3)


畜力 车及拖拉机通道的净高应大于或等于


2.7m


,净宽应大于


或等于


4.0m




4)


农用汽车通道的净高应大于或等于


3.2m


,净宽应根据交通量


和通行农业机械的类型选用,且应 大于或等于


4.0m




5)


汽车通道的净高应大于或等于


3.5m


,净宽应大于或等于


6.0m




3.4.6


车行天桥桥面净宽按交通量和通行农业机 械类型可选用


4.5m



7.0m


,其汽车荷载应符合本规范第


4.3.1


条 有关四级公路汽


车荷载的规定。人行天桥桥面净宽应大于或等于


3.0m


,其人群荷载


应符合本规范第


4.3.6


条的规定。



3.4.7< /p>


管线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p>


电信线、电力线、电缆、管道等的设置不得侵入公路桥涵净


空限界 ,不得妨害桥涵交通安全,并不得损害桥涵的构造和设施。



2


严禁易燃、易爆、高压等管线设施利用或通过公路桥梁。天


然气 输送管道离开特大、大、中桥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


100m


,离 开


小桥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


50m


。< /p>



3


高压线跨河塔架的轴线与桥梁的最小 间距,不得小于一倍塔


高。高压线与公路桥涵的交叉应符合现行《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p>


(JTGD20)


的规定。



3.5


桥上线形及桥头引道



3.5.1


桥梁纵坡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p>


桥上纵坡不宜大于


4


%,桥头引道纵坡不 宜大于


5


%;桥头两端引道的线形应与桥梁的

< br>线形相匹配。


2


位于城镇混合交通繁忙处的桥梁,桥上纵 坡及桥头


引道纵坡均不得大于


3


%。< /p>


3


对易结冰、积雪的桥梁,桥上纵坡不宜


大于


3


%。



3.5.2


在洪水泛滥区域以内,特大、大、中桥桥头引道的路肩


高程应高出桥梁设计洪水频率的水位加壅水高、波浪爬高、河弯超


高、河床淤积等影响


0.5m


以上;小桥涵引道的路肩高程宜高出桥涵


前壅水水位


(


不计浪高


)0 .5m


以上;压力式或半压力式涵洞的路肩高


程宜高出涵前雍水 水位


1.0m


以上。



3.5.3


桥头锥体及引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头锥体及桥台台后


5


10m


长度内的引道,可用砂性土等材

< br>料填筑。在非严寒地区,当无透水性土时,可就地取土经处理后填


筑。

< p>


2


锥坡与桥台两侧正交线的坡度,当有铺砌时, 路肩边缘下的


第一个


8m


高度内不宜陡 于


1:1


;在


8



12m


高度内不宜陡于


1:1.2 5


;高于


12m


的路基,其

< p>
12m


以下的边坡坡度应由计算确定,


但不应陡于


1:1.5


,变坡处台前宜设宽


0.5



2.0m


的锥坡平台;不

< p>
受洪水冲刷的锥坡可采用不陡于


1:1.25


的坡 度;经常受水淹没部分


的边坡坡度不应陡于


1:2




3


埋置式桥台和钢筋混 凝土灌注桩式或排架桩式桥台,其锥坡


坡度不应陡于


1:1.5


;对不受洪水冲刷的锥坡,加强防护时可采用


不陡于

< p>
1:1.25


的坡度。



4


洪水泛滥范围以内的锥坡和引道的边坡坡面,应根据设计流


速 设置铺砌层。铺砌层的高度应为:特大、大、中桥应高出计算水



0.5m


以上;小桥涵应高出设计水位加壅水水位


(


不计浪高


)0.25m


以上;当有逆风、冰冻或 漂流物等影响时,应适当提高。



3.5.4

< br>桥台侧墙后端和悬臂梁桥的悬臂端深入桥头锥坡顶点以


内的长度,均不应小于


0.75m(


按路基和锥坡沉实后计


)




3.5.5


高 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和三级公路的桥头宜设


置搭板,搭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搭板长度不宜小于


5m


;桥台


高度不小于


5m


时, 搭板长度不宜小于


8m



2

< p>
搭板宽度宜与桥台侧墙


内缘相齐,并用柔性材料隔离,最小宽度不应小于行 车道宽度。


3


搭板厚度不宜小于


0.2 5m


;长度不小于


6m


的搭板,其厚度 不宜小于


0.30m




3.6


构造要求



3.6.1


桥涵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涵结构在制造、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应具有规定的< /p>


强度、刚度、稳定性和耐久性。



2


桥涵结构构造应使其附加应力、局部应力尽量减小。



3


桥涵结构形式和构造应便于制造、施工和养护。



4


桥涵结构物所用材料的品质及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相关现行标< /p>


准的规定。



3.6.2


桥涵的上、下部构造应视需要设置变形缝或伸缩缝,并


配置适用的伸缩装置。高 速公路、一级公路上的多孔梁


(



)< /p>


桥宜分


联采用结构连续,也可分联采用桥面连续。



3.6.3


小桥涵可在进、出口和桥涵所在范围内整 治和加固河


床,必要时应在进、出口处设置减冲、防冲设施。



3.6.4


漫水桥应尽量减小桥面和桥墩的阻水面积,其上部构 造


与墩台的连接必须可靠,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基础不被冲毁。



3.6.5


桥涵应有必要的通风、排水和防护措施及维修工 作空


间。



3.6.6


设置护栏的桥梁,桥梁护栏与桥面板应进行可靠连接。


根据护栏形式,可采用直 接埋入式、地脚螺栓和预埋钢筋的连接方


式。



3.6.7


设置栏杆的桥梁,其栏杆的设计,除应满足受力要求


外,尚应注意美观,栏杆高度不应小于


1.1m




3.6.8


桥梁支座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



1


桥梁支座可按其跨径、结构形式 、反力值、支承处的位移及


转角变形值选取不同的支座。桥梁可选用板式橡胶支座或四氟 滑板


橡胶支座、盆式橡胶支座和球型钢支座。不宜采用带球冠的板式橡

< br>胶支座或坡形板式橡胶支座。



2


桥梁纵桥向单个支承点宜设置—排竖向支座;横桥向竖向支


座的设置应考虑支座脱空的 影响。



3


支座上、下传力面应保持水平。


< /p>


4


桥梁墩台应预留安装、维护、更换支座的工作空间和操作安


全防护设施。



3.6.9


桥面伸缩装置应保证能自由伸缩,并应满足承载和变形


要求,使车辆平稳通过。 伸缩装置应具有良好的密水性和排水性,


并易于检查和养护。



3.7


桥面铺装、防水和排水



3.7.1


桥面铺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面铺装宜与公路路面相协调。


< /p>


2


桥面铺装应有完善的桥面防水、排水系统。


3


桥面铺装应与桥梁的上部结构综合考虑、协调设计。< /p>



4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上特大桥、大桥 的桥面铺装宜采用沥青


混凝土桥面铺装。


3.7.2


桥面铺装应设防水层。圬工桥台背面及拱桥拱圈与填料

< br>间应设置防水层,并设盲沟排水。



3.7.3


高速公路和一、二级公路上桥梁的沥青混凝土桥面铺装


层厚度不宜小于< /p>


70mm


;二级以下公路桥梁的沥青混凝土桥面铺装层

< p>
厚度不宜小于


50mm


。沥青混凝土桥面铺装尚应 符合现行《公路沥青


路面设计规范》


(JTGD50)


的有关规定。



3.7.4

水泥混凝土桥面铺装面层


(


不含整平层和垫层


)


的厚度不


宜小于


80mm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40


。水 泥混凝土桥面铺装


层内应配置钢筋网。钢筋直径不应小于


8mm


,间距不宜大于


100mm



水泥混凝土桥面铺装尚应符合现行《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


范》


(JTGD40)


的有关规定。



3.7.5


正交异性板钢桥面沥青混凝土铺装结构应根据桥梁纵面


线形、桥梁结构受力状态、桥面系的实际情况、当地气象与环境条


件、 铺装材料的性能等综合研究选用。



3.7.6


桥面排水、桥台和支挡构造物的排水应满足现行《公路


排水设计规范》


(JTC/TD33)


的有关规定,并应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

< p>
桥面径流汇集引排系统和设施。



3.8


养护及其他附属设施



3.8.1


桥涵应设置维修养护通道。特大、大桥应根据需要设置


必要的检查平台、扶梯、内照明、人口井盖、专用检修车等设施;


需借 助墩顶作为检修平台时,桥墩应根据需要设置安全设施。



3. 8.2


特大桥和大桥应设置永久观测点。特大、大、中桥桥墩


台 旁必要时可设置水尺或标志。



3.8.3

位于桥面上的拉索、吊杆、拱肋等受力构件应设置必要


的防撞保护设施。

< p>
3.8.4


桥梁应根据相关规范的规定进行防雷设


计,设置避雷设施。



3.8.5


特大 、大、中桥可根据需要设置防火、照明和导航设备


以及养护工房、库房和守卫房等,必要 时可设置紧急电话。



3.8.6


技术 复杂的大型桥梁工程可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结构监


测设施。


< /p>


3.8.7


桥梁在跨越公路和铁路部分应设置防抛网。

< p>


4


作用



4.1


作用分类、代表值和作用组合



4.1.1


公路桥涵设计采用的作用分为永久作用、可变作用、 偶


然作用和地震作用四类,规定于表


4.1.1





4.1.2

< p>
公路桥涵设计时,对不同的作用应按下列规定采用不同


的代表值:



1


永久作用的代表值为其标准值。永久作用标 准值可根据统


计、计算,并结合工程经验综合分析确定。



2


可变作用的代表值包括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


值。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可通过可变作用的标准值分别乘以


组合值 系数


ψ


c


、频遇值系数


ψ


f


和准永久值系数


ψ


q


来确定。



3


偶然作用取其设计值作为代表值,可根据历史记载、现场观


测和试验 ,并结合工程经验综合分析确定,也可根据有关标准的专


门规定确定。

< br>


4


地震作用的代表值为其标准值。地震作用的标准值应 根据现


行《公路工程抗震规范》


(JTGB02)


的规定确定。



4.1.3


作用的设计值应为作用的标准值或组合值乘以相应的作


用分项系数。


4.1.4


公路桥涵结构设计应考虑结构上可能同时出现 的作用,


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作用组合,均应按下


列原则取其最不利组合效应进行设计:



1


只有在结构上可能同时出现的作用,才进行组合。当结构或


结构构件需做 不同受力方向的验算时,则应以不同方向的最不利的


作用组合效应进行计算。

< p>


2


当可变作用的出现对结构或结构构件产生有利 影响时,该作


用不应参与组合。实际不可能同时出现的作用或同时参与组合概率


很小的作用,按表


4.1.4


规定不考虑其参与 组合。




3


施工阶段的作用组合,应按计算需要及结构所处条件而定,


结构上的施工人员和施工机具 设备均应作为可变作用加以考虑。组


合式桥梁,当把底梁作为施工支撑时,作用组合效应 宜分两个阶段


计算,底梁受荷为第一个阶段,组合梁受荷为第二个阶段。



4


多个偶然作用不同时参与组合。


< /p>


5


地震作用不与偶然作用同时参与组合。



4.1.5


公路桥涵结构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对持久设 计


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应采用作用的基本组合,对偶然设计状况应采

用作用的偶然组合,对地震设计状况应采用作用的地震组合,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p>



1


基本组合:永久作用设计值与可变作 用设计值相组合。



1)


作用基本组合 的效应设计值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


S


ud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 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S()


——作用组合的效应函数;γ< /p>


0


——结构重要


性系数,按表

< p>
4.1.5-1


规定的结构设计安全等级采用,按持久状况和短暂状况承载 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公路桥涵结


构设计安全等级应不低于表


4 .1.5-1


的规定,对应于设计安全等级一级、二级和三级分别取

1.1



1.0



0.9


;γ


Gi


-


-


-


-


-


-


-


-



本文更新与2021-02-08 08:54,由作者提供,不代表本网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jmy2z.cn/gaokao/6134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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