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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投资贸易政策
缅甸外国投资法简介
缅甸联
邦政府制定的发展国民经济的四项目标,
其中一项就是
“引进国
内外技术和资金
发展本国经济”
。为实现这一目标,缅甸政府早
在
1988
年
11
月就颁布了《外国投资法》
。尽
管该法已颁布
10
多年,但很多到缅甸搞投资或做贸易的中资公司人员并不了解,盲目到缅
甸投资,以至于走了很多弯路,
甚至上当受骗,遭受不应有的经
济损失。为使国内公司对缅
甸外国投资法有所了解,避免在缅投资风险,现将该法主要内
容作一简要介绍:
一、外国投资法的宗旨
通过引进外国投资,
使缅甸本国经济团体或民族企业家在和外国投资者合作过程中
均获得应有的利
润。
缅甸是一块风水宝地,地面地下、水面水下矿产资源丰富。缅甸政府给
予公民开采并且充分使用这些丰富资源的权利。
同时,
也鼓励缅甸公民成立出口企业,
增加
对外出口,
并以此带动民族经济的发展。
通过与外资合作,为缅甸公民增加就业机会,<
/p>
同时
经过在国内和国外培训培养出更多的知识技术人才,促进地方
经济的发展。
二、外国投资法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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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法分两部分。
第一部分是百分之百资金由外国人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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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是外国人与缅
甸公民合资。在缅外合资中外国资金最少应不
低于总投资的
35%
。在合作过程中,其工作
< br>结构、
项目运作、帐目结算等须按缅甸有关现行法律执行。为此,
缅甸政府成立了外国投资
委员会。
该委员会受理有助缅
甸经济发展且无悖缅甸现行法律的投资申请。
项目投资的负责
人
无论是缅甸公民或是外国人都必须向委员会提交申请接受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资信情况、
项目核算、工业技术等。如审查合格,委员会向项目负责人发放许可证书。
三、外国投资法的优惠规定
1
、
p>
所有生产性和服务性企业,
自开业第一年起
3
年免征所得税,
对国家有贡献的企业
可根据其贡献继续适当减税;
2
、
企业用所得利润在一年内再投资,减免其所得税;
3
、
外国投资委员会可按规定的比例,
对外资企业利润扣除其机器设备、
场地和企业办公设备折
旧后征税;
4
、
生产性企业的产品销往国外,对其利润税减半征收;
5
、
p>
投资者有义务为企业聘请的外国人员支付所得税,此项税可从应征税中扣除;
6
、
上述税项可按缅甸公民所得税率征收;
7
、
p>
如属国内确需的科研项目和开发性项目的费用支出,允许从应交税务中扣除;
8
、
企业在享受上述第一款所得税减免后,
连续
2
年内确实出现亏损,
从亏损当
年起连
续
3
年准予结转和抵消;
9
、
企业开办期间确因需要而进口的机械设备、
< br>仪器、
机器零配件和办公用品,
可减免
< br>关税或其它国内税或两种税均予免除;
10
、
<
/p>
企业建成后头
3
年,进口生产所需原材料
,可减免关税或其它国内税收。
《外国投资法》规定:对以外汇投资与缅甸公民合作的外国投
资者有权获得利
润并带出缅甸、有权在项目完成后重新立项、在项目执行期政府不收归国
有。
四、申请书填写内容
申请书须按下列内容填写:
1
、
p>
负责人名称、国籍、居住地址、企业所在地、企业组建地及行业种类;
2
、
合作企业如需新的投资,新加入人的情况按上述要求填写;
3
、
与上述条款有关的证明;
4
、
负责人或合资企业参加人的工作和资金证明;
5
、
有关生产行业或服务行业的证明;
6
、
在国内投资的组织形式;
7
、
p>
如果要组建股份合作企业,
需有股份合作合同草案、
合股人入股金额、
利润分成比
例和股东的义务和权利;
8
、
若成立有限公司,须出具合同书草案、公司记录和章程草案、
公司开办资金、股份
种类、股份收入、入股规模;
9
、
投资团体的投资总额、
国内国外的投
资种类和有关引进国内的外资的总价值、
单价
及外资引进时间;
10
、
投资期限和基建时间;
11
、
在国内投资地点;
12
、
在生产销售地使用的方法和形式;
13
、
使用的能源种类和规模;
14
、
在基建期使用的主要机器设备、原料以及相同物资的数量价值;
15
、
需要使用的土地面积;
16
、
企业年生产量及价值或从事的服务收入价值;
17
、
企业周转每年外汇需求量及外汇收入估算;
18
、
每年向国内国外销售商品数量及价值;
19
、
需要国内外职员数量种类及期限;
20
、
经济效益情况。
上述内容和表格填好后由负责人亲自签名递交,
同时还要递交合同草案。
如果完全引进
外资在缅投资
,该企业负责人还须递交与经有关部批准成立的公司签定的合同草案。
五、外国资本
外国资
本包括:
外国人经批准注入到企业的外国资金、机器设备、
机器
部件、
机器零配
件、工具等企业确实需要而国内又没有的物资;
执照商标、专利等无法计价的知识、技术;
企业增值利润、再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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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经允许组建企业,<
/p>
须签定合同。
如合同期限未满签约双方同意终止合同,
须向委员
会提出申请,
经委员会审查认为情况属实
,
即批准终止合同。
经允许成立的企业须向缅甸保
险公司投注机器、火灾、水灾、人身伤害保险。
如果外国投资者因没有充分享受到外国投资法规定的权利而向
外国投资委员会提出投
诉,投资委员会应尽快受理。
以上简介谨供参考,在具体操作时
应以《外国投资法》和《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原文
为准。
外资入缅的税收规定:
一、与外资公司直接相关的税收法律共有五部,即:
1
、缅甸
联邦外国投资法(
1988
)
;
2
、所得税法(
1974
)
;
3<
/p>
、商业税法(
1990
)
;
4
、关税法(
1992
)
;
5
、仰光市政发展法(
1990
)
。
二、税收法律中减免税规定
(一)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
1
、
p>
任何从事生产或服务性行业的单位,从投产或启用之年算起连续三年免征所得税,
如有需要,可依实际情况,经批准可延长减免所得税;
2
、
p>
企业将所得利润在一年内进行再投资,对其所得的经营利润,给予减免税收;
3
、
为加强所得税的管理,委员会可按原值比例,
从利润中扣除机械、
设备、建筑场地
及企业设施折旧费
后进行征收;
4
、
p>
凡是商品生产企业,其产品远销国外所得利润的
50%
减征所得税;
5
、
p>
投资者有义务向国家支付来自国外受聘于企业的外国人的所得税,
此
项税收可从应
征税收中扣除;
6
、
上述外国人的收入按照国内公民支付所得税的税率征收;
7
、
p>
如属国内确需的有关科研项目和开发性项目的费用支出,允许从应征的税收中扣
除;
8
、
p>
企业在享受上述第一款减免所得税优惠后,连续两年亏损者,可从亏损当年起算,
连续三年予以结转和抵销;
9
、
p>
企业在开办期间,确因需要而进口的机器、设备、仪器、机器零部件、备件和用于
业务的材料,可减免关税或其他国内税或两种税收同时减免;
10
、
<
/p>
企业建成后的最初三年,
因用于生产而进口的原材料,
减免征收关税或国内税,
或
两者都予减免。
二)所得税法
1
、基本规定
(
1
)
划分标准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所得税是按“居民外国人”和“非居民外国
人”进行划分,具体标准
如下:
--
如果外国人在纳税年度内,居住
在缅甸的时间不少于
183
天,则可作为居民外国人;
按照缅甸公司法或其它现行法律设立的公司,
其股东全部或部分为外国人
或外国机构,
可成
为居民外国人;
全部
或部分合作伙伴由外国人组成的协会
(而非公司)
,
如果其业务的监控、
管理和决策完全在缅甸境内进行并实施,应视为居民外
国人
; ---
非居民外国人是指并非缅甸
居民的外国人,
因此,外国公司在缅甸的分公司是
“非居民
”
,
因为它是在缅甸以外设立的;
但上述分类与按《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设立的企业无关。
(
2
)
纳税年度
所得税纳税年度是以财政年度为基
础,从当年的四月一日起到次年的三月三十一日止。
在财政年度中,有收入的年份称为“
所得税年”
,下一年则为“评估年”
。收入的资料应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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