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美国军用标准
(
MIL-
PRF-13830B
)
性能标准
军火控制设备用光学元件;监控生产、装配、检测的通用标准
所有防御和代理部门可允许使用此种标准。
1.
范围
1.1
范围。此标准包括精加工光学元件的生产、装配、检测,诸如:透镜,棱镜,
面镜、光
栅、窗口以及用于防火仪器或设备。
2.
应用文件
2.1
本章列出的文件需要满足本标准
3
、
4
、
5
章的要求。本章不包括本标准其他
章节的文件或其他信息推荐的文件。
< br>为了保证本目录的完整性,
文件使用者必须
注意文件须满
足本标准
3
、
4
、
5
章列出的文件要求,
无论这些内
容是否在本章中
列出。
2.2
其他政府文件,图纸及出版
下列政府其他文件、
图纸和出版组成本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p>
扩大本文的范围。
除
非另有规定,这些文件
、图纸和出版是征求引用的。
图纸
C7
641866---
光学元件表面质量标准
(立约人要求的其他政府文件、
图纸
、
出版复印件及具体的功能应该从签约事宜
或签约指示得到。<
/p>
)
2.3
优先顺序
本标准内容与其引出的参考
有冲突时,
以本标准内容为准。
本标准未述内容,
可
行法律法规代行除非有具体的免除通知。
(看附加
有限标准合同条令)
'.
.
3.
要求:
3.1
所有的光学元件,配件以及系统产品都必须符合这一标准的要求,除非具体
的仪器标准或合同之可行图纸另有要求与定义。
3.2
所用的材料也必须与图纸的说
明以及使用文件的标准相一致
3.
2.1
玻璃光学元件在规格,以及级别必须与图纸要求相一致。允许使用玻璃材
料时,应提供给合同管理人员相关的玻璃光学特性及设计数据完整的信息。
3.2.1.1
放射性材料
本文中要求的光学材料应
不含钍或其他加入的超过
0.05%
重量的放射性材料。
3.2.2
粘着力
除非合同和定单中有特殊说明
,光学粘合剂必须同附录
A
的要求
相一
致。
3.2.3
粘连材料
对于玻璃同金属相粘连,必
须与附录
D
的要求相一致
3.2.4
密封材料
用于密封的材料必须与附录
E
的要求相一致
3.2.5
增透膜
用于光学表面镀膜的增透膜必
须与附录
C
的要求相一致
3.2.5.1
反射表面
铝化反射面必须与附录
p>
B
的要求相一致
3.3
机械尺寸大小
光学元件必须与合同以及图纸的要求的尺寸和光学数据相一致
3.3.1
边
所有光学元件都应当倒边在(
0.020-0.005
英寸在
45
度
+/-15
度)
,沿面宽进行测
量,除非有特殊指定。如果边于在
p>
135
度或者更大角度处交汇,则不需要倒边,
'.
.
除非图纸对此有特殊的要求。
3.4
平面度和缺陷
光学玻璃平面度和缺陷都必须符合此标准或可行图纸或光学图表数据。
3.4.1
玻璃缺陷
压模中的条纹、条痕、孔、气泡,裂纹、折叠等缺陷或存在于点、面或其他损坏
元件性能的位置的材料应该拒收。
3.5
光学玻璃表面质量
3.5.1
光学用图纸和图表
p>
元件所用的图纸必须显示表面质量,
图表表明光束的直
径
3.5.1.1
缺陷尺寸限制
对于表面质量的许可范
围通常以两个数字来表示(
C7641866
)
,表示在两个方面
的级别要求。第一个数字表示划痕,第二个数字表示麻点。<
/p>
3.5.2
划痕
3.5.2.1
环形元件
光学元件表面上最大尺寸划痕的总长不得超过光学元件直径的四分之一。
3.5.2.1.1
划痕的最大总长度
如果存在较大划痕
,
则这类划痕的总数乘以元件长度与直径的比值,
这个数值不<
/p>
得超过最大划痕的总数的一半。
如果不存在较大的划痕,
则划痕的总数乘以元件
长度与直径的比值,这个不得超过最大划痕数
p>
3.5.2.2
非环形光学元件。
非环形元件计算的
直径应是同等面积一个圆周的直径。
在指定光学元件图纸或详
图
中透光区之外的划痕不被考虑在内,应用
3.5.2.1.1
规
定的正确的公式。
3.5.2.2.1
棱镜顶面
为了方便划痕、麻点(
p>
S/D
)的计算,棱镜顶面可视为一个单个面(等于各个顶
面的总和)
,
顶面的边不被考虑在可允许划痕总
长范围之内除外。
屋脊棱镜的
S/D
'
.
.
公差设在同等面积的元件的基础上。
3.5.2.2
表面质量,中心区
规定划痕数为
20
或更少的表面,在直
径
1/4
”
(
6.35mm
)环形范围内,划痕不应
超过
4
个。此要求不用于划痕少于
10
个的表面。
3.5.2.3
表面质量,外部区域
在透光区之外的
表面质量应为
80-50
,除非另有要求。
3.5.2.4
镀膜划痕
<
/p>
镀膜划痕不透入玻璃表面,在
3.5.2
规定的同一限制内。镀膜划痕应视为与材料
划痕不用的要求。
3.5.3
麻点
3.5.3.1
麻点设计
麻点数为允许缺陷的真正直径,
单位为
1/10
0mm
。
如有不规则的麻点,
直径取最
大长度和最大宽度的平均值。
3.5.3.2
最大尺寸麻点
p>
最大尺寸麻点可允许的数量应该是直径
20mm
或单个面的
20mm
区域有一个。
所有麻点直径的总和由检验员估计,不应超过最大尺寸麻点直径的
2
倍。小于
2.5
微米的麻点被忽略不计。
< br>
3.5.3.3
表面质量
麻点为
10
个或更少的表面上,所有麻
点必须间隔至少
1mm
。麻点数多于可允许
的
10
个时,不要求检测它的散射。
3.5.4
气泡与杂质
气泡应归为表面麻点。玻璃中的杂质被视为气泡。不规则的杂质的尺寸应为
1/2
(最大长度
+
最大宽度)<
/p>
。
气泡尺寸公差与麻点的一样,
但气泡公
差在麻点公差之
外。
3.5.4.1
最大尺寸气泡
最大尺寸气泡可允许的
数量应该是光径
20mm
或单个元件
2
0mm
区域有一个。
所有气泡直径的总和由检验员估计,
不应超过最大尺寸气泡直径的
2
倍。
表面麻
点为
10
个或更
少,气泡应参照麻点要求的。
(
3.5.3.3
)
3.5.5
表面缺陷的尺寸限制
'.
.
如果图纸无规定,
SD
限制尺寸由表
1
决定,并且建立在放大的光束直径
上。
3.5.5.1
放大的光束直径
光束直径应从视觉数
据中获得。
它是所研究片子表面上一束进入观察者眼中的有
轴向
射线的直径。如果出射瞳孔超过
3.5mm
,那进入到视线直径
应为
3.5mm,
如
果退出瞳孔小于<
/p>
3.5mm
,则光束直径应与出射瞳孔一样。
3.5.5.2
光束尺寸小于表
1
光束尺寸小于但接
近于焦平面所规定的尺寸,
那缺陷尺寸由直立系统的放大倍数
乘
以目镜的放大倍数决定。
3.5.5.3
区域
一个表面上,如果一束轴向光束
的直径是透光区的
1/4
或更少,则此表面应该分
为中心区和外部区。
中心区在宽度上是透光区的一半。
光线区域尺寸应该
3.7.11.1
规定。
< br>
3.6
胶合缺陷
胶合透镜透光区内的胶合气泡、空隙、不可分解杂质、干污点、气孔、灰尘不应
< br>超过
3.5.3.1
、
3.5.
4.1
规定的麻点、气泡限制定额。
3.6.1
胶合面的表面质量
p>
透光区的胶合缺陷应以胶合面是规定了表面质量的单个表面为基础考虑,
如果没
有规定,胶合表面质量应介于临界面的中间。
3.6.2
边的分离
光学元件的边的分离与胶合缺陷不应超过棱镜或透镜胶合面的倒边,
距离上为
大
于元件胶合面倒边与透光区半径之间距离的
1/2
。边的分离与胶合缺陷的最大尺
寸不应超过元件胶合面的
< br>1mm
。边的分离与胶合缺陷尺寸总和测得高于棱镜、
透
镜表面倒边的
1/2mm
时,应不超过圆周的
< br>
10%
。
3.6.3
粘合缺陷(玻璃与金属)
粘合的光学元件装置沿粘结面边有一个连续焊珠型的固化粘结物。
3.6.3.1
空隙与分离
<
/p>
满足
3.7.2
和
3.8.2.5.2
要求的,应该没有空隙或者分离超过粘合
区的
10%
。
3.7
光学元件详述
'.
.
3.7.1
操作温度
胶合元件如果暴露在
-80+/-2
度,
+160+/-2
度华氏温度下不产生羽状物,会有分
离、胶合软化或其它缺陷出现(<
/p>
3.6
规定的除外)
。根据条例,边分离
或胶合缺陷
增大可以拒收。
3.7.2
相关湿度
-
温度操作
胶合元件如果暴露在周围环境
+130+/-2
度华氏温度,
至少
95%
的湿度,
又持续暴
露
在空气温度
-80+/-
度,
+160
+/-2
度华氏温度下不产生羽状物,会有分离、胶合
软化或其
它缺陷出现(
3.6
规定的除外)
。<
/p>
3.7.3
增透膜
图纸规定的光学表面需镀层的镀上增透膜。
3.7.4
光学黑化
光学元件精磨面应用认可的技术黑化。
3.7.5
清晰度
每个物镜、聚光透镜、直立系统、目镜、平面镜、契子、窗口片、滤光片、棱镜、
棱镜装置需要根据
4.2.5
规定开展清晰度检测。
3.7.6
平行度、滤光片
滤光片的平行度在图
纸规定的公差范围之内。
如果没有公差规定,
在望远镜内或
p>
前面的滤光片不应超过光线偏转的
1
弧分。
位于接目镜和出射光瞳之间的滤光片
光线偏转不应超过
5
弧分。
3.7.7
光栅刻度间距
光栅刻度间距根据
p>
4.2.10.5
检测。
3.7.8
抛光面
抛光面根据
4.2.2
检测时,没有灰色阴暗或条纹。
3.7.9
透镜
3.7.9.1
表面质量
透镜的表面质量应根据可行
图纸或仪器规定。如没有规定时,表面质量应如下:
物镜、直立系统、窗口片和焦平面外
至少存在
15
个屈光度的其他元件,
S
/D
应
为
80/50
< br>或更好。物镜和聚光透镜中心区的
S/D
为
20/5
,外部区域为
40/15
< br>。目
镜的中心透镜中心区
SD
为
40/15
,外部区域为
40/20<
/p>
。接目镜,不包括对称性的
'.
. <
/p>
接目镜,中心区
SD
为
< br>40/20
,外部区域为
60/30
。物镜和接目镜等同时,它们的
中心区
SD20/5
,外部区域为
40/15
。在接目镜和出射光
瞳之间的滤光片的
SD
中
心区的为
p>
740/20
,外部区域为
60/30
p>
。在内部的滤光片与
3.7.10.1
的棱
镜要求一
样。在物镜前面的滤光片的
SD80/50
或更好。
3.9.7.2
断口和边崩口
如果崩口不影响装置上
透镜的密封,
未侵入透镜透光区的崩口是允许的。
在最大
端测得的所有崩口面大于
1/2mm
,
这个面应该粗糙化,
减少合金反射和其它崩口
的可能。在棱镜边测得所有崩口宽度总和大于
1/2mm
,崩口
总宽不应超过周长
30%
。任何面或边的断口应该被磨掉。精磨
面积应该在本段崩口限制范围内。精
磨面的崩口和断口总面积超过精磨面的
2%
或超过
2mm
厚应该拒
收。如果石化
崩口和断口影响光学路径、注膜或密封时无论尺寸大小都应拒收。
3.7.9.3
同心度
精磨时所有元件的边对应着光
学轴直径作为中心。
由两或多个元件构成的透镜应
该胶合,而且
以每个元件的轴与其它元件轴的重合轴作为中心。目透镜应该是
6
弧分之内的同心度。
其它所有透镜应该是
3
< br>弧分的同心度,
除非图纸或规定另外
有说明。
中心化和胶合后,
机械离心玻璃突出直径公差
50
%
的应该去除。
光学离
心定义为:与透
镜几何轴重合的入射光线折射后的角度偏转。
3.7.10
棱镜和平面镜
3.7.10.1
表面质量
每个棱镜的表面质量应根据
可行图纸和仪器规定。
对于那些面,
其焦平面外至少
存在
15
个屈光度,
它的
SD80/50
或更好。
那些焦平面内
存在
5-15
个屈光度的平
面,中心区
的表面质量为
20/5
,外部区域为
4
0/15
。焦平面内存在
5
个以内的屈
光度,
SD
要求应于光栅相同。
3.7.10.2
断口和边崩口
边崩口未侵入棱镜透光
区的,
在下列限制中可以存在:
崩口总宽度不超过崩口所
在边的长度的
30%
。
崩口从倒边处测得,
不是从尖边处。
例如倒边后,
非倒边前。
小于
1/2mm
的崩口不被考虑,不需石化。大于
1/2mm
的需要石化。从
倒边处棱
镜面测得崩口的侵入。
如果紧靠抛光面的棱镜最短边的
正常长度
(测得倒边前尖
角)为≤
25
.4
毫米,崩口可以侵入表面
1mm
;
如果长度为>
25.4mm
,可侵入表
'.
.
面
2mm
< br>。如果崩口未影响注膜或密封,崩口没有侵入透光区,上述崩口可以存
在。肉眼可
视断口不允许存在。
3.7.10.3
图纸要求
角度差、尖塔差或由于金字
塔形、球形,散光、清晰度、成像倾斜所引起的差的
偏转由图纸规定。
< br>
3.7.10.4
直棱镜
直棱镜根据
4.2.5.2
规定检测。
3.7.10.5
反射面
-
镀银或铝
3.7.10.5.1
边
目视透镜一部分镀银的面的边应该是尖形,
< br>规则状。
检测时需放大镜协助,
放大
倍数与棱镜的相关。
3.7.10.5.2
缺陷
反射面的缺陷与其他光学表面一
样,可用同样的方法,
3.7.10.1
规定。
3.
7.10.5.3
透光区
光被穿透的棱镜透光区应无其他加工面留下的银或铝颗粒
。
3.7.11
光栅
3.7.11.1
表面质量
表面质量由图规定。没有规
定时,
SD
应遵照
3.5.5.3
p>
的焦平面,区域尺寸除外。
对于在中心面积内有光栅刻度端和那些在
中心面积外有无刻度的水平和垂直线
的光栅,
它们的中心区应是
中心面积,
宽度上是透光区的一半。
中心区域外有刻
度的光栅,
在宽度上
1/2
透光区,
中心区应是中心面积,
宽
度上是透光区的
3/4
。
在透光区范围
外的缺陷如果不影响仪器性能可以允许其存在。
3.7.11.2
边崩
边崩限制根据
3.7.9.2
评价。
3.7.11.3
平面的平行度
光线平面的平行度应该
在图纸规定的公差范围内。
如果没有给定公差,
公差应该
是光线路径偏转
6
弧分。
3.7.11.4
标记
'.
.
光栅标记利用目镜观察,
放大倍数与在成品仪器里观察光栅的放大倍数相同。
主
要检测字母和数字
(无论是在产品号码还是靠近
刻度的地方)
的清晰可读度。
如
果字母
是清晰的,
那么数字或字母是可以接受的。
除非另有规定,
p>
印刷体字母或
数字是允许的,
但是光栅里所
选字体必须统一,
必须得到完成机构的认可。
线拦
腰分割线宽是允许的。光栅包括≥
15
线,每段包含
5
条线或断面是允许的。所
有的线应是
统一的宽度和深度,
线的横断面应是尖的。
沿着线方向线宽的稳
定变
化或突然变化不应超过线宽的
20%
。
任何情况下光栅线弯曲都不超过线宽的
1/2.
光栅线横断面填充半径不应超过线宽。如果用合适目镜观察光栅时有可见酸燃
烧,则应该引起拒收。
3.7.11.5
照明光栅
用仪器灯或相同范围的灯照
射光栅线时,
缺陷亮度高于光栅线的亮度,
则缺陷应
引起拒收。
3.7.12
契子和窗口片
其表面质量应根据
p>
3.7.9.
规定一致。
3.8
光具组
3.8.1
未装配的元件
按设计规定完成的未装配的光具组根据与光具组相关的光学图例进行装配,
根据
4.2.9
进行检测。
3.8.2
装配的元件
按设计规定完成他们各自装配的光具组将根据图纸和仪器规格加工,
根据<
/p>
4.2.10
进行检测。
3.8.2.1
缺陷标准
此规则里未包括的缺陷,
没有损坏成品仪器的性能的缺陷,
是可以接受的。
缺陷
的接受与否取决于元件在成品光
具组中的位置。元件如果离焦平面有一定距离,
它的缺陷就没有靠近焦平面的元件的缺陷
后果严重。
任何情况下应该着重强调的
是棱镜或透镜的性能而不
是它们的外形,
除非后者确实说明它的工艺不精。
重要
的顺序如下:
a
.
最精确的表面
光栅的腐蚀表面
焦平面内聚光透镜表面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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