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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30 1-1欧洲燃气灶具标准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1-02-07 20:31
tags:

-

2021年2月7日发(作者:gay是什么)










EN30 1-1


1998



3


月出版



1999



5


月第


1< /p>


次修订



















1-1


部分



安全性



总则












翻译:万新如







ICS97.040.20




























代替



EN30



1979



EN30



1979/A2





























EN30



1979/A3


MOD2



1995



HD1003



1996

< p>
主题词:燃气具、烹饪器具、家用灶具、烤箱、灶具、烤架、设备规范、性能评

估、温度、试验、标识、名牌、技术、注意事项、维护保养


















1-1


部分:



安全性——总则



< br>本欧洲标准与


1997



1



18


日经


CEN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批准。



CEN


成员都有义务遵守


CEN//CENELEC

< br>(欧洲标准化委员会电工委员会)


内部章程。



其中规定,


本欧洲标准不许做任何改动,


即可作 为成员国的国家标准,


涉及这类


国家标准的最新目录和文献目录 的参考资料,


都可以向中央秘书处或任何成员国


申请而得到。< /p>



本欧洲标准有三种正式文本(英语、法语、德语)


,由


CEN


成员国负责翻译


成其本国语言,


并通知中央秘书处的任何其他语言的文本,


具有 和正式文本相同


的地位。



CEN


成员是奥地利、


比利时、


捷克共和国、


丹麦、


芬兰、


法国、


德国、


希腊、


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 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和


英国的国家标准化机构。













CEN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中央秘书处,布鲁塞尔



ruede


大街



36




B-1050


在世界范围内,?1998


CEN 以任何形式和任何方法的使用权,保留给


CEN



员国。


Ref. No EN 30-1-1 1999




目录



前言



1


、范围



2


、引用标准



3


、定义



3.1


一般定义



3.1.1


转换



3.1.2


可移动的



3.1.3


标准条件



3.1.4


机械固定的



3.1.5


正常维护



3.1.6


软焊接



3.1.7


直接目的国



3.1.8


间接目的国



3.2


有关灶具的定义



3.2.1


带有气罐的灶具



3.2.2


独立式灶器



3.2.3


装在两件家具中间的灶具


3.2.4


装在一件家具内的灶具



3.2.5


家用烹饪灶具



3.2.6


一般灶具



3.2.7


台灶



3.2.8


单独煤气灶



3.2.9


单独煤气灶和烤架



3.3


有关燃气和压力的定义



3.3.1


有关燃气的定义



3.3.2


有关压力的定义



3.4


有关灶器零部件的定义



3.4.1


燃烧器



3.4.2


辅助装置,控制装置



3.4.3


其他零部件



3.5


有关操作的定义



3.5.1


黄焰



3.5.2


熏黑



3.5.3


质量流量



3.5.4


体积流量



3.5.5


热负荷



3.5.6


燃烧器的额定热负荷



3.5.7


一次通风率



3.5.8


一次空气



3.5.9


离焰



3.5.10


回火



3.5.11


火焰稳定性



3.5.12


开阀时间



3.5.13


熄火延迟时间



3.5.14


烤箱中心温度



4


、分类



4.1


燃气的分类



4.2


灶具的种类



4.2.1


总则



4.2.2


第Ⅰ类



4.2.3


第Ⅱ类



4.2.4


第Ⅲ类



4.3


灶具的类别(见图


2




5


、结构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转换到使用不同的燃气



5.1.2


材料



5.1.3


清洁工作和维修的方法性



5.1.4


强度



5.1.5


燃气系统总成的气密性



5.1.6


联结



5.1.7


可移动灶具



5.1.8


灶具的固定或稳定性



5.1.9


附件



5.1.10


在辅助能量波动中断和恢复

状况下的操作安全性



5.1.11


灶具的电气安全



5.2


特殊要求



5.2.1


旋塞



5.2.2


控制手柄



5.2.3


喷嘴和调节器



5.2.4


烤箱恒温器



5.2.5


点火系统



5.2.6


火焰观察装置



5.2.7


调节器



5.2.8


煤气灶



5.2.9


烤箱和烤架



5.2.10


液化气罐隔室



5.2.11


带冷却风扇的灶具



5.2.12


灶具中未燃气的积累



5.2.13


在时控烤箱里的食品卫生



6


、性能要求



6.1


一般要求



6.1.1


燃气系统密封方法的可靠性和


耐久性



6.1.2


获得输入流量



6.1.3


火焰观察装置




6.1.4


操作的安全性



6.1.5


加热



6.1.6


液化气罐及其隔室的温度



6.1.7


燃具的总检



6.1.8


调节器性能



6.1.9


带冷却风扇的灶具



6.1.10


烤箱恒温器失效时的安全性



6.2


煤气灶的特殊要求



6.2.1


点火、交叉点火和火焰的稳定




6.2.2


燃烧



6.3


烤箱和烤架的特殊要求



6.3.1


点火、交叉点火和火焰的稳定




6.3.2


燃烧



7


、试验方法



7.1


总则



7.1.1


基准气和试验气



7.1.2


试验压力



7.1.3


试验程序



7.1.4


平锅



7.1.5


烤箱和烤架的温度



7.1.6


带电源供电的灶具



7.2


结构特性的验证



7.2.1


强度



7.2.2


强度、稳定性



7.2.3


灶具中未燃气的积累



7.2.4


由钢化锅


-


铝玻璃制造的主要


件的破碎



7.2.5


玻璃盖板上带切卸燃气通向燃

烧器装置的煤气灶



7.2.6


在时控烤箱里的食品卫生



7.3


工作特性的验证



7.3.1


一般性试验



7.3.2


煤气灶特殊试验



7.3.3


烤箱和烤架的特殊试验



8


、标志和说明书



8.1


灶具标志



8.2


包装标志



8.3


说明书



8.3.1


总则



8.3.2


技术说明书



8.3.3


使用和维护说明书



8.3.4


转换到其他气种的说明



附件


A


(提示附件)

< br>


A.1


在不同国家销售的列入标准文本


的灶具类别



A.2


灶具的供气压力



A.3

< p>
在全国或局部地区销售的特殊类


别的灶具



A.3.2


来自表


A.3

< p>
的灶具类别是按


4.2


节的资料确定的,地区性供 应的燃气


特性为表


A.4


所示



A.3.4


改变气种所允许的操作



A.4


A.3


所示特定类别灶具对应的试验




A.5


特殊条件



A.6


各国现行的管道连接的要求



附件


B


(提示附件)



附件


C


(标准附件)需用的锅的特性



C.1


在燃气燃烧器上试验用锅



C.2


在电炉上试验用锅的特性


< /p>


附件


D


(标准附件)表面温度传感器



D.1


设计



D.2


确认试验



D.2.1


原理



D.2.2


程序



D.2.3


确认


< br>附件


E


(标准附件)


在灶具上和 外包装


箱上使用的符号



E.1


按照第


8


章的规定必须在灶具上

< p>
和包装箱上出现的信息



E.1.1


电力供应



E.1.2


燃气类别



E.1.3


压力



E.1.4


国家



E.1.5


类别



E.2


其他附加信息



E.2.1


一个燃烧器的额定热负荷



E.2.2


灶具全部燃烧器的热负荷



E.3 < /p>


按照


8.1



8 .2


节的规定必须在


灶具上和包装箱上出现的信息



附件


F


(标准附件)


防止接近点火系统


的灼热零件


< p>
附件


ZA


(提示附件)



本欧洲标准各章


节所反映的欧洲委员会(


EC


)指令的


基本要求或其它条款。










本欧洲 标准由


CEN/TC49


燃气灶具技术委员会编制,按照


BT50/1996


决议案决定的重新安排,其秘书处过


去由法国标准化协会主持,而现今由意大利标准局主持。


< br>本标准取代


EN30



1979



EN30



1979/A2



1980



EN30



1979/A3 MOD2 199 5



HD1003


< br>1990 [ EN


:欧


洲标准,


HD


:欧洲协调文件


]


最迟在


1998



9


月之 前,或是通过出版等同文本或者签署确认,给予本欧洲标准国家标准的地位,而且最


迟在


1998



9


月只前。不一致的国家标准必须作废。



本欧洲标准是按照欧洲 委员会和欧洲自由贸易协会下送给


CEN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的指令编制的本标准


支持


EU


(欧洲联 盟)的指令。



关于和


EU

< p>
指令的关系,请看提示附件


ZA


,它是本标准的必 备的部分。



在本标准范围内,本标准的第一部分之一“安全性 ”由第一部分之二“合理使用能量”加以补充,这两部分


取代


E N30



1985


< br>


本标准中不涉及有关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试验和合格证书,包括那些用于辅助装 置的这些内容的事项。



在本欧洲标准中,没有提及有关氮的氧 化物,


NO


X


的排放的要求考虑到灶具 的用度和它们的输出功率低,


它们对环境污染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


注意:对于需要特殊类别灶具的国家(


EN437



1993


中规定)没有有关


A3.3



A3.4


的特殊信 息,意味着一


般要求(见


5.2.3



5.1.1



,也适用于特殊类别灶具 。



按照


CEN/CENELEC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


欧洲电工委员会)内 部规定:下列国家的国家标准化组织必须实


施本欧洲标准,奥地利、比利时、捷克共和国 、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


堡、荷兰、挪威、葡萄 牙、西班牙、瑞典、瑞士和英国。




























1


、范围(


Scope



本标准按照此文本中称之为灶具的第


4.2


节所规定的类别,规定了使用


4.1


节给定的燃气的 独立式和嵌入式


家用烹调器具的结构和工作特性以及安全和标志的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包含了如第


3

章定义的,属于


4.3


节规定类别的下列型式的家用烹调器 具。



——单独独立式煤气灶



——单独嵌入式煤气灶



——单独煤气灶和烤架



——台式灶



——独立式烤箱



——嵌入式烤箱



——独立式或嵌入式烤架



——烤板



——独立式灶具



——嵌入式灶具



除下文特别排除的以 外,本标准适用于这些灶具或其不见,不论这些部件是单独的或组合在单一的灶具里,


即 使此灶具别的加热元件使用电能(即气电组合灶)也同样适用。



本标准包含使用燃气的灶具上的设备的电气安全要求,不包含电热元件组成设备的电热元件的电气安全要


求。


(参看电气安全规则)




本标准不适用于



——室外灶具



——与烟气排放管道相连接的灶具



——具有高温分解燃气烤箱的灶具



— —不符合


5.2



8.2.2


节结构要求的具有被覆盖的燃烧器的灶具



—— 包含火焰观测装置和试图点火的持续时间受设计限制的自动点火装置的灶具


< p>
——装备有在自动接通


/


断开装置控制下,定期点 火和熄火的燃烧器的灶具



——装备有一烤箱或带电扇的烤架的 灶具。


电扇或是用于供给燃烧用空气或是排放烟气,


或是用于使 烟气在箱体


内循环流动。



——供气压 力大于


7.1.2


节规定压力的灶具



——装备有一个燃烧器和电热元件能同时工作的工作室的灶具



本标准不包含有关第三族燃气钢瓶,它们的调节器及连接器的要求。


本标准仅包含型式试验。



表< /p>


1


:不同类型家用灶具名称的三种文字对照表


2


、引用标准(


Normative Reference




本欧洲标准引 用了注明日期和未注明日期的其它标准的条款,


这些引用标准在本标准正文的相应处列出 ,



面列出引用标准书刊。


对注明日期 的标准,


随后的修改或这些标准的任何一种的修订版,


只有当修 改内容或改版


被包含在内时才能用于本欧洲标准。对于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 本可以使用。



EN88










1991





进气压力直到


200mbar


的灶具的压力调节器



EN125









1991





燃气灶具的火焰观察装置——热电火焰观察装置



EN257









1992





燃气灶具用机械式温度自动调节器



EN437









1993





试验气——试验压力——灶具的类别



EN60335-1






198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性,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EN60335-2-6




1990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性,


第二 部分,


家用烹饪炉灶、


灶台、


烤箱和类 似用途


灶具的特殊要求



IEC335-1







199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一部 分,


通用要求,


注意,





有附件


F


中使用此


标准



IEC479-1







1994





电流通过人体的影响指南,第一部分,一般方面



IEC479-2







1987





电流通过人体的影响指南,第二部分,关于人的特殊方面



IEC584-1







1995





热电偶



第一部分,参考图表



ISO7-1









1982





用螺纹密封的管螺纹,第一部分



表示方法、尺寸和公差



ISO228-1







1982





不用螺纹密封的管螺纹,第一部分



表示方法、尺寸和公差



ISO868









1985





塑料和胶木——用硬度计测定压痕硬度(邵尔硬度)



ISO3166








1988





国家名称代码



ISO5732








1978





厨房设备——嵌入式灶具的开孔尺寸



ISO6976








1995





天然气——组合成分的热值、密度和相对密度以及华白数的计算



CR1472









1994





燃气灶具标志的一般指导



3


、定义(


Definitions


< p>


下列定义



适用于本标准



3.1


一般定义



3.1.1


转换(


Conversion



在变换燃气时,由专业人员在灶具上实行的操作。



3.1.2


可移动的(


Remova ble




不用工具帮助可以移动的



3.1.3


标准条件(


Reference



Conditions




15







1013.25 mbar


3.1.4


机械固定的




Mechanically



Fastende




只能在工具帮助下才可以移动的。



3.1.5


正常维护保养(


Normal



Maintenance




由专业人员进行的不含更换任何零件的维护保养。



3.1.6


软焊接(


Soft Soldering




熔化范围最低 温度低于


450


℃的焊接。



3.1.7


直接目的果(


Direct



Country



Of



Destination




是这样的一个国家。


灶具已经检定符合其要求,


而且是制造厂家规定供货的目的国。


在把灶具投放市场或安


装时 ,在合适的供气压力下,使用该国供应的一种燃气,灶具不要进行任何调整,修改就能够使用。

< br>


如果此灶具在现有调整状态下,能够适用于一个以上的国家,则可规定每一个这 样的国家为直接目的国。



3.1.8


间接目的国



是这样的一个国家,


灶具已经检定符合其要求,


但现有调整状态不合适为了在这个国家灶 具能安全和正确地


运用,必需经过其后所作的修改和调整。



3.2


与灶具相关的定义



3.2.1


有气罐的灶具(


Appliance



Incorponating



A



Cylinder




一种特别的使用第三族燃气的灶具,其中包括有一个放气罐的隔间。



3.2.2


独立式灶具(


Freestanding



Appliance




通常不和相邻家具或墙壁直接接触的灶具。



3.2.3


嵌入两件家具中间的灶具(


Appliance for building-in between two furniture units




侧面板能直接接触相邻 家具的灶具,当装死时,该灶具可能仅和一件家具接触。



3.2.4


安装在家具内部的灶具(


Appliance for building into a furniture unit




意图装进厨房箱柜中或设 施中,或在墙里面的箱壳里,或在类似条件下安装的灶具。



因此,这种灶具各边可能不需要外壳。



3.2.5


家用烹饪灶具(


Domestic



cooking



appliance




私人在家庭寓所使用的灶具。这一点在使用和维护说明书以及技术说明书中给予指明。



3.2.6


灶具




Cooker




一台烹饪灶具,它包括:



——



一台煤气灶



——



一个或多个带或不带恒温器的烤箱,可能带一烤架



——



可能一台烤架



3.2.7


台灶(


Table



cooker




预定放置于突起的支架或支承台上的烹饪灶具,它包括:



——



一台煤气灶



——



一台烤箱



——



可能一台烤架



3.2.8


单独的煤气灶(


Independent



hotplate




仅仅包含一台煤气灶的烹饪灶具。



3.2.9


单独的煤气灶和烤架(


Independent



hotplate



and



grill




包含一台煤气灶和一个烤箱的烹饪灶具。



3.3


与燃气和压力相关的术语(


Definitions relating to gas and presures




3.3.1


与燃气相关的术语(


Definitions relating to gas




3.3.1.1


试验气




Test



gas




用来检验燃气用具工件特性的燃气,包括基准气和界限气,


< /p>



7


列出基准气和界限气的特性。



3.3.1.2


基准气(


Reference



gas




当 在相应的额定压力下供气时,灶具用这种试验气能在额定条件下运作。



3.3.1.3


界限气(


Limit



gas




试验用气代表灶具设计所采用的燃气的特性变化到极端时的试验气。


3.3.1.4


密度(


Den sity




在相同温度和压力(


15


℃和


1013.25mbar


)的条件下,相等体积的干燃气与干空气的质量之比。



代表符号:


d


3.3.1.5


热值(


Calorific



value





1013.25mbar


的稳定压力下,

< br>单位体积或单位质量的燃气燃烧产生的热量,


燃烧混合物的组分处于标准条


件之下,燃烧产物也被引导到同等条件下。



热值有两种





高热值(


The gross calorific valu e



:燃烧产生的水蒸气被认为已冷凝,代表符号



H


S




低热值(


The net calorific value< /p>



:燃烧产生的水蒸气被认为处于蒸气状态,


代表符号



H


i


单位:或是标准条件下每立方米干燃气的兆焦数





MJ/m


3























或是每公斤干燃气的兆焦数






MJ/kg


本标准中只用高热值。



3.3.1.6


华白数(


Wobble



number



在相同的标准条件下,


单位体积燃气的热值和它的密度的平方极之比,


根据热值是高热值或低热值,


华白数


被称为高华白数 或低华白数。



符号:高华白数



Ws





低华白数




Wi


单位:在标准条件下干燃气每立方米兆焦数




MJ/m


3


在本标准中只使用高华白数。



3.3.1.7


理论空气需要量(


Theoretical



air




单位体积燃气按理想配比燃烧时需要的空气量。



3.3.2


与压力相关的术语(


Definitions



relating



to



pressure




3.3.2.1


供气压力(


Gas



supply



pressure




在灶具燃气入口连接处在灶具运行时测得的静压力与大气压之差。



符号:


P






单位:毫巴(

mbar




3.3.2.2


试验压力(


Test



pressure




用于检验燃气灶具的操作特性的试验压力,包括标准压力和界限压力。




9


给出试验压力,



单位:



毫巴(


mbar




3.3.2.3


标准压力(


Normal



pressure




是当供应相应的基准气时,灶具将按额定条件工作时的压力。符号:


Pn


3.3.2.4


界限压力(


Limit



pressure




代表灶具供气条件极端变化时的压力。



符号:最大压力




Pmax





最小压力



Pmin


3.3.2.5


压力偶(


Pressure



couple



由于在同一族或一组内燃气华白数的巨大差别而采用的两个独立的燃气输送力构成的组。

较高压力仅用于低


华白数的燃气,较低压力仅用于高华白数的燃气。



3.4


与灶具零件相关的定义(


Definitions relating to the parts of the appliance




3.4.1


燃烧器(


Burners


< p>


3.4.1.1


燃烧器(

burners




让燃气燃烧的组合装置。它们可能是两种型式中的一种。



不通气(封闭式)燃烧器,其燃烧所需空气完全从燃烧器出气口吸入



通气(预混式)燃烧器,其燃烧所需的被称为“一次空气”的部分空气通过燃气气流吸入 ,并在燃烧器出气


口之前和燃气混合。剩余的部分空气被称为“二次空气”是在燃烧器出 口后被吸入。



这类燃烧器包含有



——燃气喷嘴



——形成混合管的燃烧器体



——预备有空气—燃气混合用的空隙的头架



3.4.1.2


点火燃烧器(


Ignition



burners




一个燃烧器,其火焰用来点燃主燃烧器。



3.4.1.3


点火器(


Pilot




一个与主燃烧器无关的单独受控的点火燃烧器。



3.4.1.4


主燃烧器(


Principal



burners



< br>用于保证对用具加热的燃烧器,在本标准中,通常称之为“燃烧器”


< p>


3.4.1.5


被覆盖的燃烧器



煤气灶燃烧器。锅具 用它加热时,通过插入一块平板,使不直接接触火焰,锅具放在板面上。



一个覆盖的燃烧器可以是:



永久性的,即设计为只有盖板在位时才能使用。



暂时性的。即设计为在把可移动的盖板移开后,也可作为无覆盖燃烧器。



3.4.1.6


无覆盖燃烧器



煤气灶燃烧器,锅具加热时直接接触火焰。



3.4.1.7


喷射器(


Injec tor




导引燃气进入燃烧器的组件,有两种喷射器:



标定喷射器:出口喷嘴是固定的。



可调喷射器:出口喷嘴截面是可变的。



3.4.2


辅助设备、控制设备(


Auxiliary equipment



Control devices




3.4.2.1


辅助设备(


Auxiliary equipment








是指能 影响燃气灶具或燃气一电能联合灶具中燃气部分操作安全的所有控制器和装置。



例如:旋塞和阀门,燃气调节器,火焰监控装置、恒温器。



3.4.2.2


点火装置(


Ignition



device



直接或间接点燃一个或多个燃烧器的装置。例如通过闪光管,闪光管可能是



——电气装置(电阻、火花等等)



——热力装置(火焰、引火器等等)



3.4.2.3


火焰监控装置(


Flame suppervision device




在探测元件上作用的 火焰的影响下,


让向燃烧器和点火器


(如果有的话)

< p>
供应燃气的管路保持开通。


在被监


控的火焰万一熄 灭时,至少要切断燃气的供应。



有两种控制方法,其间区别在于:



a




一种是控制所有燃烧器和点火器(如果有)的燃气供应。



b




一种是 部分地控制燃烧器和点火器的燃气供应(参看


5.2.12.1


节)




3.4.2.4


使调节器或控制器停止工作



一个调节 器或控制器,


如果被停止起作用,


并封闭在这种状态,


则被认为是已停止工作。


灶具将在似乎此装


置已 被拆除的状况下工作。



3.4.2.5


保证气密性的方法(


Means of assuring soundness




任何静态的或 动态的装置都力求保证气密性,


例如:


平面连接、


O


形圈连接、


锥形连接、


膜 电、


油脂、


软膏、


胶粘剂。

< p>


3.4.2.6


一次空气调节器(


Primary air adjuster




是按照供气条件 ,


让燃烧器的一次通气设定于预定值的装置,


改变此装置的设定 的操作称之为


“调节一次空


气”




3.4.2.7


燃气流量调节器(


Gas rate adjuster




是按照供应条件 ,


让通向燃烧器的燃气流量设定于预定值的装置。


调节可以是连 续的


(调节螺钉)


或不连续


的(更换标 定的喷嘴等)改变此装置的设定的操作称之为“调节燃气的流量”



3.4.2.8


调节器的锁紧(


Locking of an adjuster




由制造厂家或安 装人员通过某些手段(螺钉等等)把调节器固定在它的调节位置。



3.4.2.9


调节器的密封(


Sealing of an adjuster




任何涉及调节器 的调整从而造成调整的任何变化都会引起密封装置的破坏,


并明显的对调节器形成干扰。



种调节器称之为密封于调定位置的调节器。

< br>


由工厂密封的调节器被认为是不存在的。



3.4.2.10


标定喷嘴(


Calibrated orifice




对于供气压力和给 定的流量,


是一套带一个或多个喷嘴的装置放置于气路中造成压力下降从而使燃烧器的燃


气压力下降到某一预定值。



3.4.2.11


稳压器(


Gove rnor




当进气压力和燃气流量在 给定数值范围内变化时,维持切合实际的恒定的出气压力的装置。



3.4.2.12


旋塞、阀体(


Ta p



Valve



隔断燃气供给燃烧器的装置,在使用中能调节燃气流量。



3.4.2.13


恒温器(


Ther mostat




是自动保持温度在给 定范围内的装置,通常包含用语按照要进行的烹饪选用烹调温度的分度范围。



3.4.3


其它零部件(


Other



Components




3.4.3.1


控制手柄(


Control



handle



为了操作灶具的控制器,例如旋塞、龙头、恒温器等而用于手动操作的零件。



3.4.3.2


可触摸零件(


Touchable



parts




正常使用时要触摸的灶具的外部零件。



3.4.3.3


燃烧系统(


Combustion



Circuit




包含一燃烧室和排空烟气系统的一套组件。



3.4.3.4


煤气灶(


Hotpl ate




烹饪灶具的部件,包含一个 或多个复盖的或无复盖的燃烧器,和


/


或一个或几个电炉盘,而 且还可能带一烤


板。



3.4.3.5


锅支架(


Pan support




安放在无复盖的煤气灶燃烧器上面的支架,支承加热的锅具。



3.4.3.6


烤板(


Griddl e




煤气灶的一个部件,由一块放在 燃烧器上的板构成,当加热到高温时,让食品直接接触其表面而进行烹烤。


烤板可以是:



永久性的,即设计为燃烧器只能在上述的条件下使用。



暂时性的,即设计为在可移动的灶板移开或放上之后,可作为无复盖的或被复盖的燃烧器使用。



3.4.3.7


关闭盖板(


Shut-down lid




用于封盖煤气灶的罩盖。



3.4.3.8


烤箱(


Oven




一封闭的用来烤肉和烘烤糕饼点心的箱体。



3.4.3.9


烤箱中心(


Centre of the oven




烤箱有效容积的几何中心。



3.4.3.10


烤箱有效高度(


Useful ovenheight




从底面到门 孔顶面的计算高度,


这高度尺寸可能由于有凸出部分而减少


(基 面,


烤架燃烧器或烤架栅格)



门不是 矩形时取其平均高度。



注:如果门有四个园角时就把这个门看 成矩形。下列尺寸不作为凸起考虑,球形体,螺钉,烤炉观察板照明


灯等。



3.4.3.11


烤箱有效面积(


Useful oven plan area




是以测量所得有效尺寸确 定的,


代表实际能烹调的表面积,


它是两边搭支架的间距


(或门孔宽度,


哪个小用


那个)


和门的内表面或者到后墙间距的乘积或者烹调区通过由后挡板定位的烤炉最长附件最大张点的后垂直平 面


间距离的乘积。



这些对不考虑本机 的凸起部件:探针、螺钉、烤箱观察板指示灯等。



3.4.3.12


烤箱有效容积(


Useful oven volume




烤箱有效面积和有效高度的乘积。



符号:


V





单位:立方分米(


dm


3




3.4.3.13


搁板支架(


Shelf



supports




用于支承烤箱或烤架附件的,烤箱或烤架侧壁上的支架。



3.4.3.14


烤箱和烤架的附件(


Oven and grill accessories




和主机一 起支付的附件,或者作为任选而提到的附件,供烤箱和烤架烧烤使用。



举例如下:



——栅格,


用于在烤箱里或烤架下面支承要烧烤的食品,


并使食品不和烹调的汁液接触,


它也用作在烤箱中支承


盘子的支架。



——烤架盘,用来收集从烧烤时流出的液汁,或者承放在烤炉中烧烤的食品。

< p>


——糕点托盘,用于承放小型面食糕点的托盘。



3.4.3.15


烤箱升降门(


Oven drop door




带有一水平旋转轴的烤箱门。



3.4.3.16


观察板(


Viewing panel




是透明材料的一片面积,允许看见室内的情况。



3.4.3.17


烤架(


Grill




一台灶具或灶具的一部分,通过一 升到高温的表面发出的辐射热来进行烧烤。



3.5


与操作相关的定义



3.5.1


黄焰(


Yellow tipping




充气火焰兰色焰心顶部出现黄色的特性现象。



3.5.2


熏黑(


Sooting< /p>




不完全燃烧是出现的现象,和火焰或烟气接触的表面出现积炭。



3.5.3


质量流量(


Mass rate




灶具单位时间消耗的燃气质量,




符号:


M



单位:每小时公斤数(


kg/h


)或每小时克数(


g/h




3.5.4


体积流量(


Volume



rate




一个或几个燃烧器单位时间内消耗的在标准条件下的燃气的体积。符号:


V

< p>
单位:


每小时立方米数



m


3


/h



或 可能每分钟公升数



L/min




每秒钟升数



L /s




每小时立方分米数

< p>


dm


3


/h

< p>


和每秒钟立方分米数(


dm

3


/s





3.5.5


热负荷(


Heat



input




与体积或质量流量相对应的单位时间消耗的热量。本标准中所说的热量为高热值。



符号:


Q



单位:千瓦(


kW




3.5.6


一个燃烧器的额定热负荷(


Nominal



heat



input



of



a



burner




由制造商说明的热负荷值,符号:



Qn


3.5.7


一次空气流量(


Primary



aeration



rate




一次空气体积和理论空气体积的比率。



3.5.8


一次空气(


Primary



air




被单位体积燃气吸入喷嘴器内的空气的体积。



3.5.9


离焰(


Flame



lift




火焰底部部分地或全部离开燃烧器火孔的现象。



3.5.10


回火(


Light



back




火焰在燃烧器内部燃烧的现象。



3.5.11


火焰稳定性(


Flame



stability




火焰在燃烧器火孔既不离焰也不回火的状态。



3.5.12


开放时间




Opening time








点着被 检测火焰和这火焰的效果足以使截流阀开放所消耗的时间。



3.5.13


熄火延迟时间




Extinction delay time








从被测 火焰熄灭和由火眼检测装置控制的燃气供应被关掉之间所消耗的时间。



3.5.14


烤炉中心温度




Centre oven temperature








使用一无屏蔽热电偶在烤炉中心测得的温度。



4


、分类




4.1


燃气的分类



燃气分为三大族,根据华白数的值每一族又可分为组。表


2

列出本标准所用的燃气的族和组。




2







燃气的分类



燃气的族别和组





1




a





2




H




L




E





3




B/P




B




参看



A.4



15


℃和


1013.25mbar


下的高华白数



MJ/m


3







22.4


39.1


45.7


39.1


46.9


72.7


72.9


72.9







24.8


54.7


54.7


44.8


54.7


87.3


87.3


76.8


4.2



灶具的类别



4.2.1


总则



灶具按照设计规定所用的燃气和压力所确定的类别分类。



类别的定义在


4.2.2



4.2.3



4.2.4


节中 规定



在各国,根据当地燃气供应状况(燃气的组成和供气压力 )



4.2.2


4.2.3



4.2.4


所规定的 类别中,仅有几


种可以销售。



A1. 1



A1.2


表列出有关这些类别灶具 在各国销售的状况和相应的供气压力。


(同时参看


A3


,按照


A4


提供


的特别 的燃气和供气压力在当地或国内销售的特殊类别的灶具。


A5


列 出涉及特定国家的某些条件)




4.2.2


第Ⅰ类灶具


< p>
第Ⅰ类灶具是为专门使用单一族或单一组别的燃气而设计的灶具。



4.2.2.1


仅限于使用第一族燃气的灶具




1a



:


在固定的 供气压力下仅仅使用第一族


a


组燃气的灶具

(


这一类未使用


)




4.2.2.2


仅使用第


2


族燃气的灶具




2H



< /p>


在固定供气压力下


,


仅使用


2



H


组燃气的灶具。




2L



< /p>


在固定供气压力下


,


仅使用


2



L


组燃气的灶具。





2E



< /p>


在固定供气压力下


,


仅使用


2



E


组燃气的灶具。




2E+


仅使用 第


2



E


组燃 气的灶具


.


操作时不要压力偶的介入


,


如果灶具有调节燃气压力的装置的话


.


在压力


偶的两个规定压力的范围内不工作。



4.2.2.3


仅使用第


3


族燃气的灶具




3B /P



,


在固定供气压力下

< p>
,


能够使用第


3


族燃气< /p>


(


丙烷


,


丁烷< /p>


)


的灶具。




3+



< /p>


能使用第


3


族燃气


(


丙烷


,


丁烷


)


的灶具


,


除了另从丙烷转到丁烷< /p>


,


或丁烷转丙烷时要作一次一次空气


的调 整外


,


操作时


,


不需要压力偶介入


.


在这类灶具上不允许有任何调节燃气压力 的操作装置。




3P



,


在固定供气压力下


,


仅使用第


3



P< /p>



(


丙烷


)


的灶具。



4.2.3


第Ⅱ类灶具



第Ⅱ类灶具是使用两族燃气的灶具



4.2.3.1


使用第


1

< p>
族和第


2


族燃气的灶具




1a3H



:


可以使用第


1


a


组燃气和第


2



H


组燃气


.


在和Ⅰ

< p>
1a


类灶具相同的条件下使用第


1


族燃气。在


和Ⅰ


2H


类灶具相 同条件下使用第


2


族燃气。



4.2.3.2


使用第


2

< p>
族和第


3


族燃气的灶具




2H3B/P


,


可以使用第


2



H


组和第


3


族燃气的灶具


,


在的Ⅰ


2H


类灶 具相同条件下使用


2


族燃气


,


在和Ⅰ


3B/P


类灶具相同条件下使用第


3


族燃气。




2H3+



,


可以 使用第


2



H


组和第


3


族燃气的灶具


,


在和Ⅰ


2H


类灶具相同条件下使用

< br>2


族燃气


,


在和Ⅰ


3+



灶具相同条件下使用第


3


族燃气。



2H3P



,


可以使用第


2



H


组燃气和第


3



P


组燃气的灶 具


,


在和Ⅰ


2H


类灶具相同条件下使用


2


族燃气


,< /p>


在和Ⅰ


3P


类灶具相同条件下

< p>
,


使用第


3


族燃气。




2L3B/P



,


可以使用第


2


L


组燃气和第


3



B/P


组燃气的灶具


,


在和Ⅰ


2L


类灶具相同条件下使用


2


族燃



,

< p>
在和Ⅰ


3B/P


类灶具相同条件下使用第


3


族燃气。




2L3P



,


可以使 用第


2



L


组 燃气和第


3



P


组燃气的灶具


,


在和Ⅰ


2L


类灶具相同条件下使用


2


族燃气


,


在和Ⅰ


3P


类灶具相同条件 下使用


3


族燃气。


< br>Ⅱ


2E3B/P



,

< p>
可以使用第


2



E


组燃气和第


3


族燃气的灶具

< br>,


在和Ⅰ


2E


类灶具相同条件下 使用


2


族燃气


,


在各



3B/P


类灶具相同条件下使 用第


3


族燃气。



2E+3+


类可以使用第


2



E


组燃气和第


3


族燃气的灶具


,


在和Ⅰ


2E+


类灶具相同条件下使用


2


族燃气


,


在和Ⅰ


3+


类灶具相同条件下使用


3


族燃气。



2E+3P



,


可以使用第


2


< p>
E


组燃乞和第


3


族燃气的 灶具


,


在和Ⅰ


2E+

< br>类灶具相同条件下使用第


2


族燃气


,



和Ⅰ


3P


类灶具相同条件下使用第


3


族燃气。



4.2.4


第Ⅲ类灶具



第Ⅲ类灶具是为使用三族燃气而设计的灶具



这类灶具通常不使用



在某些国家许可 的第Ⅲ类灶具在附件


A


中列出


(



A.3)


4.3


灶具按结构而分的种类


(


见图


2)


每一灶具都属于下面定义的种类中的一种:


< br>第一类


,


独立式的灶具。



第二类


,


建造在两件家俱中间的灶具


,


这类灶具分为两小类。


< br>第二类


,


第一小类


,

< p>
建立在整套家俱中的第二类灶具


,


但是也可以这样 安置


:


即灶具的两侧面是可以接件的。



第二类第二小类


,


包括一个或几个烤箱 或烤箱


/


烤架的第二类灶具


,


烤箱或烤架装在工作台面的下面


.


有可能


的话


,


一台煤乞灶嵌入在灶台工作面内



第三类


,


在厨房设 备内或工作台面内建造的灶具


.


5


、结构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转换到使用不同燃气



各类灶具


,


当从所用的一组或一族燃气 转换到使用另一组或族燃气


/


或适应不同的供气压力时


,


唯一可接受的


操作如下所述

< br>


建议这类操作应能够不拆开要转换的灶具。



5.1.1.1


第Ⅰ类灶具




2H,



2L,< /p>



2E,



2E +



,


对灶具不作改变




3B/P



,


对灶具不作改变




3+



< /p>


更换喷射器或已标定的喷嘴


,


但仅是为了 从一个压力偶转换到另一压力偶


(


例如


:



28-30/37mbar




50/67mbar)


当从一个压力偶转 换到另一压力偶


,


或者在压力偶之内从一压力转到另一压力时< /p>


,


调节一次空气


量。



3P



< /p>


这类灶具没有转换燃气种类的事。对于改变压力


,


则要更换喷嘴调节燃气流量和调节一次空气量。



5.1.1.2


第Ⅱ类灶具



5.1.1.2.1


使用第一族和第二族燃气的灶具



更换 喷射器或标定的喷嘴


,


对第一族燃气调节器燃气流量

< p>
,


调节一次空气量


,


更换 整套点火燃烧器或它们的某


些部件


,



5.2.7


的条件下使调压器停止工作


,


对于第


2


族燃气

,


停止燃气流量调节器的工作


,


这 些调整只当从第一


族的一种燃气转换到第


2

族的一种燃气或者相反时才能接受这些调整。



5.1.1.2.2


使用第二族和第三族燃气的灶具



更换 喷射器或标定的喷嘴,


调节一次空气量,


5.2.7


的条件下将稳压器停止工作,


对于第二族燃气降 低燃


气流量的调节器停止工作。这些零部件的调整或更换只能在下述情况下接受:



从一族的一种燃气转换到另一族的一种燃气。



从一组丁烷


/


丙烷压力偶转换到另一组压力偶(即


20-30/37mbar



50/67m bar




在第


3


族燃气一组压力偶只内从一种燃气转到另一种燃气,只允许调节一次空气量。



5.1.1.3


第Ⅲ类灶具



从一族燃气的一种燃气转 换到另一族燃气的一种燃气,或者从一种丙烷


/


丁烷压力偶转换 到另一组压力偶的


可允许的零件的调整或更换如下:



——更换喷射器或已标定的喷嘴。



——在第一族的燃气时调节燃气流量。



——调节一次空气。



——更换整套小火燃烧器和其中一些零件。


< br>——在


5.2.7


节的条件下,



停止稳压器的工作。



——对于第


3


族燃气,



把已 降低燃气流量的调节器停止工作,为了在第


3


族燃气的一组压力 偶之内从一种燃气


转换到另一种燃气调节一次空气量是唯一可允许的操作。



5.1.2


材料



可能接触食品的材料表面的性质应不会污染或损坏食品。



灶具结构所用材料的厚度和质量应该使结构和性能的特点在使用中不会改变,特别的是,灶具 的所有部件,


当按照说明书和相应法规的要求安装,在正常使用时,应能承受所经受的机 械的化学的和热力的条件。例如:



——点火燃烧器供气系统不 能用铜制作,除非材料受到保护不受燃气作用。



——灶具在启 动和运作中产生的冷凝作用不应降低灶具的安全性。



不是耐腐 蚀材料制作的零件应有有效的防腐蚀措施,本要求不适用于饼盘。主要的玻璃零部件(例如罩盖、


烤箱观察板、


仪表板)


应当是在正常使用时能防止破碎 危险的类型和规格。


玻璃零部件及其角部边缘不应当有裂


缝或擦 伤。


所有玻璃零部件的可能触及的边缘不应当是锐利的。


用来夹 持灶具玻璃零部件的方法,


不允许有任何


不必要的应力或机械损 伤的危险作用于玻璃之上,例如:用于装配的螺钉不能和玻璃件相接触。




7.2.4


的条件下,韧化钠钙玻璃制成的大型玻 璃零件,应当破碎成不会形成危险的碎块,在边长为


50mm


的 正方形中所包含的玻璃碎块的数目必须多于


60


块。

< p>


通过


7.2.4


的试验 来证明符合这项要求,


或者通过提供合格证明来认定。


在灶具的 结构中不得使用含有石棉


的材料。



5.1.3


清洁和维护的方便性


< /p>


要用户进行清洁工作的灶具的任何零件应该容易接近,不必移动灶具或用工具拆卸。



按照使用和维护说明书的说明,应能正确地、容易地、更换此类零件 。重新装配的任何错误都能明显地看出


来。


< br>应该避免在灶具上有锐利的边角,因为这可能会使用户在做清洁工作时受到伤害。



任何设置在燃气通路中的控制器,


应当这样安排,


使维修技术人员进行的任何调整和维修都很方便,


而且也

能够更换它。



不让用户拆卸的灶具零件和那些拆卸后会影 响灶具安全性的零件(例如喷射器)只能用工具帮助才能拆卸。



5.1.4


强度



灶具结构在正常使用时不应该出现:



——任何零件的位移



——任何变形



——任何质量下降



可能危及灶具的安全性的事件。



灶具 是否符合强度要求,


按照


5.1.4.1



5.1.4.2


所述的两项试验,


通过对功能元件是否有明显可见的改变


和整台灶具是否符合标准的规范来检查。当采用该 两项试验时,要在执行标准规定的试验或检验之前,在


7.2.1


所述的条件下进行,除了


7.3.1.1.1


规定的气密性试 验要灶具处于交货状态下进行。



5.1.4.1


灶具体



对于第一类和第二类、第一小 类灶具按


7.2.1.1


的条件把力量加于顶部。



5.1.4.2


灶具锅支架



对于所有灶具,按照规定 的条件,把


7.2.1.2


接所表示的负荷加到灶具的锅支架上 。



5.1.5


燃气通路组件的气密性



用于零部件组 装的螺钉孔,


固定销孔等,


不得通入引向喷射器的燃气通路,< /p>


装在燃气通路上的零部件和组件


的气密性必须利用金属与金属联结 或者带密封圈(即垫圈、


O


形圈或密封圈)的联结来保证,也就 是说排除使用


任何以螺纹保证气密性的产品。



但是,当正常维修或更换燃气不需要拆卸的零部件,允许使用螺纹密封的部件。




3.1.6


节所规定的软焊料不得用 于保证燃气通路连接件的气密性,


但是在燃气通路内部的内连接件,

当不


涉及气密封性时可以使用。根据制造厂家的技术要求检查气密性。



当正常维修可能要拆卸的管道系统的机械固定部件或螺纹零件必须在按照制 造厂家的说明书实施


5


次拆卸


和重装之 后仍保持密封性,如有必要,按照说明书的规定,更换一个垫圈。



5.1.6


接头



5.1.6.1



3B/p


,Ⅰ


3+


和Ⅰ


3p


类灶具



对于Ⅰ


3 B/p


,Ⅰ


3+


和Ⅰ

< br>3p


类灶具,燃气进气管可能是三种型式之一(参见


A. 6





a.


不带螺纹,其末端至少要


30mm


长。 必须是光滑的圆柱体,必须通过气密性的压配合进行连接。



b.


带有外螺纹,其端头必须有用于联接的螺纹,按照


ISO7-1



1982


ISO228-1



1982< /p>


规定螺纹带有密封


性或不带密封性。在此情况下,考虑

< p>
6.1.7


节的要求,标称直径必须符合标称规格:


1/2



3/8


,或


1/4




c.

< p>
带有一内螺纹,按照


ISO7-1



1982


,端头应有用于联接的螺纹,螺纹上有密封性或没有密封性。在此情


况下,考虑


6.1.7


的要求,标称直 径必须符合标称规格


1/2



3/8< /p>



1/4


。在必要时,通过使用制造厂家 装在灶


具上的一个管接头来实现


b


项和


c


项的要求,


如果供应这种管接头,< /p>


必须具有说明螺纹类型的明显的标称,


使用


这种管接头的细节,必须在技术说明书上说明(见


8.3.2


节)


,表


A.6


列出各国现行的安装要 求。



5.1.6.2


除Ⅰ


3B/p


,Ⅰ


3+


和Ⅰ


3p


类以外的灶具


< br>对于除Ⅰ


3B/p


,Ⅰ


3+


和Ⅰ


3p


类以外的灶具,燃气入口端头必须 有符合


ISO7-1



1982


。各种类型的螺纹,螺


纹的有效长度应符合


I SO7-1



1982


规定的数值。如 果是外螺纹标称直径应该考虑


6.1.7


节的要求,符合标称规



1/2



3 /8



1/4


。如果是内螺纹,必须符 合


ISO7-1



1982

< p>
的要求,标称直径应该考虑


6.1.7


节的要求。 符合


标称规格


1/2


″,


3/8


″或


1/4


″。



在必要时,


通过使用制造厂家装在灶具上 的一个管接头来达到要求,


如果供应这种管接头,


必须具有说明 螺


纹类型的明显标记,使用这种管接头的细节,必须在技术说明书上说明(见

< p>
8.3.2


节)表


A.6


中列出各国现行的


安装要求。



5.1.6.3


补充条件



所有灶具:燃气进气管接头端部都应该设置在使柔性软管接头可以自由移动的位置。



在按照


ISO228-1



1982


规定密封联接不是靠螺纹连接生成的情况下,进气管 接头的末端应有一环形平面。


在螺纹的标称规格为


1/2


的情况下,环形平面的宽度至少为


3mm


,< /p>


3/8


时至少


2.5mm



1/4



2.2mm


,以便插入密


封垫圈。


此外,当进气管接头端头具有


1/2


规格的螺纹时,它必须 能让直径为


12.3mm


的压力表插入深度为

< br>4mm




第一类灶具



——进气管连接到供气管 道,应该从灶具的左右两侧都可以进行。



——灶具可能有一或 两个联接点,如果只有一个进气联结点,当灶具正常安装时,应能从任一边联接到供气管。


为了满足这一要求,


允许使用制造厂家提供的附加的装置,


为 此,


如果管道系统的一部分可移动,


它应足够坚固,

< p>
如有必要,可通过使用支承装置。



——进气管接 头的端头,可能装备有推进式接头(见


A.6



,这种接头件可能装灶具上。



第二类和第三类灶具



这两类灶具,< /p>


应该设计为:


按照制造厂家的说明。


能够 容易地联接到供气管上,


为了联结,


不应当拆卸灶具,


除非制造厂家推荐使用柔性软管。



当灶具供应 液化石油气时,进气联接管端头可能装上推进式接头,如


A.6


节所述。



5.1.7


可移动式灶具



如果灶具具有让它可以 移动的诸如脚轮一类的装置时,必须提供一种装置阻止它正常使用时无意中移动。



带着可动装置使用时(除非使用者清楚这一点)


,在


7.2.2.2


节所述试验条件下,灶具不得倾斜。



5.1.8


灶具的固定或稳定性


< /p>


当灶具将要安装的所在国家的现行安装法规要求灶具安装时必须固定或稳定时,

< p>
灶具设计应能提供固定或稳


定装置。


< p>


2


类、第


2

< p>
分类和第


3


类灶具在安装后应能处于正确和稳固的 状态。



5.1.9


附件



对于


2


类和


3


类灶具,


制造厂家规定的任何排放烟气或通风所需附件应随机供应。


除了那些市场上可以买到,


而且在技术说明书中规定了特性和安装方法的附件之外。



5.1.10


在辅助能量波动、中断和复原的情况下操作的安全性



当灶具通过主电源供电时,


其设计应该使它在断电或随后又来电的情况下 不应产生任何危险。


注意:


灶具在


电能 正常和非正常波动的情况下,连续操作和安全的要求在


6.2.2



6.3.2


中规定。



5.1.11


灶具的电气安全性


< /p>


在等待“家用和类似用途的非电热用具的电气设备、安全要求”标准出版前,下列要求适用 于与总电源相连


的用具。



灶具的电气 零件必须符合


EN60335-2-6


关于电的危险性方面相关 章节的要求。



如果自动控制器是电器设备的一部分,它的安全 性能必须符合


EN60730-3


相关章节的要求。

< p>


在附件


F


中包含有对于 点火装置的高压零部件防止触电方面的要求。



5.2


特别要求



5.2.1


旋塞阀



5.2.1.1


总则



每个燃烧器必须通过保证其供气 通路打开或关闭的旋塞或装置来控制,


而且需要通过操作控制手柄使其流量


在两个极值之间变动。



旋塞阀必须这样安置,在正 常使用中不会由于受到的操作而损害其强度,工作性能、操作性能和易接近性,


并且受到 防食品泄漏的保护。



旋塞的所有零件必须清洁(即不含细屑)




旋塞必须这样安装,使它相对于供 气管接头不可能意外移动,旋塞应能更换。



5.2.1.2


柱塞和园盘形旋塞



柱塞和园盘形旋塞必须具备:



——一套补偿装置以便自动消除柱塞和旋塞经常的磨损。



——两个挡块,此外,当燃烧器没有火焰监测装置时旋塞的的手柄的位置安排意外而转动。< /p>



旋塞阀应能调节流量



——或者在旋塞行程的终点处



——或 者在切断和全开两位置中间的地方,


在这种情况下,


应通过一装 置供减少流量的位置,


使旋塞沿着关断的


方向转动时,在该位置 停止。对于同一台灶具,所有控制同类燃烧器的旋塞阀必须属于同一型式,或者在旋塞行


程的终点或者在切断和全开两位置中间具有减少流量的作用。



5.2.1.3


针形旋塞



针形旋塞仅用于Ⅰ


3B/p


,Ⅰ


3+


和Ⅰ


3p


类的独立式煤气 灶。



对于这类旋塞:



——在开启时应不能使针塞完全从壳体中脱出。当关断后,在其底座针的触点应成为挡块。

< p>


——操作螺杆应是普通螺纹,其螺距应该是这样,从关停位置至转动半圈 和最多一整圈就可获得最大流量。



5.2.1.4


烤箱和烤架的控制器



如果烤箱和烤架 的燃烧器具有一组合的控制旋塞,



“关断”

< br>的位置应该计为使旋塞手柄不可能由于疏忽而


从一个调节范围移动到另外一个调节 范围,


例如须要轴向位移才能转换。


如果燃烧器装有火焰监测器 组合为旋塞


仅仅需要一个使它在“关断”位置停止的装置,例如:制动器。



如果烤箱和烤架的燃烧器装在同一间舱室内,


而由 不同的旋塞控制必须要有一互锁装置以阻止燃气同时供给


两个燃烧器,当一个燃烧器和一 个电热组件同处一舱室时,这些要求对它们各自的控制器适用。



5.2.2


控制手柄



5.2.2.1


设计



手柄相对于其所控制的燃烧器的用途应能清楚地识别,


不能有任何和控制相混 淆的危险。


如果手柄是通过旋


转来操作“关断”的方法应是顺时 针的方向,适用于组合的烤箱和烤架的旋塞的手柄。



控制手柄 相互之间以及相对于其它的控制手柄,


应如此安排,


手柄移动不 会引起临近手柄偶然性的移动。



制手柄应设计为既不可能装在 错误的位置上也不可能自行移动。如果控制手柄互换会导致控制的能量关闭的方


向,工作 位置和性能位置间产生混淆的危险则应该不可互换。



5.2.2.2


标识



每个燃烧器的关断、全开和减少的流量(如果有)的位置,必须以可见的、清楚的、可识别的和耐久的 方式


加以标识。



使用灶具时,当旋塞 放置于合适的位置时,使用者应能识别标识、符号及其指示器。



通过用指示器来对准符号确定手柄的位置,


指示器可以是固定的,

而符号则放置于手柄


(或其控制的装置上)



反过来把符号固定,指示器设置于手柄上,也是一样。


但是,确定手柄位置的替代办法,如果同样有效也可以使用,即在下列情况下符号在一窗口出现。

< p>


——在任何位置,在窗口看得是一个符合或一个符号的大部分,符号的可 见部分辨明流量减少的方向。



——不论手柄的位置如何,如果 关闭的方向和流量减少的方向不同,关的方向能清楚地表现。



如果控制手柄不是旋转操作,必须使用同样的符号,以防止操作方向模拟。


< p>
对于针形旋塞,


用一个箭头来表示关闭的方向,


箭 头的类点指向一个标识关断位置的实心固点,


不需要标示


减少流 量的位置。



如果手柄轴是水平(或近于水平)放置,关断位置 应设置在包含手柄的垂直面上,而且位于轴线之一。



如果手柄 轴是垂直(或近于垂直)放置的,并且在平行于或垂直于灶具前面的一个平面上,关断位置可以包


含手柄轴线的平行于和垂直于灶具前面的两个垂直面所确定的四个位置中选取。



对于所有的旋塞,关断的位置都应该是同样的。



在所有条件下,旋塞的关断位置的标记不应和开通位置或其它标识相混淆。



关断位置必须用一实心圆点或直径最小为


3mm


的圆圈作为标识:


?或○



对于其它位置,可用下列符号:



全开位置:



大火焰



减小流量的位置:



小火焰



流量范围:三角形





刻度


1 2 3 4



4 3 2 1


除 了字母之外,其它符号都可应用,只要它们能清楚地给出等效的信息。



在对灶具用户不会造成混淆的情况下,允许使用附加的标识。



旋塞的用于点火的任何特定位置,和


/


或点火时必须操作的按钮必须加以特殊的星形标识。



当烤箱的燃烧器通过旋塞和温控器来供气时:



——如果有两个控制手柄,旋塞的全开和关断位置必须如上述加以标识,任何减低流量的位置也应加以标 识。



——如果只有一个控制手柄,旋塞的关断位置必须如上述 加以标识。



如果烘箱燃烧器的控制手柄和烤架燃烧器的控制手 柄二者之间有混淆的危险,


则在烘箱位燃烧器控制手柄的


下部用 带有清楚的可识别符号的矩形标识,


面对于烤架的燃烧器则在控制手柄的上部用带有清楚 的可识别符号的


矩形标识。当烘箱和烤架的燃烧器用同一手柄控制时,这些标识用于各个 相应的范围。



5.2.3


喷嘴和调节器



喷嘴可能会拆卸,即便 对于准备只用一个在工厂装上的喷嘴操作的灶具也如此(Ⅰ


2h


、Ⅰ


2c


、Ⅰ


2E

、Ⅰ


2E+



< br>3B/p




3+




3p


类灶具)



如果安装说明书中提到,


使同类产品当拆装的 时候,


必须在螺纹中加入密封材料。



每一个喷嘴都必须有一个不可消除的,使它在说明书的帮助下得以辨别的标识以防混淆。



当燃气流量调节器是用于丁烷或丙烷的可调的喷嘴时,燃气总流量和降低必须用已校正的 喷嘴孔加以控制,


这种调节器设有用于其它燃气调节的喷嘴。



燃气流量调节器:燃气流量调节器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必须在生产厂内调好和灶具所标明的使用燃气类别,组别和压力相等。


——当更换燃气种类时,


如果调节位置要改变,


8.3.4


节提供的转换到不同的燃气的说明必须阐述要实施的操作,< /p>


而且必须清楚地规定要送到的调节位置。



——总流量调节器必须或是在预先确定的调节位置锁紧并密封,或者在此位置可移动并用诸如密封挡块加以密< /p>


封。



——降低流量的调节器在调节位置必须锁紧。



转换到使用不同气种的说明也必须规定,在燃气转换操作实施之后,任何密封装置都必须恢复其功能。< /p>



要移动调节器的位置只有使用工具才能做到。



除了独立式煤气灶、


台式灶和可移动灶具之外,


当灶具 按照


7.1.3.2


规定的条件安装时,


安装人员不必移动


灶具就能接近所有燃烧器的燃气流量调节器。



调节螺钉必须设置在不会进入燃气通路的位置,必须带有盖帽或其它密封装置。



对于点火器也可用燃气流量调节器。



空气流量调节器:空气流量调节器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必须在生产厂内调好,和灶具所标明的使用燃气类别、组别和压力相符。

< br>


——当更换燃气种类时,如果调节位置要改变,


8.3 .4


节提供的转换到不同燃气的说明必须阐述要实施的操作而


且 必须清楚地规定要送到的调节位置。



——主燃烧器的空气流量 调节器必须在预先确定的调节位置锁定并密封。



——用于点火燃烧器的空气流量调节器必须在调整位置锁定。



转换到使用不同种类燃气的说明也必须规定,在燃气转换操作之后,其密封都必须复原。



要移动此调节器只有借助工具才能进行。


除了独立式煤气灶、


台式灶和可移动灶具外,


当灶具按照< /p>


7.1.3.2


规定的条件安装时,


安装 人员比必移动灶


具就应能接近所有燃烧器的燃气流量调节器。



调节器的有生产厂家或其代理按照技术说明书调定锁紧和密封了的连续作用的调节器,< /p>


在安装时不要调节的


这类调节器被认为不存在,

< br>


对于Ⅱ


10.2E


和Ⅱ


10.2H


类灶具,燃气流量调节器可以任选。这类灶具在供应第Ⅱ族 燃气的地区,必须取消


连续额定流量调节器的功能,而连续降低流量调节器的功能的取消 与否可以任选。




2H


、Ⅰ


2L


、Ⅰ


2E




2E+


、Ⅰ


3B/p




3+< /p>


、Ⅰ


3P


、Ⅱ


2 H3B/p




2H3+


、Ⅱ


2H3p




2E3B/p


、Ⅱ


2E3+

、Ⅱ


2E3p




2E+3B/p




2E+3 p


类灶具不得安装连续燃气流量调节器,


但是当使用第Ⅱ族的燃 气时,


对于Ⅱ


2H3B/p




2H3+




2H3p


、Ⅱ


2E3B/p

< br>、Ⅱ


2E3+


、Ⅱ


2E3p


、Ⅱ


2E+3B/p


、Ⅱ

< br>2E+3p


类灶具,允许调节降低的流量,当和Ⅱ


2E+ 3+


一起


在一个国家销售时,这要求也适用于Ⅰ


2E+


类灶具。



除了Ⅰ< /p>


2H


、Ⅰ


2L


、 Ⅰ


2E+


和Ⅰ


3P

禁止使用初次空气调节器之外,其它所有各类灶具可以任选要不要初次空气


调节器。



对于第Ⅲ类灶具有关使用调节器与否的特殊要求见附件


A


(参看


A.3


)< /p>




预先确定的调节位置是指调节器可以 明显地与所用燃气成分无关地达到的位置


(例如:


挡块位置、< /p>


外形尺寸、


标识压力、螺纹旋转次数等确定的位置)




5.2.4


烤箱温控器



EN257



1992


适用范围包含的有温控器之处,


EN257



1992


的要求必须满足。



当烤箱燃烧器通过旋塞和温控器供应燃气时:



——如果只有一个控制手柄,


关断的位置以及最大最小流量的位置必须标明,< /p>


关断位置的符号应如


5.2.2.2


所示 。



——如果有两个控制手柄,


旋塞所 用的手柄必须满足


5.2.2


的要求,


温控器手柄的标识必须至少有最大和最小位


置的标记。



5.2.5


点火系统



所有点火装置的零部件必须设计为正常使用时避免受到损害或偶然性的移位。


点火装置和燃烧器的相对位置


必须足够精确地确定,


以保证这一 组件操作正常。


当点火装置包含有小火燃烧器时,


每个受控燃烧 器的小火燃烧


器的燃气流量不得超过


0.06kW




如有必要,在更换燃气气种时,应能调节小火燃 烧器的燃气流量,或者通过调节器调节或者更换喷嘴。必须


提供一种切断对任何燃烧器的 燃气供应的方法。



如有必要,在点火系统失败的情况下,必须 有在移开任何可移动的零件(烤架、烤箱底等等)后,用火柴点


燃任何燃烧器的可能性。 点火系统必须满足


6.2.1



6.3 .1


的要求。



5.2.6


火焰检测装置



EN125

< p>


1991


适用范围覆盖之处的火焰检测装置,必 须



满足


EN125

< br>:


1991


的要求。装了火焰检测器之处,


应设计成这样,在任何一个操作时,必不可少的零部件失败时,由该装置控制的燃气供应将自动切断, 要恢复供


气需要手动介入,检测装置的安装应能保证提供满意的性能。

< br>


5.2.7


稳压器



EN88



1991


适用范围覆盖之处的稳压器,必须满足


EC88



1991


的要求,当灶具装有并调整到在一压力偶范


围内不改变或调节燃气流量时,除了带


2E+


标记的灶具外,其 它灶具禁止装稳压器或者取消稳压功能。带有


2E+


标记的灶具 ,可以带有灶具的稳压器,只要它在此压力偶的两个额定压力的范围内不工作。



在其它情况下,稳压调节功能是任选的。在使用稳压器的地方,灶具的稳压器出口端应有一个压 力测试点,


压力测试点应该有


9


±


0.5mm


的外径和至少


10mm


的有效长度以便联接橡皮管,


压力测试点的喷嘴至少有一部分具


有不超过


1mm


的直径。



稳压器的结构和操作方法应能容易调节,


并且在改换使用其 它气种时,


可不必更换,


但是必须采取预防措施


阻止未经许可而使用改调节器。如果稳压器在开启位置锁定并密封,则可认为不存在。

< br>


5.2.8


煤气灶



5.2.8.1


一般要求



在每个未复盖的燃烧器的支架上,应该有足够数量的支点,以使锅具能水平位置。



除了需要环圈形或凸形底部锅具的地方外,


C.1< /p>


中规定的平底锅之一用来验证稳定性,这个锅的最大直径应


该等于 或小于该灶具使用和维护说明书规定的最小锅的直径。当此锅偏离中心


15mm


放置时,应该保持稳定。



使用说明书应该说明 可以放到各个燃烧器的平底锅的最小直径。这些锅至少有一个直径为


120mm


或更小。



在使用和维护说明书不禁止在煤气灶 上使用环圈形或凸底形锅的情况下,要进行下列验证工作:



下列环圈:外径:


140mm 160mm 180mm 200mm


高度:


25mm


厚度:


3mm


被放到锅支架上,高出 各燃烧器然后移动到偏离中心直到其直径的


25%


。在所有这些 位置上,他们应和相同


直径的平底锅一样,被支承于足够水平的状态。

< br>


如果锅支架被设计为可拆卸的,由两个或多个单独零件组合的(例如为了清洁工 作的方便)


,拆卸一件或多


件这类零件时,不得使留下的零件不 稳定。



在正常使用时,煤气灶锅支架不允许有可能损害灶具性 能的变形。放在燃烧器上面的锅中可能溢出的恭喜,


应不影响燃烧器的工作而且便于清理 。


如果灶具结构是使溢出物收集到盛液盘中,


则每个盛液盘的最 小容量应为


0.3


升,关闭盖板,锅支架和盛液盘应不可能从它 们完全抬升的位置突然下落,要求必须按照


7.2.2.4


验证 。



如果灶具装的是玻璃盖板,它必须按厂家的意愿符合


a


项或


b


项要求。< /p>



a.


玻璃盖板上应有说明:

< p>
“注意!玻璃盖板受热时可能破碎,关上改板之前,关掉所有的燃烧器”的警告标

< br>识,这一警告标识的位置应是在盖板处于开放状态时,处于可显示的位置。在使用和维护说明书中应加以说 明。



b.


灶具上应有一关断燃气供应 装置,


当盖板盖上时,


切断灶具燃烧器的燃气供应。

< p>
这一装置的设计和安装应


该在


7.2.5


节所述的试验条件下满足下列要求:



1.


如果盖板相对于全开位置只转动了


5


°,应 该看不出燃气流量有减少的现象。如果盖板是由机械装置固定


在“全开”的位置,则此要 求不适用;



2.


如果盖板从“全开” 位置转动


45


°,燃气供应应被切断。



玻璃盖板应装有减慢下落速度的装置。


对于有玻璃盖罩的灶具,


必须提供方法,


以防止符合表


C.1< /p>


的平放在


锅支架上的


200mm


的试验用锅,接触处于全开位置时盖板的玻璃部分。



5.2.8.2


煤气灶燃烧器



5.2.8.2.1


一般要求



燃烧器基本的安装,


应使它们的位置不会偶然从应有的位置移位。< /p>


由于烹调可能会被弄脏的燃烧器的零部件


应能拆卸和便于清洗。但 是,如果这些零部件具有使之清洗方便,不影响燃烧器此后性能的外形时,可以加以固


定 ,燃烧器的火口应设计成溢出的食品不会造成内部结垢。所有可拆卸的燃烧器零件,特别是火盖,如果彼此不


相同,应不能使用。闪光管和与之一起起作用的零件,特别是和燃烧器点火相关的零件,必须 放置于作用明确的


位置。



5.2.8.2.2


覆盖的燃烧器和烤板



覆盖的燃烧器和烤板可能是永久性的或暂时性的。


< p>
当覆盖的燃烧器或烤板是暂时性的,


盖版应能拆卸而且随灶具供应。


把可拆卸的盖板或烤架当处于正确位置


时应该稳定。

< br>


覆盖的燃烧器和烤板应该设计成使所有烟气直接排放到大气中,


即它们周围,


此外,


在正常使用时应该可能

< p>
见到部分火焰。



烤板应设计为在烹调冲产生的油 脂不会滴落到燃烧器上或者落到不是用于烧烤的零件上。



5.2.8.3


用于小平锅的可拆装的装置



在所有的 燃烧器上允许有特别的可拆卸的用于非常的平锅的支架:



—— 这些支架放在制造厂家指定的燃烧器上方的锅支架上预定的位置,应该桅顶而且在说明书上加以说明。

< p>


——必须随灶具供应。一个


60mm

< p>
直径的锅,即使移置到偏离中心


15mm


,在这个 特殊的锅支架上应能处于稳定状


态。



5.2.8.4


用于支撑尖底锅具的支架



允许使用固 定式或可装拆式的支承尖底锅具的支架。


在使用和维护说明书推荐的锅具必须由制造厂家 提供给


实验室,在这种特殊的锅支架上,它们应处于稳定的状态。



如果这种支架可以拆卸,它必须随同灶具供应:



——这种支架或则稳定地装在厂家指定的燃烧器上方锅支架的预定的位置上,并在使用和维护说明 书中加以说


明,在这种情况下,不必检测。


< br>——或者取代原有支架,


在这种情况下,


它们必须经受在 使用和维护说明书里所规定的条件下本标准要求的试验。



5.2.9


烤箱和烤架



5.2.9.1


烤室



5.2.9.1.1


门的强度




7.2.2.1


的条件下,烤箱和装有烤 架的烤箱的升降门的内表面在完全打开时必须处于水平(±


5


° 之内)


并保持这种状态。



此外,在< /p>


7.2.2.1


的条件下,表


3


所示的载荷放置于升降门口或者带垂直轴的门上时,门的前(上)沿下垂


不得超过


15mm






3




门的强度



质量单位:公斤




烤箱



质量




单室烤箱



10



双室烤箱





大的



10



小的




3+ 0.1V





V


:烤箱的有效容积,立方分米





5.2.9.1.2


灶具的倾斜




7.2.2.2


的条件下,具有水平或垂直的门装载


22.5


公斤的载荷,在这种条件下,烤箱不得倾斜。



如果,在按板上的


1


类和


2< /p>


类的第


1


分类的烤箱等备有固定装载或压 稳装置(除去必备的平衡重)


,不用这


些装置时,


也必须满足不得做倾斜的要求。


本要求对装在烤箱或煤气灶上方的分开设置的 烤架的门不适用,


也不


能用于装在壁上的烤架。



但是,对于设计要放置于工作方面上的台式造句,


1


类、


2


类第


1


分类的独立式烤箱,按照厂家的说明书,


将在这些灶具固定的情 况下验证是否符合此项要求。



对于第


2


类、第


2


分类和第

< br>3


类灶具,按照厂家的说明书实施固定或使之稳定。


< /p>


当灶具有一间液化气罐室,而且按照使用和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只在有气时,灶具才起作用 ,检查这项要求


时把一个空的气罐放到室内,另外的一种检查办法是气罐空置时检查。< /p>



试验后,灶具应能继续满足本标准的各项要求。



5.2.9.1.3


烤箱和烤架的附件的强度和稳定性



a)


当它们承受表


4


所示的负荷并处于


7.2.2.3


节的条件之下时



——烤箱、带烤架的烤箱和单独烤架的支架和导板,应设计为使在 其上滑动的烤箱附件,被拉出一条时,仍有足


够的导向支承而且不能倾斜超过

< p>
10


°。



——要在这些 支架和导板上滑动的附件,在冷态或热态时都应能正确滑动。



b)


如有必要,为了不影响燃烧或造成过热,烤箱和烤架附件 以及烹调用其能够占据的烤室的最后的位置,


必须使之很明显,例如用凸沿或挡块定位。



c)


在烤锅有手柄时,应设计为当 用它铲起烤锅或倾倒锅中的液汁时,在


7.2.2.3


的条件下 ,它不能弯曲或


脱落。




4




附件的温度和稳定性



附件



——烤箱类



带烤架的烤箱



烤炙栅格



烤炙锅



糕点托盘



——烤架类



烤炙栅格



质量




< /p>


1




2+0. 12V





1




2+0.12V




2


3



3




3


烤炙锅



1



V


:烤箱的有效容积,



单位:立方分米



2




说明书 必须规定糕点托盘载重不得超过


3


公斤



3




如果糕点托盘要由烤箱支架支承,这些要求则不适用



3


5.2.9.1.4


能够使用第Ⅲ族燃气的灶具



对于能使 用第Ⅲ族燃气的灶具,


在烤箱或烤架燃烧器下面的空间,


必须设 成当放出未燃的燃气时,


这些燃气


可以其中逸出而没有积聚的危 险。



5.2.9.2


烤箱和烤架的燃烧器



如果没有点火装 置,则在烤箱室门打开时,用一种方便而安全的方法,在各燃烧器的某个单一的点,用于点


燃烤箱的燃烧器。如果室内有两个旋塞的燃烧器,其中可能有两个点火点。



闪光管和与之相联的零件,特别是与点火相关的燃烧器的零件,必须设置于界限分明的位置。



按照设计安排,


烤箱门打开或阀关闭时,


使用者应能全部或部分地看到燃烧器的火焰。


包括烤架燃烧器辐 射


元件在内的燃烧器组件,应这样安装使元件不会从明确的位置偶然地位移。

< p>


5.2.9.3


烟气出口



烤箱或和烤架烟气的最后出 口,应设计为既不可能由于锅具放在煤气灶上,而偶然地被堵塞,也不可能在


7.3.3 .2.4


的试验条件下,点火后


15


分 钟,使烟气中


CO


的含量超过体积的


0 .10%




5.2.10


气罐室



气罐室开口的尺寸应能让气罐易于装入和取出。



气罐室开口的尺寸和室内的尺寸,


至少要达到足够容纳,

使用和维护说明书所规定的,


将出售这种灶具的国


家通常使 用的气罐(带上装好的调节器)就一切情况而论,气罐室开口的宽度尺寸不得小于


325 mm


,高度不得小



620mm


,除非灶具提供了一套插装装置,这时,可不必重视这些尺寸。



此外,气罐间还必须设计成:



——通 过它底部和顶部的开口提供有效的通风,顶部开口的总面积至少为气罐间占地面积的


1/ 100


,而在底部的


开口总面积,至少为气罐间


1/50


的占地面积。



—— 气罐支架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承受气罐满载时的永久变形,把气直接放到地面上的安排是不允许的。



——装有调节器的气罐能方便地从气罐室移出或装入。



——当气罐在应有位置时,气罐的旋塞易于接近并保持易于操作的状态。



——从煤气灶上锅里溢出的液汁不会落到气罐或其附件上。



——在灶具可能通过软管连接之处,


软管应能不和锐边相接触,


在用户说明书上应指明为了正确地联接气罐软管


所必需的长度。



此外,在气罐间和放置燃烧器的灶具的其它不同部位之间不应 有内部连系。



当灶具就位之后,气罐间的通风口应不被堵塞。



5.2.11.


带冷却扇的灶具



当灶具包含一台冷却风扇时,该风扇应自动运作。


< p>
按照


EN60335-2-6


< br>1990


的要求,


风扇的运动部体必须这样安置或加以保 护,


以便在正常使用中对人员提供


适当的防止意外的保护。



5.2.12.


在灶具里未燃烧气的积聚



为了避免燃烧气在灶具内危险的积聚,


任何灶具的结构应使在点火、


再点火以及火焰熄灭后,


燃气泄 漏受到


充分的限制。



从燃烧器泄漏的 任何燃气,不会在灶具内造成未燃燃气的危险积聚时,就认为是满足了此项要求,例如



——未复盖的煤气灶燃烧器



——不带 室门的烤架的燃烧器,或者只有在室门洞开的情况下才能给燃烧器供气的烤架。



对于其它的燃烧器,例如带复盖的燃烧器和烤板等,如果在这类燃烧器中未燃燃气有可能形成危 险积聚(通



7.2.3


验证)


,如果符合


5.2.12.1



5.2.2.3


的各项要求,则可以认为满足此项要求。


5.2.12.1


有关火焰检测装置的要求



燃烧器必须配备有火焰检测装置,这装置必须是下列型式中之一种。



5.2.12.1.1


或者是控制所有供给 燃烧器和点火器燃气的装置。如果有这种装置,但是在打火时为了打开燃气供


气系统需要 短暂的连续的手动调节。



5.2.12.1.2


或者是只部份控制供给燃烧器和点火器燃气的装置,


如果是这种装置,


但为了点火不需要手动调节,


这个装置未控制的热负荷不得超过


0.6


千瓦。



5.2.12.2


点火的安全性



5.2.12.2.1


在燃烧器装有


5.2.12.1.1


所述型式的火焰检测装置时,制造厂家对燃烧器点火的说明应该包 括下述


内容,该装置必须


15


秒以上不 工作,如果


15


秒之后燃烧器未点燃,停止操作该装置,打开室 门,并在试图再次


点燃燃烧器之前至少等待一分钟。



这项要求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如果燃烧器装在烤箱或烤架里,只能在打开箱门时点燃。



——如果由于设计和结构所定,点火的热负荷小于或等于


0.0 6kW


时。



5.2.12.2.2< /p>


在燃烧器装有


5.2.12.1.2


所述 型式的火焰检测装置时


,


这装置必须按照


7.2.3


规定的条件验证,


点燃积


聚的未燃烧的燃气,如有可能,则不影响安全性。



5.2.1 2.3


重新点火和火焰熄灭后的安全性



在燃烧器没有装自动再点火装置的情况下,使用和维护说明书在燃烧器的点火说明中,必须包含下列内容。



在燃烧器火焰意外熄灭的情况下,关断燃烧器控制器,并且至少在 一分钟之内不要试图再点火。



5.2.13

< br>在时间受控的烤箱里的食品卫生



在带延时点火装置的时 间受控烤箱里,在等待正式工作期间,点火器保持点燃,按照


7.2.6


的条件,温升到达


平衡时的温度不得超过环境温度


4< /p>


?


K


6


性能要求



6.1


一般要求


6.1.1


气密性——燃气通路密封方法的耐久性



6.1.1.1


气密性




7.3.1.1.1


试验条件下,在每次试验中检 阅到的残漏燃气,不得超过


0.1dm3/h




6.1.1.2


密封方法的耐久性



在使用第


3


族燃气的灶具内装有用于工作温度不超过


10 0


℃的橡胶或合成橡胶的静密封件时,


制造厂家应郑

< p>
重说明


:


所用材料在


7. 3.1.1.2


节的条件下能满足下列要求。



——在萃取试验结束时,质量变化不超过样品初始质量的


5%


——适气性为零,在交货时和在加速老化之后都一样



——在加速老化后,试件的邵氏硬度变化不超过


5


个单位



6.1.2.


获得输入流量



6.1.2.1


获得额定热负荷




7.3.1.2.1


节的试验条件下,每 个单独供气的燃烧器,应能提供厂家规定的额定热负荷。



在下述情况下认为满足此项要求



——对于没有装燃气流量调节器的燃烧器,以及



——装有燃气流量调节器的燃烧器,但是仅按照


7.3.1.2.1.2


节第


3


号试验来检验厂家的调节说明




7.3.1.2.1.2


所示的各种燃气所得到的热负荷和额定热负荷


Qn


之间 的偏差在下面指定的范围内



——如果燃烧器的额定热负荷


Qn


不超过


2.25kW,


其允差应是


?


8%


——如果 燃烧器的额定热负荷


Qn


超过


2.25 kW


而不超过


3.6kW


,其允差应是


?


0.177 kW




——如果燃烧器额定热负荷< /p>


Qn


超过


3.6kW

其公差应是


?


5%


——对于装有 直径不超过


0.5mm


喷嘴的燃烧器


,


公差扩展到


?


10%,


如果一台灶具


,


用同一种燃气都能工作


,


对于


所有的燃气种类


,


这灶具的燃烧器



——两种燃气这间的额定热负荷偏差不得超过


10%


——如果两种燃气之间的额定热负荷偏差小于


3%,

产品铭牌上只提供较低的额定热负荷的数值


,


但是提供给< /p>


实验室的文件应规定各种类燃气的额定热负荷的数值。



——如果各种燃气的额定热负荷偏差在


3%


—< /p>


10%


之间,铭牌上和说明书必须包括相应的数值。



对于带有燃气流量调节器的灶具,当在


7.3.1 .2.1.2


试验


1


的规定条件下测量 时,热负荷应至少等于额定


热负荷,当在


7.3.1.2.1. 2


试验


2


的规定条件下测量时,热负荷 最多等于额定热负荷。



6.1.2.2


获得减小的热负荷


< /p>



7.3.1.2.2


试验条件下,


如果有由厂家在技术说明书中对各个燃烧器所说明的降低的热负荷,


则不能超过此


值。



降低的热负荷或者 固定


(通过校正的喷嘴)


或者按照


5. 1.1



5.2.3


所指定的所用的灶 具类别和燃气组别可以


调节。



6.1.3


火焰检测装置


< p>


7.3.1.3


所述试验条件下,


对于有用户连续地手动介入的地方,


煤气灶燃烧器的开阀时间应等于或小于< /p>


10


秒。烤箱和烤架燃烧器的开阀时间等于或小于


15


秒,如果没有用户手动调节,开阀时间可能增加到


60


秒。



当燃烧器放置于舱室之内时 ,熄火延迟时间应少于


60


秒,在开式燃烧器或复盖式燃烧器或 者如


5.2.8.22


规定的


在烤板之 下的燃烧器,其延迟时间应少于


90


秒。



如果燃烧器受到有点火器的火焰检测器的保护,那末在


7. 3.1.3.2


的试验条件下,点火或再点火应仍会令人满意,


或者在点火火焰的火口被堵或点火装置其它情况导致火焰变短或变形的情况下,应切断燃气供应。



6.1.4


操作的安全性



6.1.4.1


耐过热性


< p>
在经过


7.3.1.4.1


的试验后,燃烧器应没 有可能危及性能的变形



6.1.4.2


未燃烧燃气的泄漏


< /p>


6.1.4.2.1


燃烧器零件的气密性



当由几个零件组成的燃烧器体在


7.3.1.4.2.1


节的试验条件下操作时


,


在组合的接口应无可 燃数量的燃气与空


气混合物漏出。



6.1.4.2.2


未燃燃气的泄漏









7.3.1.4.2.2


试验条件下


,


燃烧器工作时,在灶具的内应没有 未燃燃气的危险积累。



6.1.4.3


供气压力降低时的操作安全








供应第 二族


H


组和


E


组燃气的灶具,在供气压力下降到额定试验压力的


70%


(即< /p>


14mbar


)时应仍能安全


工作。









7.3 .1.4.3


节的试验条件下验证此项要求,看相关燃烧器的火焰是否不熄或者是否保证 切断燃气的全部供


应。



6.1.5


温升



6.1.5.1


灶具各部分的温升



6.1.5.1.1


前面和侧面









7.3.1.5

< br>节


1


号试验的条件下,可偶然触及的灶具前面和各侧面零 件的温度不得超出环境温度大过



——金属和带涂复层的金属表面貌一新

















60K


——扩瓷的金属





































65K


——玻璃和陶瓷





































80K


——塑料











































100K


100K


的极限适用于镀有厚度小于


0.1mm


金属层的塑料



注意:如果塑料表层厚度不大于


0.3mm


,温升极限为基体金属的极限,这些要求不适用于前面和 侧面的下


述零件



——直径

< p>
15mm


具有半圆形端头的试棒不能触及的零件



——在有煤气灶的灶具上,低于不包括锅支架的灶面水平


25m m


以内的件或煤气灶上方的零件



—— 诸如通风口和排烟气口的小尺寸的镀链和装饰物其可接触宽度小于


10mm




此外,对于面积小于


1 00mm


的地方不予考虑。



6.1. 5.1.2


第三灶独立式煤气灶








当按照技术说明安装灶具


,


如果第


3


类独立式灶具底坐


,


不用水平隔板防止接触


,


则底坐表面温度或者其任何

< p>
容易触及部位


,


在按照


7 .3.1.5


节第


3


号试验的条件下测 量时


,


其温度不得高出环境温度


100 K




6.1.5.1.3

< p>
和柔性软管接触的表面








在灶具可能用一非完全金属制成的柔性软管相连接的情况下


,


当按照技术说明书安装和连接时


,


灶具可能和


软管接触的表面


,


在下述试验条件下< /p>


,


其温度不得高出环境温度


70K







——对于所有灶具


,7.3.1.5


节第


2


号和第


3


号试验








——此 外


,


对于带有有特殊的用于情况的温控器调节位置的烤箱的灶具 加上


7.3.1.5


节第


4

< p>
号试验



6.1.5.1.4


推过式接头








如果灶具供气管的端头按照表


A6< /p>


所列国家的情况


,


可以装上推进式的接头


,


在下列条件下


,

这种接头的安置


位置应使其温度不得超出环境温度


30K







——对于所有灶具


,7.3.1.5


节第


2


号和第


3


号试验








此外< /p>


,


对于带有有特殊的用于情况清洗的温控器的烤箱的灶具


,


加上


7.3.1.5


节第


4


号试验



6.1.5.1.5


附属设备








附属设备失效时会影响灶具燃气部分的工作安全


,


在下列情况下测量时


,


附 属设备的温度不得超过制造厂家


规定的最高温度








——对所有灶具


,7.3.1.5< /p>


节第


2


号和第


3


号试验








——对 于带的烤箱没有用于清洁工作的特殊的温控器调节位置的灶具按


7.3.1.5



5


号试验








——


对于带的烤箱具有用于清洁的特 殊的温控器调节位置的灶具




6.1 .5.1.6


手柄和可接触的零件









7.3.1.5



2


号第


3


号试验条件下


,


除了烤箱和烤架的附件外


,


在正常使用时要操纵的零件


,


仅限于在接触区


测量其温度超过环境温度不得超出下列极限








金属和带涂复层的金属













35K







玻璃和陶瓷























45K







塑料





























60K







此外< /p>


,


在下列特殊情况下的一些接触区


,


温度上升也不能超过上述极限








a:



7.3.1.5,4


号和


5


号试验条件下


,


当带有用于清洁的


,


专门的温控器调节 位置的灶具


,


按照使用和维护说明


书< /p>


,


进行清洁工作时


,

和煤气灶烹饪器件同时操作不受限制的


,


其接触的温升不能 超过上述极限








b:



7.3.1.5.6


号试验的条件下


,


按照技术说明书


,

< br>当也可以装在两种家具之中间的


1


类灶具或可装成独立式



2


类灶具第


1


分类灶具


,


具有一烤架


,


要打开门操作的其接触也不能超出上述极限








c:


在用于正常使用时可能安操作 的手柄零件的


7.3.1.5



3


号试验条件下


,


当灶具装有烤架

< p>
,


用在它上面的烤


锅有一个或几个固定手柄的接触 区也不能超了由述极限。








注④



对于带有烤架操作时要把烤室门 打开的灶具


,


这些要求要在灶具安装时


,


如果厂家的说明书允许采用这


种安装方法

,


这是因为灶具装在家具中间会在灶具后面增加热气流而降低烤架室前端的热传播。


6


号试验适用于虽


然能独立式安装,但 是要按


7.3.1.5


所给的其它试验所要求安装在两种家具之 间的灶具。



6.1.7


灶具的总热流量









7.3.1.7

< br>的试验条件下


,


所有旋塞阀门全部全开时


,


灶具的总热流量


,


不得少于 在同条件下


,


分别单独供应各燃


烧器热 流量的总和的


90%


6.1.8


稳压器性能








装了控制燃气的稳压器的灶具要加以检查

,


以保证在


7.3.1.8


的条件 下


,


燃气流量的变化值不会超过在额定试


验压力下所得流量的


?


7.5%


6.1.9


带冷却风扇的灶具








灶具如果带有冷却风扇


,

< p>
那末涉及一个或各个燃烧器的操作要求


,


要在有风 扇的工作条件下进行验证








此外< /p>


,


在燃烧器操作可能需要风扇工作的所有情况下

< br>,


灶具必须满足相应的


6.1.9.1,6.1.9.2



6.1.9.3


条所述的

< p>
要求。



6.1.9.1


下列要求适用于有安全装置的灶具,


在风扇工作出故障的情况下,


该安全装置自动中断供气给燃烧器,



而使支架台、墙壁板和 靠近的面板的温升最大不会超过


80K


,只可能在有限的时间内 超过


65K


6.1.9.1.1


此安 全装置的动作应该是这样的,一旦燃烧器被切断燃气供应,只能随着手动介入才可恢复供应。


6.1.9.1.2


当风扇在下面章节规定的试验时间结 束前


5


分钟停止工作时,必须满足


6. 1.5.1.5



6.1.5.2


的要 求


,


而且


这些试验在下述试验条件下< /p>


,


在自动停止供气后


,

< br>继续进行


10


分钟








——对于所有灶具进行


7.3.1. 5



2


号和


3


号试验








——对 于带有烤箱


,


该烤箱具有用于清洁的特殊的温控器放置的灶具< /p>


,


进行


7.3.1.5



4


号试验








为了进行这些试验


,


必须通过一种方法使风扇停止转动


,


这种方法对于在风 扇有故障的情况下


,


会自动切断燃


气供 应的安全装置


,


既不会也不会使它过早地动作。








在试验时达到的最高温度用作验证


6.1.5.1.5


节的要求的依据。








同时验证在试验时,支架、板壁和靠近墙板的最高温度不超过 环境温度


80K


以上,而且在试验终了时验证

< br>6.1.5



2


节的要求。



6.1.9.2


下列要求适用于装有安全 装置的灶具


,


当风扇在工作中出故障时


,


安全装置自动降低燃烧器的热负荷


,


从而


使支架、壁板和靠近表面的最高温升不超过


80K


,只可能在有限期间温升超过


65K




6.1.9.2.1


安全装置的动作应该是这 样的,一旦燃烧器的热流量降低了,要恢复到额定的热流量,必须要用手动来


介入。



6.1.9.2.2


当风扇在下面章节规 定的试验时间终了前


5


分钟停止工作时,必须满足


6.1.5.1.5



6.1.5.2


的要求


,


而且


在下列试验条 件下


,


在自动降低燃烧器的热流量之后


,


这些试验继续进行


10


分钟。









——对 于所有灶具,进行


7.3.1.5



2


号和


3


号试验









——对于带有有用于清洁的特殊的 温控器设置的烤箱的灶具


,


进行


7.3 .1.5



4


号试验

< br>








为进行 这些试验


,


必须通过一种方法使风机停止转动

< br>,


这种方法对于在风扇有故障的情况下


,


会自动降低燃


烧器热流量的安全装置


,


既不会干扰也不会使它过早地动作。









在试验时达到的最高温度用作验证


6 .1.5.1.5


节的要求的依据









同时验证在试验时


,


支架、板壁和靠近墙板的最高温度不超过环境温度


80K


以上,而且在试验终了时验证


6.1.5.2


的要求。



6.1.9.2.3


此外

< br>,


在自动降低燃烧器的热负荷之后


,

受安全装置控制的燃烧器在要使用基准气的


7.3.3.1



7.3.3.2.1



7.3.3. 2.2


的试验条件下


,


必须满足


6.3.1



6.3.2

的要求。



6.1.9.3


下列要 求适用于在风扇出故障时


,


灶台、板壁和临近表面要经受最高温 升超过


80K


的灶具。



6.1.9.3.1


灶具或者有一风扇故障指示器


,


或者有自动切断燃烧器供气的装置








a


在灶具装有风扇故障指示器之处


,


该指示器应该在灶具承受


6.1.9.3.2

< br>所述的试验时


,


显示风扇有故障








风扇故障指示器一旦启动应该连续不断地给出风扇在所有应该 正常工作情况下出现的故障相对应的批示


,


要消除故障显示


,


唯有按照批示器的使用方法去做才行。








批示器应这样安装,使沾立在灶具前面的使用才能显而易见地 看见故障显示,此外,安装和维修说明书应


包含所有必需的关于显示器及风扇出故障时要 堵取的步骤的资料。








b < /p>


在灶具装有自动切断燃烧器供气的装置之处,


该批示器应该在灶具 经受


6.1.9.3.2


所述试验时


,


风扇在正常


运转时


,

< br>切断燃烧器的燃气供应。








一旦供 气中断,在灶具修复之前,燃烧器将不能工作,修复工作只能在同一工具接触要重新设置的零件,


予以修理或更换之后才能进行。



6.1.9.3.2


在下述条件下,在风扇停止工作时使用灶具时,必须遵守


6.1 .5.1.



6.1.5.4.


的要求


,


也包括


6.1.5

< br>的要求


,


但是允许温升极限


12 0K


以代原先说明过的数值。








——



对所有灶具,

< br>7.3.1.5



2


号和


3


号试验








——对带有有用于清洁工作的特殊的温控器设置的灶具


,

< p>
进行的


7.3.



4


号试验








为了进 行这些试验


,


必须通过一种方法使风机停止转动


,


这种方法对于风扇有故障的情况下会自动切断燃气


供 应的安全装置


,


既不形成干扰也不会使过早地动作


,


也不干扰故障显示器的工作。








——如果灶具装了在风扇出故障时切断燃气供应的装置,风扇 在规定的试验期间结束前


5


分钟停止工作,

而这些试验在自动切断燃气之后继续进行十分钟。








——如果灶具没有这种安全装置,风扇从试验开始就停止工作。








风扇故障批示器或切断装置已经工作过也得到验证。



6.1.9.3.3


在下述条件下


,

< p>
当灶具在风扇停止工作时试验时


,


必须满足


6.1.5.1.5


的各项要求








——对不带用于清洁工作的特殊温控器设置的烤箱的灶具


,7.3.1.5


节的


5

< br>号试验








——对 不带用于清洁工作的特殊温控器设置的烤箱的灶具


,


在下列更为 严格的一种条件下








7.3 .1.5


试验


4


7.3.1.5


试验


5







为进行这些试验


,


必须通过一种方法使用风 扇停止转动


,


这种方法对于在风扇有故障的情况下


,


自动切断燃烧


器燃气的安全装置既不形成干扰也不 会使其过早地动作








——如 果灶具装了在风扇出故障时切断燃气供应的装置


,


风扇在规定的 试验期间结束


5


分钟停止工作


,


而这


些试验在自动切断燃气之后继续进行十分钟








——如果灶具没有装这种装置


,


风扇以试验开始就停止工作。








当进行这些试验时达到的最高温度


,


用作验 证


6.1.5.1.5


节的要求的根据


6.1.9.3.4


风扇停止工作时


,


必须满



6.3.1



6.3.2


的要求









7.3.3.1,7.3.3.2.1



7.3.3.2.2


的条件下


,


当燃烧器在风扇正常运转时进行试验只能使用基准气



6.1.10.


在烤箱温控器出故障时的安全性








具有符合


EN257


标准的温控器的烤箱的灶具


,


必须符合


6.1.10.1



6.1.10.2


的各项要求








具有装 了其它温控器的烤箱的灶具


,


必须符合


6.1.10.2


的各项要求



6.1 .10.1


无论下述条件哪个最为严格


,


都要满足


6.1.5.2


节的各项要求








——对不带用于清洁工作的特殊的温控器位置的烤箱


,



7.3.1.5


试 验


5


的条件下








——对带用于清洁工作的先烈的温控器位置的烤箱

< p>
,


无论下面哪一个试验








——


7.3.1.5


试验

< br>4








——< /p>


7.3.1.5


试验


5







——


7.3.1.5


试验


5


的那些试验


,


但是烤箱温控器不工作而且独立控制烤箱温度


,


在试验时


,


在烤箱中心给出最



(250+4)


℃的温度












如果最严格的条件是温控器不工作


,


必须验证在相同的试验条件下


,


满足< /p>


6.1.5.1.5


的各项要求



6.1.10.2


灶具必须符合


6.1.10 .2.1,6.1.10.2.2



6.1.10.2.3


所述的相应的要求



6.1.10.2.1



7.3.1.5


试验


5


的试验条件下


,


必须满足< /p>


6.1.5.1.5



6.1.5.2< /p>


的各项要求


,


而且烤箱的温控器要停止工 作



6.1.10.2.2


下列要求适 用于装有安全装置的灶具


,


该装置在烤箱温控器失效的情况下< /p>


,


自动中断燃烧器的燃气供气


,


从而使灶具台架、板壁和靠近表面的最高温升不超过


80K


,只可能在有限的时间内温度上升超过


65K







安全装置的动作应当是这样的,一旦中断燃烧器的燃气供应,只能随着手动的介入调节才能恢 复









7.3 .1.5


的试验


5


的条件下

< p>
,


必须满足


6.1.5.1.5

< br>的要求


,


但此时烤箱的温控器要停止工作
































实验时达到的最高温度用作验证< /p>


6.1.5.1.5


的要求根据









同时也验证了在试验时

< p>
,


灶具支架、


板壁和靠近表面的最高温升不超过环 境温度达


80K


以上,


在试验结束时,


验证了


6.1.5.2


的要求



6.1.10.2.3


下列要求适用于烤箱温 控器失效的情况下


,


灶具支架、


板壁和 靠近表面的最高温升超过环境温度


80K


灶具



6.1.10.2.3.1


灶具应该或者有一套温控器失效显示器或者有一套自动切断燃烧器的装置








对于装有温控器失效显示器的灶具


,


显示器的设计和安置应该是当灶具在


6.1.10.2.3.2


的条件下试验时


,


批示


烤箱温控器失效








当温控 器失效显示器已经显示


,


无论什么时候需要烤箱工作

< p>
,


显示器应该继续显示温控器存在故障








要消除这一故障显示


,


只有在使用工具处置需要更换或重新设置的零件才有可能









显示器应当这样安置


,


当显示温控器故障时


,


沾 在灶具前面的使用者能够清楚地看见的位置


,


此外


,


使用和维护


说明书中必须包含有关显示器作用的全 部资料和在温控器失效时


,


要采取的措施








对于装有燃烧器供气自动切断装置的灶具

,


当灶具在


6.1.10.2.3


给定的条件下试验时


,


该装置应切断燃烧器的

< br>供气



关断之后


,


只有灶具经过修理之后


,


才可能使燃烧器再次工作< /p>


,


修复工作在使用工具处置需要可更换或者重新

< br>设置的零件之后才有可能进行



6.1.10.2.3. 2


灶具在下列条件下试验时


,


必须满足


6.1.5.1.3,6.1.5.1.4


< br>6.1.5.1.5


的各项要求以及


6.1.5.2


的要求


(


但是


允许 温升限度


120K


代替原规定


)







——


7.3.1.5


试验


5,


但是烤箱温控器不工作








试验时达到的最高温度用作验证


6. 1.5.1.3,6.1.5.1.4,6.1.5.1.5


的要求和灶具台架板壁和靠 近表面


120K


限度的


根据

< p>
,


在试验结束时验证温控器显示器或燃烧器的关断装置已否动作

< p>


6.2


对煤气灶的特殊要求



6.2.1


点火


,


交叉 点火和火焰的稳定性










当煤气灶的燃烧器在


7.3.2.1


的条件下点燃时


,


点火和传火应在转动 燃烧器控制旋钮转到全开位置或点火位



(

如果有此位置


)



5


秒钟之内平稳地发生








在这些 条件下点火后


,


火焰必须稳定而且平静


,


在点火时


,


轻度离焰是可以允许的< /p>


,


但是在点火


60


秒钟之后


,



焰必须稳定

< p>









7.3.2.1


的试验条件下


,

< p>
当燃烧器的旋塞转到降低流量的位置时


,


煤灶燃烧 器火焰不能回火也不能熄灭









7.3.2.1


的试验条件下


,

< p>
当烤箱门或橱门打开和关上时


,


煤气灶燃烧器火焰 不能回火也不能熄灭








此外< /p>


,



7.3.2.2


7.3.2.3


的试验条件下


,


煤气灶燃烧器或点火器不得熄灭



6.2.2


燃烧









7.3.2.4

< br>的试验条件下


,


在空气和干烟气中


CO


的体积含量









——试验


1



,


不得超过


0.10%CO,







——试验


2



3,


不得超过


0.15%CO,







——对试验


4,

和试验


5(


如果可用


)

< p>
不得超过


0.20%CO







此外


,


当灶具有电源供电时


,


供电波动会影响灶具的工作点火和


/


或燃烧


,



7.3.2.4< /p>


试验


5


所述条件下


,


必须验证


每个煤气灶燃烧器在试验时能点燃而且继续起作用








还有


,< /p>



7.3.2.4.4


所述的试验条件下


,


单独给煤气灶供熏黑界限气


,


如果放在燃烧器上的试验锅


10


分钟之后


,


不形成积类沉积


,


则可允许黄焰存在



6.3


对烤箱和烤架的特殊要求



6.3.1


点火


,


交叉传火和火焰的稳定性



6.3.1.1


烤箱









7.3.3.1.2



7.3.3.1.3


的试验条件下和适用的


7.3.3.19


的条件下


,


当烤箱在静止的大气中点火时


,


点火、


交叉


传火应在转动燃烧器控制旋钮转到全开位位置或点火位置(如果有此位置) 的


5


秒钟之内平稳地发生








有这些条件下,随着点燃之后,火焰必须稳定和安静,在点火 时,轻度离焰是可允许的,但是在点火


60


秒钟之后,火焰必须 稳定









7.3 .3.1.4


的条件下


,


当烤箱的控制 器转到最高位置时


,


烤箱燃烧器火焰不得回火也不得熄灭









7.3 .3.1.5



7.3.3.1.6


的 试验条件下


,


当烤箱的门和相关的橱门打开或关上时

< p>
,


烤箱燃烧器的火焰不得回火也


不得熄灭








但是


,< /p>


如果有长明大点火装置或自动再点火装置


,


如果在箱门停止运动


5


秒钟之后


,< /p>


不需要手动介入调节就可


以恢复正常工作


,


则以允许熄火








如果带烤箱的一台灶具以装在两件橱柜之间或嵌入在一组合件之中


,


那么在


7.3.3.1.10


试验条件 下


,


烤箱燃烧


器火焰不得回火也不能熄 灭


,


但是如果有长明火点火装置或自动再点火装置


,


当门的运动停止后


,


不需 要手动调节


就可以恢复正常工作


,


则可 以允许熄火。



,


当试验中烤箱的控制 设置有改变时


,


火焰不得受到可能损害灶具或使工


作安全性遇到危险。



7


试验方法








本章叙述验证第五章和第六章各项要求的试验方法



7.1


总体要求



7.1.1


基准气和试验气



7.1.1.1


试验气的特性








按照灶具的种类


(

< br>参看


4.2



),


用表


6


规定的燃气试验燃烧器



































灶具类别



基准气



6:


与灶具类别相对应的试验气



不完全燃


回火界



离焰界限气



黄焰界限


烧界限气



1


2H



1


2L



1< /p>


2E


,I


2E


+



1


3B/P


,I


3


+



I


3P




1a


2H



2H3B/P



2H3


+




2H3P



2L3B/P



2L3P



2E3B/P



2E+3B/P


+


+



2E


3

< br>



2E3P



2E+3P


G20


G25


G20


G30


G31


G110,G20


G20,G30


G20,G31


G25,G30


G25,G31


G20,G30


G21


G26


G21


G30


G31


G21


G21


G21


G26


G26


G21


限气



G222


G25


G222


G32


G32


G112


G222,G32


G222,G32


G32


G32


G222,G32


G23


G27


G231


G31


G31


G23


G23,G31


G23,G31


G27,G31


G27,G31


G231,G31




G21


G26


G21


G30


G31,G32


G21


G30


G31,G32


G30


G31,G32


G30


G20,G31


G21


G222,G32


G231,G31


G31,G32



1


、和灶具类别相对应的试验气已商业化的国家和地区参阅表


A

< br>:


3


2


、用界限气的试验是用 和第一组基准气相对应的喷嘴和调节器来实施的,对该组而言界限气是用于所示的


试验< /p>




7


给出和燃 气类别或者组别相对应的各种不同试验气的成分和主要特征。




15


℃时测量和表示的表


7


的数值是运用


ISO6976



1995


而得出来的。



表< /p>


7



15


℃、< /p>


1013.25mbar


干燃气试验气的特性







1)




气的




和组



试验







容积成分


%


Wi


MJ/


m


3



第Ⅰ族燃气



2)

< br>基准



,


不完

< br>全燃烧


,


a


< br>


离焰和黄


焰界限气



回火


界限气



G


112


CH4=17,H2=59,N2=2


4


第Ⅱ族燃气



2)


基准




不完


H




全燃烧和


黄焰界限



回火


界限气



G


20


G


21


G


222


CH4=100


45.


67


49.


60


42.


87


34.


02


41.


01


28.


53


50.


72


54.


76


47.


87


37.


78


45.


28


31.


86


0.


555


0.


664


0.


443


19.


46


11.


81


22


13.


56


0.


367


G


110


CH4=26,H2=50,N2=2


4


21.


76


13.


95


24.


75


15.


97


0.


411


Mi


MJ


/m


3



Ws


MJ


/m


3



Hs


MJ


/m


3



d



CH4=87,C3H8=13


CH4=77,H2=23


离焰


界限气



基准


气和回火


界限气



不完


L



< /p>


全燃烧和


黄焰界限



离焰


界限气



基准




不完


全燃烧和


E




黄焰界限




回火


界限气



离焰


界限气



G


23


G


25


CH4=92.5,H2=7.5


41.


11


37.


38


31.


46


29.


25


45.


66


41.


52


24.


95


32.


49


0.


586


0.


612


CH4=86,N2=14


G


26


G


27


G


20


G


21


G


222


G


231


CH4=80,C3H8=7,N2=


13


40.


52


35.


17


45.


67


49.


60


42.


87


36.


82


33.


36


27.


89


34.


02


41.


01


28.


53


28.


91


44.


83


39.


06


50.


72


54.


76


47.


87


40.


90


36.


91


30.


98


37.


78


45.


28


31.


86


32.


11


0.


678


0.


629


0.


555


0.


684


0.


443


0.


617


CH4=82,H2=18


CH4=100


CH4=87,C3H8=13


CH4=77,H2=23


CH4=85,H2=15


第Ⅲ族燃气



3)

< br>基准



,


不完

< br>第


Ⅲ族和


3B/P


< p>


全燃烧和


黄焰界气



离焰


界限气



回火


界限气



基准



,


不完


全燃烧和


黄焰界限


3P





,


离焰


界限气



回火


和黄焰界


限气



G


31


68.


14


82.


78


72.


86


88.


52


1.


476


G


31


C3H8=100


70.


69


88.


00


76.


84


95.


65


1.


550


G


31


G


32


C3H8=100


C3H6=100


70.


69


68.


14


88.


00


82.


78


76.


84


72.


86


95.


65


88.


52


1.


550


1.


476


G


30


n.C4H10=50,i.C4H10


=50





4)


80.


58


11


6.09


87.


33


12


5.81


2.


075


C3H6=100


1)


用于当地使用的燃气


(


参照


A3)











2)< /p>


用于其它组


(


参照


A3)














3)


同见表


8





4)


见注


10



7


中第


3


族试验气的热流量用


MJ/m


3


(


兆焦


/


立方米


)< /p>


表示


,


也可如表


8


那样用


MJ/kg(


兆焦

< p>
/


公斤


)


干燃气表示





8:


第三族干燃气的试验气的热负荷


(


每公斤兆焦 数


)


试验气牌号



G30


G31


G32


Hi


45.65


46.34


45.77


Hs


49.47


50.37


48.94



生产试验气的条件








用于试验的燃气的成分应尽可能接近表


7


所 给出的成分


,


这些试验气的配制必须按下述规定进行

< p>








——所 用燃气的华白数必须在相应的试验气表中所示数值的


±


2%


的范围









——用于组成混合气的组元必须具有下列最低纯度
























N2












99%



















H2












99%







甲烷











CH4











95%







丙烯











C3H6










95%








丙烷











C3H8










95%







丁烷











C4H10









95%




其中


H2 ,CO



O2


总含量在


1%


以下


,N2


< p>
CO2


的总含量在


2%


以 下



但是如果最终合成的混合气的成分


,


等于使用上述组元而得的混合气


,


这 些要求也就不是各组元的约束条件


,


为了合成混合气

< p>
,


已经包含按适当比例组合的最终混合气的某几种组元的燃气


,


可用作合成的最终成分。



不过


,


对于第二族燃气可以采取下列做法


——对于用


G20


< p>
G25


基准气进行的试验


,


使用分别属于


H



,L


组或


E


组的燃气


,


即使其成分不符合上述要



,

< br>只要根据情况合理加入丙烷或氮气之后


,


最终的混合气的 华白数在相应的基准气参数表列出的华白数的


±


2%

< p>
的范围内。



——对于配制界限气,用作取代甲烷的基准燃气



a




对于界限气


G21 G222 G23







可用


H


组天 然气



b




对于界限气


G27


< br>G231









可用


H



L



E


组天然气



c




对于界限气


G26
















可用


E


组天 然气



在所有情况下,通过加入丙烷或氮气而得到混合气的华白 数,必须在表


7


所给华白数的


±


2%


的范围内,氢


的含量必须和表列数值一致 。



7.1.1.2


试验的实际方法



为使某些试验方便起见


,


基准气可用灶具将 要安装的所在国实际配给的燃气来代替


,


只要它能满足下列要求




——要用于试验的配给气必须是和 规定的基准气属于同族同组的燃气



——把燃烧器调到和相应的 基准气同样的热负荷


,


或者调节供气压力和

/


或更换喷嘴



7.1.2


试验压力




9


给出试验压力


,


即将加在操作时灶具进气接头处的静压力


(


同时 见表


A4)



9




试验压力









单位


:


兆帕



具有下列号码的灶具类别



试验气




1


族燃气


: 1a



2


族燃气

:2H



2


族燃气


:2L



2


族燃气


:2E



3


族燃气


:3B/P



3

族燃气


:3P



2


族燃气


:2E


+




3


族燃气


:3


+


(


压力偶


28-30/37)



3


族燃气


:3


+


(


压力偶


50/67)


G110,G112


G20,G21,G222,G23


G25,G26,G27


G20,G21,G222,G23


G30,G31,G32


G30,G31,G32


G31






G32


G31






G32


G20,G21,G222


G231


G30


G31




G32


G30


G31




G32


Pn


8


20


25


20


29 2)


50


37


50


20


25 4)


29 2)


37


50


67


Pmin


6


17


20


17


25


42.5


25


42.5


17 3)


17 3)


20


25


42.5


50


Pmax


15


25


30


25


35


57.5


4.5


57.5


8.5


30


35


45


57.5


80



1)


对于和国家或地区配置的燃气相对应的压力,参阅表


A4


2)


在规定的供气压力


28mbar



30mbar


时,在这分类中的灶具 可以不经调节而使用



3)


参看


A.5.1


4)


这一压力适于使用华白数的燃气


,


但只有

< p>
7.3.2.2


通风阻力试验在此压力



7.1.3


试验程序








试验的环境温度必须是


20±


5









就本标准而言


,


如果燃烧器操作不超过


5



,


则认为是冷 态的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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