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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惩罚力度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1-02-07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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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7日发(作者:skirt什么意思)


加大惩罚力度



打击“围标串标”



近年来,招投标领 域成为腐败的高发区,治理围标串标行为,已经不仅是保障招投标


市场良性竞争、


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更是净化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根本需要。本

文拟从浙江省瑞安市查处的围标串标实际案件入手,分析原因及改进方向,以资决策。



一、当前瑞安市围标串标的现状



近年来,瑞安市综合施策,多措并举,全力整治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市场不


断完 善,监管体制日趋健全。但是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围标串标问题仍然突出。据统计,近


8< /p>


年来,瑞安市纪检监察、公安及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共查处招投标违法案件


22


件,处理


涉案人员


10 3


人;其中围标串标案件有


7


件,参与 围标串标人员达


56


人,是最为典型,也


是危害性最大的一种。



案例一:


2 007



7



31


日,


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瑞安市飞云新区云江标准 厂



4


个标段工程招标公告,投资金额


2


亿多元。获此消息后,


8

< p>
家瑞安本地建筑企业负责人


及项目经理等人,


商定 同意串标,


让工程全部由瑞安本地企业中标承建。


预定中标单位 各出



130


万元作串标费用,


作为未中标企业或个人的好处费。


本次串标行为造成国家直接经济


损失


681


万元。最终,法院以串通投标罪 ,分别判处两家瑞安本地企业罚金


50


万元,公司


有关负责人唐某、何某均被判有期徒刑


1


年,并处罚 金


20


万元;其他主要串标人张某等人


也均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案例二:


2011



10


13


日,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瑞安市中塘河整治一期工

程(汀田段Ⅰ标)招标公告。余某、叶某等


7


人协定,他们 一起挂靠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6


家 单位参加投标。并且约定,不论哪家单位中标,均由余某承包施工,


由余某分别付给


参与串标的宋某、周某等人好处费。投标统一由叶某串通报价,叶某用提高正常报价约


3%


的办法,以


1952

余万元由华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本次串标行为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


失约


60


万元。最终,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余某、叶某有期徒刑< /p>


1


年,并处罚金


4


万元,其他串标人员也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6


个月至

< p>
1


年不等,并处罚金。



此外,瑞安市纪检监察、公安部门还分别查处了瑞祥新区院士路一期工程、锦湖实验


小学 教学用房工程等一系列围标串标案件,


在瑞安全市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给不法分子


强烈的打击与震慑。



二、存在围标串标的原因分析



通过对 以上案例的剖析,以及对瑞安市招投标市场的整治,我们认为,当前招投标领


域存在围标 串标的主要原因有:



(一)投标挂靠现象普遍。投标挂靠是围 标串标的源头,少数资质低的企业或包工头,


通过挂靠不同资质的多家企业,

< p>
以几家企业的名义参加投标,


无论哪家企业中标,


都能从中


获取高额回报。



(二)串标 行为隐蔽性强。目前建筑市场早已形成一个个“熟人圈子”,招投标市场


受到“熟人圈子 ”内的某些“操盘手”的控制,在招投标市场形成一种利益联盟,串通投标


公司之间订立 攻守同盟,实行轮流坐庄。从瑞安市查处的案件来看,很多围标串标的工程,


往往都是由 组织围标串标的投标人给予了其他投标人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


所以其他投标企


业往往不会举报或投诉围标串标的行为。



(三 )标后监督执法不力。当前,工程标后监管中仍存在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与行业


主管等部 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的问题,导致监管不力、造价审查难到位。实践工作中,招


投标监 督检查手段落后、信息化水平不高,也难以做到对招投标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督。


< /p>


(四)中介机构违规操作。招标代理机构过多过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为了在激烈


的竞争中承揽到代理项目,


往往会主动或被动采取违法违规的手段,< /p>


无原则地迁就中意招标


人,在招标文件中故意设置某些不合理要求 ,操纵中标结果。



(五)施工企业投机行为。一方面部分企业 投机心理严重,不是通过加强管理、降低


成本、


提高质量来增强 竞争力,


而是注重短期行为,通过被挂靠收取管理费,或参与串标获

得一点眼前利益或谋取中标,或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获取高额


“利润”;

< p>
另一方面一些竞争


力不强或亏损的企业无路可走,


在市场竞争中面临被淘汰的局面,


企业通过参与招投标,



当“陪标者”的角色已经成为部分企业的重要“经营收入”。



(六)市场信用体系不全。由于存在行业分割、地区封闭,我国还没有建立统一的招


投标信息平台和查询体系,


以致一些投机者在某地违法后,


转换阵地再次违法,


很难形成


“一

< br>处违法,处处受限”


的局面。投标人的违法风险很低,而投标人自身企业信用的重 视程度也


相对较低,形成守信反而不获利的畸形现状。



(七)


串标违法成本偏低。


《招标投标法》< /p>


规定,


投标单位串标的,


处中标金额


5-10



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单位罚 款数额


5-10%


的罚款。照此推算:以


1000


万元中标额为例,


对违法单位只需罚款


5


万元


-10


万元,


对个人只需罚款


0.5


万元

< br>-1


万元,


而同类项目利润则


可 达到


100


万元以上。《刑法》规定,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招 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


情节严重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在刑事犯罪处罚中属最


低程度处罚。


这些处罚 对违法者来讲无关痛痒,


相对于违法一旦成功即可收获上百万甚至千

万的利益来说,成本实在太小。



三、治理围标串标行为的对策



(一) 加强标前控制,突出挂靠预防。一是推行电子化招投标。取消报名及现场发售


招标文件, 实行资料网上下载,在开标前使各方无法知晓投标人情况。推行电子智能评标,


压缩评委 “自由裁量权”。


二是加强招投标数据统计分析。


对历史招投标 交易情况进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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