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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的概念及其发展过程
公允价值的概念及其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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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1
月
22
日
(一)公允价值的概念
(二)公允价值的理论基础
二
公允价值计量的优越性
(一)是符合会计的原则要求
(二)能合理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适应我国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公允价值在具体交易或事项中的运用及影响
(一)在投资性房地产方面
(二)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面
(三)在债务重组方面
(四)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方面
(五)在金融工具方面
四二、国内公允价值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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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缺乏完善的理论体系指导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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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允价值可靠性难以控制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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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允价值不易直接获取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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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能增加财务报表项目的波动性
(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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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盈余管理动机的纠结
五公允价值在我国应用的对策建议
(
一
)
完美公允价值应用的市场前提
(二)完美公司治理结构
(三)增强队伍培植,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
(四)强化内外部看管,提防独霸利润
浅谈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应用问题及其分析
姓名:金芳芳
【内容摘要】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
,
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
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公允价值早已被认为是比较理想的计量属性
,
作
为国际惯例在很多交易中被广泛采用。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颁布的新企业会计
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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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多方面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
,
这是本次
准则
修改制定中的一大亮点
,
体
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
准则
趋同的原则。本文就新
准则
关于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
地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核算中的具体应用以及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进行
< br>分析并对公允价值运用注意的问题做出了简单分析。
【关键词】公允价值
优越性
影响
对策
引言
? ?
公允价值是继承历史成本发展以后的新兴产业,公允价
值这
1
概
念,从法律上讲,是指得到公
众认可的价值,价值是否公允,最终是由法院来
决定的。而历史成本
1
直是计量的主要模式,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的不断涌现,历史成本逐渐难以应付局面。为保持信息质
量的有用性
,对公允价值的研究也就如火如荼地展开。本文首先从公允价值的
本质和定义开始展开;
着重剖析公允价值计量与其他计量的比较,这是文章的
核心部分;再对公允价值计量的应
用与前景进行分析;最后得出公允价值计量
对我国的启示。由此也可得知对公允价值的计
量和研究是大势所趋,而我国运
用公允价值计量还存在不少问题,比如理论研究和实务操
作上的滞后等,这使
得对它的研究具有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
公允价值的概念及其理论基础
(一)公允价值的概念
新《
<
/p>
企业会计
准则
——基本
< br>准则
》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在公平交
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按照国际会
计
准则
的定义,公允价值是指熟悉情况并自愿的双方,在公平交易
的基础上进
行资产交换或债务结算的金额。我国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与
IASB
对公允价值的定
义大体一致。公允价值最大的特点
是来自于公平交易的市场,参与市场交易理
性双方充分考虑了市场信息后所达成的共识,
这种共识后的市场交易价格即为
公允价值。
(二)公允价值的发展过程
公允价值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之一。改革开放
30
年来,我国市场经
济发展迅速,经济体制日趋完
善,已经具备了运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客观条
件;同时伴随着我国资本证券市场的不断
发展和壮大、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日
益活跃,一些复杂的交易事项在传统的成本计量模式
下不能得到准确计量,计
量结果严重地影响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由于在成本计量模式下
,一些会计事
项或资本交易事项的市场变化不能得到及时与可靠的反映,不能为企业外部
的
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
,
遂昌旅行社,较大地限制了会计信息使用者
决策分析能力的发挥。因此,对一些特殊事项
运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显得越来
越迫切,决策有用观成为运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
二
公允价值计量的优越性:
公允价值计量的优越性主要有:
(一)是符合会计的相关性、配比
性、稳健性和一致性等会计原则要
求。
(二)是能合理地反映企业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更确切地反
映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资产运营能力及承担财
务风险的能力。
(三)是适应我国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
的会计信
息是财务报告的根本目标,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及其在资源配置中主
导地位的确立,促使
财务报告的目标由以受托责任观为主转为决策有用观为主。
在受托责任观下,受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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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的所有者
)
侧重于关注资本的保全,以及经营业
绩和现金流量等反映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这些
信息应具有较强的可靠性。
而在决策有用观下,财务报告应特别关注对信息使用者决策有
用的相关信息。
决策有用观对会计信息的这种相关性需求,促使会计计量加强对有利于反
映现
实和预测未来的计量属性,尤其是公允价值计量的关注。在决策有用观下,相
关性重于可靠性,但历史成本强调的是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忽视相关性,而且
< br>由于历史成本会计不确认资产负债在初始计量之后价值的变化,资产负债表上
只是
不同时点历史数据的堆砌,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所发生的变化。与
历史成本相比,
公允价值极大地提高了会计的相关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更能
满足决策有用观的要求。<
/p>
三、公允价值在具体交易或事项中的运用及影响:
(一)在投资性房地产方面
投资性房地产
,
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
,
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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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新
准则
第
10
条和第
11
规定
,
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
够持续可靠取
得的情况下
,
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
量。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
,
不对投
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
应当以资产
< br>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
,
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
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按照原制度
,
房地产属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
应
计提折旧或摊销。执行新
准则
后
,
满足一定条件按照公允价值计价时
,
不计提折
旧或进行摊销
,
将使费用减少
,
利润增加。此外
,
将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
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
额计入当期损益
,
在房地产升值的情况下
,
也将
增加利润。
(二)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面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
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
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
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
性资产
(
即补价
)
。
在原
准则
下
,
非货币性交易的双方
,
均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
税费作为换入资
产的入账价值。只有收到补价时
,
才可以用公允价值计算换入资
产入账价值并确认收益。新
准则
第
p>
3
条规定
,
非货币
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两个条
件的
,
应当
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
公允价值
与换
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两个条件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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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
换入资产或换出资
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由此看来
,
新
准则
对满足一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
是以公允价值
作为换入资产入账计价基础
,
对损益的确认规定也不同。产生的结果是
,
这一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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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将产生利润
,
如果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换
出资产公允价值差距大
,
则差额对当
期
损益的影响也大
,
对当期资产结构、所得税费用、净利润及净资
产均会产生很
大影响。而旧
准则
采用的
账面价值计算法
,
基本不产生利润。
(三)在债务重组方面
债务重组
,
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
,
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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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按旧
准则
,
债务人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时
,<
/p>
如果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
清偿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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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则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
债务人则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与用于抵债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转账
,
其差
额计入“资本公积”或“营业外支出”。如果是
将债权转为股权
,
债权人应按应
收债权
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股权的入账价值
;
债务人则将应付债务的
账面价值
和对方放弃债权所取得的股本之间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所以
,
在债务重组
的会计处理中
,
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
,
都很少涉
及公允价值。也不确认债务
重组收益。
新
准则<
/p>
第
5
条规定
,<
/p>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
,
债务人应当将
重组债务
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
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
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
差额
,
计入当期损益。新
准则
第
6
条规定
,
将债务转为资本的
,
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
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
股本
(
或者实有资本
),
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
< br>(
或者实有资本
)
之间的差额确
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
< br>,
计入当
期损益。
新
准则<
/p>
改变了旧
准则
一刀切的规定
,
将原来因债权人让步导致债务人修
改债务条件偿还
负债获得的收益全部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
,
改为计入当期损益<
/p>
,
对于实物抵债业务
,
< br>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由于新
准则
与旧
准则
最大的差
异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并将产生的债
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进行债务重组
,
将增加债务人的利润
。一些无力清偿债务的公司
,
一旦获得债务重组
,
其重组收
益将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
,
可能会极大地提升其每股收益水平。所以
,
那些
负债金额较高又有可能获得债务重组的公司
,
值得投资者关注。
(四)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方面
企业合并
,
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
的
交易或事项。它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
一是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
前后均受同一
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
,
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
二
是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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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非同一控
制下的企业合并。
新
准则<
/p>
颁布前
,
企业合并业务主要根据
1996
年
8
月财政部
发布的《企
业兼并有关会计问题暂行规定》以及
1998
年发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
———投资》
中有关长期投资的规定执行。对企业兼并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类似购买法
,
并没
有涉及权益结合法。国际会计
准则
理事会于
2004
年
3
月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
准则
第
3
号———企业合并》
,
也取消了权益结合法的运用
,
要求符合
准则
范围
的所有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
处理。但从目前我国集团公司的控股结构
来看
,
金字塔式的控股结构已成为我国集团公司的主要控股模式
,
这一控股模式
不可避免地导致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大量出现
,
中国的企业合并大部分是同一
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
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越来越迫切。财
政部于
2006
年
2
月发布的新
准则
要求
,
对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合并采用类似权益
结合法的方法进行会计
处理。这是因为
,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
不一定是合并
方和被合并方双方完全出于自愿的交易行为<
/p>
,
合并对价也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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