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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还是允许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1-02-06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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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6日发(作者:2220)


禁止还是允许








笔者认 为,立法中应明确规定,侵权产品使用者并不


必须承担停止使用侵权产品的责任;只有在 侵权产品使用者


主观上是恶意时,权利人才能要求其承担停止使用侵权产品


的责任。本文对是否停止使用这两种情况下,专利侵权产品


使用者是否承担赔 偿损失的责任及赔偿的数额提出了建议。











司法的困境










某污水处理厂甲未经专利权人乙许 可擅自使用侵犯乙


专利权的污水处理设备。现乙起诉甲,要求其停止使用该污

< p>
水处理设备。对该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 十一条规定,发明和


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


为生产经营目 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


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 销售、销售、进


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因此,未经专利权人许


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


产品,均为侵权行 为,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但是,侵权产品使用者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有时


会造成使用者的重大损失,甚至损害公共利益。如本案中,


如果要求甲 停止使用侵权产品,既会对甲的经济利益造成损


失,又会使应该处理的污水无法处理,最 终污染环境。






这类案件不是孤立的。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的珠


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诉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机场 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专利纠纷案。法院认为,被告


深圳机场为经营性质的企业,其候机楼为 经营场所,因此其


使用专利产品的性质为商业使用。被告深圳机场以经营为目

< p>
的使用侵权产品,构成侵权。法律规定应当停止使用,但考


虑深圳机场的特 殊性,停止使用不符合实际,因此责令被告


深圳机场向原告支付合理的使用费。该案没有 判令深圳机场


停止使用侵权产品,但该判决没有说明这样判决的法律依

< br>据。没有明确说明判决理由的原因,恐怕不是法官认为不值


一提,所以无意中忽略 了,而是法官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不得


不有意回避之。






显然,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院处于两难境地。如支持


专利权人的主张,会造成财产的重大损失 ,甚至损害公共利


益:如支持侵权产品使用者的主张,不判令使用者承担停止

< p>
使用的侵权责任,却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










侵权行为与停止秦群责任的关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公民、法人的著作



(


版权


)


,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

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


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侵权成立后,停止侵权似为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应有之义 。其


实不然,无论国际条约、外国司法判例,还是我国的司法政


策,都有例外情况的存在。










(



)TR IPs


协议的规定






TR JPs

第四十四条第


1


款规定,


司法当局 应有权责令当


事人停止侵权,尤其有权在海关一旦放行之后,立即禁止含


有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在该当局管辖范围内进入商业


渠道。对于当事人在已 知,或有充分理由应知经营有关商品


会导致侵犯知识产权之前即已获得或已预购的该商品 ,成员


无义务授予司法当局上述权力。从


TRIPs

< p>
该项规定可知,对


当事人善意取得侵权产品的情形,各成员国并无义务在其 法


律中规定当事人必须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



)


美国司法中的衡平原则





根据美国传统衡平法的原理,权利人欲请求法院颁布永


久禁令,必须符合“四要素检 验法”


;①专利权人受到了难


以弥补的损害;②法律提供的诸如 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不足


以补偿专利权人受到的损害;③平衡考虑原告与被告的经济


困难程度,给予衡平救济是合理的:④颁发永久禁令不会损


害公众的 利益。美国最高法院于


Ebay


案中表明,

“只要认定


专利权有效和侵权行为成立,就可以颁发永久禁令”是不正


确的。由此可见,在美国,专利侵权人也不必然要承担侵权


责任。

< p>









(



)


权利滥用禁 止原则






权利滥用禁止原则是指权利之享有和行使应受限制,权


利不得滥 用。如果私权的行使超过必要限度即构成权利之滥


用,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 br>权利之行使,是否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应就权利人


因行使权利所能获得之利益 ,与他人及社会因其权利之行使


所受之损失,比较衡量定之。倘其权利之行使,自己所得 利


益极少,而他人及社会所受损失甚大者,并非不得视为以损


害 他人为主要目的,此乃权利社会化之基本内涵所必然之解


释。权利滥用禁止原则,于适用 时,除须注意权利人于行使


权利时在主观上有无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外,在客观上尚< /p>


须综合权利人因权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与其权利之行使


对他人及 整个社会可能予以之损失,加以比较衡量。










(



)


我国司法原则中的规定






对于一 些在诉讼中继续存在的特殊的侵权行为,也要根


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以 及社会公众的利


益,考虑执行的成本和可能性,对于判决停止侵权将导致执


行结果明显不合理或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适当加重侵权人


的赔偿责任而不判 决停止有关的销售、使用行为。










侵权产品使用者是否承担停止使用的民事责任










(



)


以美国“四要素检验法”进行考量






该检验法认为,专利权人受到了难以弥补的损害,是适


用永久禁令的必要 条件。侵权产品使用者在侵权诉讼时使用


侵权产品的数量确定,专利权人损失的商业机会 确定,因而


专利权人损失的价款也是确定的,即侵权产品使用者使用的

< br>侵权产品的数量与产品利润的乘积。对于该损失,专利权人


可以根据专利法向侵权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或使用者主张权


利而获得弥补,其损失并不是难以弥补的。






如果按衡平原则,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侵权产品使用


者,

是否必须停止侵权行为


?


通常,


专 利权人可以从其制造的


或其授权制造的产品中获取利润和许可费,侵权产品使用者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其专利产品,致使专利权人无法从该


产品的销售 中获得利润和许可费,所以专利权人所受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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