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禁止还是允许
笔者认
为,立法中应明确规定,侵权产品使用者并不
必须承担停止使用侵权产品的责任;只有在
侵权产品使用者
主观上是恶意时,权利人才能要求其承担停止使用侵权产品
的责任。本文对是否停止使用这两种情况下,专利侵权产品
使用者是否承担赔
偿损失的责任及赔偿的数额提出了建议。
司法的困境
某污水处理厂甲未经专利权人乙许
可擅自使用侵犯乙
专利权的污水处理设备。现乙起诉甲,要求其停止使用该污
水处理设备。对该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
十一条规定,发明和
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
为生产经营目
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
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
销售、销售、进
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因此,未经专利权人许
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
产品,均为侵权行
为,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但是,侵权产品使用者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有时
会造成使用者的重大损失,甚至损害公共利益。如本案中,
如果要求甲
停止使用侵权产品,既会对甲的经济利益造成损
失,又会使应该处理的污水无法处理,最
终污染环境。
这类案件不是孤立的。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的珠
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诉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机场
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专利纠纷案。法院认为,被告
深圳机场为经营性质的企业,其候机楼为
经营场所,因此其
使用专利产品的性质为商业使用。被告深圳机场以经营为目
的使用侵权产品,构成侵权。法律规定应当停止使用,但考
虑深圳机场的特
殊性,停止使用不符合实际,因此责令被告
深圳机场向原告支付合理的使用费。该案没有
判令深圳机场
停止使用侵权产品,但该判决没有说明这样判决的法律依
< br>据。没有明确说明判决理由的原因,恐怕不是法官认为不值
一提,所以无意中忽略
了,而是法官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不得
不有意回避之。
显然,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院处于两难境地。如支持
专利权人的主张,会造成财产的重大损失
,甚至损害公共利
益:如支持侵权产品使用者的主张,不判令使用者承担停止
使用的侵权责任,却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
侵权行为与停止秦群责任的关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公民、法人的著作
权
(
版权
)
,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
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
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侵权成立后,停止侵权似为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应有之义
。其
实不然,无论国际条约、外国司法判例,还是我国的司法政
策,都有例外情况的存在。
(
一
)TR
IPs
协议的规定
TR JPs
第四十四条第
1
款规定,
司法当局
应有权责令当
事人停止侵权,尤其有权在海关一旦放行之后,立即禁止含
有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在该当局管辖范围内进入商业
渠道。对于当事人在已
知,或有充分理由应知经营有关商品
会导致侵犯知识产权之前即已获得或已预购的该商品
,成员
无义务授予司法当局上述权力。从
TRIPs
该项规定可知,对
当事人善意取得侵权产品的情形,各成员国并无义务在其
法
律中规定当事人必须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
p>
二
)
美国司法中的衡平原则
根据美国传统衡平法的原理,权利人欲请求法院颁布永
久禁令,必须符合“四要素检
验法”
;①专利权人受到了难
以弥补的损害;②法律提供的诸如
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不足
以补偿专利权人受到的损害;③平衡考虑原告与被告的经济
p>
困难程度,给予衡平救济是合理的:④颁发永久禁令不会损
害公众的
利益。美国最高法院于
Ebay
案中表明,
“只要认定
专利权有效和侵权行为成立,就可以颁发永久禁令”是不正
确的。由此可见,在美国,专利侵权人也不必然要承担侵权
责任。
p>
(
三
)
权利滥用禁
止原则
权利滥用禁止原则是指权利之享有和行使应受限制,权
利不得滥
用。如果私权的行使超过必要限度即构成权利之滥
用,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 br>权利之行使,是否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应就权利人
因行使权利所能获得之利益
,与他人及社会因其权利之行使
所受之损失,比较衡量定之。倘其权利之行使,自己所得
利
益极少,而他人及社会所受损失甚大者,并非不得视为以损
害
他人为主要目的,此乃权利社会化之基本内涵所必然之解
释。权利滥用禁止原则,于适用
时,除须注意权利人于行使
权利时在主观上有无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外,在客观上尚<
/p>
须综合权利人因权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与其权利之行使
对他人及
整个社会可能予以之损失,加以比较衡量。
(
四
p>
)
我国司法原则中的规定
对于一
些在诉讼中继续存在的特殊的侵权行为,也要根
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以
及社会公众的利
益,考虑执行的成本和可能性,对于判决停止侵权将导致执
行结果明显不合理或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适当加重侵权人
的赔偿责任而不判
决停止有关的销售、使用行为。
侵权产品使用者是否承担停止使用的民事责任
(
p>
一
)
以美国“四要素检验法”进行考量
p>
该检验法认为,专利权人受到了难以弥补的损害,是适
用永久禁令的必要
条件。侵权产品使用者在侵权诉讼时使用
侵权产品的数量确定,专利权人损失的商业机会
确定,因而
专利权人损失的价款也是确定的,即侵权产品使用者使用的
< br>侵权产品的数量与产品利润的乘积。对于该损失,专利权人
可以根据专利法向侵权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或使用者主张权
利而获得弥补,其损失并不是难以弥补的。
如果按衡平原则,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侵权产品使用
者,
是否必须停止侵权行为
?
通常,
专
利权人可以从其制造的
或其授权制造的产品中获取利润和许可费,侵权产品使用者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其专利产品,致使专利权人无法从该
产品的销售
中获得利润和许可费,所以专利权人所受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