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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
2019-2020
年
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 br>按照《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金华市
打赢蓝天保卫战
2019
年工作计划》以及《义乌市打赢打赢蓝天
保卫战
2019-2020
年行动计划》的要求,根据《浙江
省锅炉低
氮改造工作技术指南(试行)
》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质量,
切实控制全市燃气锅炉排放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
快推进全市天然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减少氮氧化物排
放量,
提
高空气质量。
2020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
4
蒸吨及以上燃
气锅炉低氮改造,
2020
p>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
1
蒸吨
/<
/p>
小时及以上
燃气锅炉的改造,
改造后氮氧
化物排放浓度达到
50
毫克
/
立方米
以下。鼓励
1
蒸
吨
/
小时以下燃气锅炉和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
的生物质、燃油等锅炉通过整体更换锅炉的方式进行改造,鼓
励全市新建燃气锅
炉项目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氮氧化物排放浓
度达到
30
毫克
/
立方米以下。
二、改造要求
1
、锅炉使用单位参照《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技术指南
(试行)
》
,结合自身实际,选择整体更换锅炉、更换燃烧器、
更换
燃烧器
+
末端治理组合等技术路线
,<
/p>
确定改造方案。原则上
不鼓励单独采用烟气末端治理技术路线进行
改造。
2
、改造后燃气锅炉应在全工
况下满足安全性能,
氮氧化物
排放浓度低于
50
毫克
/
立方米,颗粒物、
p>
SO
2
、
O
2
、
林格曼黑度
等其
他污染物满足
GB13223
、
GB1
3271
要求。
通过整体更换锅炉进
行
改造的,或新建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稳定在
30
毫克<
/p>
/
立方米以下。
3
、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设计与实施应当由锅炉制造企业、
燃<
/p>
烧器制造商及其授权单位承担,并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
p>
4
、采用整体更换锅炉技术路线的,应满足下列规定:
(
1
)需办理环评审批(
备案)手续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环评改革的相关规定。
(
2
)新建新锅炉属于特种设备的,应
满足特种设备管理的
要求。
(
3
)燃烧器应当由锅炉制造企业选配。
p>
5
、采用更换燃烧设备技术路线或新建锅炉,应满足下列规
定:
(
1
)需办理环评审批(备案)手续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环评改革的相关
规定。
(
2
)由锅炉使用单位负责选配燃烧器的,使用单位应当确
认所选配的燃烧器符合锅炉制造企
业规定的选配技术要求。
(
3
)拟改造的燃气锅炉属于特种设备的,应满足特种设备
管理的相关规定
。
(
4
)涉
及更换燃烧器的,选配的燃烧器应通过锅炉安全技
术规范要求的型式试验;
涉及改造燃烧器的,
应根据
GB/T36699
p>
开展在用燃烧器改造后的检验。
6
、低氮改造实施完成后,锅炉使用单位应在安全性能检验
符合要求的基
础上,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开展大气污染排放
检测(检测指标包括颗粒物、
SO
2
、
NO
X
、
CO
、林格曼黑度)
,
低氮改造判定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否则应查明原因并实施整
改,直至安全、环保性能全部合格。
7
、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相关技术资料的存档,建立
“
一户
一档
”
。(基础资料和档案清单见附件)
三、补助政策
(一)补助范围
< br>全市范围内已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备案)
的燃气<
/p>
(油
气两用)锅炉项目单位,在
2020
年
9
月
30<
/p>
日前完成燃气锅炉
低氮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
50mg/m
3
以下(整体
< br>更换或新建锅炉鼓励达到
30mg/m
3
以下)
,
均可申请补助资金。
(二)补助标准
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
目,单个项目补助资金额不得高于项
目核定总投资,资金补助标准为:
< br>
1
、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值小于等于
50
毫克
/
立方米的改造、
新建项目:
(
1<
/p>
)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
1
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
=5.4*
锅炉容量(蒸吨)
(
2
p>
)单台锅炉容量大于
1
蒸吨且小于等于
p>
4
蒸吨
补助资金
(万元)
=2.4*
锅炉容量(蒸吨)
+3
(
3
)单台锅炉容量大于
4
蒸吨
补助资金(
万元)
=2*
锅炉容量(蒸吨)
+5
2
、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值小于等于
30
毫克
/
立方米的改造、
新建项目:
(
1
)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
1
蒸吨
< br>
补助资金(万元)
=12*
锅
炉容量(蒸吨)
(
2
)单台锅炉容量大于
1
蒸吨且小于等于
4
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
/p>
=5*
锅炉容量(蒸吨)
+7
(
3
)单台锅炉容量大于
4
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
=3*
锅炉容量(蒸吨)
+15
3
、单台锅炉容量
20
蒸吨
及以上的燃气锅炉改造、新建项
目,按照改造、新建锅炉投资额
30%
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80
万元
。
4
、
全市
范围内的生物质、
燃油、
燃煤等锅炉改用燃气锅炉,
或新建天然气锅炉,且达到低氮排放要求的,补助资金标准参
照执行。
p>
(三)补助标准按照完成改造后的蒸吨数执行。本办法不
支持项目单位单独采取末端脱硝方式进行低氮改造。完成改造
后,
排污权指标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按改造后的排放标准核定,
享受补助资
金的项目改造后的富于排污权指标予以收回,并且
不再享受其他相关补助。
(四)退坡政策。全市为提高企业积极性,加快重点项目
< br>改造进度,
实行补助资金退坡政策。
4
< br>蒸吨及以上燃气锅炉列入
重点改造项目,重点项目在
20
20
年
3
月
3
1
日前完成改造、更
新的,按补助标准全额补助,在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的,
按补助标准的
60%
给与补助,
2020
年
10
月
1
日后
完成的不予
补助。其他锅炉在
2020
年
3
月
31
日
前完成的,按补助标准全
额补助,在
2020
< br>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的,按补助标准的
80%
给
与补助,在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的,按补助标准
< br>60%
给与
补助,
2020
p>
年
10
月
1
日后完成的不予补助。
完成时间以项目单
位向
所在镇(街道)提交申请资料的时间为准。
(五)补助资金申领与拨付
1
、通过更换低氮燃烧器方式改造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向所
在镇(街道)
提交以下材料申请验收
(
一炉一份):
(
1
)环评审批文件;
(
2
)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补
助资金申请表;
(
3
)在用锅炉使用登记证;
(
4
)低氮燃烧器的设备采购和安装合同;
(
5
)改造方案、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大气污染物排放
检测报告;
(
6
)燃烧器制造商向燃烧器更换、改造和调试单位出具的
授权
证明(改造单位为非燃烧器制造商时提供);
(
7
)燃气锅炉改造前(包括企业或单位正门或营业执照照
片、锅炉整体和锅炉铭牌照片)、改造中、改造后的照片或影
像资料;
2
、通过整体更换锅炉改造的、或新建锅炉,项目
实施单位
应向所在镇(街道)提交以下材料申请验收(一炉一份):
(
1
)环评审批文件
(
2
)燃气锅炉低氮改
造补助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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