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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办法
一、因工作需要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时,需填写《干部人事档案
查阅审批表》(式样见附件
1
)
由利用单位指派至少
2
名在编在
职在岗的中共正式党员工作
人员到档案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查档
人员凭本人有效居民身
份证原件、复印件,经利用单位领导签字并
加盖单位公章后,
报管档部门批准。档案管理机构根据相关规定,
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
二、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
由,填写《干部人事档案借阅审批表》(式样见附件
2
),经本单
位领导签字盖章并报管档部门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严
格履行登记手续并留存借档人员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备查
后借出。城区内必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归还,城区外必须在
10
个工
作日内归还,不得擅自转接他人。
三、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四、各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制定查阅注意事项。查阅
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
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反者
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依纪按规照章给予处理。
五、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
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干部人事档案主管部门
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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