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年金的运作模式及其投资管理策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李春平
上世纪
90
年代以来,我国政府实行了一系列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措施
,改革的总体思
路是借鉴国际经验,
建立起一个由“国家基本养
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商业性养
老保险”
三个层次共同构成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就是企业年金计
划,
是
由企事业单位为员工提供的福利保障计划。
到今年年初,
我国建立年金的企业有近
1.6
万家,
参加的职工约为
500
万人,积累基金近
200
亿元(约合
< br>20.5
亿美金)
,主要投资于国债和银
行储蓄。在美国被称为
401K
计划的企业年金,已吸
引了
30
万家企业、四千余万名企业员
工的参与,目前资产总额高达
1.7
万亿美元,有一半投资于各
类共同基金,占共同基金总资
产的
11%
。
我国在企业年金层面上已陆续出台了一些改革措施,
如将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统一规
范为“企业年金”
,规定企业年金实行“个人帐户”管理、享受税收优惠等等
,它在很多方
面都与美国
401
(
p>
k
)的运作机制存在相似之处。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相关法律、
税收政策的出台,
企业年金必然会进入高
速成长的阶段,研究报告显示,未来
3
年我国企业年金市场每年将增加
1000
亿元,到
2010
年,
企业年金的市场规模将达
1
万亿元。
毫
无疑问,
为保证企业年金的保值增值所采取的投
资管理策略,将
成为核心问题。
对国内的基金管理公司来说,
国内企业年金市场积累的资金存量,
将成为基金业的重要
资金来源。
因此,未雨绸缪,深入研究和借鉴国外企业年金的运作模式,抓紧研究我国
企业
年金的投资管理策略,
为未来企业年金的保值增值作出基金
管理公司应有的贡献,
是我们应
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p>
一、国外及我国香港地区企业年金的运作模式
在国外,
“企业年金”称为雇主发起养老计划(
Emp
loyer
-
sponsored pension plan
)
,即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它主要采用个人帐户方式管理,
国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实行市
场化运营。
对雇主而言,
< br>作为对员工的一项福利措施,
可增加企业薪酬方案对优秀人才的吸
引力,
在规定限额内还可享受延迟纳税待遇。
对企业员
工而言,
帐户在规定限额内可在税前
扣除,享受延迟纳税待遇。
(一)美国企业年金的运作模式
美国的
4
01
(
k
)养老计划,是根据
1978
年美国国内税法(
InternalR
evenueCode
,
ISC
)
p>
401
(
k
)条款
的规定所确立的一种雇主发起养老计划
401
(
k
)养老计划自
1978
在美
国推出
以来,
由于其在税收、管理、投资运作等方面的一系列优
势而得到了非常迅速的发展,
日益
成为美国养老计划中一个重要
的组成部分。从
1990
年到
2000
年年底,通过
401
(
k
)计划
积累起来的资产由
3
850
亿美元迅速增加到
17120
亿
美元,年均增长
18
%,占整个美国养老
计划的比重从
1990
年的
9.2<
/p>
%增长到将近
15
%。到
2000
年年底,美国已有超过
30
< br>万家企
业、四千余万名企业员工参与了
401
(
k
)计划,对保障企业员工的退休生活发挥了重
要的
作用。
1
、
401
(
k
)养老计划的运作特点
(
1
)企业发起设立
作为一种
雇主发起养老计划
,
< br>401
(
k
)是由企业发起设立
的。具体可分为确定缴款型
计划(
Defined Contr
ibution
,
DC
)和确定受益型
计划(
Defined Benefits
,
< br>DB
)两种,而
401
(
k
)就是
DC
计划中
最主要的类型。
1
(
2
)实行个人帐户管理
美国的“员工退休收入安全法案”规定,
401
(
k
)计划实行个人帐户管理,与企业自有
帐户严格分开。员工的
401
(
< br>k
)帐户中的资产(包括员工自身的缴款及已经获得所有权的
企业搭配缴款)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企业出于任何与其经营有关的目的均不能动用其员工
401
(
k
)帐户中的财产。
p>
(
3
)税前缴款
、延迟纳税
为提高企业及其员工储蓄养老的积
极性,美国国内税法规定,企业员工向
401
(
k
)帐
户的缴款在规定限额内可在税前扣除,享受延迟
纳税待遇。此外,
401
(
k
)帐户中的投资收
益可以累积投资,
在最终提取
之前不征收资本利得税。
只有当员工因退休或其它原因开始从
4
01
(
k
)
帐
户提取款项时才需要就上述缴款及收益交纳相应的资本利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401
p>
(
k
)
条款的规定
实际上是为鼓励企业员工为退休养老进行储蓄投资而实行的一种福利政策,
故而对每年可
在税前缴款的金额必须作出限定。
根据
2001
年的
经济增长与减税调和法案
,
2002
年美国企业员工对
401
(
k
)帐户的税
前缴款限额为
11000
美元,
200
3
至
2006
年在此
< br>基础上逐年提高
1000
美元,
2006
年以后每年提高
500
美元。
(
4
)雇主
通常提供搭配缴款(
matching
contribution
)
为鼓励
员工积极参与
401
(
k
)
计划,
企业雇主通常为员工提供相当于员工自身缴
款
25
%
-
1
00
%的搭配缴款,
作为对员工的一项福利措施,
增加企业薪酬方案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
搭配缴款在规定限额内同样可以享受
延迟纳税待遇,根据
经济增长与减税调和法案
< br>
的规
定,
2002
年企业员工及雇主可在税前缴款的总额不得超过
4
万
美元与相关员工收入
100
%中
的较低
者。
在企业雇主提供搭配缴款的情况下,
这部分款项并不一定马上就属于员工所有,
企业可
就搭配缴款在
何种条件下属于员工所有作出规定,
如要求员工为企业服务达到一定的年限方
可获得这部分缴款的所有权。在
401
(
k
)计划中,企业雇主并没有为员工的
401<
/p>
(
k
)计划
提供
搭配缴款的义务。但在
401
(
k
p>
)计划出现
比重失衡
(
topheavy
)的情况下,企
业可能
会承担一定的缴款义务。
(<
/p>
5
)
401
(<
/p>
k
)计划的投资
p>
在
401
(
k
p>
)计划资产的投资运用方面,
401
(
p>
k
)计划的资产既可由设立该计划的企业
集
中起来统一进行投资,也可采取个人自主投资帐户(
individual
-
directed
-
ac
count
)的方
式,
由员工自主决定
其个人帐户中资金的投资方向。
由于采取集中投资方式情况下企业需要
< br>为投资的损益承担较大的责任,目前个人自主投资的方式日益成为美国
401
p>
(
k
)计划的主
要
投资方式。
按照有关规定,
在采用个人自主投资帐户时,
企业必须为参与计划的员工提供
三种以上的投资品种。
实行
401
(
k
)
计划的美国企业通常会为员工提供
8
到
12
种投资选择,
包括本
企业的股票、共同基金、保证投资合约(
GICs
)等等,平均
数量在
10
种以上。
(
6
)款限制及融资功能
<
/p>
由于设立
401
(
k
)计划的根本目的在于鼓励企业雇主及员工为员工退休养老进行长期
的储蓄和投资,因而有关法律对计划参与人从
401
(
k
)帐户中取款的条件作出了严格的限
制,
并对在退休之前从帐户中取款的行为处以额外的税收惩罚,
以抑制提前取款,
确保这部
分资金能用于员工退休后的生活保障
。在这方面
401
(
k
)计划与其它类型的养老计划是基
本相同的。
(
7
)企业需要承担繁重的管理工作
由于
401
(
k
)计划受美国国内税法及员工退休收入安全法案的限制,企业设立和运作一
个合乎法律要求的
401
(
k
)计划往往要涉及到大量的管理工作,例如必须满足最低参与比
率要求(
参与计划员工人数不得低于总员工人数的
40
%或
50
人中较低者)
,不能符合上述
< br>要求将导致企业丧失合格的
401
(
k
)计划所享有的税收优惠,因此在实务中企业往往通过
2
聘用专业的
401
(
k
)计划管理公司来承担上述工作。
2
、
401
(
k
)养老计划
运作模式
401
(
k
)计划运作中涉及的
3
个主要当事人分别是发起设立
401
(
k
)计划的企业、参
与<
/p>
401
(
k
)计
划的企业员工以及为企业
401
(
k<
/p>
)计划提供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由于
401
(
k
)计划必须符合美国国内税法、员工养老收入安全法案
等相关法律的严格规定,涉及到
诸如记帐、
法定指标测试、投资
管理、员工教育等一系列复杂的工作,
企业往往将之委托给
银行
、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专业服务机构负责。因此,整个
401
(
k
)计划的实际运作就
集中体现在为
401
(
k
)
计划的服务提供商身上。
401
(
k
)服务提供商的种类主要包括基金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第
三方管理公司、工
资发放代办机构、专业记帐公司、证券经纪公司等机构。
从服务提供商操作流程的角度看,
4
01
(
k
)计划的运作可大致分为
p>
401
(
k
)计划
的方
案设计、
401
(
k
)计划的发起设立及
401
(
k
)计划的具体管理
3
个方面。
在
401
(
k
)计划的具体管理中,投资服务(
Investment Services
)是整个
401
(
k
)业务
中最为关键的一环。通过为企业
401
(
p>
k
)计划提供服务,服务提供商既能获得相关的管理
费用,但更主要是通过这一渠道向众多企业及计划参与者推销其自身经营的金融产品如基
金、保险、保证投资合约(
GICs
)等等。
(二)英国企业年金的运作模式
p>
英国养老保险制度由三个支柱组成。第一个支柱是实行现收现付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
由两部分组成:
一部分是每个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退休人员都可以得
到相等数额的基础年
金。它是一种强制性缴费制度,由国家财政、雇主和职工共同负担的
。
1997
年全额基本养
老金的水平为
每周
61.15
英镑,相当于全职男性平均工资水平的
15%
。另一部分是于
1978
年正式实施的政府收入关联养老金计划(
SERPS
)
,它根据个人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基数区别
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的
受益水平按照消费价格指数(
CPI
)进行指数化调整。
第二个支柱由职业年金计划和强制性的个人年金账户(
APPs
)构成,它是英国养老保
险体系中最
重要的组成部分。第三个支柱为个人自愿性的补充商业养老保险。
p>
截止到
2001
年底,英国共有
20
万个职业退休金计划,这些计划的总资产达
6
000
亿英
镑。
很多企业为职工设立了
多种类型的年金计划。
一些内部人员流动性较强的行业,
则由行
业内雇主发起设立行业年金计划。
同时还有为公务员和公用事业
的职工专门设立的公共事业
年金。
职业年
金的资产管理采用
谨慎人原则
。
和多数欧盟国家不同,
英国对于基金投资范围
基本没有什么限制。
1998
年,英国
养老基金资产中
52
%为国内股票(美国为
53%
,法国和
德国为
10%
p>
)
,
18%
为国外
资产(美国为
11%
,法国
5%
和德国为
7%
)
,其
它为债券、现金
和实业资产。据统计,
1953-1995
p>
年,英国养老金资产组合的年资本收益率为
10.8
%,同期
的平均工资增长率为
3.6
< br>%,
平均利率为
3.6
%。
p>
职业年金和个人养老金计划的壮大促进了金
融市场的发展,以养老基
金的资产占
GDP
的比重来看,英国的比例是最高的,在
1997
年,
达
74
.7
%,同期美国为
58.2%
,法国
5.6%
,德国
5.8%
,意大利
3.0%
。
(三)我国香港地区企业年金的运作模式
我国香港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被称
为强积金计划
MPF
(
Public<
/p>
)
,
2000
年
12
月
1
日开
始
实施,
规定全港所有雇主和自雇人士必须参加强积金计划。<
/p>
雇主及自雇人士必须为该计划定
期供款。强积金计划以信托管理方
式进行管理,由强积金管理局监管,并核准
21
家公司成
为首批强积金计划的受益人。监管局设立补偿基金,为计划中注册的任何成员的累算权益,
p>
就受托人和其他服务机构的失当或违法行为所导致的损失作出补偿。
受托人须在每一财政年
度按其计划资产净值的
0.03
%缴付补偿基金费。强积金的计划内的资产必须与受托人、雇
主和其他服
务提供者的资产分开保管。
雇主出现财政问题,
债权人也不能要
求挪用受托管的
3
强积金资产来偿还债务。
香港强积金计划规定雇主按雇员收入
5
%缴费
(在整个雇佣期内)
,
雇员按现金收入
5
%
(在整个雇佣期内不包括最初的
30
天)
。
当雇员收入低于每月
4O00
港元
,
雇主必须缴纳
5
%,
雇员可不必供款,但可选择供款。雇主和雇员的最低强制供款额合计为
2000
港元,雇员收
入如高于每月
20000
港元,
雇主和雇员可作出高于此规定的供款,
< br>额外供款被视为自愿供款。
在税收方面,香港强积金计划规定雇主供款可获免税,但不超过雇员总薪酬的
15
%,
雇员的强制性供款可获免税,
以每年
12000
港元为限。
自雇人士在利润税收政策下享有不同
程度的税收减免,受强积金豁免的
OR
-
SO
计划在强积金实
施后受到同等的待遇。
在收益方面,
香港强积金计划规定强制性供款
(
包括雇主和雇员部分)
连同投资收益都
完全及时归属成员,
p>
作为累算权益。
在离职时,不论其年资,
累
算权益的全部均属成员所拥
有,并在退休时全额退还,具有方便性和保本性。
在投资方面,
p>
香港强积金计划规定公司可选择一只或多只投资基金,
每个成分基金
会针
对不同的回报和风险而定出不同的投资策略,但一定要包括资本保本基金。
二、国内企业年金的发展运作
p>
我国在
1991
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企业
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第一次提
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
”
。至
2000
年,国务院颁布《关于
完善城镇社会
保障体系试点方案》
,
将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
,
并提出:
有条件的企业
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并实行市
场化运营和管理。
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
采用个人
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
4
%以内的部分,可
在成本中列支。同时,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
养老保险。
同国外
相比,
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显得十分迟缓,
无论在地方或行业,
制定企业年金方
案,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的还很少。据统计,截至
2000
年底,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覆盖人数仅
< br>为
560.33
万人,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
/p>
5.3
%。参保企业
16247
户,企业年金积累
基金总量为
191.9
亿元,人均
3425
元。从行业与地方情况看
,行业发展快于地方,水平高
于地方。行业年金参保人员为
39
5.7
万,占
70.6
%,地方参保人
数为
164.6
万,占
29.4
%。
行业积累基金
149.3
亿元,
地方积累
42.6
亿元
。
以上数据显示,
企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险第二
< br>支柱的作用在我国基本没有实现。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
、缺乏基本法律支撑体系,使企业
年金的运行无法可依。
2
、管理
缺乏规范。如从个人账户的建立与管理方式看,重庆市、辽宁省、安徽省及行
业的工行、
建行、交通、中建等在企业年金管理方面没有建立个人账户;
邮
政等行业没有将
企业缴费完全记入个人账户。在某些省市,如浙江、云南、福建、天津、
广东等省市,财政
部门硬性要求将企业年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p>
3
、投资渠道不合理、投资效益处于很低的水平。目前,企业年金的
大部分主要用于银
行储蓄、投资国债,在国家连续降息的情况下,投资收益较低。
2000
年全国基金投资收益
率为
2.79
%,其中行业为
3.2
< br>%,地方则更低,仅为
1.34
%。另外,由于运作程序
的不规范,
一些企业委托金融机构运营,实际运行风险不可避免,年金的保值增值难以得
到有效保证。
4
、企业
年金的运行规则与运行程序尚不成型。企业年金的管理运作,需要建立完善的
市场运行规
则、运行程序,我国在这方面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
p>
5
、缺乏有经验的专业机构和专业管理人员。
显然,
以上问题的存在,
不利于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
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和降
低管理成本、不利于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三、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策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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