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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标签法律风险审查技巧-打假人资料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1-02-02 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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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2月2日发(作者:wuming)




























饮料标签法律风险审查技巧





——食品安全实务干货系列







作者:





曾立

































饮料预包装标签的合规问题属于预包装食品安全管理的范畴。



注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群体在当下主要包括:


生产经营者、

< p>
消费者、



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关及相关法律事务从 业人员等



本书结合实务操作


经验及有 关部门的执法实践、


法院的司法实践汇总了各类饮料产品标


签在 实务中常见的标签法律风险问题并提出了针对某些法律问题的


规避方案。



本书旨在为生产经营者提供标签合规操作提供风险提示、

技巧参


考,


为消费者或从事食品安全监督的人员提供风险审 查的角度。


本书


所阐述的各类饮料产品标签问题属于同类型问题 的,


在一类产品中已


经阐述的,在其他类饮料产品中除非特别重 要外,一般不再赘述。



一、包装饮用水标签



包装饮用水根据


GB19298-2014


的分类,


包 装饮用水包括饮用纯净


水和其他饮用水。其中饮用纯净水的水源系统的来源不做直接限制 ,


公共供水系统或者非公共供水系统均可。


其他饮用水包括以非 公共供


水系统的水为水源,


仅经过有限的处理方法制成的自然来 源的饮用水;


另一种其他饮用水与饮用纯净水的水源要求相同,


但是在加工制成的


过程中添加了食品添加剂或其他食品配料。



包装饮用水标签常见错误及纠正:



(一)



名称限制



在命名规则方面,依据


GB19298-2014



4.2


条的规定,包装饮


用水不得以水之外的一种或几种成分来命名。


有人认为包装饮用水从


此只能按照饮用纯净水和其他饮用水来命名,此 种认识是错误的。


GB19298-2014


所限制的仅仅是包 装饮用水不得以成分命名,


例如


“富


氧 水”



“小分子水”等。


< p>
对于根据水源或其他未以成分命名同时不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规


定的饮用水 名称同样可以适用。例如“天然饮用水”



“山泉水”或者


不在产品名称上做文章,


而是在产品标签中注明

“本品适用于某某人


群”目前市场盛行的婴儿水、学生水等多采用此种方法。



(二)



特别标注字样



包装饮用水的国家标准 代号为


GB19298-2014


。依据包装饮用水

< p>
GB19298-2014


的规定,添加矿物质的,应当在食品名称的临近 位置


注明:


“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解口味”等类似字样。



(三)



营养素名称字号大于包装饮用水名称或商标


< br>《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


B2.6


条规定,营养声称、营 养成分功


能声称可以在标签的任意位置。但其字号不得大于食品名称和商标。

< p>
包装饮用水的生产经营者为突出营养成分故意将该字号做得大于水


的名称或 商标,


此种情况很容易引起对消费者的误导。


因此


《食品营


养标签通则》对此种行为明令禁止。



(四)营业成分含量及百分比缺失



添 加了营养强化剂的包装饮用水,在包装标签中使用了营养声称


或者营业成分功能声称的同 时还应当按照《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


4.1


条的规定,在营养 成分表中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以及占营养


素参考值的百分比。



二、果蔬汁类及其饮料标签



果蔬 汁类及其饮料的原料来自于水果、


蔬菜或者二者的结合制作


而成 。具体包括三类,即,果蔬汁、浓缩果蔬汁、果蔬汁类饮料。



其中,


果蔬汁系以水果或蔬菜为原料,


以物理方法制成的可发酵


但未发酵的汁液或浆液制品;


或者在浓缩果蔬汁中加入其加工过 程中


除去的等量水分复原制成的汁液、浆液制品。浓缩果蔬汁系以水果、


蔬菜为原料,以物理方法取得果蔬汁液(浆)并去除一定的水分制成


的。采用上 述方法也可以制成浓缩复合果蔬汁。



果蔬汁类饮料指的是以上 述两种果蔬汁中的任意一种或两种结


合的物质为原料,


添加或不 添加食品原辅料、


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


的制品。


实务中,


生产经营者为降低成本或保证口味在本类产品中添

< br>加食品原辅料或者食品添加剂,


符合果蔬汁在经过此工艺后名称为复


合果汁饮料。



基于


GB7 718



GB/T31121



GB28050


的相关规定,在本类产品的


标 签标注方面较为常见的风险问题如下:



1




反映饮料真实属性的名称与该饮料的



“新创名称”



“奇特名


称”



“音译名称”



“牌 号名称”



“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


称”不在同一版面。



2




在标签 标注中过于强调某项营养素,


但是未标明该营养素具体


含量。例 如某果汁饮料中强调加入了冰糖,但是并未在该果汁


饮料标签中注明冰糖在饮料中的含量 。



3



< /p>


饮料配料中使用了复合配料,


且加入总量占饮料总量的

< p>
25%



上,但是并未标示出该复合配料的原始配 料。



4




营养素字体明显大于产品真实属性名称。



5




加糖的 果蔬汁(浆)


,未在产品名称的临近位置清晰标示“加


糖”




6




饮料类果蔬汁产品,其产品标签未注明果蔬汁含量。



7




饮料类 果蔬汁产品在产品营养成分表之外的位置标示



果汁含


量:


100%










注意


仅从 营养成分表的标签无法确定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是否


符合国家标准。

因为由于生产和货架期的原因,


到达消费者手中的饮


品,< /p>


其营养强化剂的最终含量很可能已经发生了衰减。


由于此种情况< /p>


的存在,我国《预包装食品营养通则》规定,


“使用了营养强化剂 的


预包装食品,


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 分的含


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


NRV


)的百分比”


。营养成分表中所标示


的营养强化剂的含量,即 ,该营养强化剂在食品中的最终含量。



三、蛋白饮料标签



蛋白饮料包括含乳 饮料、


植物蛋白饮料、


复合蛋白饮料、


其他蛋白


饮料。


蛋白饮料属于液态饮料的范畴,


其原料来自于含有蛋白质的植


物种子、果实等,以及乳或者乳制品或其他动物的 可食用蛋白。



一、含乳饮料



含乳饮料属于饮料的范畴。


《含乳饮料


GB/ T21732-2008



3.1


条规


定,


含乳饮料指的是以乳或乳制品为原料,

加入水及适量辅料经配置


或发酵而成的饮料制品。


其中的< /p>


“乳”


指的是牛乳或羊乳。


例如牛乳、< /p>


复原乳均可以作为含乳饮料的原料。


按照饮料的命名规则,


含乳饮料,


可以称为“乳饮料”


< p>
“乳饮品”


,或者请“乳”替换成“奶”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识通则关于食品名称的规定,作为预包装食品


的含乳饮料无论存在怎样的品牌名称、


奇异名称等均应当同时按照上


述含乳饮料的命名规定注明能表明真实属性的名称,


实务中生产 经营


者采用较多的是“乳饮料”或“乳饮品”名称。



含乳饮料根据原料和工艺的不同分为:配置型含乳饮料、发酵型


含乳饮料 、


乳酸菌饮料。


从市场推广的角度而言,


前面两种含乳饮料,


显然消费者更容易接受



调制乳、发酵乳的名称。其中乳酸菌饮料包


括杀菌型(非活菌型)和未杀菌型( 活菌型)




注意含乳饮料与调制乳并 非同一物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调制乳


GB

< p>
25191



2010


》 的规定,以不低于


80%


的生牛(羊)乳或

复原乳为主要原料,


添加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剂或营养强化剂,

采用


适当的杀菌或灭菌等工艺制成的液体产品。


其所规定的 如含量


80%



构成调制乳的必要条件 ,


而含乳饮料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不以


作为产品区分的要 件。因此含乳饮料与调制乳存在本质区别。



含乳饮料名称的标签标示技巧


:


某含 乳饮料产品名称表述为:



营养酸奶饮品”


饮品概念的在


《食


品安全国家标 准



饮料


GB


7101—2015》


中与饮料具有相同的


含义,


因此可以使用且属于符合产品真实属性的名称。


该名称的另一


个亮点在于使用了“营养”修饰词。



另外,请注意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7101-2015


》第


4.1


条的规定,乳酸菌饮料产品标签应 当标明杀菌型(非活菌型)和


未杀菌型(活菌型)


< p>


含乳饮料中添加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


标准使用,


同时还应当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

< p>
例如明


胶、


黄原胶作为食品添加剂可以在食品中根 据需要适量使用,


而安赛


蜜作为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

< p>
GB2760


规定的食品种类及最高限量要求


使用 。



含乳饮料的配料表应当按照


GB7 718


的规定标明含乳饮料的配料。


具体执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 个方面:



(一)完全列述配料



按照


GB7718



4.1.3.1.2


条的规定: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 /p>


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


2%


的配料可


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但生产经营者 需要注意的是不要将该规定


理解为不超过


2%

< br>的配料可以不标示。含乳饮料的配料应当严格按



GB7 718


的规定,坚持完全列述原则。



未能完全列述配料项目的,对于消费者而言其有权以产品违


反食品安全标准、存在欺诈消 费者为向生产经营者索赔。此外,


食品的生产监督部门也有权实施行政处罚。因此对于食 品生产经


营者而言,此种行为得不偿失。



(二)乳酸菌饮料配料的注意事项



乳 酸菌饮料应当在配料表中注明乳酸菌的具体菌种,


属于活菌型


含 乳饮料的,还应当同时注明活菌数(注意对于酸乳产品,国家对菌


种数量是否标示并未严 格规定)


。当然,乳酸菌中使用的菌种必须符


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食品添加剂的配料标示技巧



1




国际编码标示法



含乳饮料配料表中的食品添加剂所使用的名称应当按照


GB 2 760


规定的通用名称予以标示。


根据该标准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


称可以是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

< br>也可以是该食品添加剂的功能名称


加国际编码


(不存在国 际编码的可以使用具体名称)



标示举例如下:


着色剂(


102



,乳化剂(



322



4 76



。此种标示方式不仅简洁,有时


更有利于消费者接受产品。更多实例请查阅


GB 2760


附录


B




2




是否必须设食品添加剂项



实务中存在 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是否一定执行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规定的问题。该规定认为,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


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 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示具体名称。



GB7718


的附录


B


规定了四种食品添加剂在食品配料表中的标 示


方式,


根据该标准第


4.1.3.1 .4


条的规定,


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

< br>应选择附录


B


中的一种形式标示食品添加剂。而设食品 添加剂表述


项仅仅属于附录


B


所规定的 食品添加剂标示方式中的一种,


因此食品


生产经营者有权从包括 国际编码标示法在内的四种标示方法中选择


任意一种标示规则。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7< /p>



8


月公布,


2 009



10


月修订。而最新的


GB7718


由卫生部于


2011

< p>


4


月发布。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部门 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


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

< br>由国务院裁决。


为解


决上述法律冲突,规避法律风险,本 书认为,由于部委分工不同,对


于生产经营者而言,


如果属于进 口食品,


由于属于国家质量检验检疫


总局管辖,因此建议按照《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执行。国内的生产经


营者可按照


GB771 8


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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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更新与2021-02-02 07:06,由作者提供,不代表本网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jmy2z.cn/gaokao/5979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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