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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标签法律风险审查技巧
——食品安全实务干货系列
作者:
曾立
p>
饮料预包装标签的合规问题属于预包装食品安全管理的范畴。
关
p>
注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群体在当下主要包括:
生产经营者、
消费者、
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关及相关法律事务从
业人员等
。
本书结合实务操作
经验及有
关部门的执法实践、
法院的司法实践汇总了各类饮料产品标
签在
实务中常见的标签法律风险问题并提出了针对某些法律问题的
规避方案。
本书旨在为生产经营者提供标签合规操作提供风险提示、
技巧参
考,
为消费者或从事食品安全监督的人员提供风险审
查的角度。
本书
所阐述的各类饮料产品标签问题属于同类型问题
的,
在一类产品中已
经阐述的,在其他类饮料产品中除非特别重
要外,一般不再赘述。
一、包装饮用水标签
包装饮用水根据
GB19298-2014
的分类,
包
装饮用水包括饮用纯净
水和其他饮用水。其中饮用纯净水的水源系统的来源不做直接限制
,
公共供水系统或者非公共供水系统均可。
其他饮用水包括以非
公共供
水系统的水为水源,
仅经过有限的处理方法制成的自然来
源的饮用水;
另一种其他饮用水与饮用纯净水的水源要求相同,
但是在加工制成的
过程中添加了食品添加剂或其他食品配料。
包装饮用水标签常见错误及纠正:
(一)
名称限制
在命名规则方面,依据
p>
GB19298-2014
第
4.2
条的规定,包装饮
用水不得以水之外的一种或几种成分来命名。
有人认为包装饮用水从
此只能按照饮用纯净水和其他饮用水来命名,此
种认识是错误的。
GB19298-2014
所限制的仅仅是包
装饮用水不得以成分命名,
例如
“富
氧
水”
、
“小分子水”等。
对于根据水源或其他未以成分命名同时不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规
定的饮用水
名称同样可以适用。例如“天然饮用水”
、
“山泉水”或者
p>
不在产品名称上做文章,
而是在产品标签中注明
“本品适用于某某人
群”目前市场盛行的婴儿水、学生水等多采用此种方法。
(二)
特别标注字样
包装饮用水的国家标准
代号为
GB19298-2014
。依据包装饮用水
GB19298-2014
的规定,添加矿物质的,应当在食品名称的临近
位置
注明:
“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解口味”等类似字样。
p>
(三)
营养素名称字号大于包装饮用水名称或商标
< br>《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
B2.6
条规定,营养声称、营
养成分功
能声称可以在标签的任意位置。但其字号不得大于食品名称和商标。
包装饮用水的生产经营者为突出营养成分故意将该字号做得大于水
的名称或
商标,
此种情况很容易引起对消费者的误导。
因此
《食品营
养标签通则》对此种行为明令禁止。
(四)营业成分含量及百分比缺失
添
加了营养强化剂的包装饮用水,在包装标签中使用了营养声称
或者营业成分功能声称的同
时还应当按照《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
4.1
条的规定,在营养
成分表中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以及占营养
素参考值的百分比。
二、果蔬汁类及其饮料标签
果蔬
汁类及其饮料的原料来自于水果、
蔬菜或者二者的结合制作
而成
。具体包括三类,即,果蔬汁、浓缩果蔬汁、果蔬汁类饮料。
其中,
果蔬汁系以水果或蔬菜为原料,
以物理方法制成的可发酵
但未发酵的汁液或浆液制品;
或者在浓缩果蔬汁中加入其加工过
程中
除去的等量水分复原制成的汁液、浆液制品。浓缩果蔬汁系以水果、
蔬菜为原料,以物理方法取得果蔬汁液(浆)并去除一定的水分制成
的。采用上
述方法也可以制成浓缩复合果蔬汁。
果蔬汁类饮料指的是以上
述两种果蔬汁中的任意一种或两种结
合的物质为原料,
添加或不
添加食品原辅料、
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
的制品。
实务中,
生产经营者为降低成本或保证口味在本类产品中添
< br>加食品原辅料或者食品添加剂,
符合果蔬汁在经过此工艺后名称为复
合果汁饮料。
基于
GB7
718
、
GB/T31121
、
GB28050
的相关规定,在本类产品的
标
签标注方面较为常见的风险问题如下:
1
、
反映饮料真实属性的名称与该饮料的
“新创名称”
、
“奇特名
称”
、
“音译名称”
、
“牌
号名称”
、
“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
称”不在同一版面。
2
、
在标签
标注中过于强调某项营养素,
但是未标明该营养素具体
含量。例
如某果汁饮料中强调加入了冰糖,但是并未在该果汁
饮料标签中注明冰糖在饮料中的含量
。
3
、
<
/p>
饮料配料中使用了复合配料,
且加入总量占饮料总量的
25%
以
上,但是并未标示出该复合配料的原始配
料。
4
、
营养素字体明显大于产品真实属性名称。
5
、
加糖的
果蔬汁(浆)
,未在产品名称的临近位置清晰标示“加
糖”
p>
。
6
、
饮料类果蔬汁产品,其产品标签未注明果蔬汁含量。
7
、
饮料类
果蔬汁产品在产品营养成分表之外的位置标示
”
果汁含
量:
100%
”
。
p>
注意
仅从
营养成分表的标签无法确定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是否
符合国家标准。
因为由于生产和货架期的原因,
到达消费者手中的饮
品,<
/p>
其营养强化剂的最终含量很可能已经发生了衰减。
由于此种情况<
/p>
的存在,我国《预包装食品营养通则》规定,
“使用了营养强化剂
的
预包装食品,
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
分的含
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
NRV
)的百分比”
。营养成分表中所标示
的营养强化剂的含量,即
,该营养强化剂在食品中的最终含量。
三、蛋白饮料标签
蛋白饮料包括含乳
饮料、
植物蛋白饮料、
复合蛋白饮料、
其他蛋白
饮料。
蛋白饮料属于液态饮料的范畴,
其原料来自于含有蛋白质的植
物种子、果实等,以及乳或者乳制品或其他动物的
可食用蛋白。
一、含乳饮料
含乳饮料属于饮料的范畴。
《含乳饮料
GB/
T21732-2008
》
3.1
条规
定,
含乳饮料指的是以乳或乳制品为原料,
加入水及适量辅料经配置
或发酵而成的饮料制品。
其中的<
/p>
“乳”
指的是牛乳或羊乳。
例如牛乳、<
/p>
复原乳均可以作为含乳饮料的原料。
按照饮料的命名规则,
含乳饮料,
可以称为“乳饮料”
、
“乳饮品”
,或者请“乳”替换成“奶”
。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识通则关于食品名称的规定,作为预包装食品
p>
的含乳饮料无论存在怎样的品牌名称、
奇异名称等均应当同时按照上
述含乳饮料的命名规定注明能表明真实属性的名称,
实务中生产
经营
者采用较多的是“乳饮料”或“乳饮品”名称。
含乳饮料根据原料和工艺的不同分为:配置型含乳饮料、发酵型
含乳饮料
、
乳酸菌饮料。
从市场推广的角度而言,
前面两种含乳饮料,
显然消费者更容易接受
调制乳、发酵乳的名称。其中乳酸菌饮料包
括杀菌型(非活菌型)和未杀菌型(
活菌型)
。
注意含乳饮料与调制乳并
非同一物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调制乳
GB
25191
—
2010
》
的规定,以不低于
80%
的生牛(羊)乳或
复原乳为主要原料,
添加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剂或营养强化剂,
采用
适当的杀菌或灭菌等工艺制成的液体产品。
其所规定的
如含量
80%
是
构成调制乳的必要条件
,
而含乳饮料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不以
作为产品区分的要
件。因此含乳饮料与调制乳存在本质区别。
含乳饮料名称的标签标示技巧
:
某含
乳饮料产品名称表述为:
“
营养酸奶饮品”
。
饮品概念的在
《食
品安全国家标
准
饮料
GB
7101—2015》
中与饮料具有相同的
含义,
因此可以使用且属于符合产品真实属性的名称。
该名称的另一
个亮点在于使用了“营养”修饰词。
另外,请注意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7101-2015
》第
4.1
条的规定,乳酸菌饮料产品标签应
当标明杀菌型(非活菌型)和
未杀菌型(活菌型)
。
含乳饮料中添加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
标准使用,
同时还应当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
例如明
胶、
黄原胶作为食品添加剂可以在食品中根
据需要适量使用,
而安赛
蜜作为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
GB2760
规定的食品种类及最高限量要求
使用
。
含乳饮料的配料表应当按照
GB7
718
的规定标明含乳饮料的配料。
具体执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
个方面:
(一)完全列述配料
p>
按照
GB7718
第
4.1.3.1.2
条的规定: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
/p>
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
2%
的配料可
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但生产经营者
需要注意的是不要将该规定
理解为不超过
2%
< br>的配料可以不标示。含乳饮料的配料应当严格按
照
GB7
718
的规定,坚持完全列述原则。
未能完全列述配料项目的,对于消费者而言其有权以产品违
反食品安全标准、存在欺诈消
费者为向生产经营者索赔。此外,
食品的生产监督部门也有权实施行政处罚。因此对于食
品生产经
营者而言,此种行为得不偿失。
(二)乳酸菌饮料配料的注意事项
乳
酸菌饮料应当在配料表中注明乳酸菌的具体菌种,
属于活菌型
含
乳饮料的,还应当同时注明活菌数(注意对于酸乳产品,国家对菌
种数量是否标示并未严
格规定)
。当然,乳酸菌中使用的菌种必须符
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食品添加剂的配料标示技巧
1
、
国际编码标示法
含乳饮料配料表中的食品添加剂所使用的名称应当按照
GB 2
760
规定的通用名称予以标示。
根据该标准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
称可以是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
< br>也可以是该食品添加剂的功能名称
加国际编码
(不存在国
际编码的可以使用具体名称)
。
标示举例如下:
着色剂(
102
)
,乳化剂(
322
,
4
76
)
。此种标示方式不仅简洁,有时
更有利于消费者接受产品。更多实例请查阅
GB 2760
附录
B
。
2
、
是否必须设食品添加剂项
实务中存在
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是否一定执行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规定的问题。该规定认为,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
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
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示具体名称。
GB7718
的附录
B
规定了四种食品添加剂在食品配料表中的标
示
方式,
根据该标准第
4.1.3.1
.4
条的规定,
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
< br>应选择附录
B
中的一种形式标示食品添加剂。而设食品
添加剂表述
项仅仅属于附录
B
所规定的
食品添加剂标示方式中的一种,
因此食品
生产经营者有权从包括
国际编码标示法在内的四种标示方法中选择
任意一种标示规则。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7<
/p>
年
8
月公布,
2
009
年
10
月修订。而最新的
GB7718
由卫生部于
2011
年
4
月发布。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部门
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
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
< br>由国务院裁决。
为解
决上述法律冲突,规避法律风险,本
书认为,由于部委分工不同,对
于生产经营者而言,
如果属于进
口食品,
由于属于国家质量检验检疫
总局管辖,因此建议按照《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执行。国内的生产经
营者可按照
GB771
8
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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