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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1-02-01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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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日发(作者:assignee)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曾经提出 过,是由清


末民初的进步思想家从西方传入中国的。这一原则在中国第一次被规定在宪法


中,是


1912


3



11


日公布的《临时约法》。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


地政权也一直肯定这一原则。


19 31



11


月通过的

< br>《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第一次将这一原则规定下来:“在苏维埃政权领域 内,工人、农民、红色战士


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1954


年,法


律平等的原则被庄 严地写进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


律上一律平等。”但上世纪< /p>


50


年代后期,人们给这一原则戴了两顶帽子:一是


认为这是资本主义的法制原则,我们不能用;二是认为这一原则没有阶级性,


是主张“革命与反革命讲平等”。这一原则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成了批判的


对象,因而


1975


年宪法和


1978

< p>
年宪法均取消了这一原则。直到


1982


年,法律


平等原则才重新写入宪法。实践证明,不能说凡是资产阶级提出来或使用过的

< p>
概念或口号,就都不能使用。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个主体




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例如我国宪法)都规定,全体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


平等。少数国家的宪法(例如美国宪法修正案)规定,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或者


所有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在第二种情况下,不言而喻,法律平等的主体< /p>


不仅仅是公民,而是所有的人,即包括外国人(含无国籍人)在内。在第一种


情况下,从字面上看,法律平等的主体是所有公民,不包括外国人在内。事实


上,法律平等并不限于本国公民,只是因为宪法是国家法律,主要规定公民的


基本权利, 所以才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并不妨碍外国人也享


有平等权利。




法律平等的主体应该是人而且 可以是所有人,而不以本国公民为限。因


为平等是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而且平等权本身 也不是绝对无差别的权利,它


并不禁止或反对合理的差别,如果因为国籍的差异,有必要 设立合理的差别,


可以另以法律作出差别之规定,所以,平等权之主体,没有必要把外国 人排除


在外。《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


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


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第


2


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


认在法律面前的人格。”(第


6


条,)现代国家往往通过国际条约承认外国人


可以享受与本国公民相同 的自由权利和经济权利,在这个范围内,外国人享有


与本国公民平等的权利。而且,不少 国家的国内法也承认外国人可以享有公权


以外的自由权利,以及不损害国家利益的经济权 利。尤其是在


WTO


中,最惠国


待遇原 则要求外国人和其他外国人平等,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外国人和本国公民


平等。由此可见, 至少在私法的范围内,国民待遇原则已得到了比较普遍的承


认和遵守。因此,在不妨碍国 家利益的条件下,平等权对外国人也可以适用。


总之,应该认为各国宪法所规定的平等权 的主体为所有人,而不要拘泥于宪法


条文所使用的文字。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两重属性和两大特点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两重属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具有 权利和原则两重属性,


既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又是法治的基本 原则。但是,应该强调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这两重


属性不是并列的,而是有先 后主次的,权利是第一位的,原则是第二位的。



法国《人权 宣言》明确宣布平等是一项天赋人权。现代不少国家的宪法把“法


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 平等权加以规定。许多国家(如我国)的宪法虽然没有


把“法律平等”明确称为平等权, 但也都是规定在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章节中。


另外,


也有少数国 家的宪法是把


“法律平等”


作为原则规定的。

< br>


实际上,



“法


律平等”规定为权利或原则,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根据“权利”可以推


出“原则”,而“原则”的前提就是承认“权利”的存在。但是,如果规定为


权利,它就 可以得到更好的实现。从法理学上看,规则的实效一般都要比原则


强,因为规则一般比较 具体比较明确,可操作性较强,而原则一般都比较抽象


比较笼统,可操作性较差。很明显 ,规定为原则时当然是原则,规定为权利时


就是规则了。如果公民的平等权受到侵犯,就 可以直接要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


保护。保护公民的平等权也就成为国家机关必须履行的职 责。而作为原则,虽


然也是法律规定的,但它是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规定的,是规 范其职权


的软约束,可以说是指导执法和司法的思想原则,缺乏“硬度”和“实感”,< /p>


因为原则往往有例外,或者说原则性往往和灵活性结合在一起。当然,国家机


关严格遵照平等原则行使职权,也有助于公民实现平等权利,但这毕竟是间接


的。其实,把“法律平等”规定为原则,实际上承认了公民的平等权,只是这


种承认是暗 示性的,不够明确,也不利于对平等权的切实保障。如果把“法律


平等”作为公民的平等 权加以规定,一方面能使它直接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


面对国家机关的职权活动也起到了 约束和规范的作用,因为保护公民权利是国


家机关职权活动的当然原则。因此,笔者认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首先


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然后才是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我国,当然是社会


主义法治原则。宪法最好是把它明确规定为公民的平等权。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两大特点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是绝对平等,而是相对 平等,也就是说,法


律平等承认合理的差别。如果因为具体情况的不同,法律规定了合理 的差别,


并不违反平等原则。合理的差别对待,形式上看是不平等的,但实质上是平等< /p>


的,因为出发点不平等,差别对待正是为了做到事实上的平等。合理的差别对


待必须具备以下几项条件:(


1


)必须符合立法的目 的;(


2


)必须以客观的分


类为依据; (


3


)必须以实质性的差别为基础;(


4


)必须以促进事实上的平等


为目标;(


5


)必须公平。




法律平等还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法律平等只是宪法和法律范围内的平

< br>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还不是事实上的平等。十八、十九世纪所谓的法律平


等, 只是法律文字上的平等,实际上因为各人经济情况的不同,知识程度的差


异,历史传统的 不同,虽然注重形式上的平等,事实上并不平等。二十世纪以


来的法律平等,注重实质上 的平等,对于经济上、生理上或心理上的弱者,加


以特殊保护,使之能与常人齐平,以符 平等之实。虽然现代的法律平等比过去


更加注重实质的平等,但是从根本上讲,仍然是形 式上的平等,而不是事实上


的平等。例如,在我国,民族之间、男女之间在法律上是平等 的,但是事实上


目前还存在着许多不平等现象。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三个环节和三大敌人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三个环节




法律平等,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包括法律 制定的平等、法律内容


的平等和法律实施的平等三个环节。这三个环节是紧密地联系在一 起的,缺少


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法律平等都将是不完整的。其中,法律内容的平等是核心 ,


其他两个环节都是为它服务的,法律制定的平等是法律内容的平等的前提条件,


法律实施的平等是法律内容的平等的保障。



法律制定的平等,就是指全体公民都有权平等地参与法律的制定。这是民主制


的首要条 件,直接民主制要求全体公民都有权直接参与法律的制定,代议民主


制要求全体公民都有 权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法律的制定。如果没有这一点,无论


直接民主制还是间接民主制,都 是一句空话。《人权宣言》规定:“每个公民


都有权亲自或经由其选出的代表去参与法律 的制定。”法律制定的平等,其目


的是为了保证法律内容的平等。如果由一个人或少数人 制定法律,因为立法者


的偏私是难以避免的,所以很可能出现法律内容的不公正、不平等 。如果象卢


梭所说的那样,法律是全体公民对全体公民的规定,那么,法律制定的平等和


法律内容的平等都可以得到保证。但是,人们之间是有差别的,在某些情况下,


法律要对全体公民进行分类,要对一部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所以有

可能出现不平等的内容。固然,法律制定的平等,不能保证法律内容的平等。


但是, 如果法律制定不平等的话,法律内容的平等就更难保证了。




法律内容的平等,


是指法律规定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


法律内容的平等,


是法律平等的核心,没有法律内容的平等,法律实施的 平等是不可能的。如果


法律本身是不平等的,实施法律还能平等吗?离开法律内容的平等 ,孤立地去


谈“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这样的“法律平等”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


木。




法律实施的平等,是指司法、执法和守法上的平等,主要是指适用法律


的平等。 司法机关适用法律,不论对什么人,在保护和惩罚上都应当平等对待。


法律实施的平等, 是法律内容平等的客观要求。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稳定


性和严肃性都要求法律实施的 平等,如果法律得不到平等的实施,那么,所谓


的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稳定性和严肃 性都将不复存在。法律实施的平等是


法律内容平等的实现,法律内容的平等是法律实施平 等的前提。如果没有平等


的法律,无论怎样平等地实施法律也不可能实现平等。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三大敌人




既然法律平等是相对平等而不是绝对平等,承认 合理的差别待遇,而不


是反对任何差别待遇,因此,法律平等不但不是平均主义,而且反 对平均主义。


所谓平均主义,又称“绝对平均主义”,是小生产者要求平均享有社会一切 财


富的思想,是手工业和小农经济的产物,它表现为主张消灭一切差别,要求人


与人之间在工作条件、生活条件、物质分配和个人需要等各方面绝对平均。在

社会主义制度下,它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直接相违背,而且脱离了社


会发展 的规律,是一种无法实现的幻想,带有落后性和破坏性。因此,坚持法


律平等,必须反对 平均主义,绝不能把平均主义当作平等来看待。




法律平等是相对平等,承认合理的差别待遇,但是反对不合理的差别待

< br>遇。所谓差别待遇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高于一般人的待遇,即特权,另一种是


低于 一般人的待遇,即歧视。所以,法律平等既反对特权,又反对歧视。所谓


特权通常是指按 照自己意愿做或不做某种事情,不受约束的权力或权利。有些


特权是法律所承认的,甚至 是法律赋予的,如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外交特


权和豁免等,这种特权可以称为法定特 权。法定特权一般是合理的,所以法律


平等原则一般不反对这种特权。法律平等原则反对 的主要是那种居于法律之外,


超越于法律之上的“法外特权”。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任 何组织或者个人都


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特权并 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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