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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
工作的通知》
银发【
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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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号
中国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
府)
城市
中心支行、
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国家开发银行、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中国
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
资金清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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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风险为本工作方法,指导反洗钱义务机构(以下
简称义务机
构)进一步提高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有效
性,现就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
作通知如下:
一、
加强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
义务
机构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
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监
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令【
2007
】第
2
号发布)的规定,
有效开展
非自然人
客户的身份识别
,提
高受益所有人信息透明度,加强风险评
估和分类管理,防范复杂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导致
的洗钱和
恐怖融资风险。
(一)义务
机构应当加强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
在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时,采取合理措施了
解非自然人客
户的
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
,了解相关的受益所有
人信息。
< br>(二)义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从可靠途径、以
可靠方式获取的相关信息或
者数据,
识别非自然人客户的受
益所有人
,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关注受益所有人信
息变更情况。
(三)对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的追溯,义务机构应
当逐
层深入并最终明确为掌握控制权或者获取收益的自然
人,判定标准如下:
1.
公司的受益所有人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依次判定:
直接
或者间接拥有超过
25%
公司股权
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
通过
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
制的自然人;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
2.
合伙企业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拥有超过
25%
合伙权益
的自然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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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受益所有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
人以及其他对
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
4.
基金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拥有超过
25%
权益份额或者
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自然人。
对风险较高的
非自然人客户,义务机构应当采取更严格
的标准判定其受益所有人。
(四)义务机构应当核实受益所有人信息,并可以通过
询
问非自然人客户,要求非自然人客户提供证明材料、查询
公开信息、委托有关机构调查等
方式进行。
(五)
义务机构应当登记
客户受益所有人的姓名、
地址、
身份证或者身份证证明文件的种
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六)义务机构在充分评估下述非自然
人客户风险状况
基础上,可以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视同为受益所
有人:
1.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
服务机构。
2.
经营农林渔牧产业的非公司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对于受政府控制的企事业单位,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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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义务机构可以不识别下述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
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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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级党的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
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参照公
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2.
政府间国际组织、外国政府驻华
使领馆及办事处等机
构及组织。
(八
)
义务机构应当在识别受益所有人的过程中,
了解、
收集并妥善保存以下信息和资料:
1.
非自然人客户股权或者控制权的相关信息、
主要包括:
< br>注册证书、存续证明文件、合伙协议、信托协议、备忘录、
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以
验证客户身份的文件。
2.
非自然人
客户股东或者董事会成员登记信息,主要包
括: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股东名单、各股东
持股数量以及
持股类型(包含相关的投票权类型)等。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登记保存的受益所有人信
息报送中国人民
银行征信中心运营管理的相关信息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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