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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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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
*******
有限责任公司<
/p>
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
**********
联系电话:
136*******
被告:北京森鑫贵装饰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清缘西里
1
号、
2
p>
号、
11
号
7
p>
层
2
号楼
810(
住宅
)
办
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永泰庄北路
40
号院北门门口二层
法定代表人:郭云河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
、
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广告费
3600
元;
及逾期违约赔偿金
3400
元;<
/p>
交通费误工
费
800
元。共计赔偿原告人民币:
7800
元。
< br>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
3
年
10
月
1
1
日被告与原告签署了《广告代理发布合同书》约定原告自
20
13
年
10
月
1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被告刊登装饰广告,广告发布媒体为《为您
服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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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递手专刊》共计
12
次,
300
元
/
次,合同总价为:叁仟陆佰元。并约定
被告应在
20
13
年
10
月
11
日付广告费叁仟陆佰元。若延迟付款原告有权追加违
约赔偿
金,具体金额为逾期一日加欠款金额的
3%
,
< br>2013
年
10
月
11
日被告为原
告开具了一张面额为叁仟陆佰元的中
国建设银行的转账延期支票。
原告依约为被
告按时刊登了装饰广
告。
2013
年
10
< br>月
30
日原告去银行入支票后,被告知对方
余额不足。不能入账。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旧拒绝履行还款义务。至
2014
年
4
月
17
日被告拖欠原告费用已经
150
余天,
按约定逾期赔偿款已达
16000
余元,所以根据有关规定原告同时提出
3400
元的违约赔
偿请求
综上所述:根据《票据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及《刑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之
规定。
被告这种缺乏诚信的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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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原告的生产活动带来了不便与严重经济
损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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